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导制论文-田飞龙

行政主导制论文-田飞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主导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标准,香港基本法,预选式提名,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制论文文献综述

田飞龙[1](2015)在《基本法秩序下的预选式提名与行政主导制的演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政改的决定为特首普选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延续并强化了政改以基本法与人大决定为严格法制框架的基本法秩序主义。这一决定具有保守渐进的法治特征,没有为泛民派诉求的公民提名或国际标准给出适当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治港方略从消极不作为向积极干预的转变,但这一干预并未超越基本法秩序轨道,是对基本法秩序的严格执行与守护。人大决定给出的是一种"预选式提名",这是由机构提名的法律属性以及提名委员会对选举委员会模式及其功能代表制基础之总体继承性决定的,由此构成一种作为"循序渐进"原则下政制发展阶段性框架的"预选-直选"式普选模式,而对功能代表制的基础性反思与重构则不在本轮政改范畴之内。这一保守性普选框架意图在于:以中央外部权威实质性干预确保香港的特首忠诚与"行政主导制"。这有可能造成泛民派更广泛的政治不合作及其在立法会内的优势发展,从而造成更严重的政府管治困难,推动行政主导制向有利于立法会方向的权力均衡体制演变。疏解这一难题的出路在于建构香港的执政联盟体制机制。(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2期)

祝捷[2](201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的检讨与再论——基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诠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澳门的行政主导制是概括澳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居于通说地位的概念。但是,传统观点对于行政主导制的论述未能完全揭示出澳门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且存在诸多不足。运用正当性传递这一构造政治权力的原理分析澳门基本法有关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澳门的行政主导制更接近于半总统半议会制(双首长制),但又有所不同。而从澳门政治实践加以考察,由于立法会的相对弱势,以及澳门并不成熟的议会政治,导致立法会对行政长官和特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比较有限,行政主导制在实践中体现出"行政威权"的特点。在行政主导制之下强化立法会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因而成为未来澳门政治改革的重要议题。(本文来源于《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期刊2015年00期)

叶正国[3](2014)在《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的实质意涵及其权力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并不是叁权分立,而是以行政长官负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处于优位,但并不是支配地位,司法权独立,行政权和立法权既分立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制结构模式,实质上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结构核心的权力配置模式和权力秩序。行政主导制有助于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和推动香港澳门的繁荣发展,维护香港的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的地位。因为香港和澳门的具体情况不同,二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又有所不同。(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曹旭东[4](2014)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特征的描述从制衡配合到行政主导,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转变。基本法中虽未出现"行政主导"的字眼,但是其制度配置已经鲜明地体现了行政主导的特征和要求。行政主导制隐藏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之中,重提行政主导是重申循序渐进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基本法的精神。行政主导从制度配置变成现实效果并非易事,目前尚未实现,其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包括制度配置、社会政治环境、权力行使、管理体制、政府自身表现等各个层面。要真正建立行政主导、树立行政权威,需要各种努力,其中重要的途径是组建牢固的管治者同盟或是建立联盟政府;而从长远来看,应考虑鼓励政党政治的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1期)

陈伟扬[5](2013)在《论香港立法会选举制度对行政主导制的影响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立法会选举制度是一种混合选举制度。地区直选制度导致行政与立法关系的紧张;功能界别选举制度有利行政主导制的运行。功能界别选举制度也存在缺陷,但要讨论的不是其存废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的问题。香港立法会选举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地区直选制度要设定法定的当选门槛功能。其次,界别选举应进一步民主化以适应普选,一是将功能界别选举变成一种提名程序;二是取消公司和团体票,只由个人投票。(本文来源于《当代社科视野》期刊2013年06期)

叶海波[6](2012)在《澳门宪制发展与行政主导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澳门回归后,行政长官广泛运用行政法规制定权,推行政府政策,立法权弱化,甚至出现行政控制立法的情形。为抑制行政扩权,澳门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对行政法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澳门立法会制定《关于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的法律,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扩权的问题,澳门行政主导制在实践中仍面临变数。依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建立议员与政府合作提案机制,改造法官评议会,是进一步完善澳门行政主导制的必要之举。(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8期)

朱世海,李兵帅[7](2012)在《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主导的"美利坚模式"、"新加坡模式"、"俄罗斯模式",分别是总统制、议会制、超级总统制下的政府运作模式。对香港行政主导制与上述政制模式从"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角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香港的行政主导制还需不断优化。香港的行政主导制需要从叁方面进行优化——提高香港行政长官在政制中的地位、适当扩大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和寻求政党政治的支撑。(本文来源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朱世海[8](2012)在《试论香港行政主导制的实施路径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基本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制,但行政主导制在一定程度上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行政长官依法施政不顺。香港行政主导制的实施路径需要创新,包括调整政府与政党的关系,提高政府的政党性;调整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适度平衡两者的权力;调整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增强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影响力。(本文来源于《岭南学刊》期刊2012年01期)

胡锦光,朱世海[9](2010)在《叁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制——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体特征,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行政主导和叁权分立。香港特区政体既属于叁权分立体制的范畴,又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叁权分立、行政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香港特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事物,也不是割裂的关系。全面概括香港特区政体的特征,应是叁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行政主导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澳门的行政主导制是概括澳门政权组织形式方面居于通说地位的概念。但是,传统观点对于行政主导制的论述未能完全揭示出澳门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且存在诸多不足。运用正当性传递这一构造政治权力的原理分析澳门基本法有关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澳门的行政主导制更接近于半总统半议会制(双首长制),但又有所不同。而从澳门政治实践加以考察,由于立法会的相对弱势,以及澳门并不成熟的议会政治,导致立法会对行政长官和特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比较有限,行政主导制在实践中体现出"行政威权"的特点。在行政主导制之下强化立法会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因而成为未来澳门政治改革的重要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主导制论文参考文献

[1].田飞龙.基本法秩序下的预选式提名与行政主导制的演化[J].政治与法律.2015

[2].祝捷.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的检讨与再论——基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诠释[J].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5

[3].叶正国.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的实质意涵及其权力配置[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4].曹旭东.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J].政治与法律.2014

[5].陈伟扬.论香港立法会选举制度对行政主导制的影响及出路[J].当代社科视野.2013

[6].叶海波.澳门宪制发展与行政主导制的完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7].朱世海,李兵帅.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

[8].朱世海.试论香港行政主导制的实施路径创新[J].岭南学刊.2012

[9].胡锦光,朱世海.叁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制——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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