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论文-杨清

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论文-杨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完善

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杨清[1](2014)在《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方面还存在着缺陷,本文立足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借鉴国内和国外先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从信赖利益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归责原则等反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3期)

王丹[2](2010)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信赖保护的必要性愈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立有重要意义。笔者首先厘清信赖利益的概念,指出建立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价值,接着在了解两大法系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及其演进发展史的基础上,对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及司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民法学界对信赖利益的两种学说“利益说”“损失说”做了介绍和评说,接着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做了比较,并认为应该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独立于违约和侵权责任之外的责任类型,分析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最后从的法的价值的角度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独立存在的价值做了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与发展过程。大陆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经历了罗马法时期、耶林缔约过失理论提出以及之后的发展阶段;英美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经历了经历了叁个时期,即由“约因主义”到“允诺禁反言原则”又发展到至今的“信赖利益理论”。第叁部分对两大法系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做了介绍。指出我国虽然承袭的是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但英美法系的信赖规则以及由此演绎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其中一些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四部分由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引出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对我国现行立法中被认为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简要评述,我国理论界对信赖利益的理论重点主要放在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上,很多论述都把二者混同,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虽然抓住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但是不能完全代替它,二者是种属的交叉关系。第五部分首先界定信赖利益,从信赖利益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其中对几个问题做了相对详细的论述。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应该作为一个一般性规则加以规定,并在立法中列举适用类型;接着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在赔偿范围上,将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并赞成使用过失相抵规则;笔者认为分配给被告人更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欲免责,则要举证证明原告的信赖是不合理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10-01)

邓荣[3](2009)在《合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交往圈子不断扩大,信赖正是在人们的交往中产生的。信赖的存在是商品经济时代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的基础。耶林在1861年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影响下一个世纪合同理论发展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美国法学家富勒及其学生帕迪尤1936年在《耶鲁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指出合同法不仅要保护期待利益,同时也应该保护基于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此二篇文章可以分别被认为是近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进行系统研究的开端。信赖利益的理论问题已经在国外研究了多年,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但对于信赖利益却仍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对缔约善意方因合理信赖缔约相对方的意思表示或已成立的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已支出的成本,得期望合同有效成立后正常履行或替代履行而予以弥补的一种法定利益。简言之,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利益。而信赖利益损失即是信赖人因为获得履行利益来弥补交易成本和机会利益的预期落空所蒙受的不利益状态。虽然如今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信赖利益都得到了普遍承认,并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基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不同,在保护方式上仍没有得到统一。损害赔偿是信赖利益受损后唯一的保护方式,因此,对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研究是我们必须完成的课题。在理解信赖利益的法律意义,并了解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是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正是从这种思路出发,对信赖利益及信赖利益的赔偿制度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性的浅见。不包括导言,全文共分六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信赖利益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信赖利益在不同法系的概念以及笔者对上述概念的评析。关于信赖利益的概念主要观点有叁种:“损失说”、“利益说”和“处境变更说”。在对以上叁种观点分别进行评析之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对缔约善意方因合理信赖缔约相对方的意思表示或已成立的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已支出的成本,得期望合同有效成立后正常履行或替代履行而予以弥补的一种法定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产生的前提条件、属性、保护目的等方面不同。第二部分研究了信赖利益的两大保护制度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允诺禁反言”制度的产生、发展、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及二者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允诺禁反言”,又称之为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实信用义务,允诺人所作出的赠与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约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第叁部分在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制度构建之后,对两者进行了比较,阐述了二者的异同。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在民法总则(总论)和合同法上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来完成,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则通过判例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来实现,并且更有甚者,如美国还将制度写进了成文法。两大法系的保护制度在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成立要件等方面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大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模式都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类型。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又分成构成要件、责任界定和具体适用形态叁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介绍了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该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有因果关系、信赖人善意且无过失等七大要件。第二小部分首先介绍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在阐述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之后,笔者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由于在这一点上学术界存在诸多分歧,因此用了较大篇幅对“可预见规则”、“信赖利益赔偿应否以期待利益为限度”、“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进行了探讨。第叁小部分介绍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几种常见的并且比较重要的具体适用形态,主要有:恶意磋商、要约撤销、合同被撤销、赠与合同被撤销、悬赏广告撤销、给付不能、无权代理、担保合同无效及预约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等。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健全完善我国立法,建立健全信赖利益赔偿制度。在前半部分中,首先介绍了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然后对其进行了评析,客观地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的优缺;在后半部分中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不同角度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我国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几点浅见。第六部分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09-04-30)

田华[4](2008)在《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分析信赖、信赖利益的概念入手,论证了信赖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范目的。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一粗浅探讨,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8年30期)

陈永福[5](2007)在《合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信赖利益制度具有浓厚的理论品格和实践品格,国内外学者对其也颇有研究,笔者以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视野探讨了信赖利益的概念、制度发展史、适用情形、赔偿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信赖利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笔者认为,一个概念必须具有抽象性与普适性,故信赖利益的概念也必须能包容、统一两大法系的规定,为此给信赖利益下了一个涵概两大法系的定义。其次,总结出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基本差异: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均从契约外的角度来讨论的;相反,英美法系的适用情形比较广泛,其不仅适用在合同不成立,可撤销及无效的情形,而且也可以适用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最后,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途径:一是在适用情形上不能与合同的效力联系起来,即只要一方的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即使合同最后成立了,另一方也可以请求信赖利益赔偿。二是在赔偿的范围限制上应当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将其划分为必要信赖和附带信赖,并作出不同的规定。叁是在赔偿的计算方法上,笔者赞同将合同利益划分为纯信赖利益、纯履行利益以及返还利益,以避免重复赔偿的现象。(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07-06-30)

