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白补强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犯,自白,补强
自白补强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潘远斌[1](2013)在《共犯视野下的自白补强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补强规则是一项证明力规则,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限制,是用其他证据对自白之证明力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而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对共犯自白进行补强就更加复杂且困难了。因此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仅有共犯自白时不能定罪,二是共犯自白不能相互补强。如果能妥当处理好这两个方面,那么共犯自白补强问题势必能得到较好的解决。(本文来源于《安康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刘浪[2](2012)在《自白补强规则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补强规则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深化,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关于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一般认为须对法益侵害后果等犯罪客观要件进行补强才谓充分。关于补强的程度,"专门性知识原则"及"被告人身份同一性补强"为较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则须对自白的亲历性、自白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及自白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进而判断自白的真伪。关于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补强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叁名以上共犯的供述自然、真实,且在犯罪细节上能相互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可认定案件事实。(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杨惠娟[3](2012)在《关于自白补强规则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补强规则属于证据规则,在案件审理内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虽然对此有所涉猎,但规定得过于笼统,存在许多缺陷与问题,法律界对其亦未进行充分重视,也没有过多的深入研究这一问题。而英美国家的法学界对其立法和理论研究已达几百年。鉴于此,本人将“自白补强”作为论文的研究课题。并考察研究了西方国家的判例和理论,学习了英美国家法学界的补强规则理论与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继续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详细的探讨与研究。自白补强规则是一项防止误判的重要规则,然而,我国《刑法》第46条没有明确规定,何种自白需要补强,补强证据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需要补强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因而,只有第46条的规定并不能防止产生误判。本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第一章内大体介绍了自白的相关概念以及自白补强规则的起源和发展现状,第二章介绍了自白补强规则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功能作用,第叁章具体探讨了自白补强的对象、范围、程度以及共犯自白如何补强等问题,第四张探讨了工犯自白的相关问题,第五章指出了我国在自白补强规则内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没有明确补强的范围,没有关于补强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没有如何处理共犯自白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明确可行的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第六章根据自身的研究经验对目前我国补强的规则进行了构思。主要论述了我国的补强规则如何完善。分别从补强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共犯自白的证据力,补强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构想。通过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只有承认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实的陈述才能构成自白,只承认一部分犯罪事实的陈述属于自认而不属于自白因而不需要补强;自白的内容只有供述,不包括辩解;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是防止误判而不是防止强迫逼取自白;无论是庭上自白还是庭外自白,都需要有补强证据进行补强;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只需达到它与自白相结合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程度即可;共犯的自白被用于证明其他共犯的罪行时应当有补强证据,但不能用各个共犯的自白相互作为对方的补强证据。由于自白补强规则在我国法律内的缺乏,使自白补强规则出现了无据可依,对象不明确,范围不具体,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在审判过程内出现了的混乱,损害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我国法律理论研究者和实务者应该尽快着手这一方面的研究,及时了解国内外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进展状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因地制宜,填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空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3-15)
胡帅[4](2010)在《比较法视野下的自白补强规则——兼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刑事证明的核心问题,自白是证据的关键问题。在刑事证据法领域,为防止司法不公,必须坚持叁个基本原则:1.无辜的人不受定罪处罚;2.毫无偏见地对待被追诉人;3.司法机关不被渎职行为所污染。为使无辜的人免受定罪和刑罚处罚,就要求加强证据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0年07期)
钟晓敏[5](2010)在《自白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行证据裁判主义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中,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自白补强规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遵守,并在刑事立法上有所体现,它与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称为近代证据立法叁大规则。自白补强规则在国外的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而我国对该规则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规定反映出在我国仅有被告人口供是不能认定其有罪的,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但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还很不完善,实践中仅依据被告人口供而判其有罪的案件并不少见。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学术界关注的重心在于程序规则的完善,而对于具体的证据规则缺乏必要的研究。自白补强规则的存在,是多种诉讼价值权衡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六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自白及自白补强规则的概念、根据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法律对其相关的规定,及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的有关论述,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自白补强规则的含义及本质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自白补强证据的具体规定,分别从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的现行法及司法实践进行论述;最后,根据自白补强规则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不同体现,对其进行比较法分析。第叁部分,着重论述了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等方面,分析其理论依据;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误判、保障人权、保护被告人权利及侦查方式的转变等方面,分析自白补强规则的价值基础。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自白补强证据的基本内容。本文主要从自白补强证据的范围、被补强的自白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及调查时间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主要讲述共犯自白的补强问题。首先,分析了共犯自白的概念与特征,对共犯自白与证人证言加以区分。其次,对共犯自白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分析。第六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3-10)
