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洪贺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洪贺

导读:本文包含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洪贺[1](2019)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国际经济形势正发生着深刻变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今后我国跨国民商事交往活动必将越发频繁,涉外合同范畴内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凸显。我国201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章通过分析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现状,深度挖掘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这对于解决涉外合同纠纷,使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大环境的竞争与合作中具有紧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7期)

青宇[2](2019)在《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弊端亦是不可忽视的。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律适用法》亦体现出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视。我国《法律适用法》第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第四十叁条中明确了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六条和《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叁条规定可看出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进行法律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而言并非完全有利。另一方面,从逻辑角度看,《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强制性规定又属于该法第叁条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在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部分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叁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但亦有部分法院未根据特殊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而是以一般规则为依据承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所选择的法律,或者是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来确定合同准据法,造成了在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为了改善这一混乱现状,本文欲从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规定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研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最后,得出在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结论,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即明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与此同时,通过规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来保障意思自治原则的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顺利适用。(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刘锦铭[3](2019)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在对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法院判决进行剖析梳理,指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案例对法院识别涉外劳动合同过程中识别标准混乱的问题进行说明,旨在指出实践中有大量本应被识别为涉外劳动合同的案件无法落入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劳动者权益因此无法得到保护。第二个案例旨在引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规则不明确以及强制性规定边界缺失两个问题。文章的2、3、4部分则分别对以上3个问题展开具体的讨论。第二部分围绕涉外劳动合同的识别问题展开,首先简要介绍识别制度的概念以及当前的立法现状。其次指出我国政府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雇佣行为的过度管控是导致涉外劳动合同识别标准混乱的主要原因,而这些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法规当前己不具有合理性。最后从弱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将代表处直接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参照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解决方案。第叁部分围绕理论界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规则的争议展开,首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与功能进行介绍。其次对涉外劳动合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然后吸收借鉴外国立法中规制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经验,取其精华适用到我国法律之中。最后提出涉外劳动合同领域应允许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但与此同时应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作出一定的限制。第四部分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边界问题展开,首先介绍了强制性规定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其次对当前我国涉外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边界的缺失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对“劳动基准”理论及将其作为强制性规定边界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以“狭义劳动基准”替代“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限制条款,将“狭义劳动基准”作为现行劳动法规强制性规定边界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对本文中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梳理,得出研究结论。并对自己的研究目的、意义、预期与所得结论进行审视,对研究过程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9-05-01)

