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进口押汇论文-刘烨

信用证进口押汇论文-刘烨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证进口押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进口押汇,提单,信托收据,保证人责任

信用证进口押汇论文文献综述

刘烨[1](2018)在《某银行诉某公司等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仅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适用,我们难以在上述法律框架内解决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关于提单和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基本法律问题就存有争议。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市农资公司进口押汇纠纷案为切入点,在结合相关理论和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不同裁判理由的基础之上,对案件的叁个争议焦点着重进行分析:开证行对其通过进口押汇业务取得的提单是否享有质权;信托收据是否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保证人能否因押汇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对此,除货物所有权人可凭提单主张对提单享有所有权外,其他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是否享有提单质押权利应该取决于合同约定。信托收据中关于转让单据项下货物的所有权给银行,并以此来担保银行债权实现的约定不能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银行可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不对抗善意第叁人的优先受偿权。在进口押汇业务中,押汇行的放单行为是银行交易惯例,也是押汇行实现债权的手段,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因押汇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我国法律体系缺乏对信用证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导致进口商和银行业在交易中会遭遇难以预估的法律风险,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会遭遇困境。因此,加快对信用证制度及相关周边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17)

张晓妩[2](2014)在《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应进口商申请向其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往往分以下叁步操作:第一,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总协议,两者之前的法律关系由(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0-15)

马慧[3](2014)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内各银行广泛采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为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然而,由于进口押汇业务在实务中的发展已远远超前于法律,加之国内法律界对其研究不深,导致实务操作中进口押汇银行债权的实现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进口押汇的研究主要围绕进口押汇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货物所享有的权利这一问题展开。对于这一焦点问题,学术界分为四种学说,抵押权说、质押权说、所有权说以及留置权说,然而这些学说均与我国现行法律的部分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难以为押汇银行的债权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国际上对进口押汇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让与担保和信托收据这两种方式进行的,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或判例对这两种方式予以确认。对于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国内学者研究的还不够充分,因此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拟对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进口押汇进行了概述,具体分为四点。第一点简要介绍了进口押汇的定义、基本流程以及产生的原因;第二点分析了进口押汇的当事人以及各自的行为特点;第叁点介绍了进口押汇的主要特征。第四点介绍了进口押汇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立足于分析押汇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货物所享有权利的性质。通过对抵押权、所有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四种学说的优劣予以评析,进而得出结论:无论押汇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主张所有权,还是担保权,都不能有效保障其押汇项下债权的实现。第叁部分,以探索押汇银行债权保护方式为目的,研究了国外关于进口押汇的立法经验和操作实践。具体分为两点,第一点介绍了德日的让与担保制度及其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点介绍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本土化改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从实务角度,围绕事前、事中和事后叁个阶段分别论述了具体的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措施。(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2)

王京婷[4](2013)在《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由于地域、政治、政策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缺乏信用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信用证以银行的良好信誉作为支付结算的保障,被广泛使用,在英美等地,信用证各项法律都有非常完备的规定,并得益于信托这一深厚的法律传统的配合,这些国家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十分明晰有条理。但是在我国,有关信用证进口押汇缺乏法律依据,除了UCP600,国内尚无针对这一业务的权威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公布过相关的指导性意见;而着眼于银行实务操作,为了扩大收益渠道,银行进口押汇业务量在不断扩大,各家商业银行也普遍法律移植,效仿上述国家的押汇做法,并各自规定了适用于本行内部的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与当前物权法、担保法、信托法等各项法律规定的冲突不断,并缺乏权威性的支持,在面临信用证纠纷时,银行往往坚持自己有关进口押汇的各项规定或者协议主张权利,但是司法机关往往基于其与法律权威性规定的冲突和银行自身规定效力的局限性,做出不利于保护银行利益的判决或者裁决。许多学者认为,开证银行享有对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质押权,许多银行也是这样做的,但是笔者认为,持有所有权说能够更好的保护银行的利益。进口押汇业务开展以来,法学学者们有关进口押汇的概念、提单性质、信托收据的争议莫衷一是,而这些论述很大一部分是从英美等国法律框架内展开,没有结合进口押汇的实务和我国的相关制度,且对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控也论述较少。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的解决,应以保护开证行的合法利益为起点,而信托收据派生出的信托关系,应当受到我国信托法的保护。本文还通过对商业银行进口押汇操作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的介绍,在我国法制框架内,寻找降低银行在信用证进口押汇中降低风险的方法。(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3-06-30)

