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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我国建筑工程快速发展,在工程造价中,合理的投标报价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本和进度,还会影响到项目建设的质量,因此对投标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合理性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议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中,明确要求评审专家对各分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同时在清单计价条例中,设置合理单价计不合理单价之间的幅度,以及对不合理计价清单项数量变化的调价办法。
关键词:工程造价;合理单价;计价争议
引言
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工程造价中,因不合理投标单价导致的工程变更计价争议,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因此需要进行典型性分析,明确各方利益和风险的界定方案。
1案例分析
广州某公司分段切割一期工程,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电力电缆YJV-1KV-3*150+1*70清单工程量100m,投标报价5256元/m,分项造价525600元。因工程变更为1000m。可以看出其中投标单价5256元/m,为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发包方认为本项应按修正后单价525.6元/m作为结算单价,结算造价为52.56万元。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中有适用工程变更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应按投标单价5256元/m作为结算单价,结算造价为525.6万元,双方争议结算金额相差10倍。本工程结算的争议在于风险界定不清,因报价失误导致的工程变更计价依据不明确。常规的处理办法为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释义与解读7.2.1款注释第2条注意事项“针对当期工程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事项约定不清楚、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本条特别规定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9.6.2款“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得出超出或减少超过原合同清单工程量的15%部分按原投标单价计价,超过15%以上部分按合理单价计价,则计算本项结算造价为100m×1.15×5256元/m+(1000m-100m×1.15)×525.6元/m=1069596元。但是要注意以上规定的是工程单价合理时的调整办法,《清单计价规范》释义与解读中9.6.1款说明“因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如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所以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方法。”可见因工程量偏差调整单价是因为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导致的,其中暗示着原综合单价应为一个合理单价。因此按计价合理性原则工程量偏差15%内的部分应执行合理单价,否则有失《清单计价规范》公平的原则;超过15%部分可以执行合理单价或在合理单价基础上由合同双方约定调整幅度θ;原清单工程量100m,投标报价5256.3元/m,为约定合同价的组成部分,故本部分单价不变。因此本项结算造价应为100m×5256.3元/m+100m×0.15×525.63元/m+(1000m-100m×1.15)×525.63元/m×(1-θ)≦998697元。
2解决途径
2.1途径一
针对以上案例的详细研究,参照《清单计价标准》规定,确定几种风险科学分摊法。(1)由于报价失误太高或太低且项目量增多或减少不超出15%时,增多或减少部分通过合理单价计价:
C=P1×W1+Pc×(Wc-W1)(1)
式中:C为项目造价,P1为清单计价,W1为清单项目量,Pc为科学单价,Wc为变更后项目量(下同)。
(2)因为报价错误太高和太低,且建筑量增多>15%时,增多≤15%的部分选择科学单价计价,>15%的部分选择科学单价×(1-合同规定或协商设置下浮率θ)报价:
C=P1×W1+Pc×W1×15%+Pc×(Wc-W1×1.15)(1-θ)(2)
式中:θ表示建筑量增加使得整个造价分摊至整个单价的下浮率。
(3)计价错误太高或太低且项目量降低>15%时,降低≤15%的部分选择科学单价计价,>15%的部分选择科学单价×(1+合同规定或协商设指上浮率θ)报价:
C=P1•W1-Pc×W1×15%-Pc×(W1×0.85-Wc)×(1+θ)(3)
式中:θ表示建筑量减少造成整个造价分摊至整个单价的上浮率
2.2途径二
兼顾途径一对施工方计价失误及评标组织评标不准确的风险物约束方式,不能参加市场竞争与端正招投标活动各方服务态度。所以能看为超过科学要求内的不均衡计价,故参考招标文件及建筑合同不均衡报价的内容,能基于以上合理单价融入规定的不均衡报价内容后的单价来调节合理单位,确定以下风险调控分摊法。
(1)计价失误太高和太低,且建筑量增加或下降<15%时,增多或下降部分以修整合理单价计价。Px=Pc×(1+β),C=P1×W1+Px•(Wc-W1),建筑量增加≤15%时,因业主方面因素;C=P1×W1-Px×(W1-Wc),项目量降低不够15%时,应施工单位原因。Px=Pc×(1-β),C=P1×W1+Px×((W1-Wc)),项目量增加不够15%时,因施工单位原因;C=P1×W1-Px×(W1-Wc),项目量降低不够15%时,应业主的原因。其中,β表示不均衡计价规定科学幅度。
(2)计价错误太高或太低且建筑量增多>15%时,增多≤15%的部分按修
整单价报价增加,>15%的部分按修整合理单价×(1-合同规定或协商规定下浮率θ)报价。Px=Pc×(1+β),C=P1×W1+15%×Px×W1+Px×(Wc-W1×1.15)
(1-θ),因施工单位原因;Px=Pc×(1-β),C=P1×W1+15%×Px×W1+Px×(Wc-
W1×1.15)(1-θ),因业主的原因。其中,θ表示项目量减少造成综合造价分摊到整体单价的上浮率。
3工程造价中定义合理单价的意义
(1)避免由于单价太高或者太低,利益方恶意追加工程量或者减少工程量,导致工程成本增大,造成利益输送或风险转移,引发不正当竞争。
(2)对不合理单价与合理单价幅度的界定,可减少施工现场对工程量的争议,避免因不合理报价导致的利润过低,而淡薄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意识。
(3)有助于减少社会成本,提升工作效率。防止了招标商、审查部门、投标商的反复预算,节约了人力、财力,而且减少了时间。
(4)政府不再干涉单位报价,业务选取施工方的重要标准即单位报价,报价愈低,中标的机遇就会越大,所以,有助于项目造价控制
结语
防止因报价单价过高,利益方故意追加工程量,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方故意减少工程量,导致恶意风险转移。防止因报价单价过低,利益方故意追加工程量,导致恶意风险转移;利益方故意减少工程量,导致利益输送。(2)对不合理投标单价过高或过低(或超过约定幅度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工程变更计价争议处理中,单价调整的合理幅度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其风险分担应有一个合理的办法的必要性论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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