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业秘密,证明责任分配,裁量,接触加事实性相似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何云龙[1](2019)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责任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椎”之称,在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和诉讼进程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其影响力已经超越了证明责任制度本身。法彦有云:“证明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意味着将要承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谁将承担证明负担和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被告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当一方证明责任的分配过重时,将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使得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面临着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等问题,降低了司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商业秘密案件相较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其特别之处。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来自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允许同时存在多个权利人,并且侵权多数情况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大多数情况下侵权的证据都由被告掌控,造成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这一问题除了实践中的客观原因,法律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也造成了原告举证难的局面。法律上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没有特殊的规定,而一般性的规定适用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时会加重原告的证明负担。现阶段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出了案件量大,诉讼率低、胜诉率低的特点,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遭受侵犯时,多数情况下不会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保护权益,在众多原因中,原告的证明责任分配负担过重,是导致举证困难是主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多部法律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缺乏统一的系统性的规定,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依然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进行分配。在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之前,需要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和原则进行归纳、总结。因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所以需要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做出特殊性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上,结合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和原则进行探讨,在理论上探究商业秘密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存在着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立法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为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带来了原告证明责任负担过重的后果,导致了原告的举证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适用效果不理想,各级法院经过实践的不断总结,在实践中大量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和合法来源抗辩规则,该原则一开始是适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后来各级法院开始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该原则,其原因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运用法律技术降低了原告的证明负担。但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和合法来源抗辩规则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着于法无据的问题,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是解决该问题的最快捷的方式,因为司法解释出台更快速,规定更细致。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个案的证明责任分配需要平衡时,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裁量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影响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应当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细化该规定,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才能充分发挥该规定应有的作用。同时在诉讼中要加强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权利人的自我保护,在诉讼中如果泄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怡婧[2](2017)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经济全球化有了深入的发展、且全球经济结构也加快了调整、使得产业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势。伴随着变得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作为一种与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有着一定程度上区别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也慢慢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的焦点,也因此使得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不断増多。商业秘密是一种新型的信息财产,独占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它获得许许多多的竞争价值,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然而由于市场存在着各种不正当、不确定性的竞争行为,也使得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断受到各种影响。本文从商业秘密的界定及构成要件入手,提出如何确认商业秘密,并不是一个简单易解的问题,而是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是亟待解决且至关重要的难题。并结合具体理论进行分析、总结和归纳,指出应逐步健全目前的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制度,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打击,才能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问题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立足于对比两种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探究,从而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确认,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中各主体的积极性。若要实现公正审判,就必须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刘健[3](2015)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是审判当中的核心问题,它既影响案件审判的进程,又关系到诉讼双方的利益。同时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又是审判当中的一大难题,该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极为简略。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第90-124条对证据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则问题表述得更为准确,但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并没有专门的细致规定,因而其在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减轻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实践当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标准,而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最终不利诉讼结果的承担。因此,从理论上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厘清进而指导司法实践显得极为迫切。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针对该问题进行论述。按照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当中,关于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客观上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该理论基础是“法律规范要件说”;至于证明标准,则已经明确规定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目前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因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主要的实体法律规范,其主观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并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文在第叁部分中笔者阐述了在当前我国法律规定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在第四部分中论述了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再完善的一些建议。在实体法方面主要是填补善意第叁人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空白,在程序法方面主要介绍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和证据披露两种规则。(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10-01)
林珊[4](2015)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做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可能使企业获得或维持竞争的优势地位。而竞争越趋激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就越加频繁,各种盗窃、利诱、不正当使用、披露商业秘密、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导致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为了保障市场的有序竞争,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又相对比较欠缺,笔者通过文献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试图建立适合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为后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依据。第二章主要介绍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分别从立法、司法、理论研究叁个层面,介绍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分歧和相关研究。第叁章先介绍了美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然后与我国的进行比较,体现出二者的差异后得出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包括立法上的完善建议,构建以“盖然性占优势”为原则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我国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不应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接下来谈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规则的完善,按照我国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将举证规则的完善分为两章。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商业秘密成立要件的原被告举证责任规则的完善,由原告先就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和权利归属以及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然后被告从该信息为公知信息以及该信息不具有保密性两个方面进行抗辩。另外,要注意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叁者之间的联系,可以互相作为对方的间接证据来进行举证。第五章是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原被告举证规则的完善,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原告提出的不同的举证方式,以及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从二者信息不相同或不实质相似,所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或合法使用该信息两个角度的抗辩。(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5-06-01)
