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举证责任论文-郭翔峰,应金鑫

民事执行举证责任论文-郭翔峰,应金鑫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执行举证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规避执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设计

民事执行举证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郭翔峰,应金鑫[1](2013)在《解构与重置:民事执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浅析——以反规避执行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转移财产、设定债务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但申请人由于获得信息渠道的狭窄,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因此,应规定在申请人完成特定举证责任后,对被执行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其举证证明不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规制规避执行的行为,充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潘深根[2](2009)在《民事执行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既未引起立法者应有的重视,也未引起法学理论界足够的关注。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研究的不足给执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司法实践来看,解决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理顺法院与执行当事人的关系,就必须依法对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的主体与客体、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定。本文从界定民事执行举证责任问题入手,采用比较的方法探讨其与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区别;进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理论争鸣、法理价值及其功能;然后对域外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本文探讨了我国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制度重构,阐述了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从履行能力的争议,执行救济中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第叁人异议,举证时限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概而言之,该论题针对当前我国在民事执行举证领域中相关理念和制度方面的缺失,试图构建一个包括民事执行举证原则、举证规则的体系,以期对民事执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9-05-01)

朱宏海[3](2006)在《浅论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既未引起立法者应有的重视,也未引起法学界足够的关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从总体上看过于简单和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缺(本文来源于《引进与咨询》期刊2006年01期)

傅强[4](2004)在《谁为悬赏执行“买单”——兼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一些法院进行“悬赏执行”的改革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应由谁来承担悬赏执行的费用仍存在着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院查证责任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没有承担悬赏执行费用的义务,而理应由法院来承担。(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4年06期)

民事执行举证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长期以来,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既未引起立法者应有的重视,也未引起法学理论界足够的关注。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研究的不足给执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司法实践来看,解决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理顺法院与执行当事人的关系,就必须依法对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的主体与客体、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定。本文从界定民事执行举证责任问题入手,采用比较的方法探讨其与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区别;进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理论争鸣、法理价值及其功能;然后对域外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本文探讨了我国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制度重构,阐述了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从履行能力的争议,执行救济中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第叁人异议,举证时限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概而言之,该论题针对当前我国在民事执行举证领域中相关理念和制度方面的缺失,试图构建一个包括民事执行举证原则、举证规则的体系,以期对民事执行实践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执行举证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郭翔峰,应金鑫.解构与重置:民事执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浅析——以反规避执行为视角[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

[2].潘深根.民事执行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9

[3].朱宏海.浅论民事执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完善[J].引进与咨询.2006

[4].傅强.谁为悬赏执行“买单”——兼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J].时代法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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