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分流论文-马明明

司法分流论文-马明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分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犯罪记录,取保候审,刑事案件侦查,执行方式,刑事拘留,未成年犯罪人,强制措施

司法分流论文文献综述

马明明[1](2019)在《构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是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犯罪人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离,采取非正式的方式予以处理的一种制度。应当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宜采取独立的立法模式。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应当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9-26)

陈佳[2](2018)在《从信访的司法分流角度研究信访法治化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对信访制度方面的设计,目的在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发现并纠正制度执行偏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群众过于重视信访以及相关的"信访不信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信访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之间的关系紧张。信访制度的法制化发展,除了促进信访体系中政治参与功能完善、加大制度化执行力度之外,还需在司法分流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遵循保障诉权的原则,促进司法终局的维护,创建信访以及司法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信访受理相关司法机制的改革思维,强化信访处理中司法系统的内部功能,创建出符合法律要求的信访终结体系。(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8年33期)

吴怡[3](2018)在《重启涉罪少年人生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省法院在开展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工作过程中,坚持以审判指导为中心,以研究制定司法文件、对下个案与案例指导、业务培训为抓手,与相关部门协作开展延伸保护等工作为有机补充,切实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2(本文来源于《云南法制报》期刊2018-05-14)

刘璐[4](2017)在《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刑事处置时,坚持有条件地适用非羁押措施或不起诉处置,最大限度地把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罪未成年人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去,目的是减少进入正式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人数,尽量避免监禁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通过分流的方式将他们纳入社会教育体系,这不仅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实施者和重要参与者,经过积极的探索努力,取得了可喜的工作实效。但遗憾的是,至今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体系,各地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分流的原则、适用和标准都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缺乏社会参与,导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工作适用率较低,分流后的疏导帮教工作成效也不明显。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积极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系统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体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通过对比、借鉴各国的司法分流制度,结合检察工作的现状和实际,重点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入手,提出构建和完善的建议,为司法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马明明[5](2017)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困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司法机关为改革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开展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新刑事诉讼法更设立专章统一规定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并以制度形式明确了一些前期的创新实践,但我国司法分流制度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首先,中国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规定。20(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11-16)

左锋[6](2015)在《信访司法分流是信访法治化的应有之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访法治化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信访司法分流是信访法治化的路径之一,我们要寻求在法治的基础上使信访和司法依照其各自特色实现各自角色的矫正和回归,信访司法分流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自治、司法独立,同时起到公民权利救济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5期)

徐力英[7](2013)在《离婚纠纷诉前行政调解制度之建构——离婚纠纷司法分流与减负途径之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一次诉调对接会议引发的思考笔者不久前参加了由某基层法院、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员参加的一次诉调对接会议,几个乡镇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在介绍人民调解工作时,均谈到了原来各乡镇设有婚姻登记处,许多离婚纠纷由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就地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纠纷在调解纠纷中约占1/3的比例。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撤销乡镇婚姻登记处,将婚姻登记权收回至区县级。自从民政部门将婚姻登记权从乡镇上收后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就不再(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期刊2013-11-01)

刘旭[8](2013)在《信访法治化进路研究——以信访的司法分流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信访制度的设计旨在倾听公众呼声、纠偏制度执行,然而,实践中民众偏好信访以及"信访不信法"心理的普遍存在,由此折射出信访体制与法治的紧张关系。推动信访法治化进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现行信访体系政治参与、利益疏通的功能,加强信访制度化建设和执行效力;另一方面要从司法分流的角度处理信访问题,坚持并遵循保障诉权、维护司法终局的法治原则,搭建信访与各类司法资源之间的桥梁,改革并创新信访受理、权利保障的司法机制,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信访处理功能,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信访终结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3年03期)

贾文宇,陈立毅[9](2013)在《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问题日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分流在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问题上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宜在全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的现状以及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之举措。通过对这一问题的阐述,旨在为建立一个由政府推动,以社区为基础,并整合相关社会资源的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提供些许参考,并以此促进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程序的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拾遗[10](2011)在《让“司法分流”真正起到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红塔区关工委开始实施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的探索。   所谓“司法分流”,就是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司法程序中有条件地分流出来取保候审,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减少送进监狱和拘留所的未成年人人数,让他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接受家庭、学校、社区(本文来源于《玉溪日报》期刊2011-09-30)

司法分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在对信访制度方面的设计,目的在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发现并纠正制度执行偏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群众过于重视信访以及相关的"信访不信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信访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之间的关系紧张。信访制度的法制化发展,除了促进信访体系中政治参与功能完善、加大制度化执行力度之外,还需在司法分流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遵循保障诉权的原则,促进司法终局的维护,创建信访以及司法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信访受理相关司法机制的改革思维,强化信访处理中司法系统的内部功能,创建出符合法律要求的信访终结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分流论文参考文献

[1].马明明.构建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的思考[N].江苏法制报.2019

[2].陈佳.从信访的司法分流角度研究信访法治化进路[J].智库时代.2018

[3].吴怡.重启涉罪少年人生路[N].云南法制报.2018

[4].刘璐.未成年人司法分流制度的构建[D].云南大学.2017

[5].马明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分流困境分析[N].江苏法制报.2017

[6].左锋.信访司法分流是信访法治化的应有之义[J].法制博览.2015

[7].徐力英.离婚纠纷诉前行政调解制度之建构——离婚纠纷司法分流与减负途径之探索[C].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2013

[8].刘旭.信访法治化进路研究——以信访的司法分流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

[9].贾文宇,陈立毅.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10].拾遗.让“司法分流”真正起到作用[N].玉溪日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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