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论文-敖玉芳

税收核定论文-敖玉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核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收核定,证明责任,事实认定

税收核定论文文献综述

敖玉芳[1](2019)在《我国税收核定程序证明责任体系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税收核定程序证明责任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重新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核定程序证明责任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建议提升立法位阶,明确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税务机关职权调查原则、证明责任的组成、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纳税人违反协助义务对证明责任的影响等内容,重新构建税收核定证明责任体系。依此为税务机关核定程序中认定课税事实提供统一尺度,准确界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公平和效率原则。(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王霞[2](2019)在《从“德发案”看税收核定司法证明标准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核定因涉及对税法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裁量性,容易引起征纳双方对纳税事实的争议。法院在处理税收核定争议时,采取何种证明标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发案"审理过程中,对司法证明标准的拿捏与适用可圈可点,但也仍存在不足之处。从该案证明标准适用过程可以看出,税收核定中的待证事实存在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力量对比以及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差异,因此有必要以待证事实为轨道,以中立性适用为原则,构建一套有层次的税收核定司法证明标准体系及适用规则,以此保证税收核定司法审查的相对稳定,并为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核定提供参考标准,最终提高纳税人经济行为税收评价的可预测性。(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馨予[3](2018)在《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核定权之博弈——以广州德发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核定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始终是争议焦点。价格"明显偏低"与否实质上是与公允价值相比较的后果,但实践中不乏税务机关以保障税收为目的否定公允价值的情况。公允价值形成机制较为复杂,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多种审计程序和证据才能得出相应的审计结论,而税务机关仅仅依靠自由裁量权和僵化的价格标准即可进行核定与调整,这背后隐含着税法对市场自由过度干预之可能。在金融、房地产及大数据高度发展的今天,公允价值已成为反映经济实质不可或缺的估值依据。税法规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博弈不止是法律法规调控的作用,还有税会差异和技术隔阂所带来的影响。通过法律和会计交叉研究视角,对于识别立法缺陷、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8年03期)

李登喜,李大庆[4](2018)在《论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及法律控制——基于“德发案”和《税收征管法》第叁十五条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征管法》第叁十五条规定的税收核定权,无论从条文的含义还是从其在税收执法以及司法中的适用看,都体现出明显的裁量属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判例将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基于税收核定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裁量过程,该认定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与理论。"德发案"所引发的争议,其背后所隐含的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不受法律控制的质疑。文章试图从行政裁量的视角观察税收核定权法律性质,论证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并探求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的有效路径。(本文来源于《税收经济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隋材瑞[5](2018)在《税收事前核定征收的法律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税收法治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税收程序法、实体法角度,分析了税收事前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情形及其实践误区,提出了规范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汤洁茵,肖明禹[6](2018)在《反避税调查程序中的税收核定:质疑与反思——以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替代因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缺失的直接证据而推断税基量化事实的特殊的课税事实认定方式,税收核定在反避税调查程序中也被加以采用。然而,这一方法的采用尽管可以提高反避税调查的效率,却造成"仅凭怀疑征税"的结果,进而造成征税的不公平,对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甚大。在这一程序中,税收核定作为救济因纳税人拒不履行协力义务所造成的税务机关调查困难的方式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纳税人拒不履行协力义务导致税务机关发生调查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对合理的商业目的这一主观性要件以表见证明方式予以认定。(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傅荟宇[7](2018)在《税收核定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核定制度是针对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税务机关无法查账征收等情况导致纳税人应纳税额不能核实,税务机关通过搜集查证间接资料以合理的方式正确核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普遍存在。税收核定制度源于国家征税权,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款征收,满足公共财政的需要,维护税收公平,提高征税机关行政效率。在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损毁账簿等特殊情形下,税收核定制度可以有效及时的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因此,税收核定制度是弥补税收管理漏洞,规范纳税行为,打击偷逃税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的利器。然而,该制度立法层次不高,法律规定不完善,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环节上有着极大的话语权。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官本位”意识较强,导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较弱,税务机关随时有可能滥用税收核定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将会时刻担心自己权益被税务机关侵害。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核定引起的争议诉讼逐渐增多,税收核定的不规范适用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财产权。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积极开展税收核定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在依法治税的背景下,若想要减少纳税人财产权和国家征税权的摩擦,平衡二者的关系,就势必要以纳税人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税收法律塑造成纳税人的税收保障法,将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自由裁量权之手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本文以纳税人权益保护为视角,试图通过两种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探讨税收核定制度适用的必要性以及税收核定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原因及其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第一部分以“C格栅有限公司账外经营偷税案”为例,通过该案例反映出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人不纳税申报、不设账簿、偷税等现象已经变得稀松平常,进而说明税收核定制度的存在是极其有必要的。该制度对税收管理漏洞的填补,规范纳税行为,打击偷逃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以“新疆瑞成案”为例,通过该案例折射出:1.税收核定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这是我们必须要正视的问题。2.税收核定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其后果必然是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虽然税收核定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我们不能忽视税收核定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该制度缺陷直接导致税收核定自由裁量权缺少合理有效的规制,征税机关核定自由裁量权扩大化。一旦征税机关使用核定自由裁量权不是基于正当和善良的目的,纳税人必将遭受损害。第叁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税收核定制度的建议。全国人大应该加快推进税收核定制度的立法,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融入税收核定整个过程中,同时要注意建立健全税收核定的监督机制,硬性约束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同时实现税赋的公平正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7)

