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形式法律推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法治,法律方法
形式法律推理论文文献综述
付洁[1](2017)在《形式法治下的实质法律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无法律适用、法律适用不明确、法律规定相冲突和适用法律会与法的价值相冲突等疑难案件情况时,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标,根据法的精神、价值、原则、法理、政策及习惯等实质性依据,运用相关法律方法进行裁判的过程。实质法律推理具有能够充分实现实质正义、推理方法灵活等优势,对于疑难案件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质法律推理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因为推理所运用的实质性依据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推理也没有固定的形式,极有可能导致实质法律推理被滥用,这样不仅疑难案件无法圆满解决,甚至可能导致法治的基本价值也被扭曲。因此,对法官运用实质法律推理进行必要约束,使其在弥补法律不确定性、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实质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为了实现客观性,应该确立形式法治的立场,而形式法治对实质法律推理的约束,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展开。本文在对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分析的基础上,对个案中法官如何进行实质法律推理和对法官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度访谈,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归纳出实质法律推理运用易出现的问题、原因以及用形式法治约束的必要性,从而得出具体的约束方法。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实质法律推理及相关概念进行基本界定,介绍实质法律推理的主要方法和特点以及适用的主要范围,分析论证了对实质法律推理约束的必要性,进而阐述实质法律推理的立场应为形式法治。第二部分,首先考察具体案件中法官如何进行实质法律推理,进而归纳出实质法律推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实质法律推理适用缺失、标准选择不当、运用条件不准确和逻辑混乱等方面。第叁部分是对实质法律推理运用存在问题原因的实证分析。根据课题组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统计分析,原因主要有实质法律推理运用中存在思维阻隔、技术障碍和社会舆论不当干扰叁点。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论证了形式法治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内在约束,即形式法治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内在约束包括法官应该仔细斟酌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条件、严格筛选适用标准、克服适用的心理障碍和充分掌握适用技术四个方面。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形式法治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外在约束,包括案例指导制度、裁判文书说理并公开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训练等叁方面。总而言之,本文从界定实质法律推理的基本内涵开始,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以及实证调研的方法,以实质法律推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展开研究,从而确立实质法律推理应有的形式法治立场,进而得出形式法治对实质法律推理约束的内在和外在方法,目的在于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看得见的正义”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7-06-01)
于海涌,张东明[2](2013)在《法律适用中的形式逻辑与实质正义——以审判格推理中的价值缺失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司法判决的叁段论推理过程。即使审判过程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但判决的结果未必能够实现正义,这就是必须面对的尴尬现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不切实际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证据的预先收集和保存、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法官的超然地位等各种方式的努力,使形式逻辑的推理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实质正义,但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无疑会导致追求正义的价值目标发生不同程度的缺失。(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2期)
孙海波[3](2014)在《英美法中形式与实质之检讨——以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的差异已为我们所熟知,然而对于英美法内部的差异事实上缺乏系统的研究,一方面由于资料的匮乏,另一方面由于外部视角的局限。本文则试图在英美法的内部,以一种内在视角来审视英国法和美国法的若干差异,同时对目前关于这一论题的研究进行检讨,指出他们的理论观点及论证所可能存在的缺陷。本人采概念分析的描述进路,首先廓清了形式与实质以及与之关联的几组概念,通过对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两个维度的探讨,指出了英国法律人在法律推理方面更加注重形式而美国法律人在法律推理方面更加注重实质,英国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实证主义传统也加剧了英国法的形式性色彩,美国的新自然法理论、实用主义法理论、法律经济学及现实主义法学共同导致了美国法的实质主义取向。(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1期)
黄宗德,周军生[4](2013)在《刑事法律推理的缺陷与校正——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绝对的规则导致绝对的专制,司法裁判只有打上正义的烙印才能被信仰和遵从。在法治进程深入推进,民权意义不断增强的年代里,过分强调形式推理会损害司法的根基。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刑事司法一味追求司法的形式公平,造成了法官思维与公众正义的摩擦和对撞。刑法的安定性和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通过实质推理来消灭,刑事司法应当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以实质推理为必要调剂,克服矫枉过正的司法积弊,让公平正义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实现。在揭示形式主义推理危害的基础上,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关系重新思考和定位,并就推动实质理性的构建作了环境、机制和节点层面的探讨,以期有助于改善当下的司法风气。(本文来源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孙海波[5](2013)在《告别司法叁段论?——对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的批判与拯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学界对司法叁段论的批评声日益高涨,甚至有人主张要放弃这一法律方法,转而倡导法律论证、等置理论等非逻辑方法。在形形色色的批评中,实际上存在着对逻辑与经验、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之关系的误解。批评者们所倡导的类比推理、等置理论以及法律论证,离开了叁段论的基本框架均难以自足,替代性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失败了。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必须重新地得到捍卫,否则告别司法叁段论只会走向恣意化的司法裁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3年04期)
柯常国[6](2013)在《法律适用中形式逻辑的有限性研究——以叁段论推理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逻辑自产生之初就与法律有着密切联系,无论是极端的法律形式主义者还是其批判者都没有否认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而只是对其有效性的程度存在分歧。本文选取叁段论这一成文法国家普遍适用的推理形式为研究对象,在现有对于其有限性讨论的基础上试图进行补充性思考,并探讨通过价值判断和经验来弥补形式逻辑在法律适用中的有限性。(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13期)
