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条款价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收购条款,公司价值,代理成本
条款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张伟华,姚艺,王春燕[1](2019)在《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设置与公司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敌意收购事件的频发,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反收购条款,本文以2007-201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PSM-DID的准自然实验法,实证检验了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发现,设置反收购条款对公司价值具有显着的负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设置反收购条款显着增加了第二类代理成本,但对第一类代理成本和研发投入无显着影响。因此,在我国大股东控股占主导的背景下,设置反收购条款维护了控股股东利益,使得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更强,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的研究为上市公司科学合理地设置反收购条款提供了可靠的经验证据,对监管机构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亦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陈珍[2](2018)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单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争——基于案例及价值取向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涉外民商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是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第一步,然而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在国际上尚无统一认识。世界各国对该类条款的效力持截然相反的态度,甚至一国内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此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从不同国家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分析入手,并着重论述影响较大的几个国家的案例。最后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显失公平、有悖平等诉诸司法原则、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等价值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原则上应否认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但例外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肯定单边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周莹[3](2018)在《论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法律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条款。近年来,仲裁实践中,投资者频繁援引此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大量诉求获得仲裁庭支持。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作为一项“绝对待遇标准”,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标准的保护。但是,由于此条款语意抽象,难以确定其具体含义。虽然不断有国际组织或仲裁庭试图对其进行具体解释,但却在国际上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在确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具体内涵时,就需要仲裁庭在个案裁判中基于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这无疑是将条款的解释权赋予了仲裁庭,极大扩充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常常较为宽泛,适用此条款的门槛较低,这对缔约国的主权保护构成了极大威胁。可以说,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被滥用已经导致了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对此条款法律价值的研究十分必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规定模式主要包括四种:“无限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细化,并对其加以限制”、“规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并与其他待遇标准相联系”以及“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与习惯国际法上的最低待遇标准联系”。每种规定模式都存在相应的问题,包括可能导致滥诉、适用僵硬、极大增加东道国被诉风险以及适用条款不清晰等。源此,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应的理论解决思路,却仍无法解决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困境。实际上,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会导致利益失衡,也没有规定的客观必要。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所存在的法律价值微乎其微,相反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复杂难以处理,并且在国际上也存在不予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先例,因而废除此条款不失为解决其困境的出路。(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王春燕[4](2018)在《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与公司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反收购条款是公司治理领域中重要的研究问题。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恶意收购事件屡见不鲜,为应对恶意收购威胁,一些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增加收购方难度以防范风险。从长远来看,设置反收购条款对公司价值会有怎样的影响以及如何作用,目前尚无明确定论。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典型代表,法律法规不健全、控制权市场不发达,公司主要由大股东控股。基于此,研究我国反收购条款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及具体影响路径,包括研究反收购条款与第一类代理问题和较为严重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以及研发投入可能会得到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结果。本文选取了2007-2016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手工收集反收购条款数据,经过处理得到20977个上市公司研究样本。通过PSM-DID的“准自然实验”法,实证检验了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与公司价值的因果关系。研究表明,设置反收购条款对公司价值具有显着的负效应;同时设置反收购条款使第二类代理成本显着增加,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种保护,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置反收购条款与第一类代理成本负相关但不显着,对研发投入没有显着的影响。因而,在我国以大股东控股占主导的制度背景下,设置反收购条款会维护控股股东利益,使得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更强,而没有显着的价值效应。反收购条款对公司价值的具体影响机制表现为增加了代理成本,从而最终减损了公司价值。本文还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偏低的上市公司更有动机设置反收购条款,其目的是防止恶意收购威胁。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上市公司科学合理的设置反收购条款提供了可靠的经验证据,对监管部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亦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期刊2018-05-01)
