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司法实践论文-陆凤玉,朱永华

着作权司法实践论文-陆凤玉,朱永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权司法实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纠纷,美术作品,电影海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着作权司法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陆凤玉,朱永华[1](2019)在《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判决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由上诉人(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石巍,杨馨淼[2](2019)在《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者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基于欧盟与中国相关司法实践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产生和广泛使用产生了诸多着作权侵权风险和纠纷。欧盟在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者着作权侵权责任问题上,一般从"向公众传播"和临时复制例外规则来认定生产者的侵权责任。2017年2月,欧盟法院在Brein案中作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认为生产、销售设置深度链接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这一物理设备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且不符合临时复制例外规则。这与中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比,分析路径显然不同。我国关于互联网机顶盒着作权的侵权认定存在概念不明确、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主体责任分配复杂等问题,需尽快立法加以明确。(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闫玲玲,邓香莲[3](2019)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认定要素探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着作权合理使用"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上检索,对获取判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实证考察了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合理使用"所考虑的要素,并对研究结果做出了总结,以期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供实践层面的反思,助力第叁次《着作权法》的修订。(本文来源于《编辑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李秀娜[4](2019)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司法实践发现和概念再认识——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着作权保护应明确传统性和群体性要求,注重保护审美价值,而非拘泥于物质形式固定。把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概念内涵应重点界定传承性,同时关注文化价值,放宽对集体创作方面的要求,将个人和家族纳入到创作集体范畴。结合我国社会管理特点,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创作集体主张权利。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外延应将传统手工技艺表达、传统工艺美术和杂技的外在表现形式也纳入到保护范围。(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9年01期)

李莉莉[5](2019)在《着作权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及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是在借鉴《伯尔尼公约》"叁步检验法"基础之上形成的,此次借鉴只是对于立法条文的借鉴,忽略了关于条文的解释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包括解释路径的多样化,对法律条文过于限制的解释方式、直接将外国法官造法的概念运用到审判中。仔细分析"叁步检验法"的发展路径可以发现其在中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期待性。《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即可满足"叁步检验法"中的第一步"特殊且特定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关于合理使用的一般判定要件也就具有了更好的解释空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官正艳[6](2018)在《论司法实践中洗稿侵犯着作权的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这种高级抄袭行为令人难以甄别是否侵犯着作权。目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接触是一种有限的"使用者权"。实质性相似则是认定着作权侵权的重心。司法实践中通过抽象观察法和整体观察法来鉴别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抽象出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一般法律标准。排除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明确"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的标准。(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11期)

张玲玲[7](2018)在《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的司法实践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利用深度链接技术将存储于第叁方服务器等介质上的作品直接呈现在自己的页面上,使得用户无需再回到来源网站即可直接获得该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在现有着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下,司法案例结合案件事实分别提炼出"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新公众标准""实质呈现标准""链接不替代标准"等不同的判断思路和标准。本文仅从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认识入手,就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司法判定进行反思,以期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证视角,为司法裁判提供历史性多维度的思考。(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李适[8](2018)在《从司法实践看商标授权确权争议中的在先着作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第叁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中的"在先权利"系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其中包括在先着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着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着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着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6期)

