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婚生子女否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否认权,婚生子女,婚姻家庭,存续期间,《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法上,滴血认亲,离婚率,时效
婚生子女否认论文文献综述
刘云生[1](2020)在《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的功能认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合于天理,洽于人情。否认权不单纯是为了排除身份法上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功能还在于维护血缘关系和辨别婚姻。近日,《民法典》草案(第叁稿)面世,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一项极为重要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以及成年(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20-01-07)
赵信会[2](2019)在《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下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涉及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以及生父的合法权益,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中,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过,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历史变化,而且也呈现出具体的案件差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涉及其血统知悉权、经济上的被抚养权、社会发展权等多个内容。这些不同的内容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为此应以具体化分析为基础,厘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诉权行使的限制等。(本文来源于《理论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赵信会,葛春燕[3](2018)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DNA鉴定在亲子确认争议中的广泛引用,不仅促使更多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稳定,特别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机制之建构可以立足于不同的价值维度,各种不同的价值维度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机制。体现男权主义并侧重保护婚姻中的丈夫或者父亲的价值追求,必然不限制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不限制证据的使用;相反以追求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追求的程序机制,必然限制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提出,并限制证据使用。在各种利益的对比中,容易受到伤害的应当是未成年子女,为此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建构或者优化,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或者价值追求。(本文来源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王钰[4](2016)在《以欺诈性抚养关系透视我国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日益增多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我国应当建立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以对欺诈性抚养案件诱发的身份关系、财产赔偿等问题予以明确:有权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为受欺诈的“假父”、生母,并以非婚生子女是否成年为标准对非婚生子女的否认权予以界定;将亲子鉴定结论、夫之生育能力欠缺、受胎期未曾同居等纳入否认事由;否认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典总则》相衔接,规定为叁年并对不同主体提起否认之诉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予以区分;否认之诉将直接引起身份关系的变动以及抚养费返还等法律后果。时值民法典编纂之际,婚姻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也迫在眉睫,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设立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百益而无一害。(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马丽莎[5](2016)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是亲子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类案件也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然而我国对其认识并不深刻,《婚姻法》对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也无任何程序规定,我国在历年立法中虽然颁布少量批复和司法解释来对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的亲子鉴定程序进行规定,但此规定过于片面,且存在漏洞,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进行操作。笔者以“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研究”为论题,将民事诉讼法理论贯穿其中,并参照域外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规定,对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管辖、当事人适格、否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亲子鉴定的适用以及诉讼时效进行讨论,最后提出对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构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7000余字。第一部分是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概述。主要论述什么是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以及婚生子女推定的标准,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提供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性质。通过比较确认之诉说和形成之诉说两种不同的学说观点,结合否认权的性质、诉的利益、判决效果这叁个因素进行对比分析,最终得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性质是形成之诉的结论。第叁部分是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规定。笔者通过阐述日本、法国、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婚生子女的推定、当事人适格、否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亲子鉴定的适用以及否认权消灭五个部分的规定,为我国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和方向。第四部分是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构想。从如何明确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管辖、否认权人的范围、否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亲子鉴定的规定、诉讼时效这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为我国未来对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构建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9)
严乾[6](2015)在《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却有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因为当司法实践涉及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件时,司法机关只能通过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这就说明我国对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具有现实需求。加之,近期关于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案件的频频发生,这正是因为人们越来越注重婚姻家庭的稳定与血统的纯正,而且,我国立法也是奉行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双亲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尽早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将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纳入法律是有必要的。而且,《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叁)对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和域外相关法律的规定说明在我国构建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是可行的。在分析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时先谈及了司法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并提出由此案例引发的关于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的相关争议,即婚生子女推定的标准是否有必要确立和私自作出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婚生子女否认的理由。由此得出我国确有必要构建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但因域外国家有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所以又分析了域外一些典型国家中婚生子女推定的理论标准,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裁判,进行比较,总结出符合我国的婚生子女推定标准。然后又分析了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之构成,先谈及了域外法律中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怎样构建的,此部分主要阐述了否认婚生子女的理由有哪些,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的限制有哪些和婚生子女否认权的适格权利人,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的限制又分别介绍了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程序的限制和消灭时效的限制。然后再结合域外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规定,去粗取精,总结出适合我国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并提出了详细的可行性建议。在构建此制度后,不难发现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提议在否认制度的构建基础上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即确立生身父亲认领制度和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费用返还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陈桑桑[7](2014)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案件逐渐增多,尽管目前存在一些有关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尚未形成一个体系性的制度。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叁)》对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做了部分规定,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仍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在梳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完善我国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理论研究注入源头活水。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一个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案例,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介绍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内容有,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前提、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概念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价值取向问题研究。第叁部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域外立法例之考察。此部分主要对各个国家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第四部分,介绍我国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现存制度,分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我国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以及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程序的建议,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4-04-12)
陈桑桑[8](2013)在《浅析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子女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学界多将婚生子女理解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而仅就这一概念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在实践中有关于生子女的争议,因此对于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的研究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尤其在许多国家对于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已经有了非常明确定义。(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24期)
汪冬泉[9](2013)在《论婚生子女否认诉讼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婚生子女否认诉讼是人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这种诉讼程序。并且,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成为当前指导亲属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反观我国亲属法和民事诉讼法,婚生子女否认诉讼还付之阙如,即便学界在制度的设计上有所见解,但仅该诉中适格原告和被告问题就无法达成一致,其性质、诉讼时效等也有待明确。借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实有必要构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并对其性质、适格当事人等作出合理界定。(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陈玉玲[10](2011)在《德国亲子法视野下的婚生子女的否认——兼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法在婚生否认制度上逐步接受以实质家庭取代形式家庭的法律价值判断,并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实践于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的法律修正上。反观我国《婚姻法》,至今亲属法的婚生否认制度还付之阙如,虽然学界在其制度的设计上有一些见解,但似乎仍无法确立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及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借鉴德国成功的立法经验,检讨我国婚生否认制度的现状,提出我国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不仅限于夫、妻及子女,还应扩张至第叁人及国家。(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1年02期)
婚生子女否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涉及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以及生父的合法权益,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中,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过,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历史变化,而且也呈现出具体的案件差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涉及其血统知悉权、经济上的被抚养权、社会发展权等多个内容。这些不同的内容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产生不同影响。为此应以具体化分析为基础,厘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诉权行使的限制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生子女否认论文参考文献
[1].刘云生.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的功能认知[N].深圳特区报.2020
[2].赵信会.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下的婚生子女否认之诉[J].理论学刊.2019
[3].赵信会,葛春燕.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程序机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8
[4].王钰.以欺诈性抚养关系透视我国婚生子女否认制度的构造[J].湘江青年法学.2016
[5].马丽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严乾.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5
[7].陈桑桑.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研究[D].湘潭大学.2014
[8].陈桑桑.浅析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J].知识经济.2013
[9].汪冬泉.论婚生子女否认诉讼之构建[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0].陈玉玲.德国亲子法视野下的婚生子女的否认——兼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J].时代法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