黄乾龙[8](2018)在《论税收核定中加收滞纳金的合理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完善与否,既关系着税款能否按时足额入库,又关系着纳税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税收滞纳金的定性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税收实务出现诸多争议。本文围绕税收核定中加收滞纳金的合理性问题展开研究,分析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叁个部分展开分析:第一,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样本案例进行整理归纳,提出税收核定中滞纳金适用存在问题。同时,厘清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和税收核定的范围。第二,分析税收核定中滞纳金的构成要件,并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人主观过错两个特殊要件进一步分析样本案例。分析表明,对核定调增税款加收滞纳金符合法定性,但对无过错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具有合理性。第叁,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以及对现有叁稿《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的整理评析,提出税收核定情形下对无过错纳税人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建议。一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基于反避税视角采取加收利息的措施;二是在立法修改时,采取《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加收税收利息的作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研究视角方面,以税收核定为研究视角,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人主观过错的角度切入探究税收滞纳金的合理性问题。第二,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搜集整理160份司法裁判文书并总结出7个样本案例,以实证研究方法反映税收核定中的滞纳金问题在实务中的处理情况。第叁,在研究结论方面,通过对《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叁份意见稿进行评析,探究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变化,提出不考虑纳税人主观过错一律加收税收利息和降低滞纳金加收比例并且不得超过本金数额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5-01)

王媛媛[9](2018)在《税收核定的征管运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活动贯穿着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伴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现代企业经营模式更具多样性,实务界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给税务机关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税收核定与纳税申报相对应而言,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在征管工作的重要体现,主要是国家授予税务机关在实务中以灵活、适宜的调解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害关系。税收核定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证税负公平的同时,也极有可能被税务人员滥用或为权力寻租开启方便大门。基于实务操作层面积累的大量税务纠纷,笔者从实务中的司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税企双方的矛盾进行深入解读,欲为构建税收核定制度的理论政策和控制体系提供完善建议。本文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理论部分,首先对国内外文献中对税收核定的相关研究进行整理,总结研究观点及不足,同时对于选取理论体系成熟的国家,全面分析其税收核定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及税制上的异同,为下文的政策建议埋下伏笔。其次,从税收原则规制的角度分析税收裁量权的基准,以原则指导税收核定的合理运用以及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然后对我国税收核定相关的法规从程序法、实体法及国务院、国税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叁个方面进行较全面的梳理,并在法规梳理指出虽然税收核定分布范围较广,但立法过于原则化,尤其是《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适用情形,赋予税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征管法层面也并未对这两个前提因素作定量定性的标准,原则的模糊性会导致实务应用的偏颇,如何界定税收核定的法律适用是否合理,是需要税企双方的理想状态,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中心。最后基于现有法规的整理归纳及税务机关执法实践的反馈结果,对税收核定制度从实体到程序的不合理之处作小结,为后文的案例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同时呼应后文政策建议。案例部分通过被誉为“中国税务第一案”的“广州德发案”展开论述,以征纳双方的争议点入手,将诉讼案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通过案例中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诉讼辩词与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匹配并一一解读,并从深层次分析征管法第35条核定启动的判定标准、民法与税法之间具体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纳税人进行经济安排的合理边界,更是触及了税收估价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前沿问题。最后基于案例部分的税法分析,总结目前税收核定理论及实践的脱节之处,并针对政策评述,从立法细化和规则机制两个线路提出七点建议:(1)立法细化,核定主体及职权范围明确化界定;对税收核定进行类型化规制;细化征管法第35条第6项适用的判定标准。(2)规则机制方面,重塑税收核定程序;改善核定争议的救济途径;建立税收核定监督制约机制;把握税法与民法法规的配套衔接关系。(本文来源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期刊2018-05-01)

