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论文-何文杰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论文-何文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私人实施,社会法庭,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何文杰[1](2017)在《论社会保险法的私人实施——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我国社会保险法公共执行不力的局面将长期存在的现实国情,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为参照,得出:社会保险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在专门化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前的过渡期内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法律未修改前不能仅凭"答问"就堵塞私人执行通道,此类问题应由最高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或做出法律解释解决。私人实施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宜补办补缴类社会保险损失赔偿争议应通过私人直接实施模式解决;宜补办补缴类社会保险损失赔偿争议应通过"审决前置"模式解决,还可通过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解决;完善社会保险争议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纯缴费争议,必须在完善公共执行机制的前提下再着手堵塞其私人实施通道。(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冯博,杨童[2](2017)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争与垄断是市场经济永恒的主题。《反垄断法》从2007年颁布至今,10年来,法律实施体制逐步确立,法律实施效果显着提升,法律实施影响日益增强。然而,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二元"实施体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的脱节。这一问题不仅导致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不能有效实现,而且引发了公平与效率失衡的法理难题。本文将从现有"二元"体制下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差异性入手,逐步探讨二者的衔接方式,通过集体诉讼制度的适时引入,以求完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体系。(本文来源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十叁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中)》期刊2017-11-24)

刘红[3](2017)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反垄断法的实施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反垄断法以公共实施为主导,但公共实施制度本身有其缺陷,使一些垄断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另外,公共实施对垄断违法者的制裁虽然威慑了垄断行为,但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或者恢复,这便不能实现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所以,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就显得尤为必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发展缓慢,在制度设计层面,除了《反垄断法》对其作了原则性规定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对相关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如主体制度、诉讼模式制度、管辖制度、举证责任制度、证据制度等,然而根据这几年的实施情况,案件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大多数案件均以原告败诉而告终,由此观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仍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本文从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概念着手,尝试对其进行了厘清,进而分析其价值与功能,通过比较国外的立法及实践经验,找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概述,主要对其概念、私人实施的方式以及价值与功能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为后文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介绍了国外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分别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作了简要评析,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提供比较法经验;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从而发现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缺乏与公共实施有效衔接的程序、反垄断案件仲裁制度缺失、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私人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比较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法律制度的建议;第六部分即结语。(本文来源于《兰州财经大学》期刊2017-05-01)

陈灿祁[4](2016)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源流与功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法律经济学家将法律的实施界分为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两种方式。反垄断私人实施最早源于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之规定可被视为其源头。在美国成功经验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反垄断私人实施可以弥补公共实施的不足,有利于克服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它对受害人的直接补偿还可促进矫正正义的实现,同时私人主体广泛参与反垄断法实施还是竞争文化培养和发展的助推器。(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桂雨[5](2016)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私人实施作为反垄断法中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理应与公共执行相结合共同实现竞争政策的目标,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有私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缺乏明确的私人实施赔偿制度等问题,要完善私人实施制度,需要减轻私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应构建起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私人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2期)

王鑫[6](2016)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人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被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实现法律的目标。反垄断法价值与功能的实现,除了借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共实施之外,私主体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有着其自身的价值与局限,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使其有效发挥其对公共实施的补充作用。(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0期)

张启,赵芹[7](2015)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概述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相对年轻的法律,2008年才开始施行。七年来,《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作为对公共实施的补充,私人实施一直是学者热议的问题。私人实施机制具有独特优势,要想让其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必须扫清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有其存在(本文来源于《江南论坛》期刊2015年08期)