张轶超[5](2018)在《“无责免赔”条款违反法的基本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效率本是个经济学术语,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现代社会,追求效率成为法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其通常可以理解为以最少的法律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您的理赔要求不予采纳,因为‘免责条款’中写明……"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过程中,这样的对话恐怕您并不陌生。很多投保人往往对"免责条款"一知半解、含糊不清,在发生事故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么各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免责条款"是否全凭保险公司解释?笔者认为,是不能全凭保险公司解释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Z1期)
孙秋玲,梁永福,邓荃文[6](2017)在《向下修正条款与可转债价值——基于概率预测模型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可转债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新型金融衍生品,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在中国,可转债具有特殊性和差异性,而当前基于中国背景的研究大多沿用国外的方法,对可转债条款的差异有所忽略。本文建立了半年期样本和一年期样本的两个备选的Probit概率预测模型,并根据预测的效果,选择更优的选择期限模型作为最终的预测模型。最后对设计的模型进行了有效性、多重共线性和稳健性的检验。其中,对有效性的检验则是通过LSM模型来进行仿真。本文发掘出中国可转债中被前人研究所忽视的向下修正条款,探讨其是否给转债带来价值提升,并建立较为准确的执行概率预测模型,证实其对可转债价值的影响程度。(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17年12期)
李大伟[7](2017)在《类TPP原产地规则条款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相较其他FTA,TPP原产地规则在税则改变标准方面更为严格,但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方面相对较松。若类似标准成为亚太地区FTA的通用标准,若我不加入类似标准的FTA,中国向成员国出口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均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在全球价值链中位势的提升。若我加入类似标准的FTA,由于该标准对于组装加工环节的原产地认定较为严格,对于中国的加工贸易出口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也对中国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产生一定的倒逼效应。建议深入研究不同具体商品的全球价值链,制定对中国贸易转型升级最有优势的原产地规则。(本文来源于《宏观经济研究》期刊2017年12期)
沈涛[8](2016)在《从一起案例看《商标法》免责条款的价值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商标权人丙企业举报,A市工商局在依法调查本地甲企业涉嫌销售商标侵权案时发现,甲企业销售的商品生产地标注为B市,乙企业的涉嫌侵权商品与C市丙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且使用的商标近似,容易构成混淆、误导消费者。因甲企业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说明进货来源,A市工商局责令甲企业改正,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将案情通报给涉嫌侵权商品供应商D市批发企业丁所在地的工商局,D市工商局在调查(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6年10期)
景画[9](2016)在《仲裁条款独立性及其价值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适用情况、理论分歧等基本原理分别作了论述,对仲裁条款独立性在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发展做了相关介绍,并从仲裁条款独立性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探究两方面阐述了其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理论支撑与实践优势。本文以逐条列举的形式对国内外有关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规定做了分析,以论证仲裁条款独立性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都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09-23)
唐跃[10](2016)在《供需两旺助永续债发展提速》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3年武汉地铁发行第一期永续债以来,永续债的发行量已累计达5254亿元。永续债因具有较高的票面利率,受到市场的青睐。由于永续债在条款设计方面与普通高级债券存在差异,而且兼具部分股权特征,如何判断同一发行人发行的永续债和一般高级债信用资质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6-07-19)
条款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判断涉外民商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是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第一步,然而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在国际上尚无统一认识。世界各国对该类条款的效力持截然相反的态度,甚至一国内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此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从不同国家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分析入手,并着重论述影响较大的几个国家的案例。最后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显失公平、有悖平等诉诸司法原则、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等价值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原则上应否认单边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但例外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肯定单边条款的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条款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1].张伟华,姚艺,王春燕.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设置与公司价值[J].中国软科学.2019
[2].陈珍.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单边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之争——基于案例及价值取向的分析[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3].周莹.论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法律价值[D].外交学院.2018
[4].王春燕.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与公司价值[D].北京工商大学.2018
[5].张轶超.“无责免赔”条款违反法的基本价值[J].人民法治.2018
[6].孙秋玲,梁永福,邓荃文.向下修正条款与可转债价值——基于概率预测模型的实证研究[J].企业经济.2017
[7].李大伟.类TPP原产地规则条款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7
[8].沈涛.从一起案例看《商标法》免责条款的价值选择[J].中华商标.2016
[9].景画.仲裁条款独立性及其价值探究[C].“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10].唐跃.供需两旺助永续债发展提速[N].中国经济导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