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有股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
国有股权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高寻念[1](2018)在《论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规定不衔接和法律价值目标不同,导致国有股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难以统一平衡。为此,国有股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体与程序兼顾、利益平衡叁大原则;同时,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进场行使,国有股权转让设定的资格条件不应排除股东,股东应在公开竞价前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参与竞价,以实现国有资产的设立价值。文章以此为基线阐述,针对还未明确的具体规则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归纳多方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张长丹[2](2018)在《国有股权进场交易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的适用——兼评《公司法解释(四)》第22条第2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国有股权进场交易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中的"书面通知"和"同等条件"的认定"参照"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但按照北交所和上海联交所的交易规则,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场内行权,且需内部竞价甚至与非股东意向受让人竞价才能确定行权条件,该等规定与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冲突。因此,参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应仅依据交易规则认定。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看,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以进场为必要条件、"同等条件"的确定不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为前提,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均有权获悉非股东意向受让人的最终交易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权与否的意思表示。(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郑刚[3](2018)在《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在转让方式分为协议转让和公开进场交易;在转让程序上有特殊要求。由于在规则上,一般股权转让和国有股权转让有不同要求,在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场交易时,产权交易机构对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不同规定。在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的设计上,应在遵守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公开进场交易制度的前提下,考虑如何便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大限度保护其权利,进而达到双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6期)
何丽秀[4](2018)在《国有股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公司化改革。而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股权逐渐成为国有资本在国有企业中的表现形式,并在现实运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股权能否得到积极有效的行使,关系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国有股权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就必须研究国有股权如何行使以及如何有效发挥应有功效的问题。然而,国内学者却多集中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对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专门研究较少。我国《公司法》也仅规定一般股权行使的基础内容,而未专章规定国有股权行使的相关内容。不可忽略的一点是,国有股权毕竟与一般股权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公司法》关于一般股权的原则性规定,并不必然适用于国有股权。在此背景下,针对国有股权行使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则具有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意义。论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国有股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模式、法律困境以及监管机制等内容进行深一层次的研究。首先,由于国有股权行使的决定性条件在于其权利属性,因而可从国有股权的权利属性出发,研究国有股权的行使。通过研究分析得知,国有股权本质上为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特征的公共权利,因此,应当运用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思路与手段调整及规范国有股权。其次,论文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国有股权的行使主体,并最终确立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身份。但同时,应转变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能行使模式。再次,通过对政府管制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的博弈分析,得知国有企业治理实际上为一种融合了政府管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并且,在政府管制与公司治理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以公司治理模式为主。当然,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并非为完美无缺的,其仍存在诸如股东会设置形式化、经理机构职权配置失衡等缺陷。因此,可以通过采取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等措施实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同时,在国有股权行使方式方面,可通过引进黄金股、优先股和信托机制来改进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最后,为了实现国有股权有效行使的目标,需要设置一套合理的评价监督机制。这一评价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方面组成,其中监督重心在于外部监督机制。通过以上研究得知,有效行使国有股权,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引导,完善国有股权行使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则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与评价监督机制,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最终实现国有股权有效行使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郭青[5](2018)在《国有股权行使的公私法冲突及其私法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股权在我国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经济发展,其凸显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尤其是以管理体制为角度进行深化改革所取得的丰富成果,使得国家最初设立国有股权的目的和宗旨基本得以实现,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国内外学者在国有股权方面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但大都只是针对特定问题做具体分析,局限在表面问题的研究上,极少有针对于深层次和综合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如国有股权的性质、内容和具体行使情况等。实际上,这种认识和研究的不足,也导致了当前缺乏一个在法律层面上专门针对国有股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系统性规定。论文通过解读现有的国有股权行使模式,对国有股权的属性进行分析,基于私权属性的特征探究现阶段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产生公私法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基于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对国有股权行使中公私法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改革建议。首先,结合现有的行使模式,探究当前实践中国有股权行使方式和路径。不可否认的是,国有股在具体的权利行使路径上与一般股权大相径庭,这需要我们予以高度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行使中产生的公私法冲突问题以及如何将权利行使限制在私法范畴中,就具有极为显着的必要性,同时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也不言而喻。当前的国有企业中,间接和直接两种模式是国家行使这一权利的主要方式,且有着严格的步骤和内容的限制。由于国有股权的特殊功能以及我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国有股权行使不再停留在私法范围内,而是有公权力的干预,造成公私法冲突。其次,对造成公私法冲突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分析当前存在的对于国有股权的属性纷争,并基于股权的性质,从权利属性的角度对国有股权进行分析,而后进行论证,认为定义为私权属性最为适宜。国有股权和一般股权均为私权,但是相较于一般股权,国有股权有着极为显着地区别和差异。基于此,国有股权行使成为“后股改时期”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第二,对现有国有股权行使中存在的错位与越位的情形进行阐述,主要包括国有股权行使中承载过多社会功能、公权力代替国有股权的行使以及监督管理方式过于公法化。国有股权的权利能否得到积极有效的行使,或者说是否能够依靠法律使国有股权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在适时受到合理规制,将会直接影响我国实际经济建设的发展趋势,所以厘清造成国有股权行使公私法冲突的原因可以更好的实现国有股权在私法上的回归。最后,是国有股权行使的私法回归路径,也就是对国有股权行使的公私法冲突提出参考性的改革建议。针对国有股权的行使问题提出叁种改革建议:第一,权利归位。通过对出资人身份的重新界定、国企改革重点转变以及保证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改变以往政府介入企业运营的局面。第二,通过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利用优先股表决权受限的特点规避公权力的介入,并在文中提出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后对于股东权益保障的相关措施。第叁,国有股权的信托行使。包括对国有股权信托的介绍以及国有股权信托行使在国有企业中的必要性,并在最后提出信托行使的限制措施,减少负面情形的出现。如果对于国有股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详实而科学的研究,无疑可以促进相关立法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能够最大程度的诠释我国国有股形式存在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杨雄壬[6](2018)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既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又受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特别法的调整。