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人论文-陶涛

同案被告人论文-陶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同案被告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同案被告人,口供,证人资格,证明力

同案被告人论文文献综述

陶涛[1](2017)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案被告人不仅是实体法上出现的概念,程序法中亦有相关的法律适用。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实体共犯与程序共犯,同时程序共犯又可以具体划分为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和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与之相对应的,同案被告人口供也可具体分为叁类:第一,同案被告人就共同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第二,同案被告人就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第叁,同案被告人就无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本文意在论述在实践中常见的案件证据不足,仅有数个被告人口供的场景下,能否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会发现问题的本质是对同案被告人在讼诉过程中证人资格的探讨,也是对其口供如何定性的探讨。各国关于证人的规定都开始慢慢地由紧向松转变,证人资格认定变松就导致在一定条件下,同案被告人是可以获得证人身份的。可惜我国关于同案被告人参与作证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同案被告人证人资格的认定在学界一直没有明确的讨论结果,同时刑诉相关法律对同案被告人作证程序以及证言采信方面亦无明确的导向,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具有争议的判决。因此研究国外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相关制度,对完善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缺陷就有了现实意义。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到底能否定案、如何定案,涉及到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定性及证明力的判断等问题,出于该问题在实践中的现实意义,必须谨慎评价。本文计划对此问题进行论述,结合域外制度与经验,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情况,提出同案被告人口供认定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同案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界定。什么是“同案被告人”,把握这个概念是开始本文书写的根基。从实体法层面分析,同案被告人指共犯;但从程序法层面分析,“同案”意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审理。此两种划分标准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中都有涉及,所以在本文中都要加以论述。这部分在对同案被告人的分类进行阐释之后,结合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特点,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范围也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同案被告人口供在审查适用中出现的缺陷。我国关于同案被告人能否具有证人资格的判定一直很暧昧,实践中对于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言性质认定有着迫切需求,但是学界却存在叁种观点的分歧,始终没能给出最终方案。我国刑事诉讼相关立法,都没有回答同案被告人能否具有证人资格、其口供是否能作为证人证言,甚至对证人资格的规定都比较模糊,没有一个明确且强制的标准。第叁部分主要是关于同案被告人口供认定的域外分析及我国可以从中获得的借鉴价值。被告人亲身经历了案件始末,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大量“一手信息”,与证人所起的作用有相似之处。这一点在同案被告人问题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案被告人到底扮演何种角色,起口供该如何定性,这些问题争议的焦点都在于其证人资格的判定。文中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叁国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以此为借鉴,寻找对我国树立完善法律规定的启发。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不同类型的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问题,也即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前面讨论过同案被告人的证人资格,但是对证人资格的判断实际上是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判断,我们讨论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还必须考察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对某个证据证明能力的肯定不能当然的得出其证明力也足够充分。具体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若同案被告人口供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实体共犯之间的口供不能成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即仅有共犯口供不能定案,需要补强证据;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口供一致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谨慎定案;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口供一致时,可以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慎重定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3-22)

郭梦月[2](2012)在《同案被告人作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案被告人的概念产生于程序法,包括实体共犯、具有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和不具有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叁类。由此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范围可以划分为叁类:对共同犯罪事实所作的口供、对存在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供、对无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供。证人资格经历了由紧到松的转变,证人资格的宽泛规定也决定了同案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有作证资格。但我国在同案被告人作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首先学术界对同案被告人证人资格的判定不明确,其次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同案被告人的证人资格及其作证程序和证言的采纳采信进行明确规定。相较而言,有关同案被告人作证的域外制度规定,对构建完善我国同案被告人作证制度则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本文在进行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同案实体共犯和有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不能具有证人资格,其对于共同犯罪事实或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的供述不能视为证人证言;无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具有证人资格,其对无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所作供述可以视为证人证言。同时对具有证人资格的同案被告人的作证程序和证言的采信提出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定予以完善,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以求完善解决我国同案被告人的作证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2-05-01)

