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完善
刑事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邱晋之[1](2018)在《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公民精神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是民主法治的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自身的缺陷也逐渐显露。直至今日,各地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依旧莫衷一是,引发了广泛争议,严重影响制度目标和价值的实现。因此对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寻解决路径和方式,迫在眉睫,意义深远。本文立足于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力求通过实证分析,剖析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提出可行性建议,期以对制度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理论分析,明确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从人权理念兴起、法治精神重塑以及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背景解析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以探求人权实现的现实保障和实质正义复归的可行路径。第二章从立法进程和司法实践两方面介绍制度情况。回顾我国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萌芽、摸索和成型阶段,并通过刑事赔偿案件实证分析,解析制度困境。第叁章是对域外制度的经验借鉴。日本和美国分别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二者均对刑事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相关规定,无论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对我国有很多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制度的完善路径。从完善原则入手,提出由抚慰转向补偿功能定位、明晰“严重后果”认定标准和证明规则、科学构建计算方法、完善救济路径等四个方面完善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10-01)
范思嘉[2](2018)在《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认知活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一些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认知上的错误,继而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产生了侵害。刑事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公民因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而遭受的损害,以及进一步监督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刑事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是“迟到的正义”,是对司法行为的补救,在维护司法公正、缓和社会矛盾、监督权力行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且对其他国家的刑事赔偿制度进行比较考察,总结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涵义、特点和历史沿革进行梳理。首先,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概念,将以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刑事赔偿与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进行区分。其次,介绍了刑事赔偿制度的叁个特点。最后,回顾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逐步发展历程,以及对继续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展望。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现状和若干问题展开探讨。如封闭列举式赔偿范围限制了受害人权利的有效救济,赔偿标准缺乏地方差异化无助于赔偿与损失的契合,赔偿程序的不合理设置阻碍受害人索赔等。从我国当前刑事赔偿制度的客观现实出发,将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归纳。第叁部分是对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分析比较。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考察对象,分析这两国在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方面与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差异,以及他国制度可供我国学习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针对前文所分析的制度尚存缺陷并结合外国先进法治经验,本文最后从拓宽赔偿范围、细化赔偿标准、改良赔偿程序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韩雪[3](2017)在《浅议两高《刑事赔偿解释》对刑事赔偿制度发展的推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随着人权保障的提高和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与其法律体制相适应的刑事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法律,依靠“有法律从法律,没有法律从政策”的方式(本文来源于《天津政法报》期刊2017-10-10)
黄银婷[4](2017)在《浅谈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2010、2012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以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文章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进行了实体和程序上的客观分析,提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有待改善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7期)
王承强[5](2017)在《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赔偿是迟到的正义,其宗旨为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制度并未达到其应然的宗旨,存在权利救济不全面,权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但正是冤假错案的刑事赔偿,这种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的博弈过程促进了刑事赔偿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促进了司法的不停进步。正如卡多佐所诉,我们不可能编织覆盖一切的法律之网,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在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还能够释放更大的正义能量。本文的第一大部分通过回顾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历程,反映“佘祥林”、“躲猫猫”、“胥敬祥”等冤假错案在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发展进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反映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不断进步的司法历程。本文的第二大部分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为公众热议的新的重大冤假错案,发现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探寻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可能。第二部分通过以下案件的反思来实现:通过“宋杨禄案”反思刑事赔偿范围的不周延,发现轻罪重判未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缺失的问题,分析轻罪重判超期羁押未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原因,轻罪重判超期羁押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可行性,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通过“念斌案”反思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不全面,发现刑事被害人救济缺失的问题,分析刑事被害人未被广泛纳入刑事赔偿请求人的原因,探索刑事司法不作为侵权刑事被害人纳入刑事赔偿请求人可行性。通过“朱红蔚案”、“呼格案”、“陈信滔案”、“聂树斌案”反思刑事赔偿标准关于直接损失赔偿的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慰抚性原则存在的现实问题;发现我国刑事赔偿标准直接损失难于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于量化、慰抚性原则已不能解决刑事赔偿实践等问题;进而提出确定客观损失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量化、刑事赔偿计算标准参照民事赔偿的可行性,并提出引入惩罚性原则的的建议。通过进一步探讨陈信滔案,发现我国刑事赔偿存在程序不合理、受害人难于求偿的问题,尝试构建刑事赔偿诉讼程序。(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7-05-01)
龙建明[6](2016)在《刑事赔偿制度现状反思与完善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受"重打击,轻保护"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设计表现出对赔偿归责采取严格限定的结果责任、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标准可操作性差、赔偿义务机关不中立及赔偿程序行政化突出等缺陷。对此,应重设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发挥赔偿制度功能;扩大刑事赔偿范围,使受侵害权利得以救济;细化刑事赔偿标准,防范权力主体恣意妄为;重设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保救济程序正义;重构刑事赔偿程序,增强司法化程序要素,以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更好地防范权力与保障权利。(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2期)
