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的信用卡论文-魏立杭

拾得的信用卡论文-魏立杭

导读:本文包含了拾得的信用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拾得,使用,定性

拾得的信用卡论文文献综述

魏立杭[1](2017)在《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刑法上究竟属于盗窃、侵占还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刑法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一。行为人在拾得信用卡后,明知是他人占有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该如何认定成为学者们需要探讨的话题,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与研究。(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6期)

张文静[2](2016)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行为性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叁项明确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应予以刑事处罚。但未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加以分析,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存在争议,为此,主要讨论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这种特殊行为,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6年34期)

李会彬,李程[3](2015)在《拾得信用卡在ATM机使用之行为性质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属于诈骗性质,不构成盗窃罪。如果对该种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可以得出其在本质上具有诈骗性质的结论,因此信用卡诈骗说更具合理性。但信用卡诈骗说仅笼统地承认该类行为具有诈骗性质,而对其构成特征没有细化,存在着诸多缺陷。应从智能机器的范围、人类对机器所授予的处分财产权限、智能机器所模拟的人类思维的判断范围、诈骗罪的受害主体等四个方面予以限定,从而使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予以区分。(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白晓[4](2014)在《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行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6期)

景洋洋[5](2014)在《浅析“拾得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定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对信用卡使用泛滥的当今社会已屡见不鲜,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却有不同的见解。笔者在此借助刑法理论分析,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可以认定一类为信用卡诈骗罪,一类为盗窃罪。(本文来源于《科技致富向导》期刊2014年14期)

梁立宝,陆启[6](2012)在《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盗窃罪、诈骗罪(含信用卡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之比较为切入点,以实务案例分析为路径,着重分析了部分获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使用行为的定性。由此,本文展开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呈报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作出批复的定性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6期)

张昱泉[7](2012)在《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一文中研究指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当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同时,基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故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张昱泉[8](2012)在《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一文中研究指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均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拟借助刑法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也不构成盗窃罪,应当属于诈骗罪。同时,基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文来源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刘华[9](2011)在《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是指,行为人拾得由他人所有的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支付卡,并实现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行为。以使用的媒介为标准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进行分类,可以将该行为分为拾得信用卡并对人使用、拾得信用卡对机器使用以及拾得信用卡既对人使用又对机器使用叁类。“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有叁种观点,盗窃罪说认为该种行为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说则认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区别情况说则较为复杂,其又可细分为信用卡诈骗罪和无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说以及信用卡诈骗罪、侵占罪和无罪说等叁种情形。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争议的原因主要有刑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刑法阐释的差异性等两个层面。将“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既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具有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来看,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进行定性应以“使用行为”作为依据,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从实践中来看,将拾得并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统一。(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10-08)

夏尊文[10](2011)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先,然而,同样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我国不同的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定性。这种行为在德国等外国可以构成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此罪将计算机盗窃与计算机诈骗并入一罪予以惩处的立法真相并未被我国的一些学者所发现,导致刑法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出现了较大分歧,进而影响到司法实务。事实上,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此罪,但第287条可以对类似此罪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第287条的规定,以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法律的尊严,合理解释与适用《刑法》第287条,理顺该法条与相关法条的关系,便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1年04期)

拾得的信用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叁项明确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应予以刑事处罚。但未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加以分析,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存在争议,为此,主要讨论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这种特殊行为,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拾得的信用卡论文参考文献

[1].魏立杭.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定性[J].智富时代.2017

[2].张文静.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行为性质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6

[3].李会彬,李程.拾得信用卡在ATM机使用之行为性质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

[4].白晓.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行为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

[5].景洋洋.浅析“拾得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定性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2014

[6].梁立宝,陆启.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

[7].张昱泉.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8].张昱泉.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9].刘华.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D].湘潭大学.2011

[10].夏尊文.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探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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