金玲[6](2007)在《完善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赖利益自富勒提出距今已有六十余年,他和他的学生帕蒂尤发表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在契约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打破了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损害赔偿模式,为英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提供了另一种救济方式。信赖利益理论自提出之日起,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其保护程度各不相同,而且其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界定,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争议,尚无定论。而社会发展至今日,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频繁,诚实信用的内在要求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也显得越发重要,而理论体系的不完善与研究状况的落后必然会影响实践的发展。本文欲通过分析信赖利益的基本理论问题,采用比较分析方法与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论述,从而加深对这一理论的认识,以促进理论的升华,希望能够对实践产生一点裨益。本文从整体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作了简单的概括,并对文章的写作初衷进行了介绍。第二章对信赖利益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介绍。这一章主要从信赖利益理论的界定、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入手,将两大法系的信赖利益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在前面所论述的理论基础上,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类似责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加以区别,从而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有了一个较客观的认识。第叁章中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在各国的适用问题,分别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个角度进行了介绍,为后面的论述进行了理论的铺垫。第四章首先说明了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立法确认在我国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内在的一致性,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民法》及《合同法》中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并从中找出了现行立法中的不足,领会到了一些我国立法中需要完善的问题。之后结合所提出的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在我国立法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第五章是结论部分,其中结合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危机严重这一情形,再一次强调了在我国立法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全文在理论上进行了总结论述。(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07-05-20)

李旭东,段小兵[7](2007)在《试论我国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3期)

顾春辉[8](2006)在《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今的私法学,已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信赖利益的有关理论问题应运而生。信赖利益赔偿观念发端于罗马法中的买主诉权制度,并经耶林等众多法学家予以系统化和理论化阐述。至20世纪,信赖利益赔偿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确立和承认。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信赖利益都得到普遍承认并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大陆法认为,信赖利益是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之结果所蒙受的损害。英美法则认为,信赖利益是基于对被告允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信赖利益是合同或要约赋予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而遭受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从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构成要件等几方面对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和评析。通过对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有关立法及理论根源的研究,来探讨该规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上的发展与完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6-09-01)

董静[9](2006)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信赖利益都得到了普遍承认并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相对于国外而言,信赖利益的相关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法律上尤其是合同法上虽有规定,但却是只言片语,且很模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而事实证明,该理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已经显现出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运用比较法、判例法等方法,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理论的产生及发展演变的进程出发,对这一我国学者较少论及的合同法中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历史考察及比较研究,以探究两大法系成熟的规定,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合同法基础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在篇章结构安排上,论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理论的产生及演进。论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理论的产生及发展。对于耶林和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内容、产生的影响及其理论发展进行了重点论述。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及比较。文章首先从叁个方面论述了两大法系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第一,从其责任根据来讲,虽然存在不同的学说,但依目前的通说,两大法系都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来论述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即两大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具有共同性。第二,论述了两大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大陆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主要存在于契约不成立、契约无效、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等场合。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主要表现在赠与合同、慈善捐助、缔约阶段等方面。第叁,论述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方法和范围。大陆法系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回复原状及金钱赔偿,且以“回(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6-04-01)

孙斌[10](2004)在《信赖利益及其赔偿制度浅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之保护为民法上核心内容,而其主要表现即为损害赔偿制度。"在整个法的领域中没有无救济的权利,这一表述之所以正确乃是因为对权利存在与否所能作的唯一的检验就是看对它是否存在某些法律救济。"以此为基础,探讨债法上所保护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利益,即信赖利益,及其保护手段——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4年04期)

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信赖保护的必要性愈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立有重要意义。笔者首先厘清信赖利益的概念,指出建立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价值,接着在了解两大法系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及其演进发展史的基础上,对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及司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民法学界对信赖利益的两种学说“利益说”“损失说”做了介绍和评说,接着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做了比较,并认为应该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独立于违约和侵权责任之外的责任类型,分析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最后从的法的价值的角度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独立存在的价值做了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与发展过程。大陆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经历了罗马法时期、耶林缔约过失理论提出以及之后的发展阶段;英美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经历了经历了叁个时期,即由“约因主义”到“允诺禁反言原则”又发展到至今的“信赖利益理论”。第叁部分对两大法系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做了介绍。指出我国虽然承袭的是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但英美法系的信赖规则以及由此演绎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其中一些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四部分由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引出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对我国现行立法中被认为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简要评述,我国理论界对信赖利益的理论重点主要放在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上,很多论述都把二者混同,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虽然抓住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但是不能完全代替它,二者是种属的交叉关系。第五部分首先界定信赖利益,从信赖利益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其中对几个问题做了相对详细的论述。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应该作为一个一般性规则加以规定,并在立法中列举适用类型;接着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了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在赔偿范围上,将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并赞成使用过失相抵规则;笔者认为分配给被告人更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欲免责,则要举证证明原告的信赖是不合理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清.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2].王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3].邓荣.合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09

[4].田华.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8

[5].陈永福.合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之比较研究[D].南昌大学.2007

[6].金玲.完善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D].延边大学.2007

[7].李旭东,段小兵.试论我国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8].顾春辉.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6

[9].董静.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

[10].孙斌.信赖利益及其赔偿制度浅论[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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