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范围论文-肖中华

共犯范围论文-肖中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犯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集资诈骗罪,犯罪故意,帮助行为,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界分,定罪处罚,公众存款

共犯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肖中华[1](2019)在《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犯罪共犯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业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备受关注的、重点惩治的犯罪。综观实务,该二罪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共犯的认定抑或共犯成立范围的界定,存在不少疑难争议问题。须从叁个方面合理控制非法集资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和共犯的成立范围:准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24)

唐华[2](2018)在《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涉及到的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之人能否成为其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以及能否成为其间接正犯乃至共同正犯的问题。刑法总则中没有进行规定,司法解释零散混乱,使得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实务中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困难重重。从日本和德国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成立范围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理论界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启示,其优秀成果可以为我国理论与实务所借鉴。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实行行为的影响,通过贯彻限制从属性规则,可以更好地界定真正身份犯中的共犯范围问题。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补一个关于与真正身份犯相关的条款,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填补我国立法上的漏洞;将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化及时废止相关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使得现有司法解释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协调,对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该问题给予一个正确的引导。(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吴璐璐[3](2017)在《盗窃转化抢劫的共犯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的特有规定,在刑法中关于转化犯的规定渐多的情况下,学者对于转化犯的研究也越来越广泛,但关于转化犯与共犯犯罪形态交叉问题的研究尚不透彻,在实践中频发的盗窃转化抢劫罪的转化犯共犯问题因为刑法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界的争议而使得判决不尽相同。因此本文意在从我国刑法立法最早的转化抢劫罪入手研究转化犯共犯的问题,而盗窃罪转化的抢劫罪在实践中发案率高,案例资料充分,所以本文专门研究共同盗窃转化抢劫中转化犯的共犯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于盗窃转化抢劫的研究重点则侧重于盗窃转化抢劫罪的主体、犯罪形态以及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等方面,较少系统的研究盗窃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即在共同犯罪的盗窃罪中,一人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要不要转化为抢劫罪,在什么情形下转化为抢劫罪;共同盗窃的二人都转化为抢劫后还是不是转化后抢劫的共犯,在转化犯的共犯理论下是否有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存在的余地,这些都是目前理论欠缺之处。为解决以上几个问题,作者查找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在批判继承目前理论界关于转化犯共犯的观点上,提出了以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来认定盗转抢共犯的范围,在论证了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以及盗转抢的过程中可以适用作为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共同犯罪的不同分工形式论述了盗转抢的共犯认定。同时,为了限定盗转抢共犯范围的不适当扩大,本文又补充论述了在全部行为人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后,这几个转化的犯罪也不必然构成转化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最后,根据盗窃转化抢劫的这一犯罪类型的独特性和身份性论述了盗转抢的共犯中不存在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正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是目前理论界转化犯共犯的观点。第一节是不认同转化犯共犯理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存在转化犯的共犯,超出共同盗窃故意之外的行为而实施暴力转化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刑法上的共犯过限。然而共犯过限理论在理论界也有宽严不一的认定标准,有的学者赞同“超出共同犯罪决议说”,有的认同“不能预见说”,有的认同“实质性改变规则”等,这些学说的不统一,加上转化犯共犯认定的理论必要性以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就使得转化犯的共犯有了存在的余地。第二节是认同转化犯共犯理论的观点,但是这些学者在转化犯共犯的具体认定上的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基于共犯原理认定”、“基于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基于共犯的主观方面认定”以及“基于共犯的作用认定”这四种理论观点,然而这几种观点各有优缺点。第二章是笔者在批判继承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依据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认定转化犯共犯的观点。第一节先行行为是否可以包括犯罪行为的理论争鸣,理论界分别有持肯定态度、否定态度和折中态度的学者。笔者在评析叁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犯罪行为成立作为义务来源不会混乱犯罪中止的规定、引起作为义务的犯罪行为是客观的未经刑法评价的状态、犯罪行为成立先行行为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而肯定了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第二节是在第一节的基础上从盗转抢过程中的先行行为、履行义务的条件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叁方面论证了盗转抢的过程中存在不作为犯罪。第叁章是盗转抢共犯范围的具体认定。第一节是部分行为人实施暴力,其他共犯的认定,此时依据基础盗窃行为的分工形式讨论作为义务。盗窃行为的组织犯依据预见可能性分析,有证据证明组织犯对于实行犯的暴力转化行为得以预见的就可以成立转化犯的共犯;盗窃行为的教唆犯据被教唆的对象分析,被教唆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以教唆人的预见可能性分析,被教唆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教唆人就以间接正犯直接承担转化罪的刑事责任;盗窃行为的实行犯依据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区分其他行为人对于暴力行为是否知情、是否能够阻止以及是否加以利用;盗窃行为的帮助犯据帮助故意分析,分为直接参与暴力而帮助故意转化和不作为的转化为抢劫罪两种情况。第二节是盗窃共犯全部暴力转化后各抢劫犯之间的关系,全部暴力转化后也不必然构成共同抢劫罪,这在理论上被部分学者称为非共犯转化犯。本文通过转化犯共犯的构成以及一则实际案例(邢会军、陆振谦案)论证了这一点。第四章是为了防止盗转抢共犯范围的不适当扩大而对其的限定,盗转抢中依据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向没有实施暴力的行为人添加了“义务”,一定程度上是对其共犯范围的适度扩大认定,但是这个度需要限定。在广义共同犯罪理论中存在的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就不能存续于盗转抢的共犯中。本文依据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和身份性认定其不存在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第一节论述了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在于其为标准转化犯、特定行为转化犯、复行为转化犯以及实质一罪转化犯。第二节论证了盗转抢犯罪的身份性,其实质与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相类似,但日本学者将特定关系也认定为身份性。第叁节依据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和身份性,按照承继行为者在盗窃实行中、实行终了后参与的情况论证了盗转抢不存在承继共犯。第四节也依据盗转抢犯罪的独特性和身份性,按照片面行为者参与基础行为、暴力行为的不同程度论证了盗转抢不存在片面共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程红,吴荣富[4](2016)在《论承继共犯的范围——对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4年11月6日判决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承继的共犯不仅在理论上有肯定说、否定说和中间说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判例,下文中的判例是日本最高裁判所首次对承继的共犯作出的判决,从判决意见中可以认为该判决采用的是中间说,该判决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本文认为承继的共犯继承的是行为,认定承继的共犯不应当只强调"利用意思"而应当注重客观面的考察,即主要看后行为人参与的是否为重要部分或者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继续。(本文来源于《湘江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马荣春,任贵[5](2016)在《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有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而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新行为共同说"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虽然消除了"旧行为共同说"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但其仍有可能将"同时犯"纳入共同犯罪。在当下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的同时,"新行为共同说"不为人注意地掩盖着"重复评价"的错误和定罪与科刑相分离,从而形成违背责任主义的致命缺陷。由于背离了共同犯罪的"刑法整体性思维"或"刑法整体性观念","新行为共同说"在我国仍然面临着实定法障碍。虽然对共犯成立范围把握适中,但"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切入其理论构造并紧密联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获得"新生"。(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付博娟[6](2015)在《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困境及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片面共犯理论在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是片面共犯在主观上只存在单方面的联系,因此学者根据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理论,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即使是持肯定说的学者,对其成立范围也莫衷一是,片面帮助犯和片面实行犯构成片面共犯有其根据,但片面组织犯、片面教唆犯则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构成片面共犯。鉴于司法实践中片面共犯普遍存在,因此,立法上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位则显得尤其必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会岩[7](2014)在《浅析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争议很大。本文将从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着手,探讨片面共犯存在的根据,通过相关的片面共犯案例来阐述片面共犯的成立及存在范围,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帮助犯,教唆犯及片面的实行犯的处罚提供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侯帅[8](2013)在《片面共犯成立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将片面共犯纳入共犯范畴有利于其罪刑问题的解决。认为片面共犯符合共犯成立的主观要件,必须解决单向意思联络可否形成共同犯意的问题。认为意思联络只能是双向沟通是不合理的,这过度局限了共同犯意形成的途径和方式。片面共犯可以通过单向意思联络与他人形成共同犯意这种心理关系。单向意思联络和双向意思联络效果相同,并未突破共同犯意概念的内涵,也未突破共犯的主观共同性要求。片面共犯应当只在片面帮助犯范围内成立,而不包括片面教唆犯和片面正犯。(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遆志恒[9](2013)在《试析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片面共犯的范围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对片面实行犯、片面组织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究竟何者能够成立,目前理论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试着从它们所具有的具体特征与内涵进行分析,得出除片面组织犯不能成立外,其他叁种类型犯罪均可成立的结论,以期对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片面共犯成立范围的研究提供一点帮助。(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8期)

