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询问 提高环保执法效益(论文文献综述)
林佳安[1](2021)在《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成为我们搜索的关键词,成为悬在所有人头上的一把刀,小时候抬眼就是漫天星星点点,现在头顶只有雾霾,不见星星,全球的环境质量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变差。从柴静的《苍穹之下》纪录片热播开始,我们国家对于雾霾,对于空气环境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也意识到大气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于是国家发布中央最高文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最高行动纲领,标志着“蓝天保卫战”的正式打响。各地方政府发布地方规章和文件,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在各地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活动。要想测试活动的绩效如何,是否有达到大气污染治理的预期效果,则需要审计这个监督评价的工具。但是,在查阅与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审计的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之后,发现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也不深入。因此我国的大气污染环境审计开展得并不算顺利,现实中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评价和指导。如何最大程度地改善目前的研究现状,也是本文的重要研究动机。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是大气污染治理活动的绩效,Z市作为我国中部的一线城市,其经济发展情况和地理环境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选择对Z市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审计的开展情况进行深度剖析。本文共有六章。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选取大气污染治理作为审计对象的国际国内大背景,以及主要的研究意义,总结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环境绩效审计的研究成果,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章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概述,对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审计概念进行界定,介绍了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审计的含义与特征,范围与内容以及标准与方法,同时也介绍了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审计工作的指导理论。第三章为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案例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介绍Z市大气污染现状和治理的基本情况,然后介绍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开展过程;同时,从审计重点及审计评价角度分析该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情况,总结该审计项目的经验启示,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审计计划缺乏系统性、审计范围狭窄、审计评价的定量分析不深入以及审计建议不具体。第四章为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问题成因分析,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落后、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审计工作复杂、审计操作指南不明确和缺乏审计考核机制。第五章为完善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建议,对于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内部审计环境、审计工作指导细则和考核机制四个方面解决。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光要从国家纲领性法律与地方执行性法律方面优化,还需要建立会计和审计相关法律规范;其次需要完善内部审计环境,借助大数据工具简化工作,共享工作数据,还需要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才方能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再次要明确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工作指导细则,扩大审计范围,不光要审计常见的大气污染物,还需要关注其他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污染物,治理方能更有实际意义,除此之外,可使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该市大气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价,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案,后续需要跟踪审计跟进解决效果;最后,需要强化主体职责,从工作效果和人员两方面对审计工作进行考核。第六章为结论。对全文的所有内容进行总结,并根据本文的案例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对研究不足之处提出期望。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葛俊良[3](2020)在《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协商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由依靠政府威权解决问题向主体间达成合意的过程转变。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互动,形成政策建议,有助于强化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而可视为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试图回答地方政府如何影响和塑造环境协商治理实践以及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如何具体运行这两个关键问题。本研究首先对国内外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进行宏观层面的考察和梳理,分析和比较不同环境治理范式的主要内容和实践现状,着重探讨协商治理与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网络化治理等环境治理范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协商治理是环境社会治理的一种基础性范式。在此基础上,依据环境议题属性和协商主体间关系标准,将国内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划分为回应型、自治型、咨询型和监督型四种类型,并分别阐述其议题属性、协商功能、社会参与形式和制度化平台等。根据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协商治理的利益动机,本研究从议题边界、功能定位、参与主体、程序流程和协商方式五个角度剖析国内环境协商治理的实践取向,指出其兼具公共性和工具性的双重治理动机,但基于治理有效性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性取向更为明显。协商民主对公共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决特定环境问题、规范公众参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组织机构职能、提供环境政策咨询和推动环境政策落实等工具性的协商动机所取代。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内民主协商的重心停留在治理层面,聚焦于包括环境议题在内的社会民生事务,注重对社会各阶层意见和诉求的包容、吸纳和整合。通过协商民主与地方或基层治理的整合,以推动社会的动员、整合和合作,进而达成有效治理的目标,这也是协商民主本土化实践的基本特点之一。在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的这种工具性取向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选取Z省J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协商主体的行为逻辑、主体间相互关系和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等问题的阐述,勾勒出J市环境协商治理的整体图景;并采用多案例比较的研究方法,从环境协商议题、环境协商策略和环境协商成效三个维度出发,分析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运行机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环境协商平台的搭建和协商参与者的挑选,体现出党委领导、利益相关和便于治理的原则;环境协商议题设置的关键在于响应者响应的有效性与积极性;公共性环境治理主体会根据具体协商情境,选取恰当的协商策略并加以组合式运用,使之与环境协商议题的特征相匹配;从所选案例来看,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比较好的治理绩效,而环境协商治理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协商策略运用以及这两者间的匹配性等因素的影响。
