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许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回授,创新,反垄断
反垄断许可论文文献综述
李晓颖[1](2019)在《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经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已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之一。回授条款作为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也是近年来高技术行业滥用知识产权案例中的典型行为。本文在对回授条款主要涉及的各维度内容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了回授对创新可能产生的抑制效应及其经济合理性争辩,以及美国与欧盟有关回授的反垄断实践及实践中的难点与做法,并在剖析我国对回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中有关回授的规制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物价》期刊2019年08期)
宁立志,杨妮娜[2](2019)在《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拒绝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拒绝将其专利授予他人使用,其具有双重竞争效应。合理的拒绝许可是专有权行使的体现,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人私益与竞争秩序公益的统一,而专利拒绝许可的滥用则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对专利拒绝许可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剖析其基本法律机理,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借鉴域外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王丹丹[3](2019)在《专利许可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最近的20多年迅速发展,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仍然局限于保护层面,而对其滥用的反竞争性,进而影响相关技术和信息的有效传播,妨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的问题却无所顿悟。专利被许可时,专利权人会利用法律允许的垄断优势,对被许可人进行搭售行为,被许可人得到专利许可的同时,必须要接受“搭售”的产品,此种行为对被搭售的产品市场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现在我国正在国际化的市场上阔步前行,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批兴起,他们拥有较多的专利许可的技术或产品,因此,专利许可中的搭售行为可以看成是一般商品交易中被搭售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现已成为国内外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本文共有四章,第一部分是对搭售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和专利许可搭售行为的界定与分类;第二部分是专利许可搭售的构成要件的解析,搭售行为在专利许可的情况下,有叁个构成要件,即搭售产品的性质、专利许可的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力和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第叁部分是关于国外立法的借鉴,例如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颁布过《指南》等规制,欧盟和日本都有关于专利许可中的相关指南,对专利许可中的搭售行为具体分析;美国也是利用“双轨制”进行规制,即《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对垄断行为给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专利法中的专利权滥用原则来说,美国还制定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是对专利许可中的搭售行为进行专门限制的条款,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第四章对我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概况介绍及立法建议,对于我国的立法而言,我国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专门针对专利许可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根据我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应允许专利许可中搭售行为的适用,这主要是基于社会经济利益的考虑。通过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律,本文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叁点建议:第一,对《专利法》中合法搭售行为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第二,完善《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对专利许可中搭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分析;第叁,完善我国的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制度。由于科技的不断创新,申请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希望通过我国立法的完善能够更加有利于专利技术市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王佳佳[4](2019)在《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合同法》《专利法》的私法视角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定价行为的缺陷,及《反垄断法》公法视角规制的应有之义与独特优势,从而论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定价反垄断规制的正当性。遵循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框架,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在的相关市场予以界定,对其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予以认定。以"Georgia-Pacific"因素为核心,识别FRAND许可费诸多考察因素的重要性,以此为基础归纳FRAND许可费确定的现有路径。FRAND许可费确定的路径选择应为:对标准的贡献度确定,加之采纳可比较类似交易予以调试。提出"贡献度比较法"与"可比较类似交易法"的结合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贡献度比较法"以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对技术标准的贡献度为核心要点,"可比较类似交易法"以寻找合适的参照点为核心要点,(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丛》期刊2019年01期)
宁立志,杨妮娜[5](2019)在《专利独家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独家许可是专利权人在实施专利技术时基于技术控制、后续管理、品牌信誉等,将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只许可给特定经营者的营销型商业安排,其对竞争产生双重效应。专利独家许可能在短时间内以较小成本完成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在整体上促进社会技术创新,但具有竞争关系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独家许可以及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技术的独家许可会危及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在反垄断法层面明确专利独家许可违法性的构成要件,为反垄断法规制专利独家许可行为提供理论支持。(本文来源于《中州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杨翼飞[6](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问题及反垄断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领域的发展使标准必要专利走入视野,作为实现特定标准必须实施的专利,其存在是难以避免的技术趋势,但也引发了实践纠纷和理论矛盾。从Georgia-Pacific Corp. v. U. S. Plywood-Champion Papers,Inc.