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梅伯辰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梅伯辰

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梅伯辰[1](2019)在《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常见做法就是通过转移财产至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来规避执行,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只有被执行人,此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能否被执行;如果能够被执行,能否直接裁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裁定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再执行;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的处理方法不一,这种现象给法院执行机构正常履职带来很大困难。由此导致大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部分地方法院基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执行结案的需要,采取了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或者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财产的方式,实现了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但可能损害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关于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途径,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样不够完善。要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就必须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提出能够兼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和保护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权利的解决方案。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我国法律规定无法满足目前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案件,需要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的方式和程序、完善被执行人配偶权利救济途径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当前,需要执行夫妻财产的案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亦存在必要性和理论依据。通过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现行规定以及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的不同做法,可以得知各地法院大致采取不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告知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裁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四种执行模式。分析各种做法利弊,为了更好的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审查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方式更为符合我国实际。在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制度的问题上,目前我国主要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明确、善意被执行人配偶救济途径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四个基本问题。为了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人权利,解决这些制约执行程序高效运行的问题,应当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制度。首先,应当赋予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性质及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力;其次,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接着,为了避免损害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应当完善执行行为损害其权利时的救济途径;最后,通过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正确执行再上一道保险。(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11-01)

蒋冬梅,曾茵茵[2](2018)在《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对于离婚中弱势一方难以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如果不从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则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进而影响到夫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单良超[3](2018)在《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叁)》)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首次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但实施七年来,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婚内要求分割夫妻财产的案件不足百件,该司法解释并未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而且司法实践中对该观点也充满分歧。基于此,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理论着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和法定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指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立法问题和司法现状,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作法,在适用情形、申请主体、债权人保护、分割效力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际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缪宇[4](2018)在《美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以美国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州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采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州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模式包括管理模式、夫妻共同债务模式和分割模式。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体利益负担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人个人财产负责,已经成了各州的共识。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为夫妻共同体利益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负责,各州态度不一。这体现了各州对债务人的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同侧重。改革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应当承认债务人的配偶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责,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也能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应做适当修改。(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2期)

吕德天[5](2018)在《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过规定分割理由和分割方法来解决夫妻个人对共同财产使用的争议,一方面它保护了夫妻个人对共同财产的合理使用权,另一方面它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以至于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进行研究,介绍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的法律渊源,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4条的适用情况,进而对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进行反思,提出解决现实问题和完善制度的相关意见。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进行概述。本部分在论述了该制度的定义之后,探索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同时分析了学者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4条性质的不同观点,笔者赞同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观点,而不是创立了一个新的制度。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4条的适用问题。结合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本条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对其规定的适用前提和两项具体适用情形进行详细解释,以求能够在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第叁部分为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的反思。指出该制度作为一个完整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缺少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原则,财产分割事由较狭窄,财产分割方法不明确。根据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的相关建议:在财产分割的原则上,增加维持夫妻关系原则和分割必要性原则;在财产分割事由上,扩大分割事由,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法定情形;在财产分割方法上,要明确分割方法,在分割夫妻唯一的共同共有房产时,建议采用按份共有的方法。通过这些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婚姻的完整性,维护家庭的稳定性。第四部分为结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林鑫[6](2018)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中最主要的物质基础,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秩序的维护都非常重要。当前,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条件日渐充裕,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与类型日新月异,重大的离婚财产纠纷也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笔者试图以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现在社会纷繁复杂的生活实际为基础,通过对现有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实证研究,寻找目前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大致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全新的思路。本文除前言与结语,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基本理论概述,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认定标准与法定类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可从主体标准、时间标准、来源标准叁个层面出发。第二章主要结合域外法阐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与基本方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因总体上分为基于离婚分割财产、基于夫妻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基于重大事由分割财产。分割方法根据物的性质分为实物分割、作价分割与变价分割;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的原则散见于婚姻法律与司法解释之中,主要有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标准,即“合意标准”与“目的标准”,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第叁章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实证研究。收集2012至2016年间全国法院受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情况和个案判决书,分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问题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原则不当、过错与财产第四章针对实证研究数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思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均等原则适用不当;照顾女方原则和照顾子女原则适用相对较少;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狭窄;婚姻过错行为界定不明。予以完善的思路主要有确立公平原则;明确各原则适用位阶;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规定触发夫妻共同财产倾斜分割的过错行为;构建家务劳动认定规则。(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3-01)