教育部[4](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李亚明[5](2020)在《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基于规范权力运行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环境行政执法是困扰国内外学界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有效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提升治理成效,推动法治发展,业已成为当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受历史、人为及行政管理体制等多因素影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不契合现象导致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相冲突,加之现有政策的逐步转向,规范权力运行或已成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改革的下一个方向点,因此,从规范权力运行视角进行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主要对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职权的概念进行简要界定,随后将分权制衡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人民主权理论、生态多样性理论、环境正义理论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当前环境行政执法现状。通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内容、程序三个环节对现状予以分析。在对执法主体的分析上,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日趋统一的政策背景下,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执行、其他部门辅助的环境行政执法模式,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正逐步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者;基于对职权内容的梳理,在环保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执行权、监管权分置愈加明显,执法主体间界限日益清晰,并逐步形成了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4种主要类型;通过对执法程序的分析,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尚未存在统一的程序设定,仅在行政处罚中有所设定,其较为明晰的制度设定为我国环境行政处罚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执行依据。再次,通过对实务案例的分析,明确存在问题及其主要成因。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综合执法控权不足,滥用职权行为存在于环境具体行政行为中,其具体表现为执法理念违反法定目的;执法理念有悖环境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执行存在相关因素斟酌不当;执法行为过度迟延;执法不平等,加之程序违法在实务中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滥用职权现象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较为普遍。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综合执法的制度设计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够健全、公众参与的颇为乏力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理念趋向异化。从次,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经验的研究,找出有效控权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通过对日本、美国、德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制度理念的分析,明晰具体控权方式和公众参与模式,从中吸收、借鉴适宜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设想,以提升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最后,从规范权力运行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设想。针对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拟提出明晰职权划转方式和完善人员筛选机制来予以解决。针对滥用职权的行为拟通过增设环境滥用职权审查标准和健全公众参与方式来予以解决,在公众参与方式的具体设定上,对举报制度的效度问题拟通过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举报机制予以提升;对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问题拟通过完善现有具体法条予以实现;对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不真实性问题拟通过构建环境信息交流制度予以解决。针对程序违法重视度不足的问题拟通过完善现有执法程序和构建环境守法援助制度来予以解决。结论认为:滥用职权作为影响地区环境治理成效的诱因是普遍、客观存在的。该结论使得规范权力运行成为后续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亟需考虑的问题。国际发展趋势同样表明,合理且有效的控权对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能带来较好的增益。
司瑞石[6](2020)在《风险认知、环境规制与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是世界主要生猪养殖和猪肉消费国家,生猪饲养量和出栏量占全球总量50%以上。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地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步伐加快、区域布局优势凸显、产品质量稳步提升,生猪产业为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肉源性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生猪标准化养殖程度较低,疫情疫病防控能力较弱,各类疾病导致生猪死亡率较高,病死猪淘汰量高达6000万头/年。2013年原农业部在全国19个省、212个县(区)启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中央一号文件多次要求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程。为此,政府主要采取监管处罚、补贴补助、宣传引导和契约承诺等规制措施推动生产环节养殖户实施无害化处理。然而,我国无害化处理设施覆盖面较窄、处理程序不规范、监管水平不够高、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严峻,病死猪丢弃、浅埋、出售等不当处理行为时有发生。病死猪不当处理不仅危害地域生态和生产安全,还可能危及食品和公卫安全。因此,如何推动养殖户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成为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农户行为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为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提供全新视角。按照无害化处理过程,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包括无害化报告行为、无害化决策行为、无害化实施行为和无害化处理效果四个序次部分。本研究基于河北、河南和湖北514户生猪养殖户数据,在总结与分析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特征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生态、生产、食品和公卫安全四个方面刻画风险认知,从命令型、激励型、引导型和自愿型规制四个方面测度环境规制工具,构建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指标体系,在对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测度的基础上,运用数理模型和实证研究方法,重点探讨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无害化决策行为、无害化实施行为和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促进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的对策建议,并为政府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撑。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通过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分析,研究发现:在无害化报告行为中,各省份报告户占比序次为:河南>河北>湖北,不同规模养殖户报告占比序次为:规模养殖户>专业养殖户>散养户;48.25%的养殖户能够及时报告病死猪信息。在无害化决策行为中,各省份选择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户占比序次为:湖北>河北>河南;不同规模养殖户占比序次为:规模养殖户>专业养殖户>散养户。在无害化实施行为中,各省份委托处理户占比序次为:河北>河南>湖北;委托处理率均值次序为:河北>河南>湖北;各省份资源化处理率均值序次为:河北>河南>湖北;不同规模养殖户占比序次为:规模养殖户>专业养殖户>散养户。在无害化处理效果中,客观处理效果(无害化处理率),指标均值为0.7224。主观处理效果(生态、生产、食品、公卫安全)的指标均值分别为3.1318、4.4650、4.3969和3.5448。总体上看,各省份无害化处理率的序次为:湖北>河南>河北;湖北养殖户的主观处理效果同样较好;专业和规模养殖户的客观处理效果较好,但不同规模养殖户的主观处理效果差异较大。(2)通过对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测度与解析,研究发现:不同省份养殖户风险认知水平异质性较强,湖北养殖户风险认知水平最高,河南养殖户次之,河北养殖户最低。不同规模养殖户的风险认知水平存在显着差异,专业养殖户的风险认知水平最高,散养户次之,规模养殖户最低。不同省份环境规制强度具有明显的异质性,河南养殖户受环境规制强度最高,湖北强度次之,河北强度最低。不同规模养殖户受环境规制强度存在显着差异,规模养殖户受环境规制强度最高,专业养殖户次之,散养殖户最低。