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招摇撞骗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想象竞合,犯罪构成,骗取财物,剥夺政治权利
招摇撞骗罪论文文献综述
伍尚昶[1](2019)在《浅议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的主题基于以下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谭某经人介绍认识戴某后,向戴某谎称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某部队师长,以帮助拿到部队食堂食品供应资格为由,先后在本市白云区增槎路龙骏广场、东旺市场,骗得戴某人民币24000元。2017年1月8日,谭某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刘国华[2](2017)在《欺骗女友能否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6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雷某通过微信摇出一名被害人张某,并加为好友。雷某自称叫王某,是西安市人事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周后,二人感觉很投缘,就约好见面一起吃饭、游玩,期间雷某对张某说,让张某离婚和他一起生活,二人发生了性关系。20(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7-03-07)
吴新斌[3](2016)在《浅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既非想象竞合关系,也不是法条竞合中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此处理,才能做到定罪合理、量刑适度,实现刑法公正与罪刑均衡的统一。(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8期)
赵天虹[4](2016)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具有共性——骗。但是,二者行骗的行为手段和行为目的不一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体现为冒充军人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从保护的法义来说,其保护的是军人以及军队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冒充军人实施诈骗,骗取的是各种财物以及其他的利益,诸如荣誉、待遇乃至爱情。(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6年18期)
白清阁[5](2014)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交叉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 2013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身着警服在西安火车站西广场,向旅客王某谎称自己是警察,将王某骗到广场上停放的一辆警用电瓶车上闲聊。凌晨5时30分许,在骗取王某的信任后,杨某某以王某“脸有些脏”为由让其去“德克士”餐厅洗(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4-12-30)
李鹏宇[6](2014)在《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个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的犯罪。本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中,客观上侵犯的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会影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较大。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深入分析,阐述个案所表现的特征、暴露出的问题,从而对办理同类案件,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2期)
[7](2014)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构成及处罚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概念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客体是军人的身份和军人的信誉。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军人,一般是指非军人冒充军人的身份,但也包括军衔、职务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军衔、职务级别较高的军人,或者一(本文来源于《华北民兵》期刊2014年03期)
饶明党,王大江[8](2013)在《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这导致在实践中对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只能以诈骗罪处理。这一处理模式在量刑上可以做到罪刑均衡,但在定罪上却无法充分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在立法上提高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配置,才能充分评价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14期)
杨涛[9](2012)在《女模特冒充警花 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整天和政府的领导吃喝。”今年7月,一则以民警口吻发的微博引起网友关注。配图中,一名上身穿警服的女孩,正在套黑色丝袜。经查,发微博的是23岁平面模特王某,她称图片是之前拍的广告宣传片,她此举的目的是赚取点击率,炒作自己。近日(本文来源于《深圳商报》期刊2012-11-28)
韦奇兵[10](2012)在《招摇撞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招摇撞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的罪名,该罪名在我国的1979年刑法之中也有规定。自我国的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之中也是经常运用的,但是理论界对其的研究却是十分的少。而该罪名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的,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本罪既有文献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对招摇撞骗罪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即本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以及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难题。全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主要是对招摇撞骗罪进行简单的阐述,包括该罪名的立法沿革、该罪名的概念界定,以及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以使得对该罪名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为下文的研究作铺垫。接下来重点分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该罪的客观要件中,主要对其行为要素进行研究,该罪名的行为要素包括两个:一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这里面包括对冒充行为类型的认定,冒充对象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另一个是骗取非法利益的招摇撞骗行为。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除了客观要件之外便是主观要件的认定比较难,本文中主要对该罪名的主观要件中的叁个问题进行研究,即招摇撞骗罪的主观罪过,这存在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争;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这主要是关于非法利益的范围认定,如是否包括物质利益、爱情、信任等的争议;招摇撞骗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最后主要是对招摇撞骗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进一步的弄清楚该罪名。这包括本罪的罪与非罪问题,即招摇撞骗罪与一般的招摇撞骗行为的区分;本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这主要是对本罪的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的认定进行分析,如本罪的犯罪着手问题,本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的争议;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上,主要是关于本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区分,在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获取财物时使用了一定的威胁手段时,如冒充人民警察抓嫖抓赌,其应该定招摇撞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在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情形中,本罪与诈骗罪发生竞合时,应该按法条竞合处理,定招摇撞骗罪。笔者意在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招摇撞骗罪中的几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以期为该罪名的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完善作出一点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5-01)
招摇撞骗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简介:2016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雷某通过微信摇出一名被害人张某,并加为好友。雷某自称叫王某,是西安市人事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周后,二人感觉很投缘,就约好见面一起吃饭、游玩,期间雷某对张某说,让张某离婚和他一起生活,二人发生了性关系。20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招摇撞骗罪论文参考文献
[1].伍尚昶.浅议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关系[J].法治论坛.2019
[2].刘国华.欺骗女友能否认定为招摇撞骗罪[N].西部法制报.2017
[3].吴新斌.浅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J].中国检察官.2016
[4].赵天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J].法律与生活.2016
[5].白清阁.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交叉竞合[N].西部法制报.2014
[6].李鹏宇.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个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
[7]..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构成及处罚规定[J].华北民兵.2014
[8].饶明党,王大江.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3
[9].杨涛.女模特冒充警花不构成招摇撞骗罪[N].深圳商报.2012
[10].韦奇兵.招摇撞骗罪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