杨春艳[7](2016)在《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进步的今天,人们家庭生活、文化素养、精神追求的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随着世界观、价值观的转变以及妇女经济地位越来越独立自主,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尤其是妻子一方的财产数量明显增多,家庭各个主体之间相对的独立性也有了很大加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渐趋弱化,直接带来的社会现象便是离婚率的持续增高,随之出现的是一个现实问题——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的认定调整,是生活正常运行、婚姻和谐、以及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一直都不是太完备,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新《婚姻法》,其中重新审视、修改和完备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但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仍然存在许多急需研究解决完善的各类问题。在本文中运用了理论叙述、联系实际、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立法上的缺陷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补充完善的意见建本文主要分四章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比较、不足以及完善进行了阐述。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基本理论一章中主要从概念特点、基础意义、内容和历史沿革四个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法律基础、现实意义、内容种类、国内外历史沿革等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详细叙述。第二章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国外、我国诸法域的适用分别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立法方式的启示等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叁章主要是剖析了我国关于共同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我认为存在立法不系统,缺乏通则性的规定;体系不完整,没有成熟的立法结构;夫妻债务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不明确;无形财产方面期待利益问题不够清晰;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认定问题不明确几个方面的缺陷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补充和完善。在第四章中通过前面叁部分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需补充完善的几点结论,分别是:设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相关通则性的规定;加强夫妻债务承担问题的制度完善;设立并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中可期待利益的补偿制度;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制度加以完善,并在文中就完善方案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6-12-01)

刘先玉[8](2016)在《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若干问题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在不断开放,在全国各级法院新接收的案件中,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家庭经济纠纷等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其中,新收的离婚一审案件同比上升了5%,登记解除婚姻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同比上升了21%。另外,关于夫妻婚前的房贷、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夫妻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等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在案件中得到了集中反映,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婚姻法规和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就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2期)

张爽[9](2016)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中的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夫妻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立法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分散规定于家庭关系和离婚制度部分,且现有规定已经难以充分反映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的客观需要。适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进行专章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对婚姻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全面调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冯静雯[10](2016)在《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经济意识的增强,使得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物质财富在数量上不断累积,在形态上不断扩宽,在来源上更加多元,这也使得夫妻之间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在数量上不断增加,案情上愈加复杂多样。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多为争议的焦点,为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现实需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其中第四条被认为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财产诉讼的明确表态,然而司法解释也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运用在实践中充满艰难和分歧。例如国内在处理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过窄,法条中虽列举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等几种方式,但不足以涵盖现实中夫妻双方一方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而导致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损的全部方式;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公示,也没有现实可行的夫妻财产公示登记制度,对于提到的第叁人交易安全也没有相应的权利和救济措施等。目前我国关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立法及配套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决更多的是倚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平等仍有所偏颇。本文从梳理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有关理念和基础理论出发,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参照与借鉴国外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结合与之相关的典型案例,对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分割原则、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等方面进行考量探究,对完善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6-06-30)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对于离婚中弱势一方难以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如果不从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则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进而影响到夫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梅伯辰.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9

[2].蒋冬梅,曾茵茵.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3].单良超.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8

[4].缪宇.美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以美国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州为中心[J].法学家.2018

[5].吕德天.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林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厦门大学.2018

[7].杨春艳.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D].河北大学.2016

[8].刘先玉.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若干问题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

[9].张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10].冯静雯.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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