(3)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生产和公卫安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报告决策存在正向激励作用,生态和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对报告时效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环境规制能够约束养殖户做出无害化报告决策,但对报告时效的影响效应较弱。激励型和引导型规制正向调节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同时,现代通讯设的备普及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发挥积极促进作用;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不同规模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效应具有较强异质性。(4)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生产安全风险认知能够推动养殖户做出无害化处理决策。命令型和引导型规制能够约束养殖户做出无害化处理决策。同时,自愿型规制正向调节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风险规避在风险认知影响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中发挥中介效应,且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重为26.75%;命令型和激励型规制对风险规避程度高组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具有显着促进作用。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不同规模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效应具有较强异质性。(5)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生态和公卫安全风险认知能够推动养殖户实施委托处理行为;命令型和自愿型规制能够约束养殖户实施委托处理行为,同时自愿型规制能够增强风险认知对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的影响效应。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组织参与和不同规模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的影响效应具有较强异质性。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认知积极促进养殖户实施资源化处理行为;环境规制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存在正向约束作用。同时,命令性、引导型和自愿型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的影响中起到增强性的调节作用。在考虑养殖规模和技术属性异质时,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的影响效应存在较大差异。(6)通过分析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生态、生产和公卫安全风险认知水平越高,养殖户更倾向于提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环境规制能够显着提高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但不同维度影响效应存在较大差异。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的影响中并未发挥“增强剂”作用。然而,这种调节效应存在遮蔽效应,引导型规制正向调节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的影响。风险认知高组比低组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提高了17.86%,环境规制高组比低组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率提高了16.22%。风险认知和环境规制对无害化主观处理效果(生态、生产、食品和公卫安全)的影响具有较强异质性。(7)根据实证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加强养殖户安全风险教育,提高风险认知水平;完善病死猪信息报告体系,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增强监管的持续性;完善无害化处理激励制度,激发处理的自觉性;优化无害化处理引导制度,提高技术的适用性;完善无害化处理自治制度,增强契约治理效果。
孟铂林[7](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孙成[8](2019)在《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临清市为例》文中提出国家治理的方式存在两种,恒常式治理和运动式治理。从中国历史的角度来看,运动式治理一直存在,无论是在建国之前还是建国之后,往往是自上而下采取动员的方式开始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的治理、整顿、执法等活动。法治化治理作为一种基础治理方式,发挥制度治理的应有作用,而运动式治理则一般运用于制度治理失效后的一种补充。作为稳定法治化治理的补充,运动式治理理应较少出现。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治理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运动式治理被越来越多的运用。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扫黑除恶”等行动,还是基层社会中的各种专项整治,运动式的治理成为一种趋势,成为一种常态式的手段,环境保护领域亦是如此。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备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治理体系,但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唯“GDP”论,工业体系的落后,环保意识不足,我国终究没能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随着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常规治理的不足,环境保护领域内的运动式治理方式越来越多。中央督察、大气污染巡、回头看等运动式治理成为使用最为频繁的治理方式。在当前看来,在学术界能够达成共识的是:运动式治理不应被提倡,但从实际上来看,社会转型过程中运动式治理的方式有其一定的的优势,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运动式治理仍然会长期存在。运动式治理和恒常式治理是否应该被割裂看待,亦或是运动式治理的治理方式这一变量能否转化为治理过程中的常量,将一个时期内的集中式、波浪的治理方式转向以法治为基础的的常规治理,并用制度将其固定下来,同时为其提供法制支撑。既能克服常规治理的失效,同时发挥运动式治理的优势,进而进一步减少运动式治理的产生。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选取山东省临清市在2017年开展的环保督察运动式治理为研究对象,在对临清市环保督察运动式治理的过程进行调研的基础之上,分析出运动式治理短期内有效,但不能长期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该走上一条法治化的道路。首先,对国内外关于运动式治理的研究资料进行了梳理,得出运动式治理研究的不同阶段和其转型的路线。对运动式治理、法治、环境保护等概念进行了界定,论述了环境保护法治化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其次,笔者对山东省临清市进行了调研,归纳了在临清市在中央部署下的三次环保运动式治理的过程。梳理总结临清市环保督察运动式治理的成绩和因为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所产生的问题,对运动式治理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之后分析运动式治理问题的原因,从执法角度、立法角度、司法角度等方面提出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向环境保护法治化治理的转型途径。
孟祥阳[9](2019)在《H区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愈加突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具体手段和重要途径,在城市市容园林管理、交通疏导、环境卫生治理等方面发挥了显着的作用。然而,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偏低、培训不够,各地均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当甚至暴力执法等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作为政府城市治理的承担者,代表了政府形象,同时他们的执法结果关系到民生福祉,关系到城市的繁荣发展。面对新时代城市管理的新问题、新挑战,本文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为研究主题,积极研究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执法发展中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文献法、访谈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对现有资料中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问题、对策和职业化研究等相关文献进行查阅、提炼,形成了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和职业化的初步了解,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整体思路,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研究。接着,文章选择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为研究对象,从发展历史、组织机构设置、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管理和认知意愿等方面分析了现有职业化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从个体、组织、法律和观念四个层面,总结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在实现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队伍结构不合理、队伍稳定性差、法律法规不完善和职业化文化建设缺失等问题,并从管理机制、传统行政文化、跨部门协同、保健因素、认同度等方面分析原因。最后,将H区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值得借鉴的经验,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业化提出了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职业化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和构建职业化文化等对策建议。