李恩镇,李留阳[7](2016)在《新刑事赔偿制度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之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更好理解和把握"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解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以确保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刑事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公民导刊》期刊2016年11期)
鲍琳姝[8](2016)在《国家刑事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内容也得到了增加,最为突出的亮点内容便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增添代表着在我国法律层面与公民生活层面中公民的精神性权益也同样受到了愈来愈多的关注与重视,也标志着我国公民的民主人权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同时,新《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比较抽象概括,范畴过窄,标准不明确,这就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中,不易施行。本文结合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目标和本身存在的缺陷,及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国家刑事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本文的观点和构想能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刑事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本文正文中,一共有叁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首先阐述精神损害的定义,然后对国家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概念进行阐述,接着引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在国家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入法过程,并将国家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比对其联系及差异,为后文讨论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作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况,分析实践存在不足和弊端,包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计算标准无成文规定,权利请求权人单一,归责原则有缺陷等,并分析了其原因。第叁部分的内容就是对于第二部分指出的制度缺陷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构想,包括采用结果归责原则为主,违法归责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扩大赔偿范围包括将精神抚慰扩大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将精神损害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刑事案件的所有阶段,扩大侵权形式的范围,比如将刑事强制措施全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轻罪重判、存疑不起诉也纳入赔偿范围,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原则,应坚持公平合理,精神抚慰与金钱赔偿相结合原则,立法限制与法官酌定原则,并对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通过例举现有的相关规则方法,提出了相对来说比较适宜我国采用的方法,总的来说就是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综合考量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机关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侵权机关是否积极认错以及受害人是否谅解等因素,最终确定一个最合适的赔偿计算标准。(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5-30)
何君[9](2016)在《迈向法治的刑事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按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被关注度和社会影响极高;故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依法处理好冤错案件的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王雅[10](2015)在《浅议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进步与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刑事罪行都可能会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失,包括人身伤亡、精神伤害和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会令无辜人员伤亡,导致私人和社会损失。侦破罪行的过程及审理犯罪时,也会对有关人士造成不便及经济损失。遭检控但最终被裁定无罪的被告人,在调查及审讯过程中会蒙受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无辜但遭错误定罪的人,因要服刑所蒙受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损失更会是非常巨大。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去处理刑事罪行及执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就损失作出适当赔偿,执行公义就会遇到困难和阻滞。受害人、其家人及朋友在没有适当途径取得赔偿时,极可能会采取他们认为合适但未经规限及限制的手段和方法去争取赔偿,这些行为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及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的治安及公共秩序,有违法治原则和精神。因此,一个完善的刑事赔偿制度,不但是法治和公义的基石,更对解决社会的纠纷及维护社会的安宁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论文采用比较法和理论分析法,结合两个案例简述中国现行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进步与不足,从国家刑事赔偿基本理论入手,主要从精神损害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两方面探讨,借鉴与学习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制度,以强化和改善我国现行刑事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3)
刑事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认知活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一些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认知上的错误,继而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产生了侵害。刑事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公民因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而遭受的损害,以及进一步监督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刑事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是“迟到的正义”,是对司法行为的补救,在维护司法公正、缓和社会矛盾、监督权力行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且对其他国家的刑事赔偿制度进行比较考察,总结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涵义、特点和历史沿革进行梳理。首先,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概念,将以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刑事赔偿与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进行区分。其次,介绍了刑事赔偿制度的叁个特点。最后,回顾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逐步发展历程,以及对继续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展望。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现状和若干问题展开探讨。如封闭列举式赔偿范围限制了受害人权利的有效救济,赔偿标准缺乏地方差异化无助于赔偿与损失的契合,赔偿程序的不合理设置阻碍受害人索赔等。从我国当前刑事赔偿制度的客观现实出发,将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归纳。第叁部分是对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分析比较。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考察对象,分析这两国在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方面与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差异,以及他国制度可供我国学习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针对前文所分析的制度尚存缺陷并结合外国先进法治经验,本文最后从拓宽赔偿范围、细化赔偿标准、改良赔偿程序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邱晋之.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D].厦门大学.2018
[2].范思嘉.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D].海南大学.2018
[3].韩雪.浅议两高《刑事赔偿解释》对刑事赔偿制度发展的推动[N].天津政法报.2017
[4].黄银婷.浅谈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7
[5].王承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D].江西理工大学.2017
[6].龙建明.刑事赔偿制度现状反思与完善进路[J].广西社会科学.2016
[7].李恩镇,李留阳.新刑事赔偿制度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之影响[J].公民导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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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雅.浅议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进步与不足[D].山东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