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监察法》,监察证据,授权规则,提示规则
诉讼类型化论文文献综述
罗维鹏[1](2019)在《监察材料取得刑事证据能力的法教义学逻辑——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的类型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成体系,用于解决特殊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可概括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和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虽同样表述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既难归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又难归为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其正当性存疑。这也就导致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缺乏直接的规范依据。基于教义学分析,解决办法即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或者增加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以期在立法技术上使《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更加协调。这有益于澄清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然逻辑和规范依据,也有益于解决《监察法》第叁十叁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朱立红,陈冬妮[2](2019)在《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监督权属定位和检察监督体系构建是检察改革中基础性理论问题,不仅关系我国检察制度发展方向,更关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职务犯罪侦查权能从检察权剥离后,对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发展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检察监督正处在历史转捩的关键节点,犹如穿越历史叁峡,成败皆在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监督权发展中的探索性、发展性特点,综合运用制度历史发展、法律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着眼于对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检察监督路径进行分析,探寻行政诉讼监督向行政检察大监督体系转变的可能性和路径选择问题,以期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制度的优化和重构有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朱立红,陈冬妮[3](2019)在《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经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后不断强化,但是随着自侦职能的分离,检察监督权能变化到了重要转折点。为适应新时期检察监督权能的变化,应以行政行为一体化监督为契机实现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的转型,打破传统行政诉讼监督路径,从间接监督转向直接监督。行政行为类型化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从监督对象的层次化分类、手段的多元化行使、程序的司法化塑造等构建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类型化体系,实现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构与优化。(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7卷 总第7卷)》期刊2019-07-01)
申伟[4](2019)在《失衡社会的纠纷类型化及其诉讼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诉讼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划分为随机的个体性纠纷与系统的结构性纠纷两大类型。由于引发的根本原因、牵涉的主体、诉求的内容、诉求的理据以及可能引致的效应等多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所以针对性地因应这两类纠纷的诉讼机制也应该有所区别,才能真正满足有效解决纠纷之需要。在当前我国社会结构严重失衡的背景下,除了个体性纠纷大量涌现之外,系统的结构性纠纷也逐渐增多并部分地成为案件,因此试图以主要适合于化解随机的个体性纠纷的个体性诉讼机制一揽子地应对这两类纠纷,势必无法恰切地化解系统的结构性矛盾。为此,有必要适度调适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机制,从制度设置上为随机的个体性纠纷与系统的结构性纠纷同时预留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疏解机制。(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姚敏[5](2019)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需求。诉讼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可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判定标准。同类集合性的诉讼请求也应纳入其中。中国不妨借鉴并调整欧盟关于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的指令提案,扩宽消费公益诉讼中确认请求的范围;依照损害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允许原告请求公益性和私益性损害赔偿;谨慎对待集体惩罚性赔偿;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曾哲,索肖娟[6](2019)在《类型化视域下行政诉讼模式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关于我国应采用何种行政诉讼模式存有四种学说,然经检视,每种学说均存有缺漏之处。观之日本法,可以道出采用何种诉讼模式依赖于诉讼类型。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欲实现这一转变,首先需要观念上的准备,克服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分别处理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以及诉讼类型与诉讼模式、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内部"关系。其次需要制度上的革新,在主观诉讼中,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之诉讼模式完善配套诉讼制度;在客观诉讼中,以职权主义为主之诉讼模式重塑具体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徐钰[7](2019)在《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故意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诉讼程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叁:主观上的恶意性、客观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损害之虞。民事恶意诉讼分为四大类型:恶意起诉型民事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型民事恶意诉讼、欺诈型民事恶意诉讼和拖延型民事恶意诉讼。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列举,建议我国将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种,并在立法结构上建议以"一般规定+具体列举"的方式,先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再以类型化的方法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9年04期)
田海鑫[8](2018)在《论民事虚假诉讼的类型化体现及规制——基于北京市司法实践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市民事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分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合同案件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等领域,同时,冒名虚假诉讼的出现也为识别和规制虚假诉讼提出了新的挑战。虚假诉讼可分为侵害案外人型、侵害公益型、侵害其他当事人型。虚假诉讼多体现为给付之诉,但在特定案件中也体现为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虚假诉讼在审理中普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展开。(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23期)
朱云叁,陈磊[9](2018)在《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功能定位和体系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类型化,被看作是弥补行政诉讼制度缺陷的最有效、最重要的办法,其对于实现行政诉讼制度之目的具有显着功能,有利于提供无漏洞的权利救济机制,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纠纷,有利于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行政审判权的运行。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行政诉讼类型,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亦有其弊端和局限性,并非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唯一模式。在非法定化前提下,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可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这一主导性划分标准,将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分为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同时,基于对维护客观法律秩序的特别关注,可设定客观诉讼这一类型,使之与上述叁种类型并列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此外,为了寻求公民权利司法救济的精细化,还可在叁大诉讼类型之下,划定若干亚类型的诉讼类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25期)
李梦琳[10](2018)在《域外行政诉讼类型化构造之比较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类型化最初始于12世纪英国的"令状制度",20世纪以来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益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体系,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以及司法权、行政权的平衡。我国由于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的缺失,权利救济方面仍存在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判决效力等方面的限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类型化构造模式,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构造中应凝练出高度抽象的分类标准,从"撤销中心主义"转向多元化诉讼类型的构造,在同一类型内辨别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诉讼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察监督权属定位和检察监督体系构建是检察改革中基础性理论问题,不仅关系我国检察制度发展方向,更关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职务犯罪侦查权能从检察权剥离后,对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发展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检察监督正处在历史转捩的关键节点,犹如穿越历史叁峡,成败皆在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监督权发展中的探索性、发展性特点,综合运用制度历史发展、法律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着眼于对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检察监督路径进行分析,探寻行政诉讼监督向行政检察大监督体系转变的可能性和路径选择问题,以期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制度的优化和重构有参考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类型化论文参考文献
[1].罗维鹏.监察材料取得刑事证据能力的法教义学逻辑——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的类型化[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朱立红,陈冬妮.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3].朱立红,陈冬妮.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7卷总第7卷).2019
[4].申伟.失衡社会的纠纷类型化及其诉讼机制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姚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6].曾哲,索肖娟.类型化视域下行政诉讼模式新论[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9
[7].徐钰.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研究[J].长江丛刊.2019
[8].田海鑫.论民事虚假诉讼的类型化体现及规制——基于北京市司法实践的考察[J].法律适用.2018
[9].朱云叁,陈磊.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功能定位和体系架构[J].人民司法(应用).2018
[10].李梦琳.域外行政诉讼类型化构造之比较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