欧阳丹丹[10](2019)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污染纠纷成为近年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险具备经济补偿与分摊损失的作用,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引入保险制度,实属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五十余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2008年12月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理赔也只经过了十年有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从设立开始至今也未满五年。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入我国最初的目的是缓解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矛盾,由保险人作为中立第三方,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企业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运用交叉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及文献考察等方法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阐述制度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试点经验与国外相关制度实践,详细论述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全文结构由导论与正文组成,正文共分为七章,各章节的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章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缘起—理论基础—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的逻辑线索进行论述。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质入手,阐释了传统环境侵权救济手段的局限性。在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内涵、诞生的理论基础之后,从六个方面对我国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尝试通过法经济学视角论证分析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害无法经由传统的二元责任机制得以充分填补的角度出发,对其可行性基础从经济学与法学两方面出发进行了讨论与分析,比之法学单学科研究更注重对制度的经济效率方面的探讨,正切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内在经济政策之实,与一般商业保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点不同,其体现出更多的是对公益的维护。分析我国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制度的可行性基础,对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第二章遵循问题与对策的研究思路,梳理我国现存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从全国与地方两个方面整理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当前的制度现状,总结出其问题表现在全国性立法较少,没有具有针对性的专项立法,同时存在的立法规制范围也多集中于船舶水域运输危险品及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业,其法律位阶较低,相关条款分散、显示出宣示性条款居多、内容不够具体、条文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配套措施缺失等特征,没有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地方性立法存在的不足体现在整体规模较小、上位法支撑不足、形式多集中于政府通知及文件、基本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则、缺乏操作性、配套政策未及时建立。本文选取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中较为典型的几个地区,审视与反思了试点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制度基础薄弱;保险条款还需进一步优化,保险条款中关于企业风险等级与差别费率模型配合程度还需提升,费率没有契合对接企业的经营规模或风险等级;保险产品的品种单一,保费金额高而承保范围过窄、免责条款过宽导致的赔付困难;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过低;对试点的政策扶持较为不足,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多依靠宣传或鼓励的手段,缺乏正向的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保费补贴或风险保障基金等。第三章论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首先,通过梳理域外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总结各国制度的发展共性与可借鉴的经验。其次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的基本理念,即坚持实质正义、尊重市场机制、立法干预市场、规制企业污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安排,确定为保护环境污染中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契合国情发展,促进环境与经济事业的共同发展。最后,确定了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在分析我国学界的主要观点后提出应当采取基本法与单项立法结合的立法模式,并把立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分步骤完成。为完善环境污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内容,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制度的关注领域有别于一般意义的责任保险,除若干基本规范以外,本文选取了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的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以及法律监管四个方面。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围绕上述内容,深入探讨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与完善建议。第四章遵循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与理念,结合我国现实基础并借助法学与经济学理论,探讨承保责任范围中存在争议及特殊的风险责任。在承保标准的选择中,首先对渐进性污染事故责任是否属于保险标准范畴进行了探讨。总结了渐进性污染的特征,为事故原因的复杂性、时间的长期性、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从市场应用角度下,论证了渐进性污染风险具有可保性。根据社会效用指向下,分析了渐进性污染作为保险标准范畴的公共价值正当性,在公权力的参与下渐进性污染风险可保性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次,探讨了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纳入承保范围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制度与保险技术如何满足发挥保险功能的前置条件,作为传统责任保险的一种,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模式,其保险责任范围不应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公法责任,应当在制度中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属性,同时相关制度配套规范标准也需完善。再次,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遵循了损失填补原则,顺应了立法趋势的观点,并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限定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侵权范围内,不应当包括渐进性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范围内。最后,将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突出体现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公益性的重要特征;诉讼费也应属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并由法院在均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考量后,依据合理性基准审查诉讼费用的支出。