李征[10](2018)在《我国税收核定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时,运用法定的标准和方法确认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申报是主要的税款征收方式,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纳税人拒不纳税申报、虚假纳税申报、企业无需设置账簿等,需要税收核定制度来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税收核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税收征管制度,在保证税收实现和公平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与税收核定有关的税务争议不断增多,税收征纳双方关系越来越紧张。理清我国税收核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关解决措施对减少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为论文的写作打下铺垫。第一部分为德发税案简单的案情介绍,并由此引出问题。德发税案作为《税收征管法》第35条适用争议的案件,是最高法提审的第一起税案,集中暴露出我国税收核定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为税收核定制度的理论概述。该部分对税收核定的定义和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对我国税收核定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归纳,分析总结了我国税收核定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作用。第叁部分集中讨论了我国税收核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德发税案为例,对我国税收核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思考。由于税收立法层级低、核定标准不明确、对税务机关核定权缺乏监督控制等原因,我国税收核定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税收核定适用没有具体明确标准,行政机关垄断立法解释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纳税人缺乏救济途径;容易和私法上的意思自治行为发生冲突,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等。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针对我国税收核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针对我国税收核定主体、标准不明确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对于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上全面发力,整体控制:立法上提高税收立法层级,执法上加强监督,司法上强化制约。最后,对于税收核定制度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的问题,涉及到行政法和民法不同视角和价值取舍问题。笔者认为,在二者发生冲突,而待证事项真伪不明时,税务机关需要改变传统的“国库主义”理念,尊重市场规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核定行为对民事行为的干预,为国家放水养鱼,涵养税源。结论部分为总结行文思路的核心观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税收核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税收核定因涉及对税法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裁量性,容易引起征纳双方对纳税事实的争议。法院在处理税收核定争议时,采取何种证明标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发案"审理过程中,对司法证明标准的拿捏与适用可圈可点,但也仍存在不足之处。从该案证明标准适用过程可以看出,税收核定中的待证事实存在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力量对比以及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差异,因此有必要以待证事实为轨道,以中立性适用为原则,构建一套有层次的税收核定司法证明标准体系及适用规则,以此保证税收核定司法审查的相对稳定,并为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核定提供参考标准,最终提高纳税人经济行为税收评价的可预测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核定论文参考文献

[1].敖玉芳.我国税收核定程序证明责任体系的重构[J].税务与经济.2019

[2].王霞.从“德发案”看税收核定司法证明标准的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张馨予.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核定权之博弈——以广州德发案为例[J].金融法苑.2018

[4].李登喜,李大庆.论税收核定权的裁量属性及法律控制——基于“德发案”和《税收征管法》第叁十五条的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8

[5].隋材瑞.税收事前核定征收的法律适用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

[6].汤洁茵,肖明禹.反避税调查程序中的税收核定:质疑与反思——以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探讨[J].当代法学.2018

[7].傅荟宇.税收核定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8].黄乾龙.论税收核定中加收滞纳金的合理性问题[D].厦门大学.2018

[9].王媛媛.税收核定的征管运用研究[D].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8

[10].李征.我国税收核定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标签:;  ;  ;  

税收核定论文-敖玉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