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化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体性,德育社会化,大学生
社会化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杨浩英[1](2015)在《大学生德育社会化主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德育与社会的关系、人与德育社会化的关系出发,探讨发挥大学生德育社会化主体性的基础、核心内容及实践意义,梳理高校德育社会化实践的根据,提出可操作性途径,切实提高德育的实践效度。(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14期)
陈超[2](2015)在《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调解机制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说20世纪初西方的哲学思潮与法律制度让中国认识到了自己的边缘地位,那么如今的全球化与市场经济则将中国完全卷入了世界体系之中。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不同时代和语境下对任何一个概念或问题的解读可以说都是常谈常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城市化进程中,调解所扮演的角色也因时而异。传统的调解被视为“东方经验”,虽得到了不少国内外学者的赞誉,却也因其与法治的内涵以及司法程序的价值定位有许多相悖之处而受到诟病。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司法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具体实践和学理探讨总有脱节之处。尽管学界、律师界等领域对调解的争议和质疑声不断,然而,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调解的规定不减反增: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样一个“新术语”;第133条有关案件分流的规定中,调解程序成为选择之一;第194条和195条将《人民调解法》中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与申请执行程序的规定吸收入法;司法解释中第225条新规定的庭前会议中“调解”成为必经程序;甚至由中院管辖的公益诉讼都规定可适用调解结案。可以说,在中国社会转型和快速现代化过程中,有关调解的探索与争鸣不仅没有结束,对它进行重新解读和价值定位反而迫在眉睫。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去探究调解这样一个被反复讨论过的问题,已有不少前人学者做过尝试,本文是在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的尝试与探索。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调解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背后隐藏更多的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本文以调解社会化的模式为论述中心,以调解社会化主体的历时发展为研究线索,试图对这一制度以“存在即合理”的实用主义态度进行重新阐释,与其说是新视角,不如说是一种对我国司法实际状况的诚恳解读。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四章成文。第一部分为我国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概述,在理论研究之前,首先对整个文章频繁使用的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作出界定,并明确了本文的分析角度和逻辑起点。第一章详细阐释了我国传统调解社会化的概念,虽冠以传统中国的概念,但时间限于晚清,向前追溯最多止于明末,是在前人学者实证研究和田野调查基础上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具体内容又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传统社会调解社会化模式。首先说明传统中国的“合和”观念和“厌讼”文化与司法实践存在着背离;在此基础上,以清末的“官批民调”为代表,以官方“批词”内容为考察对象,详细阐释了传统调解社会化的主体类型和案件类型,其中调解社会化的主体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和线索。第二节对传统调解社会化几类主体及其特征进行了论述,既分别对宗族、乡绅等作为调解社会化主体的社会组织或社会阶层各自的特征作出阐释,也对他们的重要共同特征予以概括,并廓清了他们在发挥社会功能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为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做好了理论铺垫也说明了实践价值。第二部分共两节,分别介绍了调解社会化主体的变迁过程与调解社会化模式在我国现代社会中的重现。第一节对几位前人学者的田野调查研究成果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总结:传统的调解社会化主体经历了民国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农村集体化的改造以及改革开放,因城乡社会结构的嬗变和国家行政力量的不断渗透,原有的乡绅、保甲或中人逐渐消失,而宗族也因本身内聚力强弱不同而在不同程度上被正式的国家官僚科层取代。传统的社会矛盾以及传统调解社会化职能是否也随着这些团体和阶层的消失而消失是本文要探究的问题。第二节以上海市为例,着重分析了委托调解这一人民调解的形式,通过对委托调解立法的社会背景、立法时间、立法目的以及承担委托调解职能的两类主体——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属性和功能的分析,揭示出委托调解模式实际上是对传统调解社会化模式再次利用。最后,得出了现有的委托调解等社会化形式实际上是行政牺牲司法,并对本文中的调解社会化含义进行了界定。第叁部分是为本文设定的现代调解社会化模式转型探索理论基础,内容又分为叁节。第一节从“权利意味着成本和救济”这一实用主义命题出发,对委托调解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剖析,指出委托调解的性质实际上是代替正式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议价功能的临时措施。第二节通过对社会控制系统、非正式制度的问责机制及其必要条件的分析,指出当今中国社会信用系统和声誉机制的缺失是社会组织解纷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调解社会化的主要障碍之一,而这些社会“共同信念”的形成依赖高度的社会专业分工和多层次的社会组织结构。第叁节通过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得以形成所依赖的系统符号的阐释,认为新的信任形式和声誉机制开始由信仰“人格”抽象符号转向依赖“非人格”的抽象符号;并指出这种非人格抽象符号的代表是“专家系统”(但不限于也非充分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社会化新型主体形成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条件包括重要的两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和专家意见的形成与互动。