第五章分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界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性质与目的,其本意是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打击保险人的承保积极性。但当前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具体规则却存在逻辑混淆与内容疏漏之缺,无法实现除外责任的初衷,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意行为与怠于止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应纳入除外责任,而过失犯罪直接所致损害与故意犯罪所致生态损害问题也应加以明确。第六章探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告知义务问题。首先,结合信息经济学理论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的缘起—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与现状。分析了各国法律制度上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的界定,各国法律制度中呈现出理解上的区别,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环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重要事项的规则进行完善。其次,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我国的新兴保险种类,诞生于新型缔约模式电子交易的时代,应当在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上进行抽象化应用,适用文字履行模式。再次,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保险人的解除权为达到保险目的因而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背景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关于告知义务的范围不应固守单一某种模式,应当顺应立法方向,并参考海商法的具体规则,结合适用有限告知义务模式与无限告知义务模式。最后,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免除告知义务的事项。第七章主要探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问题。首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可以总结为下述几个方面:公共性、合同的特殊性及技术复杂性。其次探究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管主要理论思想构成,基本源自一般监管理论,主要有下述三种论述:金融监管利益理论、法律理论和权衡理论。再次,为实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之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良性互动,明确了科学的监管理念与适宜的监管目标。最后,探讨了制度层面上建构监管规则最主要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监管机构的制度抉择,设置独立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属于我国目前可选监管途径中最理性也是最恰当的方法。另一方面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监管的权力内容的完善,包括资质监管问题,缓解投保后涉及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保险人赔付能力监管的问题。
二、规范询问 提高环保执法效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询问 提高环保执法效益(论文提纲范文)
(1)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环境绩效审计概念的研究 |
1.2.2 关于环境绩效审计方法与内容的研究 |
1.2.3 关于环境绩效审计应用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理论概述 |
2.1 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含义与特征 |
2.1.1 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含义 |
2.1.2 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特征 |
2.2 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 |
2.2.1 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审计 |
2.2.2 大气污染治理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审计 |
2.2.3 大气污染源治理的绩效审计 |
2.2.4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绩效审计 |
2.3 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方法 |
2.3.1 传统环境绩效审计方法 |
2.3.2 现代环境绩效审计方法 |
2.4 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审计标准 |
2.4.1 法律法规标准 |
2.4.2 环境技术标准 |
2.4.3 环境成本效益分析 |
2.5 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理论基础 |
2.5.1 绿色经济理论 |
2.5.2 公共环境受托责任理论 |
2.5.3 经济外部性理论 |
3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案例介绍 |
3.1 Z市大气污染治理的基本情况 |
3.1.1 大气污染现状 |
3.1.2 大气污染治理状况 |
3.2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过程 |
3.2.1 审计准备阶段 |
3.2.2 审计实施阶段 |
3.2.3 审计报告阶段 |
3.2.4 后续审计阶段 |
3.3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重点 |
3.3.1 工业废气污染防治的审计 |
3.3.2 机动车污染防治 |
3.3.3 扬尘污染防治的审计 |
3.4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评价 |
3.4.1 评价国家与地方法规的落实情况 |
3.4.2 评价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
3.4.3 评价整体环境效益情况 |
3.5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
3.5.1 审计计划缺乏系统性,降低审计效率 |
3.5.2 审计范围疏于对室内空气污染物防治的关注 |
3.5.3 对绩效成果审计评价的定量分析不深入 |
3.5.4 对重工业整治和改造工程的审计建议不具体 |
4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问题成因分析 |
4.1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相关法律建设落后 |
4.1.1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完善 |
4.1.2 地方性执法细则制定修订工作滞后 |
4.1.3 会计和审计准则缺少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规定 |
4.2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工作复杂 |
4.2.1 审计工作涉及多个学科,多个部门交叉 |
4.2.2 环境绩效指标的因果关系复杂 |
4.2.3 信息技术方法应用不全面 |
4.3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操作指南不明确 |
4.3.1 对重点防治的大气污染源审计范围界定狭窄 |
4.3.2 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审计成本效果评价标准 |
4.3.3 整治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细则不具体 |
4.3.4 环境结果公告对审计建议的披露笼统 |
4.4 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考核机制不合理 |
4.4.1 对绩效审计工作的考核不明确 |
4.4.2 对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考核不足 |
5 完善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对策 |
5.1 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体系 |
5.1.1 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
5.1.2 地方政府明确执法和维法细则,落实审计政策 |
5.1.3 建立健全环境会计制度,加快企业环境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实施 |
5.1.4 完善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规范,制定并完善环境审计准则 |
5.2 优化审计内部环境,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
5.2.1 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平台,详细披露审计进展 |
5.2.2 全面运用现有较成熟的云计算技术和数据分析软件 |
5.2.3 优化审计人才结构,增强审计人员的大气环境审计能力 |
5.3 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工作指导细则 |
5.3.1 扩大对大气污染物审计范围 |
5.3.2 用环境重置成本法评价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成本效果 |
5.3.3 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跟踪审计操作流程 |
