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减刑裁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正义,裁判,赔偿义务,司法人员,书面审理,假释制度,合议制度,规范化问题,假释期间,刑事审判程序
减刑裁判论文文献综述
熊焱,段玲,唐嘉君,丁怡[1](2019)在《明确细化裁判标准 精准输送司法正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减刑、假释裁判标准是减刑、假释的基础,直接关系到罪犯的人身自由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正义的切身感受。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减刑、假释裁定标准还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减刑、假释裁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的裁判标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29)
宗来[2](2019)在《减刑裁判要件的体系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减刑制度的本质在于激励罪犯自觉接受刑罚改造并进而不断消减其自身再犯罪人格的危险倾向,因此,减刑裁判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犯罪人人格现实性危险程度的评价过程,其裁判的要件体系一般由外在征表的该当性、主观从善的可归咎性构成。其中,外在征表一般仅具有推定效力,而从善意志才是减刑裁量的实质要素。因而,前述二要件间具有递进式的评价逻辑结构。在具体个案认定时,法院应当综合考察犯罪人法定的及酌定的各项客观征表因素,并有效运用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及生活经验和各项常识,依法作出相应的认定和裁量。(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20期)
黄万成[3](2017)在《检察监督意见应当写入减刑、假释裁判文书》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8-07)
曾娇艳[4](2017)在《关于完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施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99《样式》)中规定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具体样式,其主要特点是简洁明了,说理简单。近年来,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力度非常大,案件办理程序也由以前的书面审理改为书面审理与开庭(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2-08)
黄晓丰[5](2017)在《论减刑裁判标准的统一暨减刑规范化体系的建立--基于全国350份减刑文书中不予减刑理由的差异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要求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刑罚执行统一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内在本质要求,亦是法律统一适用的题中之义。综观目前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地域化差异明显。减刑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逐步统一适用,这也是巩固量刑规范化成果的必要保证。法院裁量减刑,不仅要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还要审查其原犯罪具体情况及财产判项履行等情况。目前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尚缺少对上述几个因素在裁量减刑时所起作用的统一性把握,导致一定程度上存在减刑地域化差别,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本文通过对全国30个中级人民法院350份裁定不予减刑文书进行分析,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条件为依据,通过对裁量减刑时应考量的各种因素所起作用的归纳,将需要考查的因素分为决定因素与影响因素,并对二者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通过赋予各种影响减刑因素不同的权重,即决定因素可以决定对罪犯是否减刑,影响因素影响罪犯减刑幅度,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索构建减刑规范量化模型,使量刑规范化与减刑规范化并举,为刑罚执行统一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提供些许推动。(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03期)
葛军[6](2016)在《死缓限制减刑裁判中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正式确立以来,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我国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是自上而下的逻辑,具有很强的行政性色彩。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务的消极影响,就必须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检讨,尤其从刑法基本原理的角度进行审视,强化每一个指导性案例的说理性、弱化行政性,凡是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性案例都不应当予以参照。基于这种考量,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号、12号进行对比考察,并针对两个案例所提炼出的死缓适用限制减刑标准问题,从罪刑法定的要求进行检视,并主张适用限制减刑不能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而言,对于2011年“刑八”生效前的犯罪行为,适用限制减刑的逻辑必须是罪当判处死刑,其从轻情节不足以适用死缓,但适用限制减刑可以罪刑相适应;若本来足以适用死缓,则绝对禁止适用限制减刑;不存在判处死刑明显过重、判处死缓又罪刑不相适应而只能额外限制减刑的中间状态。依此,4号王志才案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12号李飞案虽不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裁判理由存在错误。不过,“裁判要点”已对之进行了矫正,如能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提炼的规则,裁判要点仍然具有极大的参照价值,完全能得出符合从旧兼从轻的裁判结论。最后针对死缓限制减刑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12-01)
万静[7](2015)在《浙江高院名列司法透明度测评榜首》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3月18日在京发布了《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以下简称《报告》)。在测评的81家法院中,省级法院测评浙江高院夺魁,中级法院测评宁波中院第一。 从2011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法院网(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3-19)
曾娇艳[8](2015)在《简论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减刑、假释审判方式改革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的相关规定出台,现行减刑、假释裁定文书样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制作,首先应当明确减刑、假释裁判文书作为减刑、假释这一刑罚执行活动的终端产品,是法院向社会公众解释减刑、假释审判活动的正当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载体,其主要功能应定位于增强公众对减刑、假释执法自制力、判断力和排除力的信任与信赖。其次,应当突破现行的制度藩篱,增强法官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理性判断力;尝试减刑规范化的探索,避免"同案不同减";确立科学合理的假释适用思路,以满足公众的理性期待,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最后,应当重构文书样式,以反映部分案件开庭审理的特点;强化文书说理,以全面展示减刑、假释裁定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05期)
罗书臻[9](2015)在《“五个一律”见实效 “减假暂”案件更透明》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罗书臻)今天,“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出席开通活动时强调,要以信息网的开通为契机,切实贯彻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全面推进阳光司法,确保每一件“减假暂”案件审理的透明和公正。$(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2-14)
黄洁[10](2014)在《原知名足球裁判陆俊获减刑一年》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燕城监狱公开审理原足球裁判陆俊减刑案,并当庭作出减刑1年的裁定。减刑后的陆俊将于今年9月出狱。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依照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相关要求,首次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7-03)
减刑裁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减刑制度的本质在于激励罪犯自觉接受刑罚改造并进而不断消减其自身再犯罪人格的危险倾向,因此,减刑裁判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犯罪人人格现实性危险程度的评价过程,其裁判的要件体系一般由外在征表的该当性、主观从善的可归咎性构成。其中,外在征表一般仅具有推定效力,而从善意志才是减刑裁量的实质要素。因而,前述二要件间具有递进式的评价逻辑结构。在具体个案认定时,法院应当综合考察犯罪人法定的及酌定的各项客观征表因素,并有效运用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及生活经验和各项常识,依法作出相应的认定和裁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减刑裁判论文参考文献
[1].熊焱,段玲,唐嘉君,丁怡.明确细化裁判标准精准输送司法正义[N].人民法院报.2019
[2].宗来.减刑裁判要件的体系构成[J].人民司法.2019
[3].黄万成.检察监督意见应当写入减刑、假释裁判文书[N].检察日报.2017
[4].曾娇艳.关于完善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建议[N].人民法院报.2017
[5].黄晓丰.论减刑裁判标准的统一暨减刑规范化体系的建立--基于全国350份减刑文书中不予减刑理由的差异性分析[J].法律适用.2017
[6].葛军.死缓限制减刑裁判中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安徽财经大学.2016
[7].万静.浙江高院名列司法透明度测评榜首[N].法制日报.2015
[8].曾娇艳.简论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J].人民司法.2015
[9].罗书臻.“五个一律”见实效“减假暂”案件更透明[N].人民法院报.2015
[10].黄洁.原知名足球裁判陆俊获减刑一年[N].法制日报.2014
标签:司法正义; 裁判; 赔偿义务; 司法人员; 书面审理; 假释制度; 合议制度; 规范化问题; 假释期间; 刑事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