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论文-梁媛媛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论文-梁媛媛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上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经济利益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梁媛媛[1](2018)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8年09期)

李晓宇[2](2016)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体现了分散海上风险、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本质。我国《保险法》立法对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采用的是“法律利益说”的严格界定标准,在实务适用中产生诸多问题,历来为学者所诟病。此外,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在立法时对海上保险利益定义未作出规定,导致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在适用时只能依据作为一般法的《保险法》。鉴于我国《海商法》尚在修订阶段,厘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内涵,解决实务中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适用问题,完善相关立法规则,对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贸易尤为重要。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原因和意义。第一章:主要从历史维度解释海上保险利益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引出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出现赌博和道德危机,体现分散风险以及补偿损失的保险本质,进一步阐释保险利益的内涵特征及其立法目的。第二章:从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的效力规则等方面阐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立法现行规定,进而分析现行立法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我国《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定义上借鉴的是英国海上保险立法规定,采用严格标准即“法律承认说”标准,不仅在规则界定上具有滞后性与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也出现赔偿不合理的问题。其二,由于《保险法》与《海商法》分别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造成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规则适用的是《保险法》规定,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规则却是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两部法律在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存在立法冲突。其叁,实务中海上集装箱运输装船前货损具有难以发现的缺陷,从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出发,结合海上保险利益的国际立法潮流,分析我国缺少“Lost or Not Lost”时间例外条款的不足。第四,检讨当前我国保险利益立法在积极期待利益以及保险利益归属方面规定缺失所产生的问题。第叁章: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利益立法制度,首先,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定义完善方面,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则,剖析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争议,在立法上建议我国采用经济利益标准界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内涵。其次,协调《保险法》与《海商法》关于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不一致。最后,表明引入积极期待利益条款、“Lost or Not Lost”确定保险利益时间的例外条款、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归属条款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6-06-01)

王瑞莲[3](2016)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一直都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原则,有"无保险利益便无保险"的说法。从传统的法律上的保险利益到经济上的保险利益的转变,保险利益一直都在实现自己的补偿性功能而努力。我国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一直都不明确,这在实务中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明确保险利益的内涵,确立经济保险利益的地位,确立保险利益随风险转移的原则是适应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发展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开展国际业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0期)

魏玉琪[4](2014)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首次作为原则出现在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20世纪初被确立为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主要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最为复杂。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含义、渊源、性质等基本问题阐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效力,重点剖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就已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的内容,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保险利益原则未加规定,《保险法》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加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也很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具体情形切合。由于海上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地区)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各不相同,导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问题上纠纷不断。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海商法又深受英美法的影响,也导致在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上产生了较大的冲突。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更是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问题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争议不断,因此研究和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极具很大的现实意义。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海上贸易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重要的一环,而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利益还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无效力的要件。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探讨,分析了海上保险利益的本质,是一种确定的代表特定关系的利益。通过对其历史演变及各国(地区)立法比较来审视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在对人的效力及时间效力上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利益转移的复杂问题。在最后部分,本文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的下,提出冲突解决方和相应的立法建议,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价值。(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4-03-26)

朱卫松[5](2013)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经济的逐渐兴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快速的发展起来,保险利益则无疑成为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的地位日渐重要,而我国目前对保险利益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对海运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借鉴上,还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保险利益或者超出保险利益的范围,则合同则是无效的,只有在保险利益的合理的期待范围之内才会是有效的。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争执和误解。因此,我们急需对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完善,以形成实践和理论的协调发展。在国际贸易经济的大背景下,再依靠我国的《海商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的基础上,对保险利益的具有争议的行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本文的第一章节首先是对保险利益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从而为研究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的问题打下铺垫;第二章节是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是阐述了保单转让对保险利益的影响和在国际贸易术语下的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第叁章则是主要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主要说明在实践过程中保险利益的转移对权利人的影响问题;最后一个章节是通过对理论和实务的研究,进而阐述我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上对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的不足和缺陷,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3-05-19)

陈平,代雪峰[6](2012)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2年20期)

张倩[7](2012)在《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的灵魂,本文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提出应将"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构成因素。并着重分析了保险利益与贸易术语之间的关系,对国际贸易实务的买卖双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4期)