5.4 强化审计主体职责,建立完善的审计考核机制 |
5.4.1 完善对大气污染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考核机制 |
5.4.2 对大气环境绩效审计人员数量分配和知识结构定期考核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的研究 |
1.2.2 关于环境民主的研究 |
1.2.3 关于当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研究 |
1.2.4 关于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研究 |
1.3 核心概念阐释 |
1.3.1 环境与环境治理 |
1.3.2 环境社会治理 |
1.3.3 协商治理 |
1.3.4 环境协商治理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章节安排 |
2 环境协商治理理论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 |
2.1.1 环境单中心治理范式 |
2.1.2 环境多中心治理范式 |
2.1.3 环境协同治理范式 |
2.1.4 环境整体性治理范式 |
2.1.5 环境网络化治理范式 |
2.1.6 环境协商治理范式 |
2.2 环境协商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环境建构主义理论 |
2.2.2 生态现代化理论 |
2.2.3 环境正义理论 |
2.2.4 环境民主理论 |
2.3 环境协商治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
2.4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四种实践 |
3.1 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类型划分 |
3.2 回应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3 自治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 咨询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1 人民政协制度框架下的环境协商 |
3.4.2 环境议题的协商式电视问政 |
3.5 监督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5.1 专题询问会 |
3.5.2 环保社会组织的协商监督 |
4 民主协商:我国地方环境治理的一种工具性机制 |
4.1 环境协商治理的议题边界 |
4.2 环境协商治理的功能定位 |
4.3 环境协商治理的主体挑选 |
4.4 环境协商治理的程序设计 |
4.5 环境协商治理的方式选择 |
5 环境协商治理何以可能:基于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案例分析 |
5.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基本情况 |
5.1.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主要背景 |
5.1.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参与主体及相互间关系 |
5.1.3 Z省J市各方力量参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行为逻辑 |
5.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建构 |
5.2.1 环境公民身份的塑造 |
5.2.2 环境协商治理具体机制的建构 |
5.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多案例比较 |
5.3.1 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介绍 |
5.3.2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组织基础 |
5.3.3 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议题设置:环境问题如何被建构为环境协商议题? |
5.3.4 环境协商治理的策略选择:注重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的匹配性 |
5.3.5 环境协商治理的效果 |
5.3.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5)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基于规范权力运行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环境行政执法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环境行政执法 |
2.1.2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
2.1.3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
2.1.4 环境行政执法权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分权制衡理论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2.4 人民主权理论 |
2.2.5 生物多样性理论 |
2.2.6 环境正义理论 |
第三章 环境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
3.1 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
3.1.1 各级人民政府 |
3.1.2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3.1.3 其他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 |
3.1.4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主体 |
3.2 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内容 |
3.3 环境行政执法的程序 |
3.4 小结 |
第四章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综合执法控权不足 |
4.1.2 滥用职权问题突出 |
4.1.3 不重视程序违法 |
4.2 成因分析 |
4.2.1 当前综合执法制度设计不完善 |
4.2.2 行权追责机制与公众参与乏力 |
4.2.3 执法程序容错率过高 |
第五章 域外相关制度考察和启示 |
5.1 日本 |
5.1.1 黑川哲志之环境风险交流的适用 |
5.1.2 日本环境行政执法中公众参与机制 |
5.2 美国 |
5.2.1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战略的设定 |
5.2.2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公众参与设定 |
5.3 德国 |
5.3.1 德国环境行政执法模式 |
5.3.2 德国环境保护途径 |
5.4 对我国的启示 |
5.4.1 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 |
5.4.2 充实环境行政执法程序 |
5.4.3 注重加强行业环境意识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设想 |
6.1 健全综合执法制度设计 |
6.1.1 明晰职权划转方式 |
6.1.2 完善人员筛选机制 |
6.2 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 |
6.2.1 增设环境滥用职权审查标准 |
6.2.2 健全公众参与途径 |
6.3 提升环境行政执法程序重视度 |
6.3.1 完善现有执法程序 |
6.3.2 构建环境守法援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6)风险认知、环境规制与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图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图 |
1.6 本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养殖户 |
2.1.2 病死猪 |
2.1.3 无害化处理行为 |
2.1.4 风险认知 |
2.1.5 环境规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农户行为理论 |
2.2.2 风险认知理论 |
2.2.3 环境规制理论 |
2.2.4 计划行为理论 |
2.2.5 态度-情境-行为理论 |
2.3 机理分析 |
2.3.1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2.3.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2.3.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 |
2.3.4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分析 |
3.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历史沿革 |
3.1.1 国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演进 |
3.1.2 国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演进 |
3.1.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演进的基本趋向 |
3.2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
3.2.1 数据来源 |
3.2.2 样本描述 |
3.3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 |
3.3.1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 |
3.3.2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 |
3.3.3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 |
3.3.4 样本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 |
3.4 无害化处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
3.4.1 无害化报告的时效性比较差 |
3.4.2 部分养殖户仍选择不当处理 |
3.4.3 委托和资源化处理率还不高 |
