导读:本文包含了飞车行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飞车行抢,司法解释,抢劫,抢夺
飞车行抢论文文献综述
殷勤,曹燕飞[1](2015)在《飞车行抢定罪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暴力的作用对象的角度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有诸多缺陷,这导致现行司法解释对飞车行抢定罪不准确、逻辑不严密。飞车行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利用飞车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手段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侵害被害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危险性,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要追求和利用这种危险达到非法取财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将飞车行抢定罪抢劫能够更好体现刑法的预防功能。为防止量刑歧重,对个案中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行为人,可依《刑法》第23条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5年04期)
张懿,伊雪萍[2](2013)在《飞车行抢:情形不同定罪不同》一文中研究指出“飞车行抢”刑事案件,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更多是摩托车)抢取财物的刑事案件。对于能够查实的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行拖拽、以车撞逼)、直接威胁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等情形的,由于符合刑法第269条或者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于上(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10-16)
王艳艳[3](2012)在《关于孙某、李某飞车行抢案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飞车行抢”(也有的学者称之为“飞车抢夺”行为)即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强取财物的行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拥有新型犯罪特征的“飞车行抢”类型的犯罪也逐渐由沿海城市向内地蔓延,并且呈现高发态势。由于驾车行抢犯罪往往给受害人带来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危害,并且该类犯罪行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存在样态较为复杂,因此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各级司法机关。在此形势之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造成被抢人伤亡后果的“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将某些放任伤亡后果发生的“飞车行抢”行为规定为抢劫罪,加重了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然而,即使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解决该类型犯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那么研究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问题就具有了较强的紧迫感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从一则飞车行抢案例入手,简述了案件的基本案情、两级法院的审理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第二部分,归纳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即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问题,从而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笔者首先介绍了飞车行抢行为的概念、特征;然后论述了学界、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态度;最后,笔者在评价分析理论界观点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出自己针对飞车行抢行为定性的观点。第叁部分,笔者以自己的视角评价了法院的裁判。而后提出了针对飞车行抢类案件的防范策略:一方面在立法层次上,完善其量刑规定和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在执法层次上,多措并举。(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2-03-01)
王志祥[4](2010)在《“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飞车行抢"案件,是对行为人通过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的刑事案件的通俗说法。在"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上,主要有抢劫说、抢夺说和折中说叁种观点。抢夺说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认同,而折中说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采纳。在"飞车行抢"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对财物的取得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但对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后果,则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对"飞车行抢"案件,应根据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后果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此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作出不同处理。(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0年05期)
闵鹏[5](2008)在《“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飞车行抢”,应当是指行为人驾驶或乘坐能够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在其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公然抢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以交通工具为标准来划分,“飞车行抢”可分为驾乘机动车行抢的情形和驾乘非机动车行抢的情形;以行为的直接对象为标准来划分,“飞车行抢”可分为对物暴力的情形、对人暴力的情形以及由对物暴力转化为对人暴力的情形;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来划分,“飞车行抢”可分为单一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和复合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关于“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理论上存在叁种主要观点:抢夺说、抢劫说以及区分说。抢夺说和抢劫说都不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因而不合理。区分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根据和结论也存在不足之处。关于“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之所以产生争议,主要有立法、理论、事实和社会等四个层面的原因。立法、事实和社会层面的原因都是客观的,无法改变,所以,理论问题的澄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抢劫罪可以是单一行为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其行为方式是否具有人身强制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单一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中,如果其行为方式具有人身强制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应当成立抢劫罪;反之,应当成立抢夺罪,另外,如果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应在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或者只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复合行为“飞车行抢”的情形应当成立抢劫罪。(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8-06-05)
李宇先,简红星[6](2004)在《“飞车行抢”性质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飞车行抢”是行为人利用行驶中的车辆趁人不备对行人或者骑车的人身上的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由于“飞车行抢”的行为方式与传统的抢夺的行为方式相比较,在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危害程度和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受到的影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有学者称其为“使用危险方(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07-19)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7](2003)在《“飞车行抢”行为的定罪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案 由:抢劫、抢夺、收购赃物 被 告 人:李永新、李杏坤、李耀南、黎金辉、邓鉴芳 一审案号:2001端刑初字第281号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永新,男,1973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3-05-19)
飞车行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飞车行抢”刑事案件,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更多是摩托车)抢取财物的刑事案件。对于能够查实的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行拖拽、以车撞逼)、直接威胁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等情形的,由于符合刑法第269条或者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于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飞车行抢论文参考文献
[1].殷勤,曹燕飞.飞车行抢定罪问题探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
[2].张懿,伊雪萍.飞车行抢:情形不同定罪不同[N].检察日报.2013
[3].王艳艳.关于孙某、李某飞车行抢案的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12
[4].王志祥.“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J].学术论坛.2010
[5].闵鹏.“飞车行抢”行为的定性[D].湘潭大学.2008
[6].李宇先,简红星.“飞车行抢”性质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4
[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飞车行抢”行为的定罪处罚[N].人民法院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