徐棣枫,黄斌慧[5](2014)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技术事实的查明》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然而该类案件处理难度大,尤其是在技术秘密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对技术事实进行查明。这一方面需要明确技术事实及其相关概念、原被告双方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组织和举证质证规则,另一方面必须创建有利于技术事实查明的判定主体路径。事实上,专利法中的相关概念和做法以及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此问题解决的思路和方法。有必要对技术事实的查明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促进商业秘密的审判实践日益完善。(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6期)
郭洁[6](2014)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原告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当中,原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举证负担过重,不确定因素多,所以其胜诉率非常低,并且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保护的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相对不足,商业秘密还有可能在诉讼中因程序法的漏洞或人为的操作而进一步不适当地被公开,造成对原告的“二度伤害”。如不改善,长此以往,必将会挫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诉讼积极性,损伤公众对于法律的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倾斜保护原告。本文将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推定适用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禁令制度,不公开审判制度四个方面分别阐述如何对原告倾斜保护。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论述为什么保护原告:分析并比较了商业秘密侵权诉中当事双方的地位,以此说明原告在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从而推出倾斜保护原告的必要性,并且也阐述了保护的限度,防止过度保护原告对被告不利。第二章阐述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推定原则的适用问题,分析了推定的一般原则即“接触、实质相同并排除有效抗辩原则”对保护原告方面的不足,然后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最后通过列举案例阐述了“不可避免泄露、使用原则”,并说明其对保护原告方面的有利作用。第叁章阐述了在举证责任配置过程中如何保护原告,并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和保护原告问题结合起来探讨,最后提出了关于举证责任配置的几点完善建议。第四章阐述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禁令救济制度,旨在说明禁令救济有利于保护原告。通过阐述英美两个国家的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以期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五章阐述了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公开审理对商业秘密的原告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能够防止原告在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当中受到二次侵害,但是我国对于不公开审理只提供了轮廓,内容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所以我国应该完善商业秘密不公开审理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4-04-01)
唐震,吕长利[7](2013)在《行为禁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颁布行为禁令需综合考虑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原告是否会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等因素,且应当庭告知被申请人法律义务,以增强禁令执行力。 案情 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11-28)
唐震,吕长利[8](2013)在《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措施,弥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行为禁令的缺憾,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措施。法院要综合考虑原告胜诉的实质可能性;如不发布禁令将遭受无可挽回损失的实质性威胁;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告的任何潜在损害;发布禁令不违反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裁定。在裁判中,还要关注原告诉请与禁令申请统一、临时禁令与终局裁判关系、审执兼顾等问题。不作为行为禁令的执行需要被申请人的配合,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到庭,送达裁定并告知法律义务,以增强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22期)
何健[9](2013)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业秘密价值的日益凸显,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也不断增多。为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就必须依法追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要法院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关键在于原告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这必然要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在原告海天起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金思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苦于举证困难而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然而,这并不是个案。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因为举证难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并不少见,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明文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简单适用民事诉讼侵权案件的一般举证规则,将导致权利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既没有确切的法律明文规定,又无法避免恶意诉讼、商业秘密被二次泄露等情形的发生。保护商业秘密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商业道德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出发,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取证难的问题,我国现有举证规则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适用中的确存在其不合理性。因此,需要对我国现阶段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来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规制,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鼓励企业之间正当竞争和社会自主创新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3-10-26)
沈珍珍[10](2013)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秘密性、隐蔽性等特征使得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较一般民事侵权诉讼更为复杂,科学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尤为重要。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存在较多争议问题,讨论最为激烈的是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适用何种证明标准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建立科学的举证规则的关键性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看,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存在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应将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的转换定性为举证责任转移。此外,“接触加相似”推定规则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结合以上规则,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确立“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更具有合理性。司法实践中,综合运用以上规则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04-01)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经济全球化有了深入的发展、且全球经济结构也加快了调整、使得产业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势。伴随着变得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作为一种与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有着一定程度上区别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也慢慢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的焦点,也因此使得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不断増多。商业秘密是一种新型的信息财产,独占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它获得许许多多的竞争价值,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然而由于市场存在着各种不正当、不确定性的竞争行为,也使得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断受到各种影响。本文从商业秘密的界定及构成要件入手,提出如何确认商业秘密,并不是一个简单易解的问题,而是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是亟待解决且至关重要的难题。并结合具体理论进行分析、总结和归纳,指出应逐步健全目前的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制度,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打击,才能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问题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立足于对比两种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探究,从而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确认,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中各主体的积极性。若要实现公正审判,就必须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何云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D].安徽大学.2019
[2].李怡婧.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D].华中科技大学.2017
[3].刘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苏州大学.2015
[4].林珊.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探讨[D].福州大学.2015
[5].徐棣枫,黄斌慧.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技术事实的查明[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6].郭洁.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原告保护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4
[7].唐震,吕长利.行为禁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3
[8].唐震,吕长利.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3
[9].何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3
[10].沈珍珍.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研究[D].苏州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