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定性论文-岳红革,刘楠

刑事定性论文-岳红革,刘楠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定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故意伤害罪,伤害案件,提起公诉,审查认定,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教唆犯,高陵,伤害行为

刑事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岳红革,刘楠[1](2019)在《如此激将岂是玩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岳红革 通讯员刘楠)“我这本来是一句玩笑话,想用这样特殊的方法逼他们收手,没想到一个朋友真动起刀来。”近日,在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是过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是故意。日前,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6)

范跃红,徐志涛,王凯玲[2](2019)在《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范跃红 通讯员徐志涛 王凯玲)被刺伤后反击将对方捅伤,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方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近日,经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捅伤张某的程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张某则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09)

张闯玉,杨仕兵[3](2019)在《拐卖儿童罪定性与量刑问题的实证考察——以大样本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大样本拐卖儿童案件的实证考察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拐卖儿童犯罪存在"轻处"倾向。具体包括:部分案件将儿童未被卖出认定为犯罪未遂;扩张从犯的认定范围;对自首、坦白的从宽力度过大;拐卖亲生子女的犯罪普遍量刑畸轻;对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较为限制;部分案件无任何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被告人仍被判处法定最低刑等。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同案异判的乱象,应通过立法为拐卖儿童罪设定法定从宽情节;司法机关应坚持拐卖儿童罪犯罪既遂认定标准,正确认定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重新梳理新形势下拐卖亲生子女犯罪的行为性质,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田宏杰[4](2019)在《以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原则判断行为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6年首例偷换商户二维码取财案件报道以来,此类案件不仅频频见诸各类媒体报端,而且围绕其定性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的论争纷至沓来,令人应接不暇。关于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定性纷争观点。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存在叁类不同观点。其中,第一(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24)

陈玲[5](2018)在《对于“一地两证”引发的毁林行为之定性分析——从物权法视角看犯罪对象的属性对刑事立案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度推进,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受让、承包、租赁、互换、入股等诸多方式取得林权。一般情况下,林权个体都会通过林权登记机构办理林权证以确保自己的林权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但由于权利个体法律意识差异或者登记机构变化调整、工作疏(本文来源于《森林公安》期刊2018年03期)