张岳令[5](2012)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从产生以来,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信用证除了具备良好的国际结算功能外,同时也有很强的融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提单为主要单据进行质押的进口押汇等。本文以UCP600和我国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主要分析研究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分析进口押汇项下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采取的审核单据标准、面临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借鉴引进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制度,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制度,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开证银行的担保权益。第一章分析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了银行界和学术界关于进口押汇的各种学说,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并对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进行比较。第二节分析了信用证和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上分为申请人、开证行及受益人叁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为合同关系,相互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第叁节分析了进口押汇是提单和信用证的结合,分析了提单和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历史,进口押汇这种融资方式则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得到了普遍推广第二章分析了进口押汇中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第一节分析了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质押权、抵押权等多种学说,从法律的实施结果进行比较,进而论证银行拥有的是质押权。第二节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进口押汇,主要是以提单作为质押的单据。所以认清提单的功能和性质,可以从提单的角度来解读进口押汇。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提单是具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一种有价证券,进而解释了提单为什么可以质押,同时还说明并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质押。第叁章分析了在进口押汇中银行审理单据的不同标准。第一节分析了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本质上是一合同,是承诺承付相符的交单的合同。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的审单标准。银行的审单标准反映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审理单据是押汇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事先防范风险,避免银行的不必要损失。第二节分析比较银行在审单过程中遵循的不同标准,有镜像标准、实质相符、严格相符等,UCP600确立了表面相符、不得矛盾的原则,扩大了银行审单的自主裁量权。第叁节总结了如何审核进口押汇项下的提单。第四章研究了进口押汇的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信用证欺诈有多种类型,进口押汇项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是伪造、变造单据,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欺诈,还有进口商、出口商合谋对开证银行的欺诈。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银行处理的只是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而与基础合同无关。银行不介入基础贸易合同,不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这种银行免责机制为信用证交易中的单据欺诈提供便利。一味坚持独立原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欺诈例外原则”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方。第五章分析如何构建我国进口押汇的担保制度。对于进口押汇中银行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困境,分析了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制度。第一节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困境。第二节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和分析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指出我国进口押汇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第叁节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的让与担保制度,以期借鉴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担保机制来构建我国关于进口押汇的法律制度。围绕进口押汇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国内银行实务操作在现行《担保法》与《信托法》法律框架下的障碍与困境,结合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与分析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的信用证进口押汇制度应借鉴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法律制度,尽可能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业务,以期合理保护并平衡押汇银行、进口商以及第叁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10-01)

李平[6](2012)在《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及海外代付在贸易企业应用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进口企业常用贸易融资方式——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及海外代付为例,对在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八钢贸易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贸易融资赚取利率差和汇率差,达到促进贸易发展与降本增效双重目标进行了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冶金财会》期刊2012年09期)

马嵘峥[7](2012)在《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是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中给进口商提供的一项融资服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的日益增多,这项业务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开展。但是目前我国有关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并且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银行在实践操作中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其操作流程与我国信托法和担保法规定在内容上有诸多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信托收据与抵押、质押担保并存的矛盾,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优先性的矛盾,质物的处置与质押权存续效力的矛盾。在银行和押汇申请人出现纠纷时,银行面临着进口商和保证人的种种抗辩,传统的担保制度已经不足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另外,进口押汇业务中,押汇银行面临的客户资信风险、市场风险和信托收据带来的风险,都使得押汇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对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对银行实务的开展有实践意义。本文根据我国进口押汇业务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和比较国内外的相关制度,来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法律制度,以达到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银行和进口商双赢的目标。因此,借鉴国外担保制度的有效实践,考虑如何实现我国银行业务开展中通常用到的信托收据的完美结合,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必要。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合理构建我国进口押汇法律制度,在实务操作方面是完善进口押汇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信托财产和抵押质押标的物划清界限,尽量避免概念的混淆引起法律冲突,影响银行的权益。在制度层面引进让与担保制度,使其与信托收据合理的承接起来,给押汇行和押汇申请人提供平衡的保护;建立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实现对信托财产权属状态的公示,保证银行的权益和进口押汇业务的顺利开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在选择客户或授信时一定要谨慎设计担保措施,来保证银行的权益。(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05-21)