首次提出"Georgia-Pacific"因素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原则,至美国司法实践确立当前被广泛应用的"FRAND原则",到我国知名ICT供应商诉ICP提供商引发学界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仍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法律依据,这不利于平衡许可关系双方的利益,拉锯式的许可谈判也不利于诉讼中专利实施者的举证和准确判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袁嘉,罗智科[7](2018)在《专利交叉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成为企业普遍追求的发展策略。随着全球范围内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商品生产所需技术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不断增加,企业仅靠自身的技术创新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高、精、尖"技术领域。企业要想技术创新,除了充分利用自身的内部资源,还需要获得外部的专利技术支持。专利交叉许可是企业获得外部专利技术的一种常用手段,企业能够通过专利(本文来源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张添舒[8](2018)在《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但是当其产生排斥、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又会被反垄断法所调整。美国采用关键设施理论和主观意图理论规制拒绝许可行为,欧盟在关键设施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微软案丰富和发展了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要件。基于此,我国对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规制应主要从四个要件进行考察:首先,当事人在上游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其次,其拒绝许可行为有可能在下游市场消除有效竞争,为其带来支配地位;再次,拒绝许可阻碍了具有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产生;最后,这一拒绝没有合理理由。(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王文亮[9](2018)在《锁定效应下着作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制度主要围绕着作权的取得、利用和保护展开,着作权许可是着作权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作品通过许可使用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作品价值的有效实现。着作权是一种垄断权,具有天然的排他性。锁定效应下强化了着作权的排他性,迎合了着作权人追求许可收益最大化的需求,但同时也会造成着作权交易市场的垄断,影响了着作权的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要兼顾着作权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的同时,实现对着作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在分析路径上需要从着作权的权利垄断和着作权许可的经济垄断两方面展开。在反垄断控制实现的方式上,需要扩大法定许可,弱化着作权权利强度,增进着作权利益分享。本文以教材、教辅着作权之争为切入点和分析样本,以着作权权利垄断和着作权许可的经济垄断之间的关系为线索,以实现着作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为目标,展开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教材、教辅着作权之争的评析,指出锁定效应下易引发着作权许可乱象。锁定是指一个系统向另一个系统过渡中存在转移成本,且转移成本具有上扬趋势,当市场出现均衡状态,初始具有某方面优势的主体就会使得该优势持续增强,导致的结果是相关市场主体无法进入或者难以进入。美国法院通过图像技术服务等公司诉柯达公司非法搭售案将其引入到司法实践中,作为判断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锁定增强了着作权的权利垄断,诱发着作权交易秩序紊乱。第二部分,着重探讨锁定效应下反垄断控制的标准界定。锁定效应引发着作权许可乱象的本质在于其激励了着作权的两种“垄断”。着作权具有排他性并不违法,市场环境下着作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违法,但着作权人利用着作权的排他性,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何种情况下会触及法律底线,需要一个界定标准。在违法性的判定上,首先要排除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然后对标准界定的前提和路径展开分析,认为公共利益、市场秩序与着作权人私人利益叁者关系的失衡是外力介入的开始。第叁部分,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对策。锁定效应是问题产生的诱因,需要先解决锁定问题。依靠市场的自发性解决具有不确定性,且不符合效益最优原则。像法律措施这样的外力介入符合公共利益,且可以有效防止着作权滥用。现有法律的调控体系分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外部调控和以着作权法为核心的内部调控。反垄断法措施虽然高效,但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这需要从着作权法措施展开,通过法定许可的扩张来解决。第四部分,从理论上反思解决方案,指明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法定许可在控制着作权排他性上所采取的方法是许可权和定价权的转移。这种通过减损或限制权能的权利弱化措施可以有效的控制着作权的权利垄断,以及由权利垄断所引发的经济垄断,实现利益分享。在制度设计上,权利弱化后,要加强着作权人权利的保障,以防止制度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失衡。(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许光耀[10](2018)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以欧盟微软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是否够构成支配地位滥用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欧盟在这一领域走在了前列。通过Magill案、Bronner和IMS案,欧洲法院基本明确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条件,即如果拒绝的标的是一般产品与服务,使用Bronner案的叁要件,如果所拒绝的一项知识产权,则需多满足一个"新产品"要件。在微软案中,欧洲法院完善了之前判例中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缺少有活力的竞争、消除有效竞争、阻碍新产品、缺少合理理由"四要件,其操作路径基本定型。我国在借鉴欧盟经验时,应摆脱其要件模式的束缚,而沿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一般分析方法与步骤。(本文来源于《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03期)
反垄断许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专利拒绝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拒绝将其专利授予他人使用,其具有双重竞争效应。合理的拒绝许可是专有权行使的体现,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人私益与竞争秩序公益的统一,而专利拒绝许可的滥用则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对专利拒绝许可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剖析其基本法律机理,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借鉴域外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许可论文参考文献
[1].李晓颖.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经济分析[J].中国物价.2019
[2].宁立志,杨妮娜.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王丹丹.专利许可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4].王佳佳.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J].经济法论丛.2019
[5].宁立志,杨妮娜.专利独家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J].中州学刊.2019
[6].杨翼飞.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问题及反垄断规制[J].法制博览.2019
[7].袁嘉,罗智科.专利交叉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8
[8].张添舒.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王文亮.锁定效应下着作权许可的反垄断控制[D].宁波大学.2018
[10].许光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以欧盟微软案为例[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