3.4.4 无害化处理效果还有待增强 |
3.5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的测度与解析 |
4.1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的指标体系 |
4.1.1 指标设计原则 |
4.1.2 指标体系构建 |
4.2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的测度和结果 |
4.2.1 测度方法 |
4.2.2 因子分析结果 |
4.3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特征分析 |
4.3.1 风险认知特征分析 |
4.3.2 环境规制特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5.1 问题提出 |
5.2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说 |
5.2.1 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5.2.2 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 |
5.2.3 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影响中的调节效应 |
5.3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5.3.1 变量选取 |
5.3.2 研究方法 |
5.4 实证结果 |
5.4.1 统计推断 |
5.4.2 实证结果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5.1 基于两阶段独立Probit模型检验 |
5.5.2 基于递归Logit模型检验 |
5.6 进一步讨论 |
5.6.1 基于信息报告渠道的调节效应检验 |
5.6.2 基于养殖规模异质的影响效应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1 问题提出 |
6.2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6.2.1 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2.2 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2.3 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影响中的调节效应 |
6.3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6.3.1 变量选取 |
6.3.2 研究方法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统计推断 |
6.4.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 |
6.4.3 环境规制在风险认知影响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中的调节效应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进一步讨论 |
6.6.1 基于风险规避的中介和调节效应检验 |
6.6.2 基于养殖规模异质的影响效应分析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的影响 |
7.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2.2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7.2.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委托处理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 |
7.2.4 基于组织参与和养殖规模异质的讨论 |
7.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的影响 |
7.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3.2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7.3.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资源化处理行为影响结果分析 |
7.3.4 基于养殖规模和技术属性异质的讨论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 |
8.1 问题的提出 |
8.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8.3 变量选取和研究方法 |
8.3.1 变量选取 |
8.3.2 研究方法 |
8.4 实证结果分析 |
8.4.1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客观效果的影响 |
8.4.2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主观效果的影响 |
8.5 稳健性检验 |
8.6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1.1 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行为现状的分析结果 |
9.1.2 风险认知与环境规制测度与解析的结果 |
9.1.3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报告行为的影响结果 |
9.1.4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决策行为的影响结果 |
9.1.5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实施行为的影响结果 |
9.1.6 风险认知、环境规制对养殖户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影响结果 |
9.2 政策建议 |
9.2.1 加强养殖户安全风险教育 |
9.2.2 完善病死猪信息报告体系 |
9.2.3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 |
9.2.4 完善无害化处理激励制度 |
9.2.5 优化无害化处理引导制度 |
9.2.6 完善无害化处理自治制度 |
9.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8)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临清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1.3.3 实地调查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基本概念阐释 |
2.1 环境保护 |
2.2 治理 |
2.3 运动式治理 |
2.3.1 运动式治理的特征 |
2.3.2 运动式治理的政治与制度成因 |
2.4 法治和法治化 |
3 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的利弊分析-以临清市为例 |
3.1 临清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概况 |
3.2 临清市环保督查运动式治理过程 |
3.3 临清市环保督察实效 |
3.3.1 环保督察的目标与责任 |
3.3.2 环保运动式治理的实际效果 |
3.4 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存在的问题 |
3.4.1 执法主体滥用权力 |
3.4.2 相对人与社会公众的消极抵制 |
3.4.3 运动式治理的负面效应 |
4 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 |
4.1.1 执行权缺少法律依据 |
4.1.2 法律条文不够细化,权力下放有限 |
4.1.3 权责不清,问责存疑 |
4.2 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 |
4.2.1 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非理性 |
4.2.2 执法工作人员执法能力欠缺 |
4.3 执法对象参与不足 |
4.3.1 公众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 |
4.3.2 参与治理方式单一 |
4.4 根本原因: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低 |
5 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法治化转型途径 |
5.1 法治化转型的前提 |
5.1.1 加大治理资源投入 |
5.1.2 推动治理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 |
5.2 法治化转型的具体路径 |
5.2.1 健全环境保护法治化治理的体制机制 |
5.2.2 提升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
5.2.3 提升多主体参与力度 |
5.2.4 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程序构建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9)H区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2 文献评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1.6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城市管理 |
2.1.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 |
2.1.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街头官僚理论 |
2.2.2 职业锚理论 |
2.2.3 素质模型理论 |
2.2.4 双因素理论 |
第3章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现状 |
3.1 研究方法与过程 |
3.2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发展历程 |
3.3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组织机构 |
3.4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及运行机制 |
3.4.1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服装及设备 |
3.4.2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工作机制 |
