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论文-赵晓耕,陆侃怡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论文-赵晓耕,陆侃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末诉讼,律师,讼师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论文文献综述

赵晓耕,陆侃怡[1](2011)在《清末诉讼法改革对于律师制度的借鉴——以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末立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第一部正式明确规定律师制度的草案而备受争议,虽然这部草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但却成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如何将封建法时代的讼师平稳转化为近代的律师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领域,也会出现正式的官方制度和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之间的博弈。该草案关于律师制度的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沈家本为代表的立法者和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执行者之间围绕此草案产生巨大争议,其背后的实质在于此草案的内容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向日本学习立法经验不但需要借鉴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它的过程和融会理解它的方式。(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1年01期)

胡瀚[2](2010)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若干问题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历史的时序来看,刑讯之争对《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产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沈家本、伍廷芳对草案说明和解释虽有遁入"体用"范式之弊和托古附会之嫌,但他们的用意是尽力促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先颁试行。该草案在引入西方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对诉讼模式进行了改造,摒弃了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混合诉讼模式。(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22期)

胡瀚[3](2010)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之论争》一文中研究指出沈家本、伍廷芳完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后,光绪帝令地方将军、督抚和都统等军政大员就草案进行讨论,以张之洞为首的封疆大吏纷纷上折对草案加以批评。以地方大员组成的保守派与沈家本、伍廷芳为代表的改革派之间关于本草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刑讯、逮捕、刑事裁判、判案后查封产物、律师、陪审等六个方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论争实际上是清末"礼法之争"的前奏,其实质是中西法律价值冲突以及法律变革的路径分歧。(本文来源于《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4期)

胡康[4](2010)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立法导向考辨》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引进的民刑诉讼分开制、律师制和陪审制等西方诉讼制度,法史学界倾向将该草案的立法导向归为西法导向且偏向英美法系。本文认为该草案虽引进部分近代西方诉讼制度,但从司法体制、刑事诉讼模式和民刑诉讼相分叁个方面判断,总体属于维持传统纠问式诉讼。其引进的西法诉讼制度范围相当有限,并不具备西方近代混合式诉讼和英美法系的识别标准。(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0年02期)

胡康[5](2010)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搁置时间考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搁置的时间,考证认为光绪叁十叁年十月法部奏准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实际取代了草案的立法空缺,而光绪叁十四年九月法部继续覆议的奏折是以清朝官场传统的方式宣布草案退出覆议程序。因此,草案搁置的确切时间点应该是在光绪叁十四年九月,因为此时法部进呈的继续覆议奏折标志着草案以体面的方式宣告退出法案覆议程序。(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2期)

胡瀚[6](2009)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命运及其原因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最终命运是"胎亡",其原因有两个层面,表面原因是地方大员们的反对和情势变更使然,深层原因是政治制度变革的滞后和意识形态的束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09年09期)

胡瀚[7](2009)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清末法律变革的宏大历史背景下,运用历史学、法律文献整理学、法律史学、诉讼法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理论与方法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考察和分析。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在历史学、社会学的视角下探究其产生的直接动因,利用晚清历史资料勾勒出《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制定过程。该草案是在清末改制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是收回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制定过程大致如此:沈家本、伍廷芳变通接受了御史刘彭年关于编纂诉讼法的主张,提出了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计划,并建议派员赴日本考察诉讼制度,学习日本诉讼立法的成功经验,该草案由修订法律馆编纂完成后,沈、伍二人上《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对草案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奏请光绪帝批准先颁试行。第二部分应用诉讼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文本解读,分析其体例、结构、内容及特点。该草案采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编纂,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合一的体例。本草案由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五章及附于其后的颁行例构成。通过对其结构和内容的分析可以归纳出该草案的特点如下:1.是一部过渡性立法;2.革除传统司法审判中的弊病;3.引入西方近代诉讼制度,同时保留部分旧有制度;4.采用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混合诉讼模式。第叁部分主要阐述围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所产生的论争。该草案提交清廷后,以张之洞为首的地方大员提出了各种异议。双方争论焦点是刑讯、逮捕、刑事裁判、查封产物、律师、陪审等制度。这次论争是清末礼法之争的前奏,其实质是中西诉讼法价值的冲突,同时也是法律变革的路径之争。第四部分则探究《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命运及其原因。通过对史料的剖析,可以认定该草案的最终命运是“胎亡”。该草案胎亡的直接原因是地方大员们的反对和情势的变更,间接原因同时也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政治制度变革的滞后和意识形态的束缚。(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历史的时序来看,刑讯之争对《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产生起到了关键作用。沈家本、伍廷芳对草案说明和解释虽有遁入"体用"范式之弊和托古附会之嫌,但他们的用意是尽力促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先颁试行。该草案在引入西方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对诉讼模式进行了改造,摒弃了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混合诉讼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文献

[1].赵晓耕,陆侃怡.清末诉讼法改革对于律师制度的借鉴——以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1

[2].胡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若干问题刍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3].胡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之论争[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4].胡康.《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立法导向考辨[J].求索.2010

[5].胡康.《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搁置时间考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

[6].胡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命运及其原因探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

[7].胡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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