刘溪[9](2017)在《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独创性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独创性问题是着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独创性以独立完成和一定程度的创作为要件。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认定应首先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如果不属于公有领域,则应结合作品具体类型特征,通过对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进行比对来确定。(本文来源于《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李钢[10](2017)在《“转换性使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换性使用”是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其源自于理论学说并经美国司法判例援引和发展。虽说“转换性使用”的司法适用才不过二十来年,但其在合理使用案件中的适用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趋势,甚至出现了法官“过分”依赖于该标准的现象。探寻这一发展趋势的内在动因,并合理解释这一现象,能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本文试图通过历史考察、规范分析和功能分析的方式厘清“转换性使用”的本质属性,并通过对其运行效果的考察和理论质疑的反思,为我国《着作权法》如何借鉴“转换性使用”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转换性使用”的历史考察。合理使用制度源起于英国司法判例对合理节略标准的讨论,转换性判断在许多案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美国1976年《版权法》在1841年Folsom案中叁个判断标准的基础制定了 107条,确立了合理使用的四个判断标准。1984年的Sony案中法官关于第一个判断标准是否包括“创造性使用(productive use)”因素存在争议,而Leval法官在其《论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文中强调第一个判断标准之中应包含“转换性使用”因素。在1994年的Campbell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运用Leval的“转换性使用”理论认定“戏仿”构成合理使用,因而确立了其作为合理使用第一个判断标准中的判断因素的地位。在其后的二十多年中,“转换性使用”在美国合理使用案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并成为处理形象权纠纷法律准则。“转换性使用”的历史发展表明其属于法官创制性规范。第二章“转换性使用”的规范属性。把握“转换性使用”的关键应以认识其规范属性为前提,包括语义分析、价值分析和效力分析叁个方面。从语义上看,“转换性使用”呈现出空洞化的特征,具体意义依赖于特定案件所提供的语境。但从价值属性的层面上看,“转换性使用”则蕴含鲜明的功利主义价值观。而从司法适用效果上看,“转换性使用”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具有超越其他判断因素的影响力。因而,“转换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道德化的一般条款属性。第叁章“转换性使用”的制度功能。对“转换性使用”的一般条款属性的进一步理解应当从法官视角认识其制度功能。在合理使用案件中,法官的判决需要以版权法提供版权保护范围、侵权认定标准和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规范为大前提。美国版权法对专有权采取了“权利束”的立法模式,使得版权保护范围具有宽泛性和易拓展性的特征,被告则难以获得侵权豁免的机会。在版权侵权的认定中,“接触可能性”在事实上有利于强化在先作品的排他性,而“实质性相似”则是版权保护范围扩张的直接后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对版权作品的自由利用也不发挥任何的积极作用。相对于版权保护范围和侵权认定规则的僵化性,合理使用则负担着在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构建版权动态平衡的作用,因而客观上使法官拥有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转换性使用”的引入客观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套上了功利主义的“缰绳”。第四章“转换性使用”的运行效果。合理使用制度直接体现了版权功利主义立场,但要充分发挥合理使用制度促进版权公共政策目标的功能尚需司法介入的配合。法官借助“转换性使用”使自己成为事实上的公共政策制定者,直接影响了与版权有关的科技政策、文化政策和产业政策。在科技方面,复制依赖型技术对版权作品的利用因具有转换性而获得侵权豁免,契合了有关促进信息技术发展的公共政策。在文化方面,后现代艺术对版权作品的挪用也因具有转换性而获得侵权豁免,因而在事实上契合于多元文化主义的文化政策。在产业发展方面,大数据时代的本文挖掘同样因其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具有转换性而获得侵权豁免,事实上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美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转换性使用”的引入有利于法官运用合理使用规范化解科技、文化、产业发展所面临的版权法困境。第五章“转换性使用”的理论争议。对于美国《版权法》107条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批评者认为其既不具备理论上的一致性也无法为其司法适用增加任何的可预见性。但近些年的实证研究表明,“转换性使用”的引入使合理使用的司法适用更具有连贯性,极大地提升了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当然,对于“转换性使用”同样存在定义的非确定性和司法适用的非一致性质疑,学者们因此提出了引入辅助性判断标准、转换解释视角、限定适用条件等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对于针对“转换性使用”的理论质疑与完善建议实质上是“法律确定性”观点的具体体现,而对具有一般条款属性的“转换性使用”而言,其不过是无需遵循的悖论。第六章“转换性使用”的启示与借鉴。“转换性使用”产生原因和其具有的一般条款属性,对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订中合理使用规范的完善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我国着作权法的修订应当以克服其所面临的现代化困境为目标,而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确立则成为不可替代的解决措施。“转换性使用”的一般条款化,一方面具有克服版权法滞后性的功能,另一方面使法官获得足以影响公共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基于“转换性使用”的启示,我国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应当以“增进作品利用价值”为核心内容,并遵循“特别条款优先”和“叁步检验法优位”两项原则。总之,构建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是我国《着作权法》面向未来的革命性变革。(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7-05-01)

着作权司法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产生和广泛使用产生了诸多着作权侵权风险和纠纷。欧盟在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者着作权侵权责任问题上,一般从"向公众传播"和临时复制例外规则来认定生产者的侵权责任。2017年2月,欧盟法院在Brein案中作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认为生产、销售设置深度链接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这一物理设备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且不符合临时复制例外规则。这与中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比,分析路径显然不同。我国关于互联网机顶盒着作权的侵权认定存在概念不明确、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主体责任分配复杂等问题,需尽快立法加以明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权司法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1].陆凤玉,朱永华.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石巍,杨馨淼.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者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基于欧盟与中国相关司法实践的分析[J].科学经济社会.2019

[3].闫玲玲,邓香莲.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认定要素探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证分析[J].编辑学刊.2019

[4].李秀娜.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司法实践发现和概念再认识——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J].科技与法律.2019

[5].李莉莉.着作权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及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官正艳.论司法实践中洗稿侵犯着作权的认定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18

[7].张玲玲.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侵犯着作权的司法实践与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

[8].李适.从司法实践看商标授权确权争议中的在先着作权[J].中华商标.2018

[9].刘溪.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独创性之认定[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

[10].李钢.“转换性使用”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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