杨娜[6](2008)在《自白补强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白补强规则是证据规则的一种。我国有关自白补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规定,但是规定得不具体,存在许多缺陷,理论界对其也未予以充分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自白补强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已经跨越了几个世纪。基于上述理由,笔者选择这一课题作为论文研究的对象。通过考察西方国家的判例和论说,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自白补强规则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和各位前辈同仁一起,继续对这场有关自白补强规则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详细的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从“自白补强规则”的相关概念入手,对“自白”和“补强证据”的含义和特点进行阐述,进而对自白补强规则予以界定。自白补强规则是一项证明力规则。第二部分详细分析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依据,论述其功能。唯物主义认识论、人权保障理念、程序正义理念等是其理论基础。另外,其还具有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促进侦查方式的转变,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等功能。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有关自白补强规则的规定进行分析,并详细论述我国自白补强规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我国立法中没有“自白”的概念,没有明确补强的范围,没有关于补强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对如何处理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自白没有做任何规定,也没有规定明确可行的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第四部分从庭上自白与庭外自白、补强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共犯的自白与补强、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等方面对域外的自白补强规则进行详细考察。第五部分主要论述完善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构想。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庭上自白和庭外自白均须补强,应当明确规定补强的范围和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应严格规定不能仅凭共犯自白作为定罪根据,共犯自白不可以用来作为对被告人本人自白的补强证据,还应当统一补强证据的证明程度。本文将采用文献阅读法、比较分析法及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阅读大量国内外有关该规则的研究成果,通过比较不同国家间的立法制度,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来建立和检验各种命题,从中得到很多具有启发性的内容,进而对自白补强规则进行详细地探讨。此课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丰富我国证据规则理论,弥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规则方面的不足之处,而且可以解决实践中在自白补强问题处理上的混乱局面。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3-20)
梁玉霞,郭明文[7](2006)在《自白补强规则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6年02期)
张明勇[8](2006)在《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之完善——兼论我国刑诉法46条之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存在着缺陷,完善该规则进路有二:理论上,构建完整的自白补强规则体系———明确补强证据具备的条件、限定补强的范围、统一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立法上,修改我国刑诉法46条关于自白补强规则之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06年01期)
张明勇[9](2005)在《论自白补强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行证据裁判主义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中,证据规则的意义不言而喻。规则就意味着限制,而限制的另一面即是保障,就两者的关系而言,限制是手段,保障才是目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自白补强规则并称为近现代证据立法的叁大规则,与前两者不同,自白补强规则属于证明力规则,是对事实认定者心证的限制,从另一方面讲,也是对被指控犯罪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按照前面的逻辑,制约心证是手段,保障人权才是目的。 自白补强规则的存在是多种诉讼价值权衡的结果,并结构和制约着刑事诉讼的构架和程式。论述从五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着重阐明自白补强规则的本质、特征和功能。概念化的分析理路是合理化复杂之法律规范的一条捷径,换言之,它是导向体系思维的路。自白以及自白补强规则概念的界定是论述的一个前提。论述的另一个前提是自白补强规则功能的阐述,自白补强规则积极效果之评价、存在问题之反思、完善措施之建构,莫不是为了照应或更好的发挥其功能。 第二部分,重点研究自白补强规则的构成。指出自白补强规则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它的价值与功能,必须对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界分,这个构成要件至少包括补强证据、补强的范围以及补强的程度叁个方面。 第叁部分,辨证分析我国自白补强规则存在的正当性及其缺陷。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存在具有其正当性。但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标明,该规则存(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期刊2005-04-12)
吴海威[10](2003)在《论自白补强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然而法律规定失之于粗疏,司法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对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补强证据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1期)
自白补强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白补强规则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深化,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关于补强证据的补强范围,一般认为须对法益侵害后果等犯罪客观要件进行补强才谓充分。关于补强的程度,"专门性知识原则"及"被告人身份同一性补强"为较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则须对自白的亲历性、自白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及自白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进而判断自白的真伪。关于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能补强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叁名以上共犯的供述自然、真实,且在犯罪细节上能相互印证,并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可认定案件事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白补强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潘远斌.共犯视野下的自白补强规则[J].安康学院学报.2013
[2].刘浪.自白补强规则实证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3].杨惠娟.关于自白补强规则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2
[4].胡帅.比较法视野下的自白补强规则——兼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的建构[J].法律适用.2010
[5].钟晓敏.自白补强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10
[6].杨娜.自白补强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08
[7].梁玉霞,郭明文.自白补强规则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6
[8].张明勇.论我国自白补强规则之完善——兼论我国刑诉法46条之修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9].张明勇.论自白补强规则[D].四川大学.2005
[10].吴海威.论自白补强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