王赞[6](2018)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行为定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并非欠缺行为故意,而是欠缺辨认控制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能力。因此,通过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可辨认控制程度,确定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法律原则。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绑架行为,可以暴力性为标准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可辨认控制程度,进而做出相应的定性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戴旭阳[7](2018)在《向不特定人员虚假发售原始股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在我国呈现高发态势。由于此类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数量众多、金额巨大、发案领域较广,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但是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包含的犯罪种类繁杂,个罪之间有颇多相似之处,且对于一些罪名的关键性特征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好处费”的定性等,使得实践中对于个罪的认定产生了一定困扰。本文以李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例,从法理上详细论述了各争议罪名的典型构成要件要素,再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论证,从而对“向不特定人员虚假发售原始股”这一行为进行刑事定性。也通过对各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构成要件要素的分析,以期对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除引言外,全文共约二万余字,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案由、案情、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实践中对于“李某某和马某某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向不特定人员虚假发售原始股”这一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叁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叁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以上叁种不同意见的要点,笔者总结出以下几个争议焦点:第一,被告人李某某和马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CR理财创富公司是否具有“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第叁,关于CR公司给发展人返还的“好处费”如何定性?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以案例为中心,对涉案的法理问题依次展开论述。首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介绍,接下来分析“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对于具体定罪的影响,并进一步对“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进行论述。其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典型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探讨,在对“直销”“传销”有初步了解之后,重点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形式特征、结构特征、计酬方式、手段特征和最终目的五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再结合本案案情,对不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可能都存在的一个要点“好处费”进行分析和定性。结合以上几点对本案所涉及的叁种分歧意见中的罪名进行区分和把握。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根据相关法理分析,得出结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股票发行资质的情况下,以发售虚假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是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本案被告人客观方面不完全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论处。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为本文的升华部分。结合法理分析与本案个案分析,首先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该部分没有长篇大论的赘述,言简意赅,直接从实践中不同罪名的典型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把握,从而对于不同罪名进行准确辨别。其次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预防和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提出意见,希望能够为这类实践中高发型案件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一定切实可行的帮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邹波[8](2018)在《盗用他人信贷金融产品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支付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捷了,但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困惑。“蚂蚁花呗”等信贷金融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盗用信贷金融产品行为导致的最终被害人是谁?信贷金融产品的额度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它们又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这一系列问题,在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实属必要。本文以“何某某盗窃案”为基础,对何某某盗用吴某某“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的行为定性提出了自己的结论。同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些许论证思路。除了引言外,本文共用了两万七千余字,分以下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本案来源于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何某某通过盗窃的吴某某的SIM卡,更改其支付宝及京东商城的相关密码,盗用“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的额度,在淘宝和京东商城平台换取商品。本案控辩审叁方分别有不同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审判机关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辩护人、被告人认为构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紧扣叁方的观点,产生了叁大争议焦点:(1)“蚂蚁花呗”等信贷金融产品能否定性为刑法上的“信用卡”;(2)在涉及盗用信贷金融产品额度的案件中,最终的被害人是谁;(3)“蚂蚁花呗”等额度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第二部分为相关法理分析。该部分是全文重点论述的部分。本部分首先从“蚂蚁花呗”等信贷金融产品的法律属性出发,分别从文义解释和法益保护的角度,论证了信贷金融产品不能定性为刑法上的信用卡;其次,讨论了盗用信贷金融产品案件的最终被害人是谁的问题,从放款过程、受损情况和犯罪模型角度,推导出了信贷金融产品的所有人才是案件的最终被害人,而不是信贷金融产品的服务方;最后,在论证了“蚂蚁花呗”等信贷金融产品属于“财产性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们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的问题,最终得出了肯定的结论。通过这一系列问题的分析,为何某某的行为定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本案的分析和结论。通过第二部分相关法理的分析,明晰了以下问题:“蚂蚁花呗”等信贷金融产品不能定性为刑法上的信用卡;案件的最终被害人是信贷金融产品的所有人;“蚂蚁花呗”等信贷金融产品属于“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因此,何某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部分是研究启示。全文通过分析本案,明确了类似案例的相关论证思路与结论。但是,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不仅在于如何处理已经发生的行为,更在于如何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基于此,本文启示部分别从合理解释刑法和普法教育两方面展开叙述,提出了有效解决类似案件发生的处理方法和防止之路。通过这些建议,以期为建设法治社会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姜亮[9](2018)在《“一房二卖”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房二卖”是市场经济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交易行为,这种行为是普通的民事欺诈还是构成了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的诈骗罪?这在实践中具有争议,并且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深入,市场经济自身盲目性和自发性的特点也显得愈发明显,其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加,而这种诈骗方式本身就具有非常强的欺骗性和复杂性,使得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上的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而合同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同样具备,这就使得在实践中难以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本文通过对一个“一房二卖”案例来对“一房二卖”这种行为的刑事定性进行探讨,从而明晰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合同纠纷叁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实践中能够加强对叁者的把握和判断力。除了引言,本文共约2万字,分为4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本案的讨论分析。对萧某诈骗案简要介绍,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且引出在理论上对本案具有争议的四种不同的观点,对每一种观点进行概括和梳理。第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对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的法理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一房二卖”行为涉及的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一房二卖”行为涉及的前后两个买卖行为与两次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第叁,本案的分析与总结。通过前面对案例详细的论证,对四种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观点进行探讨与梳理,对合同诈骗罪、诈骗和民事纠纷进行整体评价,对本案中萧某的行为进行最后的总结和评价。第四,本案研究的启示。以萧某诈骗案为例,通过对“一房二卖”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的研究分析,做出总结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高承杰[10](2018)在《当场轻微暴力索财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如二者都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都能使用一定的威胁方法,这种高度的相似性决定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一些情况下较难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为两者的混淆性而造成误判。抢劫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且这两类犯罪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再加上我国刑法对于两罪规定了差别较为悬殊的法定刑,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应该慎之又慎,正确区分两罪也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本文以周某抢劫案为视角,对于两罪在实践中的区分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探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调查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并在借鉴相关的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见解。本文除去引言部分字数在两万字左右,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周某抢劫案”的案发经过,尤其是对案发过程中所实施的暴力和威胁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陈述;接着是此案的分歧意见,包括争执各方对此案的定性以及各自的理由;最后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两个当场”还是“暴力程度”?第二,暴力程度应该如何进行认定?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此部分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出发,比较两罪中的手段行为,在说明区分两罪的标准时,主要是围绕“暴力”相关的问题进行的。首先,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的观点得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是包括当场实施的暴力的。其次,论述了两罪中暴力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和程度不同这两点,并指出区分两罪的标准在于暴力程度的不同。再次,则是探讨暴力程度的认定标准,经讨论发现,“两个当场”标准在评价暴力的程度时作用有限,一般的“客观说”标准在所有情形下都能够评价暴力的程度,被害人意志标准也能作为评价暴力程度的素材。最后,通过比对以上叁个标准的各自优缺点,对在实践中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时提出了微小的建议。第叁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一部分意在解决对本案中周某行为的定性问题,笔者根据法理分析部分的结论,并结合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对本案行为进行分析。在分析了周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两个当场”的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周某等人暴力行为的程度没有达到足以压制“社会一般人”反抗的程度,从而得出的结论为,对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第四部分为启示。此部分笔者在对于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时,提出了该如何操作的尝试性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刑事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范跃红 通讯员徐志涛 王凯玲)被刺伤后反击将对方捅伤,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方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近日,经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捅伤张某的程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张某则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1].岳红革,刘楠.如此激将岂是玩笑[N].检察日报.2019

[2].范跃红,徐志涛,王凯玲.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N].检察日报.2019

[3].张闯玉,杨仕兵.拐卖儿童罪定性与量刑问题的实证考察——以大样本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田宏杰.以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原则判断行为性质[N].检察日报.2019

[5].陈玲.对于“一地两证”引发的毁林行为之定性分析——从物权法视角看犯罪对象的属性对刑事立案的影响[J].森林公安.2018

[6].王赞.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行为定性探析[J].法制博览.2018

[7].戴旭阳.向不特定人员虚假发售原始股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邹波.盗用他人信贷金融产品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姜亮.“一房二卖”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高承杰.当场轻微暴力索财行为的刑事定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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