陈谊祥[4](2019)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劳动合同的课题研究具有很大的价值,其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十分重要。从宏观看,关系到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际形象,有利于国际高端人才的汇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从微观看,不仅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兼顾企业的利益。涉外劳动合同需要界定,包括界定主体、客体、内容等,已确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对涉外劳动合同的类型,以工作地进行划分,涵盖了国内和国外工作地,并特别点睛了涉外劳务派遣。因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与国内劳动合同和一般涉外民事合同相比,涉外劳动合同彰显着其特殊性。收集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规定,再通过实证案件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使立法和司法进行融合和对比,剖析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领域当前的困境。一是立法的困境,法律对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阙如;二是强制性规范不明,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范的范围难以界定,强制性规范保护程度有待商榷;叁是《法适法》的司法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第43条,其和《法适法解释一》第6条构成一体,共同剥夺了当事人在涉外劳动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选法的权利。第43条的连接点合理性也有问题,表现为灵活性不够,表述不够严谨,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第43条的特殊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足,仅规定了劳动派遣这一种特殊劳动合同,没有涉及海员雇佣合同、在固定离岸设备上工作的劳动合同等,难以保障特殊劳动者的权益。针对上述困境,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针对第一个立法困境,笔者建议补充《劳动合同法》涉外劳动关系条款,使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更为充实和完善。针对第二个涉外劳动关系强制性规范不明,笔者建议从确定适用原则和具体范畴出发,明确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然后对《法适法解释一》第10条增加“但书”规定,以期多方式、高标准的切实保护。针对第叁个《法适法》的司法适用困境,主要是第43条,笔者建议鼓励当事人进行有限度的意思自治。适当处理当事人明示选法和当事人意思不明的情况,在合意明示选法时注意当事人故意规避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者单方选法时固定选法范围;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然后增加连接点的个数和完善语言表述以期能够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和帮助当事人正确的选法。补充海员雇佣合同、在固定离岸设备上工作的等特殊劳动的法律适用,完善特殊劳动合同领域立法的缺失。在文章的最后,笔者通过对全文各个段落的分析、归纳,总结了笔者的问题解决方法和对策思路,并对涉外劳动合同的领域其他问题提出了展望和希冀。(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江威[5](2019)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经贸关系越发紧密,全球市场中人员流动频繁,商品、技术或服务交易数量巨大,从而使跨境消费变得日益普遍。中国是世界的工厂,正积极推进全面改革开放与践行“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涉外消费空前繁荣。于此相伴而生的是,涉外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且主要表现为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但是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依然不健全,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首先,通过界定消费者与消费者合同的内涵,确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研究的基本范围;其次,明确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范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弱者保护的理念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二是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第二部分是国际上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及评析。通过比较瑞士、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法律文件中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提供思路与借鉴。第叁部分是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情况,分析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合同概念不明确、过于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准据法的外国法查明。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在立法层面,首先要明确消费者合同的定义,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识别,也有利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当事人对交易类型形成认识。其次,在肯定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的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意思自治。然后通过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则对消费者非理性选择法律的情形进行补救。在司法实践层面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准据法的外国法查明;另一方面要在程序上规范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冯雅敏[6](2019)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实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发生的频繁使得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在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后文称为《法律适用法》)是我国首部有关国际私法的正式法典,它比较详细的阐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权限都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很多法律案件的处理都有着可适用的法律,案例当事人的合理权益也得到的有效保障。虽然《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弥补了我国在这法律运用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但是此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应对其在司法实务的问题,笔者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各种案例,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司法实务中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面临的问题,并且针对性的提出了可行性改善和调整建议。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意思自治原则中的概念、特征等,来引出研究对象。第二部分,比较详细的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涉及的法条,以及关于法条进行了相关的案例分析。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展现意思自治原则上在司法上的适用,为下一部分打下基础。第叁部分,重点研究了针对意思自治原则笔者提出的问题,同时提供了解决办法。本文的创新点有:第一,本文在研究课题的选择上有所创新。之前的很多研究学者大多是从国内性质的层面展开研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频繁,涉外合同中涉及到的纠纷案例也呈现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而这一部分内容学者还没有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第二、以案例为切入点。笔者在搜集了大量案例,进而能从实务的角度来解决遇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晨[7](2018)在《涉外担保合同未有效约定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担保涉及不同的相互矛盾的担保法律制度,要使涉外担保活动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首先应当解决的法律问题就是准据法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规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但没有专门涉外担保合同的原则性规定。鉴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当涉外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准据法时,若根据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的特殊关联性,担保合同存在的目的以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则应突破合同准据法的限制,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更为适宜,而当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没有如此紧密的联系时,则根据适用其特征性履行地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罗芳[8](2018)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叁条就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规定,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体现弱者利益保护的立场,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但该条规则绝对地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就例外情形的规定不够全面,且某些措辞稍显随意。我国可纳入有限的意思自治,增加例外规定,并纳入结果定向方法,对第四十叁条规定进行一定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李丽萍[9](2018)在《论我国涉外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外民事借款纠纷的数量逐渐上升,在2015年-2018年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共计4616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共计3853件,占总纠纷的83.28%,在我国涉外民事纠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我国对于涉外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较为概括,在理论界争议较大,在实践中更是千差万别。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及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2015-2018年涉外借款纠纷案例判决(共计210件)的整理,分析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外借款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所存在的不足及解决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涉外借款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分析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关于涉外借款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从涉外借款合同的概念、属性等出发,分析我国关于涉外借款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及法条规定。第叁部分主要通过对于2015年至2018年涉外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的统计,及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从中找出实践中,法官对于涉外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现状分析。第四部分详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涉外借款合同法律适用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五部分对于我国涉外借款合同法律适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许都[10](2018)在《叁木公司诉裕星公司海运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涉外海上货物运输的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及其如何适用是目前国际私法理论和司法审判实践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叁木公司诉裕星公司海运合同纠纷案的分析,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海商法》中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以及《海商法》四十四条的适用范围、《海商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上产生的矛盾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再出现类似的问题时寻求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理论支撑。第一部分对案情进行介绍。原告即托运人,被告即承运人,因被告代理商没有凭借正本提单放货,致使原告手持正本提单却既没有货也没收到货款产生争议。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还是日本法,如果适用日本法,被告不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反之,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部分分析该领域的两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并使自己的这一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该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并使自己的这一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作为一种补充原则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被认为更加柔和,对一般的、传统的连结点起到软化作用,能够更加灵活的适用于案件中。第叁部分通过对提单中的法律选择条款的分析,对本案中提单背面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进行论述。提单中被载入法律选择条款,明确提单的概念意义才能解决实践中的效力争议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方式进行探讨,对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阐述,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建议,即增加补充方式。同时,对意思自治下提单效力的完善提出笔者的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8)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弊端亦是不可忽视的。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律适用法》亦体现出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视。我国《法律适用法》第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第四十叁条中明确了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六条和《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叁条规定可看出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进行法律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而言并非完全有利。另一方面,从逻辑角度看,《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强制性规定又属于该法第叁条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在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部分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叁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但亦有部分法院未根据特殊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而是以一般规则为依据承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所选择的法律,或者是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来确定合同准据法,造成了在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为了改善这一混乱现状,本文欲从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规定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研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最后,得出在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结论,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即明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与此同时,通过规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来保障意思自治原则的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顺利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洪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探讨[J].经济师.2019

[2].青宇.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D].广西大学.2019

[3].刘锦铭.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9

[4].陈谊祥.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江威.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6].冯雅敏.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实务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7].王晨.涉外担保合同未有效约定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8].罗芳.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探析[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9].李丽萍.论我国涉外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D].西北大学.2018

[10].许都.叁木公司诉裕星公司海运合同纠纷案[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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