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隐私权界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拟财产,遗嘱,游戏账号,被继承人,继承法,财产属性,遗产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物权法
隐私权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李海洋[1](2019)在《虚拟财产如何继承引发立法呼声》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遗嘱库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已经有236名90后在该遗嘱库订立了遗嘱。值得注意的是,在90后遗嘱订立者的财产继承项中,不动产、股票等财产极少,主要以现金存款和虚拟财产为主。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尚未达成一致认识,我国(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2-05)
王心怡[2](2019)在《新金融业态体系视角下金融信用隐私权的外延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信用隐私权是特定的主体之金融行业针对客户方获得贷款成功率,借债方偿还债务能力的信用信息权益保护,该项权益直接反映客户的资金财务信用状况对其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新金融业态体系下地方金融业也在不断成长,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亦成为各国金融立法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而我国还未有相关法律对此权益有非常明确、清晰的从主体到对象以及范围的界定,从而造成现实监管因失去专项性而导致权利未有很好的保护。本文从对此权益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出发,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分析现有的现状与不足,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金融行业现状的举措,旨在对客户这一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本文来源于《财经界》期刊2019年11期)
夏平[3](2019)在《民法总则时代隐私权的疆域再界定——以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的关系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将隐私权作扩大解释包括信息自主权,德国的信息自主权亦是从一般人格权对个人信息保护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权利,此皆因美国隐私权与德国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不具有确定性。我国民法总则另辟蹊径,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规定。通过考察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路径及其法益范围的不断扩大的情况,应将宽泛的个人信息利益从我国隐私权中排除出去。自此,不应再将个人信息保护完全附属于隐私权中加以救济,隐私权的客体可借鉴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中核心领域说来确定。(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肖惠君[4](2019)在《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定及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时期环境下,侵犯个人信息权和个人隐私权的途径越来越多,形式更加多样化,而我国在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保护方面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加强完善有关法律条文,为保护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提供充足依据。基于此,本文细化分析个人信息全与隐私权的界定及法律保护,为有关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赵海荣,孟思[5](2018)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以3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每个人的天性中都有某种不便公开的戊分,假如公之于众,必将冒犯别人。"——歌德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服务不断完善,生活质量日益提高,全世界构成纵横交错的联系网。然而,利用网络侵犯个人数据,干扰个人生活安宁等负面运用网络的行为频发~①,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泄漏和侵害问题日益突出。"死亡博客案""开房信息泄露案"等侵权案件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本文以3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结合典型案例,剖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8-04-18)
黄晨璞[6](2017)在《基于网盘的隐私权界定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流变,于网盘这种新的存储空间诞生之后,便产生了一种新的隐私权。网盘设有用户密码符合隐私空间的特点,存储活动事关私生活安宁,存储信息更是个人隐私。为了保护网盘隐私权,我国应当在各部门法中明确隐私范围,完善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内容,还要重视行政机关对网盘的监管,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树立尊重隐私的观念。(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张方泽,田莹[7](2017)在《关于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界定——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专家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5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邀请专家学者就"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这一主题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集中在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权的抗辩理由、分享型平台的责任承担等叁个方面,与会人员就这叁方面在互联网直播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特别是在公共空间中私人活动的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认定等争议焦点上,提出了众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与会专家提出在平台责任方面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以保护权利人的相关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国广播》期刊2017年07期)
张春龙[8](2017)在《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对隐私权的界定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隐私权是公民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在强调人性尊严、个人主体性、人格发展完整性的基础上,保障个人生活秘密空间免受他人侵扰及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在法治逐渐完善的今天,个人寻求生活、身体以及精神不受无端干扰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纷纷将隐私权列入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中国大陆宪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只是通过法律在某些方面为有关隐私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但也始终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借助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因缺乏直接保护必然导致其保护范围和力度大打折扣。起初,台湾地区的法律虽然也没有对隐私权的保障作明文规定,但后来通过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确立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并在后续一些解释中对隐私权进行了进一步界定,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经验。论文以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为选题视角,旨在通过对台湾地区隐私权的发展过程和脉络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相关释字解释和法学学者对有关释字解释的评析和论述,介绍台湾地区隐私权的发展,深入探讨大法官释宪对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权与其他权益的界限以及对大陆隐私权发展的启示,为大陆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案件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05-26)
王毅纯[9](2016)在《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杨艺[10](2016)在《论隐私权范围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隐私权范围是隐私权的基础性内容。隐私权范围在保障私人生活安静祥、维护人格尊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隐秘性、私人性以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叁方面对隐私权范围作出界定,旨在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建议,为今后隐私权立法及侵权纠纷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9期)
隐私权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信用隐私权是特定的主体之金融行业针对客户方获得贷款成功率,借债方偿还债务能力的信用信息权益保护,该项权益直接反映客户的资金财务信用状况对其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新金融业态体系下地方金融业也在不断成长,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亦成为各国金融立法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而我国还未有相关法律对此权益有非常明确、清晰的从主体到对象以及范围的界定,从而造成现实监管因失去专项性而导致权利未有很好的保护。本文从对此权益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出发,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分析现有的现状与不足,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金融行业现状的举措,旨在对客户这一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隐私权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1].李海洋.虚拟财产如何继承引发立法呼声[N].中国商报.2019
[2].王心怡.新金融业态体系视角下金融信用隐私权的外延界定[J].财经界.2019
[3].夏平.民法总则时代隐私权的疆域再界定——以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的关系为考察对象[J].福建法学.2019
[4].肖惠君.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定及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赵海荣,孟思.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以3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8
[6].黄晨璞.基于网盘的隐私权界定及保护[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
[7].张方泽,田莹.关于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界定——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专家研讨会综述[J].中国广播.2017
[8].张春龙.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对隐私权的界定及其启示[D].青岛大学.2017
[9].王毅纯.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10].杨艺.论隐私权范围之界定[J].商.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