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责任能力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利益衡量,权利概念,责任分配,防御性紧急避险
无责任能力人论文文献综述
赵雪爽[1](2018)在《对无责任能力者进行正当防卫兼论刑法的紧急权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的反击究竟构成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不是一般违法性论对立的结果,而是取决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根据理论。法益衡量论和二元论都着眼于利益衡量,既无法对正当防卫相比于紧急避险的"尖锐性"做出解释,也无法妥当处理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问题。正当防卫的根据在于权利和强制权能之间的双重否定式关联,因此"不法侵害"必须表达出对他人权利的蔑视。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无法表达这种蔑视,所以不能对其正当防卫,而只能进行防御性紧急避险。应当构建以责任分配为根据的紧急权体系,承认防御性紧急避险概念,才能实现对公民的全面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蒋太珂[2](2018)在《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8年03期)
游富华[3](2016)在《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防卫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分歧,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也不明确,本文以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的防卫为研究对象,明确其在民法上是属于一种权利而在刑法上是属于一种国家评判的性质,在此基础上,针对民法和刑法上的规定不明确、条款不严谨的立法缺陷,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在民法领域,对其进行证权并增加必要的限制性条款,在刑法领域,增加条款并把它列为紧急避险的例外条款,为我国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的防卫的立法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6期)
王雪寒,杨卡[4](2014)在《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质探析——以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违法"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我国通说观点认为是一致的。这首先是受大陆法系影响,其次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的通说观点等致使其陷入自相矛盾。通过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能否进行防卫的通说观点的辨析,最终认定"不法侵害"中"不法"是客观的。(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吴海涵[5](2013)在《正当防卫对象条件研究——从对无责任能力者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未规定对无责任能力者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进行自卫的性质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对无责任能力者自卫反击有无特别要求?是否违背人道主义精神?由于对"不法侵害"的理解存在主观违法性和客观违法性两种不同的学说,导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有所不同。(本文来源于《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田斐[6](2012)在《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正当防卫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主观的违法性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客观的违法性论则认为,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因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文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应当是限制性正当防卫。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侵害性",受害人无承担无责任能力人侵害所造成损失的后果的义务,所以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有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然而由于无责任能力人进行侵害行为时不具有主观恶性,所以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要严格限制在控制侵害人并使之不能继续侵害行为的范围之内。(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2年03期)
曾冰[7](2010)在《无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中国刑法中一种主要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的主观恶意表象和客观危害性使其有了成为正当防卫对象的理由,但出于人道主义,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绝对不能适用防卫过当。(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0年08期)
范勇[8](2008)在《精神疾病无责任能力23例临床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精神疾病患者无责任能力强制住院原因,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方法]对我院受公安、民政部门委托强制住院治疗和管理23例精神疾病患者临床资料分析。[结果]患者普遍为男性青壮年,来自社会低层,文化偏低。以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居多,患者及监护人对精神卫生知识差,对精神疾病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结论]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治疗,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家庭、社会、卫生、民政等多方协作,共同参与和相互支持。(本文来源于《云南科技管理》期刊2008年05期)
周德怡,黄寅平,陈兰,徐清[9](2008)在《精神分裂症暴力违法无责任能力与有责任能力者MM-PI测试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比较精神分裂症暴力违法无责任能力与有责任能力者的人格特点和精神病理。方法比较31例司法鉴定有责任能力与20例无责任能力者MMPI量表分。结果精神分裂症暴力违法无责任能力组MMPI中的疑病症(Hs)、抑郁症(D)、癔症(Hy)、男性化、女性化(Mf)、偏执(Pa)、精神衰弱(Pt)、精神分裂症(Sc)量表分与有责任能力组相比有显着差异性。结论精神分裂症暴力违法无责任能力组大多发生在患病急性期,与精神病理有关,无责任能力组较有责任能力组有更明显的莫名心理及躯体痛苦、自我中心、敏感多疑、敌意、情绪化、冲动好攻击等人格倾向。(本文来源于《精神医学杂志》期刊2008年01期)
陈璇[10](2007)在《紧急避险: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予以反击之行为的重新界定——从主观违法性论在我国之提倡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予以反击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只有采取主观违法性论才能保持理论的严谨和一贯;紧急避险的对象并非仅限于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将反击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的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在理论上更为圆满;行为人在无法知道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时所实施的反击属于意外事件型的假想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对象所必须具备的责任能力并非刑事责任能力,而是民事侵权责任能力。(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2期)
无责任能力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责任能力人论文参考文献
[1].赵雪爽.对无责任能力者进行正当防卫兼论刑法的紧急权体系[J].中外法学.2018
[2].蒋太珂.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刑法评价[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
[3].游富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防卫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
[4].王雪寒,杨卡.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质探析——以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为视角[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吴海涵.正当防卫对象条件研究——从对无责任能力者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视角[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
[6].田斐.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正当防卫问题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
[7].曾冰.无责任能力人的正当防卫问题[J].社科纵横.2010
[8].范勇.精神疾病无责任能力23例临床分析[J].云南科技管理.2008
[9].周德怡,黄寅平,陈兰,徐清.精神分裂症暴力违法无责任能力与有责任能力者MM-PI测试比较分析[J].精神医学杂志.2008
[10].陈璇.紧急避险: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予以反击之行为的重新界定——从主观违法性论在我国之提倡说起[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