袁博[10](2011)在《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负责"已成为共犯处罚原则的通说。然而,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部分共犯因其他共犯隐瞒受贿总额而对受贿总额存在错误认识。当受贿总额远远超过被隐瞒的共犯实际获知的数额时,被隐瞒的大部分受贿款项因为超出了被隐瞒共犯的预见能力,所以阻却了他们在这部分受贿款项上成立共同故意。(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1年12期)

共犯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涉及到的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无身份之人能否成为其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以及能否成为其间接正犯乃至共同正犯的问题。刑法总则中没有进行规定,司法解释零散混乱,使得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实务中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困难重重。从日本和德国关于真正身份犯共犯成立范围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理论界的讨论中可以得出启示,其优秀成果可以为我国理论与实务所借鉴。从犯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实行行为的影响,通过贯彻限制从属性规则,可以更好地界定真正身份犯中的共犯范围问题。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补一个关于与真正身份犯相关的条款,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填补我国立法上的漏洞;将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化及时废止相关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使得现有司法解释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协调,对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该问题给予一个正确的引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犯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肖中华.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犯罪共犯成立范围[N].检察日报.2019

[2].唐华.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范围[D].广西民族大学.2018

[3].吴璐璐.盗窃转化抢劫的共犯范围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程红,吴荣富.论承继共犯的范围——对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4年11月6日判决的思考[J].湘江法律评论.2016

[5].马荣春,任贵.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6].付博娟.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困境及成立范围[J].法制博览.2015

[7].会岩.浅析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侯帅.片面共犯成立范围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

[9].遆志恒.试析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

[10].袁博.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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