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纵向垄断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合理性原则,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
纵向垄断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姜程[1](2019)在《浅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期间遇到诸多问题。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为例,同样涉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的认定原则往往带来不同的结果,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为此,笔者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以期探寻出一条可行的规制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查凯凯[2](2019)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却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2013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纵向价格垄断案件,由于经济分析和法律适用理论的分歧,导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这些纵向价格垄断案件的判定上和法院出现重大分歧,引起公众质疑。因此,明确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时的操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致力于通过具体案例和学界理论的结合,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的完善提供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9年08期)
焦海涛[3](2019)在《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只能依靠《反垄断法》第14条的"兜底条款"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这种分解规制的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障碍与冲突,不足以解决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风险。难题的形成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14条未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予以列举,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各种理论障碍与现实难题,第17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又具有较高的适用门槛。可行的改进路径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进行修正:通过增加列举与语言改造,扩大现行法对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范围;借鉴欧盟做法,以安全港和核心限制为标准,确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推定豁免与个案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模式。(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孙晋,兰海彬[4](2019)在《汽车行业纵向垄断行为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夯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反垄断执法部门“叁合一”的背景下,反垄断执法部门持续发力查处一些行业垄断乱象,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依(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6-25)
邵甜甜[5](2019)在《总局对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处罚1.628亿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邵甜甜)6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消息,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同日,长安福特发表声明称,充分尊重并坚决执行处罚决定。据悉,市场监管总局对长(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报》期刊2019-06-06)
林丽鹂[6](2019)在《1.628亿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处罚长安福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6月5日电 (林丽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据介绍,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9-06-06)
张昊,高树涛[7](2019)在《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垄断协议作为不当竞争的重要表现方式,为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所普遍禁止,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违法性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原因在于纵向垄断协议有着双重属性,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高度概括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对纵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文章分别分析纵向垄断协议双重属性、构成要件及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以期厘顺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丁茂中[8](2019)在《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其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当经营者实施的是维持转售价格以外的行为时,仅仅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叁项的规定,我们通常难以对之进行作出精确的定性。若要精确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就必须另外结合垄断协议的定义条款,而这必将产生诸多的逻辑分裂问题。即便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忽视潜在的逻辑分裂问题,结合垄断协议的定义条款来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依旧面临更为棘手的法律问题。而且就国内外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非常有限,我们很难进行精确的范围缩减与目标定位。因此,在《反垄断法》必须存有类似兜底条款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对此应当最大限度的秉持谦抑性。即使是确实需要依法进行规制适用,也应当在通过发布指南对此作出非常明确的指引前提下才适宜进行个案查办。(本文来源于《竞争政策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王薇[9](2019)在《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反垄断法体制中,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一直是反垄断法研究的关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纵向垄断协议所引发的国内市场秩序混乱令人堪忧。在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学理上的概念论述与类型分析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目前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对现有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尝试结合发达国家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性、可行性的建议,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艺玶[10](2019)在《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司法救济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私人诉讼具有补偿性、惩罚性、阻却性的功能。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有效的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实现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有助于阻吓潜在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最终实现对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赋予特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基于反垄断私人诉讼对公共利益维护作用的考量。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提供司法救济具备可行性。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除了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还可以通过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获得司法救济。在具体的救济路径选择中,参与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诉请赔偿,较之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更为合适。(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纵向垄断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却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2013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纵向价格垄断案件,由于经济分析和法律适用理论的分歧,导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这些纵向价格垄断案件的判定上和法院出现重大分歧,引起公众质疑。因此,明确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时的操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致力于通过具体案例和学界理论的结合,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的完善提供相关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纵向垄断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姜程.浅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J].法制博览.2019
[2].查凯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9
[3].焦海涛.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与出路[J].现代法学.2019
[4].孙晋,兰海彬.汽车行业纵向垄断行为如何认定?[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5].邵甜甜.总局对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处罚1.628亿元[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
[6].林丽鹂.1.628亿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处罚长安福特[N].人民日报.2019
[7].张昊,高树涛.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9
[8].丁茂中.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其出路[J].竞争政策研究.2019
[9].王薇.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10].王艺玶.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司法救济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J].研究生法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