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正当性论文-孙珺涛,黄明儒

入罪正当性论文-孙珺涛,黄明儒

导读:本文包含了入罪正当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犯,金融犯罪,高利转贷罪,正当性

入罪正当性论文文献综述

孙珺涛,黄明儒[1](2018)在《行政犯视野下高利转贷入罪的正当性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高利转贷罪是1997年《刑法》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高利转贷行为并未纳入刑法规制。1979年《刑法》中涉及金融犯罪的仅有第122条伪造、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与第123条伪造有价证券罪两条。为了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制定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该决定取代了1979年《刑法》中涉及金融犯罪的规定,增(本文来源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姜子倩[2](2016)在《替考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将替考行为入罪具有正当性。但应对其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被替考者的行为适用行政法足以进行规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犯罪化范围过广,应对替他人参加考试和让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进行限制解释。代替考试罪的侵害法益是考试秩序,犯罪化的重点应是组织化、集团化的替考行为;从考试范围的规定来看,以法的效力位阶为标准进行划分具有合理性。考试秩序可以具体理解为涉及国家和社会发展底线,可还原成个人的福利性利益的具有长远性、稳定性、指向公共利益的秩序类型。(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6年03期)

廉波[3](2015)在《论网络谣言入罪的正当性—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谣言入罪应重视犯罪化的正当性,以存在"法益侵害"为正当性的依据,平衡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但是犯罪圈的划定值得商榷,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能被清晰地界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有可能演变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5年32期)

骆正言[4](2014)在《冷漠即是残忍——论不救助入罪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只要略有知觉的人,都知道类似小悦悦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围观弃婴"[1]"牵尸要价"[2]……还能列举一大串。灾难、不幸、困境引来的不是同情,不是救援,却是冷漠、无情,甚至残忍。有识之士虽已大声疾呼,希望民众提高个人修养,然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就同居民的消费指数一样始终低位徘徊。修身呀修身!不错,人民是应该修身的,但要有一个鼓励修身,至少是不打击修身的环境,才能够安心修(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郭敏峰[5](2013)在《虚拟暴力:归罪抑或入罪——增设网络暴力罪的正当性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有许多民事和行政上的救济手段,也有一些刑事归口定罪的惩罚措施,但刑法的规定是零散的和片面的,对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科以刑罚不足以遏制或惩罚的网络暴力行为束手无策。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网络暴力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单独入罪,增设网络暴力罪。(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杨妮妮[6](2013)在《“见危不救”入罪的正当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2001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然而直到今天"见危不救"仍未能入罪。如今公民道德素质普遍下降,见危不救紧靠道德谴责已达不到应由的社会效果,"见危不救"入罪已有其正当性和紧迫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0期)

柳忠卫[7](2012)在《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入罪的合理性,二是入罪的必要性。确保刑法预防功能的实现以及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说明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合理性。法益侵害的严重性以及动用刑罚的必要性说明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的罪名体系无法涵盖危险驾驶行为。(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周志彬,于阳[8](2011)在《枉法仲裁入罪的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标志着刑法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即"枉法仲裁罪"。本文试对枉法仲裁入罪的正当性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就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裨益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一、枉法仲裁是否需要刑法规制的争论无论是草案阶段,还是正式颁布实施之后,社会各界对是否应该用刑法(本文来源于《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2011年度)》期刊2011-08-19)

王亚玲,欧华军[9](2010)在《论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以醉酒驾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过失危险行为,将其规定为犯罪有合理的基础和根据,一是能够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二是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相契合;叁是并未违反信赖原则和允许的危险理论。因此,应该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0年12期)

刘海云[10](2010)在《试论“性贿赂”入罪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性贿赂”作为非物质性贿赂的典型代表,在现实生活中极其普遍,它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种权色交易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其诱惑力和危害性甚至已超过财物贿赂,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尚且没有看到有关“性贿赂”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这种行为日益泛滥,犯罪分子日益猖獗,造就了数不清的好色官员,激起极大民愤。因此,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尽快将“性贿赂”入罪以完善刑法、惩罚犯罪。本文认为“性贿赂”入罪具有正当性,首先从贿赂罪谈起,列出了“性贿赂”入罪的几点理由,并且对一些主要的反对观点进行了评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性贿赂”入罪的一些法律构想。(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0-04-01)

入罪正当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将替考行为入罪具有正当性。但应对其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被替考者的行为适用行政法足以进行规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犯罪化范围过广,应对替他人参加考试和让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进行限制解释。代替考试罪的侵害法益是考试秩序,犯罪化的重点应是组织化、集团化的替考行为;从考试范围的规定来看,以法的效力位阶为标准进行划分具有合理性。考试秩序可以具体理解为涉及国家和社会发展底线,可还原成个人的福利性利益的具有长远性、稳定性、指向公共利益的秩序类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入罪正当性论文参考文献

[1].孙珺涛,黄明儒.行政犯视野下高利转贷入罪的正当性检视[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8

[2].姜子倩.替考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限度[J].学术探索.2016

[3].廉波.论网络谣言入罪的正当性—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J].人民论坛.2015

[4].骆正言.冷漠即是残忍——论不救助入罪的正当性[J].刑事法评论.2014

[5].郭敏峰.虚拟暴力:归罪抑或入罪——增设网络暴力罪的正当性考量[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杨妮妮.“见危不救”入罪的正当性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7].柳忠卫.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与必要性[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

[8].周志彬,于阳.枉法仲裁入罪的正当性分析[C].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2011年度).2011

[9].王亚玲,欧华军.论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以醉酒驾驶为例[J].新西部.2010

[10].刘海云.试论“性贿赂”入罪的正当性[D].苏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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