国有股权的行使与私有股权的行使存在明显的差别,起源并服务于私有股权的公司股权制度必然不能有效调整国有股权行使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有关国有股权行使的法律制度,必须根据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来改进和完善。股权的权能主要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构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保障国有股权行使主体行使好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的需要。在资产收益权行使方面,应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公共财政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方面入手,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环节相关主体的权限范围,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的衔接制度等;国有股东在重大事项决策权行使方面,应通过建立股东代表人制度来完善该权利的行使,并以优先股、金股等特别股制度作为某些领域国有股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行使制度的补充;国有股东在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行使方面,针对当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选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完善措施。通过完善国有股东在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叁项股东权的行使,使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治理更加规范,最终达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做强做优做大,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8)
李伟[7](2018)在《浅议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是对股权转让的一种限制,这样可以使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得到保障,确保公司的经营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8年05期)
尹眉,张茜,蒋琦,姬艺[8](2018)在《股东在国有股权交易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务操作探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后的新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交易一般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对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因而,在国有股权交易实务中,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本文来源于《产权导刊》期刊2018年02期)
张慧君[9](2017)在《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制约,进而提升企业经营治理机制。在此背景下,现行国有股权行使机制能否满足多元化投资主体特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要求,维护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就成为本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而国有股权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国有股权行使机制必然具有区别于一般股权的特征,形成了独特的国有股权行使机制。而这种股权行使机制已经突破了国有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所应有的界限,一方面导致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另一方面也使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部治理产生了一定问题,偏离了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本文正是基于如何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为出发点,在法律视角下对现行国有股权行使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使我国国有股权的行使机制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要求。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六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涵进行界定。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产物,其并非一种新的企业形态。结合我国相关政策文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界定,我们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本质是一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其与股权多元化企业、国出资企业等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第二部分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特殊性进行论述。国有股权与一般股权相同,本质为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同时,国有股权作为国家所有权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实现形式,也具有一般股权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如多元化的利益诉求;第叁部分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行使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股权行使的现状进行细致梳理,同时总结出国有股权行使所具有的特点,如股权行使主体多元化、行使方式公法化。在此基础上,结合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性,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现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产生的问题;第四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有关国有股权的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包括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以及英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些共性特征,为我国国有股权的行使提供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管人、管事、管资本”向以“管资本”为核心转变的背景之下,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也应当以资本为纽带,变革国有股权的行使思路,重新确立国有股权的私法行使、维护不同所有制股东利益等新的行使思路;第六部分在国有股权行使思路的指导下,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行使机制存在的问题,对国有股权行使机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完善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股权代表机制实现国有股权行使主体的“去行政化”;通过市场化的管理者选聘方式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构,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通过构建混合所有制类别股,改变过去通过持股比例获取的控制权的旧思维,针对不同行业类型构建优先股和特殊管理股等股份类型,优化企业股权机构,充分发挥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优势;同时,强化国有股东知情权及诉权等救济性股东权利的行使,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7)
谈琳[10](2015)在《法学与经济学对话 理论与实践碰撞》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13日,首届“法学与经济学对话”暨“国有股权行使问题”高峰论坛开幕,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论坛位嘉宾不仅包括法学、经济学专家、学者,还包括了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实务工作者。“法学与经济学对话,理论与实践碰撞,是本次论坛的特点。”在开幕式上(本文来源于《科技日报》期刊2015-12-21)
国有股权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国有股权进场交易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中的"书面通知"和"同等条件"的认定"参照"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但按照北交所和上海联交所的交易规则,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场内行权,且需内部竞价甚至与非股东意向受让人竞价才能确定行权条件,该等规定与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冲突。因此,参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应仅依据交易规则认定。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看,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以进场为必要条件、"同等条件"的确定不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为前提,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均有权获悉非股东意向受让人的最终交易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权与否的意思表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有股权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1].高寻念.论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J].法制与经济.2018
[2].张长丹.国有股权进场交易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的适用——兼评《公司法解释(四)》第22条第2款[J].海峡法学.2018
[3].郑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8
[4].何丽秀.国有股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5].郭青.国有股权行使的公私法冲突及其私法回归[D].天津商业大学.2018
[6].杨雄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8
[7].李伟.浅议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J].纳税.2018
[8].尹眉,张茜,蒋琦,姬艺.股东在国有股权交易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务操作探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后的新情形[J].产权导刊.2018
[9].张慧君.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行使[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谈琳.法学与经济学对话理论与实践碰撞[N].科技日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