鲍鑫扬[7](2013)在《浅析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统一——以“贾正喜侵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多数法理学家认为,法律推理可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推理解决的是前提与结论的逻辑关系,而实质推理解决的是结论的合理性,二者在个案中的结合将体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这样的判决结果将会真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使法律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尊重。将浅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统一,及其在"贾正喜侵权案"中的完美演绎。(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5期)
王军宁[8](2011)在《法律推理及其形式与实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人们对法律推理的认识存在着诸多不同,其根本原因,是人们对法律和推理两个基本概念的认识不同,而法律和推理既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又有形式与实质之分,正是这些基本概念的争议性而造成法律推理研究的复杂性。第一部分,探究推理、法律和法律推理叁个基本概念,尤其是从历史进程的视角探究法律的本体论意义。在分析推理和法律本体论意义的基础上,认识法律推理的本质特点,进而对法律推理进行分类研究。第二部分,论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特点、适用范围和意义。第叁部分,论述实质法律推理的特点、适用范围和评述,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比分析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本文认为,对法律推理的认识取决于对法律和推理两个基本概念本体论的认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二分法大致体现了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双重特点。从方法论的角度研究这两种法律推理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两种法律推理形式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且这两种法律推理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主张淡化这两种法律推理的界分。在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明确的情况下,赞成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实质法律推理为辅”来构建法律推理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1-06-01)
李超[9](2011)在《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中的形式法律推理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逻辑学以推理为研究中心,法律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推理。我们通常使用推理这个概念,包含着某命题被接受为真,即事先接受了作为前提的命题为真,由于规范本身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而在规范这一术语的意义上谈不上根据某些规范推导出另一些规范。以规范为前提建立的逻辑系统没有建立像形式逻辑命题理论那样普遍公认的的系统,存在的问题争论很大并且极其复杂。英国语言哲学家奥斯汀(J. Austin)开“言语行为理论”之先河,提出并详细、明确地研究言语行为理论,此后他的学生美国着名语言分析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 Searle)修正并发展了这一理论,使它进一步获得广泛而又重要的影响力。塞尔继承、修正和发展了奥斯汀理论,建立了更加完善、系统化的言语行为理论。本文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以言行事行为之间推理的可能性,并对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的逻辑性质进行言语行为理论分析,以全新的理解方式对法律推理进行解构,算是对规范推理的一种语用学意义上的解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言语行为理论概述本部分首先简单地介绍言语行为理论产生的历史渊源、哲学理论背景以及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目的和意义,之后通过对比系统地阐述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和分类,主要详述以言行事行为及其分类。第二部分:形式法律推理的传统逻辑构造本部分首先通过分析法律推理的传统涵义以及分类,对形式法律推理进行重新界定,把形式法律推理定义为法律推理的逻辑形式,之后对命题理论下的形式法律推理的模式——规范推理中的法律规范性质以及规范推导的几种形式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中的不足。第叁部分: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下形式法律推理的逻辑重构本部分结合塞尔言语行为理论,尤其是以言行事行为,对法律推理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以言行事行为之间进行逻辑形式推理的可能性,并确定此类推理的一些规则,然后在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下对法律推理进行剖析,揭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的语用学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形式法律推理的模式。第四部分:结语本部分根据法律推理的研究现状,提出在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下重构法律推理的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鲁丽丽[10](2010)在《非形式逻辑定位下的法律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法律逻辑研究定位的分歧,造成对法律推理问题的不同理解。而法律推理本质上既不是演绎推理,也不是归纳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法律推理不仅要关注推理过程的逻辑性,同时也要关注推理前提即推理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引入似真推理,使得法律推理研究的逻辑基础得到了满意的解决,也使得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成为可能。(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0年05期)
形式法律推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司法判决的叁段论推理过程。即使审判过程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但判决的结果未必能够实现正义,这就是必须面对的尴尬现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不切实际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证据的预先收集和保存、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法官的超然地位等各种方式的努力,使形式逻辑的推理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实质正义,但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无疑会导致追求正义的价值目标发生不同程度的缺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形式法律推理论文参考文献
[1].付洁.形式法治下的实质法律推理[D].山西大学.2017
[2].于海涌,张东明.法律适用中的形式逻辑与实质正义——以审判格推理中的价值缺失为视角[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3
[3].孙海波.英美法中形式与实质之检讨——以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4
[4].黄宗德,周军生.刑事法律推理的缺陷与校正——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3
[5].孙海波.告别司法叁段论?——对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的批判与拯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
[6].柯常国.法律适用中形式逻辑的有限性研究——以叁段论推理为例[J].知识经济.2013
[7].鲍鑫扬.浅析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统一——以“贾正喜侵权案”为例[J].学理论.2013
[8].王军宁.法律推理及其形式与实质[D].河北大学.2011
[9].李超.言语行为理论视野中的形式法律推理重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1
[10].鲁丽丽.非形式逻辑定位下的法律推理[J].新西部.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