薛培,高峰[3](2011)在《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成为证人证言》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分界定。    第一,原则上讲,同案被告人口供仍然属于口供的范畴,而不宜当做证人证言。主要原因在于:1.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证人一般与案件没有(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2-22)

黄绚[4](2010)在《同案被告人口供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证据能力,即诉讼证据资格,是指某种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提出、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它主要解决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的问题。因被告人口供具有的不稳定性、复杂性以及虚假可能性等证据特点,为确保所采用的口供真实可靠,能够作为定案(本文来源于《法治快报》期刊2010-10-19)

包宇翔,董书关[5](2009)在《浅谈同案被告人口供》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09年11期)

张凌,谢财能[6](2009)在《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依据口供作出者与口供内容的利害关系,分属于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两种证据种类。这种分类有混淆口供所属证据种类以及把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混为一谈之嫌。证据能力的判断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法、宪法基本权利等问题。证明力的判断是事实问题,法律却可以通过限制作为判断证明力依据的证据能力的条件或规定证明力判断的准则,规范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和判断结果。在我国,同案被告人口供作为证人证言,庭审中应采用调查证人证言的程序调查该口供,且该口供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同案被告人口供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无论对作出口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还是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而言,均具有证据能力;但在证明力上须有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补强证据。(本文来源于《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卷)》期刊2009-07-25)

文刚[7](2006)在《涂景新由死缓改判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海口12月24日讯(文刚)历经近8年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案近日终审落锤。曾被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数项罪名被判处死缓的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董事长涂景新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涂景新妻子王慧艳,以及其同案的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本文来源于《海南日报》期刊2006-12-25)

聂昭伟[8](2005)在《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观点认为,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证人资格。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资格的扩张,案件的利害关系逐渐与证人资格脱离开来,同案被告人开始取得了作证的资格,其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当然,同案被告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强弱影响到其证言的证明力。具体来说,同案共犯之间由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而同案非共犯以及非同案共犯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口供证明力较强,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5年06期)

邹涛[9](2005)在《仅依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定罪不妥》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少数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此外无其他证据,而被司法机关予以定案的情况。笔者以为,这实属不妥。仅根据能相互印证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定案,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毕竟能相互印证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并不必然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从程序法方面来说(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5/08/08)

冯慧[10](2004)在《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须证据补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因此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向来要求应慎重使用。但是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口供的作用的确非常重要,甚至举足轻重。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问题更是成为实践中(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4-03-31)

同案被告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同案被告人的概念产生于程序法,包括实体共犯、具有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和不具有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叁类。由此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范围可以划分为叁类:对共同犯罪事实所作的口供、对存在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供、对无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供。证人资格经历了由紧到松的转变,证人资格的宽泛规定也决定了同案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有作证资格。但我国在同案被告人作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首先学术界对同案被告人证人资格的判定不明确,其次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同案被告人的证人资格及其作证程序和证言的采纳采信进行明确规定。相较而言,有关同案被告人作证的域外制度规定,对构建完善我国同案被告人作证制度则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本文在进行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同案实体共犯和有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不能具有证人资格,其对于共同犯罪事实或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的供述不能视为证人证言;无牵连关系的程序共犯具有证人资格,其对无牵连关系的犯罪事实所作供述可以视为证人证言。同时对具有证人资格的同案被告人的作证程序和证言的采信提出一系列具体法律规定予以完善,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以求完善解决我国同案被告人的作证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同案被告人论文参考文献

[1].陶涛.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认定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2].郭梦月.同案被告人作证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薛培,高峰.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成为证人证言[N].检察日报.2011

[4].黄绚.同案被告人口供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N].法治快报.2010

[5].包宇翔,董书关.浅谈同案被告人口供[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

[6].张凌,谢财能.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论[C].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卷).2009

[7].文刚.涂景新由死缓改判无罪[N].海南日报.2006

[8].聂昭伟.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研究[J].现代法学.2005

[9].邹涛.仅依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定罪不妥[N].检察日报.2005

[10].冯慧.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须证据补强[N].检察日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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