狄东宽[8](2011)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上特有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一般被认为是保险合同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1906,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的保险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保险利益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给FOB.CFR等买卖中的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保险利益。本文通过对保险利益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横向比较研究,论证了海上货物保险中取消保险利益或者修改保险利益原则的必要性。第一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保险利益学说的回顾,概括引入当今保险利益的两种主流学说——法定利益说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第二部分,从国内外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立法规定入手,总结出两种保险利益立法模式——法律保险利益和经济保险利益,指出我国立法规定是参考了MIA1906的传统观点,但在表述上更为笼统,特别是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保险人常会以“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为由进行技术性抗辩拒赔,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国际上趋于对保险利益进行广泛灵活的诠释——确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本部分还结合新《保险法》的修改,提出笔者的看法;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为后文论述打下基础。第叁部分阐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转移。首先论述了确立以风险转移为标准的必要性;接着结合MIA1906论述了保险利益转移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最后,对比MIA1906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保险法》第49条的用语进行反思,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修改建议。第四部分在第叁部分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在CIF.FOB及CFR贸易条件下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问题,指出实践中严格的法律保险利益所带来的困扰,限制了保险功能的发挥,保险利益范围必须拓展。第五部分论述了中途停运中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即保险利益的归属——仍应以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依据来确定。第六部分论述了当今国际保险利益的两种发展趋势:建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和取消保险利益原则。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提出笔者主张——建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并论证了取消保险利益原则和建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5-01)

褚夫来[9](2011)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2009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后,即使他支付了保险费但也并不一定能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得到保险金补偿,保险人理赔的条件之一是要看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要看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没有这种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就不能得到赔偿。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仅仅用了这一个法条而已。在海上保险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没有对保险利益做出规定,其在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在海上保险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领域,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保险人拒赔的案例逐年增多,而实务中关于海上保险的主体、效力、转移等等争论很大。作者认为新通过的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顺应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现实需要。本文将力从保险利益的几个方面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做一个比较清晰的论述,争取用最简单的语言对其作出一个大体的勾勒,最终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8)

陈洁,王正华[10](2010)在《海上货物运输之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由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它起源于海上保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经成为各类保险合同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着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自然也离不开保险利益。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关系到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海运事业的有序发展。因此,正确理解保险利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险利益的理解,虽然在新修订的《保险法》里有所规定,但甚不完善。实务中对该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始终没有统一的观点。本文拟从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结合各方对保险利益界定的不同观点,对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以求为该领域的保险及法律实务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浙江省2010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0-10-2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体现了分散海上风险、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本质。我国《保险法》立法对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采用的是“法律利益说”的严格界定标准,在实务适用中产生诸多问题,历来为学者所诟病。此外,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在立法时对海上保险利益定义未作出规定,导致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在适用时只能依据作为一般法的《保险法》。鉴于我国《海商法》尚在修订阶段,厘清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内涵,解决实务中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适用问题,完善相关立法规则,对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贸易尤为重要。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原因和意义。第一章:主要从历史维度解释海上保险利益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引出海上保险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出现赌博和道德危机,体现分散风险以及补偿损失的保险本质,进一步阐释保险利益的内涵特征及其立法目的。第二章:从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的效力规则等方面阐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立法现行规定,进而分析现行立法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我国《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定义上借鉴的是英国海上保险立法规定,采用严格标准即“法律承认说”标准,不仅在规则界定上具有滞后性与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也出现赔偿不合理的问题。其二,由于《保险法》与《海商法》分别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造成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规则适用的是《保险法》规定,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规则却是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两部法律在保险利益的主体规定存在立法冲突。其叁,实务中海上集装箱运输装船前货损具有难以发现的缺陷,从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出发,结合海上保险利益的国际立法潮流,分析我国缺少“Lost or Not Lost”时间例外条款的不足。第四,检讨当前我国保险利益立法在积极期待利益以及保险利益归属方面规定缺失所产生的问题。第叁章: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利益立法制度,首先,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定义完善方面,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则,剖析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争议,在立法上建议我国采用经济利益标准界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内涵。其次,协调《保险法》与《海商法》关于保险利益主体规定的不一致。最后,表明引入积极期待利益条款、“Lost or Not Lost”确定保险利益时间的例外条款、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归属条款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梁媛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

[2].李晓宇.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立法研究[D].福州大学.2016

[3].王瑞莲.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研究[J].法制博览.2016

[4].魏玉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研究[D].华侨大学.2014

[5].朱卫松.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D].新疆大学.2013

[6].陈平,代雪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

[7].张倩.浅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J].商品与质量.2012

[8].狄东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9].褚夫来.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D].华东政法大学.2011

[10].陈洁,王正华.海上货物运输之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由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C].浙江省2010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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