3.4.3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工作程序 |
3.5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力资源管理 |
3.5.1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结构 |
3.5.2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培训方式 |
3.6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业认知与意愿 |
第4章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
4.1 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存在的问题 |
4.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结构不合理 |
4.1.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员职业技能不匹配 |
4.1.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差 |
4.1.4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法律法规不完善 |
4.1.5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文化建设缺失 |
4.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现职业化的影响因素 |
4.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管理机制因素 |
4.2.2 传统行政文化因素 |
4.2.3 跨部门协作因素 |
4.2.4 保健因素 |
4.2.5 认同度因素 |
第5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和地区与H区城管队伍职业化建设比较分析 |
5.1.1 新加坡 |
5.1.2 美国 |
5.1.3 德国 |
5.1.4 中国香港 |
5.2 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6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对策研究 |
6.1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法律法规体系 |
6.2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管理机制 |
6.2.1 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素质模型 |
6.2.2 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准入机制 |
6.2.3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培训机制 |
6.2.4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激励机制 |
6.3 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保障力度 |
6.4 注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文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H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访谈提纲 |
致谢 |
(10)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缘起 |
一、环境侵权性质的特殊性 |
二、传统环境侵权救济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思想核心与理论基础 |
一、思想核心 |
二、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环境保护的急迫需要 |
二、保障财务安全 |
三、任意性保险发展受阻 |
四、推动经济发展 |
五、及时救济受害人权益 |
六、降低社会成本 |
第四节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可行性之客观基础 |
二、可行性之经济学原理 |
三、可行性之法律规范 |
四、结论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
一、国家规定 |
二、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
三、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小结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践现状与问题 |
一、江西 |
二、无锡 |
三、广东 |
四、河北 |
第三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一节 域外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发展概况 |
一、芬兰 |
二、德国 |
三、美国 |
四、经验总结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 |
一、坚持实质正义 |
二、尊重市场机制 |
三、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 |
四、契合国情发展 |
第三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四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
第一节 承保标准之渐进性污染 |
一、渐进性污染的特征 |
二、国内学者有关渐进性污染的主流观点 |
三、渐进性污染风险的可保性依据 |
第二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生态环境损害 |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与内涵 |
二、可保性分析 |
三、域外相关实践 |
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承保范围应解决的问题 |
第三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精神损害 |
一、环境污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承保范围的合理性 |
第四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其他费用 |
一、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
二、诉讼费用 |
第五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性质与目的 |
一、除外责任的性质 |
二、除外责任的目的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除外责任之具体内容 |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
三、故意行为 |
四、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 |
五、兜底条款 |
第六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告知义务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的缘起 |
一、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
二、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
第二节 告知义务重要事项的确定 |
一、普通法系国家之界定 |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之界定 |
三、重要事项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 |
第四节 告知义务的范围界定 |
第五节 免除事项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剖析 |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借鉴 |
三、法律监管的理念与目标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目标的设定 |
一、安全目标 |
二、效率目标 |
三、公平目标 |
第三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的选择 |
一、监管机构的方案抉择 |
二、独立监管机构的规范机制 |
三、监管权内容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规范询问 提高环保执法效益(论文参考文献)
- [1]Z市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案例分析[D]. 林佳安.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D]. 葛俊良. 浙江大学, 2020(02)
- [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5]中国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基于规范权力运行的视角[D]. 李亚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6]风险认知、环境规制与养殖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行为研究[D]. 司瑞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环境保护运动式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 ——以山东省临清市为例[D]. 孙成.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1)
- [9]H区Z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研究[D]. 孟祥阳. 天津大学, 2019(06)
- [10]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欧阳丹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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