吴玮[8](2011)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金融与贸易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凭借其高需求性和高成长性在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与增长,进出口贸易商对进出口贸易融资的需求日益增加,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由于其方便快捷的业务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融资中最常使用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更是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市场竞争的重点。但是,由于我国进口押汇业务中基础财产权利性质不明,押汇申请人与押汇行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导致进口押汇业务在我国找不到与之对应的专门法律规范,进而使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权利处于一个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由于国际上对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让与担保、信托收据等规定都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规定,而国内不同银行则因袭了两大法系中不同做法,这造成了目前各界对于进口押汇业务性质认识混乱;国内银行进口押汇实务操作不统一特别是进口押汇中的财产权利认定标准不一也使得法律风险大大增强。诸上因素都不利于进口押汇业务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银行债权安全及相关权益的保障。本文主要是结合笔者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工作经验和理论学习,通过对我国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就进口押汇中基础财产权利性质之争进行深入分析,一方面对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主要法律特征、担保性质等问题进行研究,另一方面重点对如何正确认识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关系和信托收据性质、建立健全当前法律制度、完善进口押汇业务制度,规避银行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商业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债权安全进行探讨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其基础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第二部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操作中由于不同操作模式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主要原因分析;第叁部分:借鉴国际实践经验,对于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曹海瑶[9](2010)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是商业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一项国际贸易短期融资业务,它源于英美国家实践多年的商业惯例和信用证实务,已在国内银行的实务操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国内目前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最高法院也未公布过指导性判例,现行法律框架也无法界定与解决进口押汇相关问题的法律定性与法律冲突问题。由于立法缺乏统一和科学的界定,银行界的操作手法不一,存在概念混淆、自相矛盾的现象。在司法实践层面,各级法院已审结的相关案例中,往往存在理解各异、判决无法预期的现象。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似乎没有一种令人完全信服的说法。本文试图通过阐释各界对于进口押汇项下相关法律问题的不同观点,在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综合考察和评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进口押汇实务现状及其法律障碍,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国内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探析,进而提出自己粗浅的见解,期望能够从制度本身的内在机理上发掘出症结之所在,从而厘清进口押汇担保机制的性质和特点,为我国进口押汇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合理化建议与思路,促进进口押汇业务的良性运作与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本文分为四章对进口押汇法律问题作了论述:第一章是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概述,首先从进口押汇的定义由来入题,列举介绍了银行界、学术界关于进口押汇的各种定义,进而对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和价值功能进行利弊分析,并围绕进口押汇业务的相关问题——即提单的法律性质、银行对单据及其代表货物享有的权利性质和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进行阐述与评析,并最后亮明自己的观点。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重点考察和分析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大陆法系德国和日本国家的让与担保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占有制度,以期从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担保机制探寻一种对我国构建进口押汇法律制度有益的借鉴。第叁章围绕进口押汇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国内银行实务操作在现行《担保法》与《信托法》法律框架下的障碍与困境,并重点以一起典型案例的详细评析为依托,结合其他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从中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和症结进行探究与分析。第四章是本篇的结论部分,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进口押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粗浅的见解:认为应从信托法的内在原理汲取信托的实质精髓,并大胆吸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所代表的功能式理念和立法技术或台湾富有特色的立法经验,在短期内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出台关于信用证进口押汇内容的司法解释,构建以信托收据为中心的进口押汇法律制度;从长远出发,应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将进口押汇制度纳入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进行单行性立法,以适应国际贸易融资领域商业实践的旺盛需求和立法趋势的强烈需要。(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10-15)

程颖[10](2009)在《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法律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最为普遍的贸易融资业务,但该业务却因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使得银行有所顾忌,原因何在?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保障银行权利?这些问题是银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围绕这一目的,本文拟以研究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性质与风险作为切入点,综合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操作模式,力求找到产生风险的原因,为银行规避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提供一些建议。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通过介绍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的定义、由来以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该业务的相关情况,大致描绘了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的概况,总结出我国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开展的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的特点——该业务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项短期融资服务。具体表现为:当且仅当开证申请人以银行授信方式开立信用证,且无力于开证申请书约定的日期付款赎单时,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在开证申请人提供信用证下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上的担保或额外担保或保证的情况下,开证行放单给开诊申请人,延长开证申请人的还款期限至货物销售完毕,以达到融资的目的。随后,在第二章中本文通过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委托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特征和二者叙做进口押汇业务形成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的特征进行比较,认为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中,进口押汇关系中的主债权的实质仍是信用证下的货款。因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主要权利义务没有变,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仅是对开证申请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信用证下进口押汇法律关系仍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要讨论信用证下的进口押汇业务,不可避免的要谈到该业务所涉及到的担保机制,这也是该业务中最核心的风险控制点。本文在第叁章中通过分开研究开立信用证时设立在信用证单据及单据所代表货物上的担保权益的性质和进口押汇融资安排中设立在同一标的上的担保权益的性质,对目前关于“开证行在单据上享有何种权利”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关于开证时设立的担保权益,开证行只要兑付单据,基于占有和控制单据,开证行即取得单据上的质押权,不论有没有叙做融资安排。而进口押汇的融资安排中设立的担保权益应设定为权利质权比较合理,这个担保权益的关键在于要与开证行的进口押汇操作模式衔接好。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操作模式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则体系存在很大的冲突,至今没有能够很好解决该种衔接问题的理论学说。本文在第四章综合分析了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认为开证行放单给开证申请人产生的风险,以及担保权利无法顺利流转产生的风险,是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无法避免的风险,且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体系内无法得到解决。但是对于银行来说,解决实际问题是最重要的。银行不必拘泥于现有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可以采取能够达成进口押汇收益,又能规避进口押汇风险的技术操作手段,并在结语部分强调: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实务界可以完善技术操作手段,规避风险。由于笔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本文必然存在不足及不当之处,恳请导师和各位专家以及读者不吝指教并予以斧正。(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4-21)

信用证进口押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应进口商申请向其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往往分以下叁步操作:第一,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总协议,两者之前的法律关系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证进口押汇论文参考文献

[1].刘烨.某银行诉某公司等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纠纷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8

[2].张晓妩.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探究[N].人民法院报.2014

[3].马慧.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4].王京婷.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3

[5].张岳令.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6].李平.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及海外代付在贸易企业应用的思考[J].冶金财会.2012

[7].马嵘峥.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法律问题[D].大连海事大学.2012

[8].吴玮.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曹海瑶.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0

[10].程颖.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法律性质研究[D].复旦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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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进口押汇论文-刘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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