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诉讼模式论文-刘玖一

选择诉讼模式论文-刘玖一

导读:本文包含了选择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执行,审执分离,执行权

选择诉讼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刘玖一[1](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审执分离”的模式与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重审判、轻执行"和"执行难"等问题。执行工作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衡量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以正在进行中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为背景,通过域外比较研究和理论论证,阐明了深化内分模式作为改革方向的合理性,并提出了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王炳[2](2019)在《论中国反垄断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规则虽已构成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的制度基础,但未解决众多垄断受害人积极参加反垄断群体诉讼的问题,因此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动力不足。为此,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制度建构应采用选择加入制、选择退出制、禁止退出制等多元模式,具体适用时由法官根据救济类型、诉权保护和诉讼效率等因素裁量确定采用何种模式,在具体规则方面需以诉讼激励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讼程序机制保障之。(本文来源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汤瑞东[3](2019)在《论英烈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英雄烈士保护法》不仅将检察公益诉权后置于英烈近亲属的诉权,而且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抑或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这种立法模式易造成检察机关诉讼选择的困难与英烈权益保护的迟滞。为实现对英烈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本文认为,在内部,检察机关优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诉讼救济的补充手段;在外部,基于最佳公共利益代表人与诉讼经济标准,应将检察公益诉权前置于英烈近亲属的诉权,同时注重检察机关与英烈近亲属之间的互补协作。(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09期)

王宁[4](2019)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度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这样就决定了其实施制度的私人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竞争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主体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竞争行为也逐渐呈现双向性。因此,各种利益相关的人就竞争达成一致,成为了合理裁判的基础。这样,协商制的优势就呈现出来,同时要多采用一些形式,尽量赋予主体更多的参与诉讼的资格,多听取专家的意见,提高裁决的合法性性。(本文来源于《饮食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刘秀梅[5](2018)在《试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是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与保险业务相结合衍生出来的新型保险产品,可替代传统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前,可供选择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有责任保险模式和保证保险模式两种模式,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不过在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及保险责任上存在差异。其实二者发挥了不同的风险防范功能,可在保险市场上共同存在,为了实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可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并且加强制度化规范管理,做好监督引导工作。(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22期)

桂梦美[6](2018)在《刑事诉讼管辖异议之诉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承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目的,宣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和谐统一之价值。作为诉讼公正的入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管辖制度利益的错误分配,应当依法享有最基本的救济性权利。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起管辖权异议之事实与"口头决定"、"判决理由"、"中间裁定"等叁种对待模式,但因我国立法对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条文处于空白状态,进而发生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基本诉求与权利救济未能获得尊重。诉讼理论基本内涵与程序正义的分配,使得诉权导入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有其正当性和现实性。新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需要构建管辖异议之诉,选择"中间裁定"模式,回归管辖纠纷程序性救济功能,实现管辖利益程序性保护的诉讼价值。(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甘力,张旭东[7](2018)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定位及立法模式选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定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问题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依托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使其丧失了自己独特的个性。程序的设置应当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决定了建立价值与规则同一的相对独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更为合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群的一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有必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近期可采用内置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当其具备较完善的立法体系内容,且立法时机成熟时,可单独制定特别程序法。(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邢会强[8](2018)在《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与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内地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均存在不足,都需要加以改进。美国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较强,可成为我国建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借鉴。在选择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模式时,可偏向于美国模式,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模式的有益经验,即建立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民事诉讼为补充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模式。(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8年02期)

苏露[9](2018)在《连带关系共同诉讼模式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连带关系是民法,尤其是债法篇重要的法律关系。一般的连带关系包括连带债权关系和连带债务关系,两者统称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具有连带关系的债权人,数个债权人中的一个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形;连带债务则是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形。由于连带债务和连带债权都涉及当事人一方为多数,其诉讼纠纷不可避免产生诉的当事人合并,即共同诉讼。针对连带关系案件应适用何种共同诉讼模式,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共同诉讼类型仅规定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缺乏判决“合一确定”,而不要求应然共同诉讼人强制起诉应诉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连带关系的实体法理论、立法对共同诉讼的规定以及法律对连带关系共同诉讼模式的选择叁者间缺乏逻辑的统一。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相关地区对连带关系的溯源以及共同诉讼的讨论已经十分充分,形成了诸多判例及学说,对我国连带关系诉讼模式的选择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本文旨在对连带关系实体法理论进行考察,并对共同诉讼理论加以梳理,试图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角度,研究我国连带关系共同诉讼的规则,提出规范连带关系诉讼模式的理论构想。(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4-01)

池沁楠[10](2018)在《行政赔偿中适用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及座谈会纪要,连带责任这一概念被正式引入到了行政赔偿领域。本文针对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追究行政机关与侵权人连带责任时诉讼模式选择的困难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选择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规则虽已构成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的制度基础,但未解决众多垄断受害人积极参加反垄断群体诉讼的问题,因此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动力不足。为此,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制度建构应采用选择加入制、选择退出制、禁止退出制等多元模式,具体适用时由法官根据救济类型、诉权保护和诉讼效率等因素裁量确定采用何种模式,在具体规则方面需以诉讼激励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讼程序机制保障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选择诉讼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刘玖一.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审执分离”的模式与路径选择[J].法制博览.2019

[2].王炳.论中国反垄断群体诉讼模式的选择[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汤瑞东.论英烈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J].市场周刊.2019

[4].王宁.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度模式选择[J].饮食科学.2019

[5].刘秀梅.试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8

[6].桂梦美.刑事诉讼管辖异议之诉的模式选择[J].政法论坛.2018

[7].甘力,张旭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定位及立法模式选择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邢会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与模式选择[J].投资者.2018

[9].苏露.连带关系共同诉讼模式之选择[D].苏州大学.2018

[10].池沁楠.行政赔偿中适用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选择[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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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诉讼模式论文-刘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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