陈灿祁[8](2014)在《欧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实施具有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不同的执行体制。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是指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所进行的行政活动;私人实施则是私人当事人(经营者、消费者等)就垄断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而倡导或介入的反垄断法实施活动。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国家,也是私人实施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反垄断法的原告资格理论、叁倍损害赔偿、证据开示、集团诉讼制度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欧盟所建立起的反垄断法实施体系中行政程序占据着主导地位,欧盟层面上的反垄断法实施中没有私人实施的空间,也没有设立与反垄断法有关的损害赔偿制度。较之美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发达,欧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仍处于不发达状态,其主要原因在于欧盟竞争法规和成员国程序规定上存在有重大的法律障碍。欧盟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模式传统是私人实施欠发达的根源,私人诉讼法律程序上的障碍和私人不好反垄断诉讼的法律文化客观上抑制了私人实施的发展。为了实现对受害者损害赔偿权利最低限度的保护,有效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欧盟先后发布了第1/2003号条例、《绿皮书》、《白皮书》、《损害赔偿诉讼的成员国规则》指令草案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试图消除私人实施的障碍,以促进欧盟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欧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促进措施中,首要的是掌握着进入反垄断私人诉讼闸门的原告资格问题。反垄断法上的原告资格理论起源于私人主体于美国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原告标准理论,美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中发展出的“间接购买者规则”、“禁止转嫁抗辩规则”与“反垄断损害规则”,对欧盟反垄断法原告资格理论具有重要价值。欧盟反垄断法成文法中并没有对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和转嫁抗辩作明确规定。但欧洲法院通过Courage等司法判例确定间接购买者可以因垄断者过高索价而遭受的损失向法院进行索赔,赋予了间接购买者以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白皮书》明确了受到垄断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直接购买者还是间接购买者都有诉讼资格,都可以在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个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损害比较分散、价值相对较低的受害者,欧盟委员会认为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可以将受垄断违法行为影响的受害者的个体诉求合并处理的机制。对此,委员会提出将两种互补性的集体救济机制——代表诉讼与加入式集团诉讼结合起来的机制的建议。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的量化问题;二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世界上对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规定的国家,大多也就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通常都要求在一般损害赔偿成立要件之外还要构成反垄断法特别的要件。欧盟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成立必须符合(1)原告适格;(2)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3)反垄断损害;(4)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过错要件在不同的成员国要求不同。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是欧盟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请求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需要精确数额。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害人至少应当得到其所遭受实际价值的全部赔偿,包括实际损失、既得利益损失和利息。再使用经济分析方法对损害进行具体量化,反事实状况法、回归分析、模拟模型以及成本推算法是欧盟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最后,在经济分析方法仍无法具体量化或者量化结果具有争议时,由法官来进行自由裁量。欧盟反垄断法没有叁倍损害赔偿,因而当反垄断法私人诉讼遇到激励不够的困境时,欧盟希望并且强调通过证据规则的完善来促使原告胜诉,以克服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困难。欧盟委员会将证据开示作为私人获得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途径,认为应当在欧盟内部建立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低限度的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欧盟委员会将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的行为的证明责任归于诉称存在该违法行为的当事方或当局,对方当事人若主张其行为符合条约第81条(3)的豁免标准,举证责任则发生转移,由对方来证明其行为符合第81条(3)的豁免标准。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欧盟层面上并不存在特定的法律或指引,而是由各成员国在遵循等效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国内法律加以规定。我国已经通过《反垄断法》第50条初步建立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和欧盟面临着同样的一个现实问题——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欠发达”。欧盟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推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就必须克服一系列法律障碍,采用全面促进模式。首先,要扫清私人实施观念上的障碍,私人实施既可以填补我国公共实施的缺口,也可以通过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实现矫正正义。其次,还需要完善私人实施的配套制度以推进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应进一步明确,明确赋予消费者以反垄断诉权;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应作特殊安排,增强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引入反垄断的集体诉讼制度或者代表诉讼制度,促进更为全面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4-12-22)

刘陈忠[9](2014)在《浅析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不太受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反垄断的实施机制上,都一直奉行"公共实施"的中心主义,但是,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如果只是纯粹的依靠公共实施,那么将必定无法真正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就显得举足轻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8期)

李元丽[10](2014)在《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关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是反垄断法实施体系中的两种途径,二者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具有各自的优势,使其成为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但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毕竟是两种主体性质不同的实施机制,二者在实施中的冲突在所难免,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关系,促进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协调与合作,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课题,而这也正是文章所集中探讨的问题所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4年05期)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竞争与垄断是市场经济永恒的主题。《反垄断法》从2007年颁布至今,10年来,法律实施体制逐步确立,法律实施效果显着提升,法律实施影响日益增强。然而,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中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二元"实施体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的脱节。这一问题不仅导致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不能有效实现,而且引发了公平与效率失衡的法理难题。本文将从现有"二元"体制下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差异性入手,逐步探讨二者的衔接方式,通过集体诉讼制度的适时引入,以求完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1].何文杰.论社会保险法的私人实施——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为参照[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

[2].冯博,杨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的衔接[C].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十叁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中).2017

[3].刘红.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7

[4].陈灿祁.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源流与功能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桂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6

[6].王鑫.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研究[J].商.2016

[7].张启,赵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J].江南论坛.2015

[8].陈灿祁.欧盟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研究[D].湖南大学.2014

[9].刘陈忠.浅析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0].李元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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