第四章即最后一部分,为我国调解社会化的转型提供了可能的路径,具体又包括主体转变路径和程序选择路径两节。在调解社会化主体转变路径中,本文提出了两种可能的转型方向:一是严格限制邀请调解的参与主体并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进行合理分流,通过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及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逐步减少法院适用调解的频率。二是尝试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室逐步私有化和商业化,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配套以社会和民间保险机制等,为人民调解真正回归民间提供激励和保障。第二节重点介绍了调解社会化程序选择的基本原则和新型调解社会化解纷程序的适用。首先,重新阐释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指出法院要在自愿原则下积极为当事人释明,为其提供调解主体和程序双重选择路径,同时要公开相关调解信息,促进法院委托调解的真正社会化;其次,法院应在权责统一原则之下逐步取消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本章的最后部分提出新型的在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ODR)可能成为未来调解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型方向,并对ODR调解的种类及其运行机制、ODR适用的社会必要条件以及利弊做了阐述。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媒体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种模式在未来很可能有高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会成为法院减轻调解压力、逐步去行政化的突破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27)
于永刚,周成[3](2014)在《社会化主体与个人社会化——校园体育文化对青少年人格社会化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学校及同龄群体两大社会化主体对青少年人格社会化影响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校园体育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笔者认为:青少年入校后,将受到来自学校和校内同龄群体的共同影响;校园体育文化可以将学校与同龄群体两大社会化主体有机结合,产生合力,促进青少年人格社会化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学园》期刊2014年28期)
李思之[4](2008)在《技术社会化主体关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学界对技术主体的探讨往往局限于单一技术主体领域,注重于技术主体的界定。忽视了对技术主体之间关系的研究。学界鲜有涉及不同层面、不同类型技术主体的关系问题。学界对技术社会化主体的研究处于初始阶段,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笔者认为,厘清技术主体在技术社会化过程中的关系问题十分必要。我们理应将技术社会化过程中的主体关系问题视为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重要问题。本文力求从技术社会化的主体间关系入手,首先分析不同技术社会化主体的构成,以及它们在技术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并指出技术主体间关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接着文章提出了技术社会化主体间和谐关系的建构应遵循的目的一致、广泛合作以及资源共享叁原则,阐述了技术社会化主体间和谐关系建构的沟通形式、知识共享、评价体系叁个影响因素,归纳概括了技术主体间和谐关系发展的基本脉络,即设计主体目标的整合及确认,制造主体目标的初步实现,以及技术活动主体间关系的全面实现;最后,文章总结了从个人、组织和政府叁个层面来构建技术社会化主体和谐关系的措施与建议,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8-05-08)
胡同泽,赵修渝,肖云[5](1995)在《论生产社会化网络和生产社会化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出了生产单位、行业、地区和国家四个层次的生产社会化主体,阐述了以产品为基因、生产和流通为基础、生产单位为纽结,行业和地区纵横联系,在国家为总纲的约束下,以整个人类社会为背景的网络。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详察各级主体的社会化行为及意义,还有利于开展不同社会化程度生产力的比较研究。(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1995年02期)
社会化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如果说20世纪初西方的哲学思潮与法律制度让中国认识到了自己的边缘地位,那么如今的全球化与市场经济则将中国完全卷入了世界体系之中。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不同时代和语境下对任何一个概念或问题的解读可以说都是常谈常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城市化进程中,调解所扮演的角色也因时而异。传统的调解被视为“东方经验”,虽得到了不少国内外学者的赞誉,却也因其与法治的内涵以及司法程序的价值定位有许多相悖之处而受到诟病。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司法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具体实践和学理探讨总有脱节之处。尽管学界、律师界等领域对调解的争议和质疑声不断,然而,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调解的规定不减反增: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样一个“新术语”;第133条有关案件分流的规定中,调解程序成为选择之一;第194条和195条将《人民调解法》中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与申请执行程序的规定吸收入法;司法解释中第225条新规定的庭前会议中“调解”成为必经程序;甚至由中院管辖的公益诉讼都规定可适用调解结案。可以说,在中国社会转型和快速现代化过程中,有关调解的探索与争鸣不仅没有结束,对它进行重新解读和价值定位反而迫在眉睫。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去探究调解这样一个被反复讨论过的问题,已有不少前人学者做过尝试,本文是在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的尝试与探索。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调解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背后隐藏更多的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本文以调解社会化的模式为论述中心,以调解社会化主体的历时发展为研究线索,试图对这一制度以“存在即合理”的实用主义态度进行重新阐释,与其说是新视角,不如说是一种对我国司法实际状况的诚恳解读。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四章成文。第一部分为我国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概述,在理论研究之前,首先对整个文章频繁使用的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作出界定,并明确了本文的分析角度和逻辑起点。第一章详细阐释了我国传统调解社会化的概念,虽冠以传统中国的概念,但时间限于晚清,向前追溯最多止于明末,是在前人学者实证研究和田野调查基础上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具体内容又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传统社会调解社会化模式。首先说明传统中国的“合和”观念和“厌讼”文化与司法实践存在着背离;在此基础上,以清末的“官批民调”为代表,以官方“批词”内容为考察对象,详细阐释了传统调解社会化的主体类型和案件类型,其中调解社会化的主体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和线索。第二节对传统调解社会化几类主体及其特征进行了论述,既分别对宗族、乡绅等作为调解社会化主体的社会组织或社会阶层各自的特征作出阐释,也对他们的重要共同特征予以概括,并廓清了他们在发挥社会功能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为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做好了理论铺垫也说明了实践价值。第二部分共两节,分别介绍了调解社会化主体的变迁过程与调解社会化模式在我国现代社会中的重现。第一节对几位前人学者的田野调查研究成果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总结:传统的调解社会化主体经历了民国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农村集体化的改造以及改革开放,因城乡社会结构的嬗变和国家行政力量的不断渗透,原有的乡绅、保甲或中人逐渐消失,而宗族也因本身内聚力强弱不同而在不同程度上被正式的国家官僚科层取代。传统的社会矛盾以及传统调解社会化职能是否也随着这些团体和阶层的消失而消失是本文要探究的问题。第二节以上海市为例,着重分析了委托调解这一人民调解的形式,通过对委托调解立法的社会背景、立法时间、立法目的以及承担委托调解职能的两类主体——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属性和功能的分析,揭示出委托调解模式实际上是对传统调解社会化模式再次利用。最后,得出了现有的委托调解等社会化形式实际上是行政牺牲司法,并对本文中的调解社会化含义进行了界定。第叁部分是为本文设定的现代调解社会化模式转型探索理论基础,内容又分为叁节。第一节从“权利意味着成本和救济”这一实用主义命题出发,对委托调解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剖析,指出委托调解的性质实际上是代替正式司法机关承担社会议价功能的临时措施。第二节通过对社会控制系统、非正式制度的问责机制及其必要条件的分析,指出当今中国社会信用系统和声誉机制的缺失是社会组织解纷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调解社会化的主要障碍之一,而这些社会“共同信念”的形成依赖高度的社会专业分工和多层次的社会组织结构。第叁节通过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得以形成所依赖的系统符号的阐释,认为新的信任形式和声誉机制开始由信仰“人格”抽象符号转向依赖“非人格”的抽象符号;并指出这种非人格抽象符号的代表是“专家系统”(但不限于也非充分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社会化新型主体形成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条件包括重要的两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和专家意见的形成与互动。第四章即最后一部分,为我国调解社会化的转型提供了可能的路径,具体又包括主体转变路径和程序选择路径两节。在调解社会化主体转变路径中,本文提出了两种可能的转型方向:一是严格限制邀请调解的参与主体并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进行合理分流,通过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及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逐步减少法院适用调解的频率。二是尝试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室逐步私有化和商业化,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配套以社会和民间保险机制等,为人民调解真正回归民间提供激励和保障。第二节重点介绍了调解社会化程序选择的基本原则和新型调解社会化解纷程序的适用。首先,重新阐释了调解的自愿原则,指出法院要在自愿原则下积极为当事人释明,为其提供调解主体和程序双重选择路径,同时要公开相关调解信息,促进法院委托调解的真正社会化;其次,法院应在权责统一原则之下逐步取消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本章的最后部分提出新型的在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ODR)可能成为未来调解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型方向,并对ODR调解的种类及其运行机制、ODR适用的社会必要条件以及利弊做了阐述。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媒体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这种模式在未来很可能有高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会成为法院减轻调解压力、逐步去行政化的突破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化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杨浩英.大学生德育社会化主体性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
[2].陈超.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调解机制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于永刚,周成.社会化主体与个人社会化——校园体育文化对青少年人格社会化的影响[J].学园.2014
[4].李思之.技术社会化主体关系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8
[5].胡同泽,赵修渝,肖云.论生产社会化网络和生产社会化主体[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