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占有论文-杨红平

合法占有论文-杨红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法占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占有人,诉讼时效,请求,物权,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债权请求权,特定给付,有权占有,买卖合同

合法占有论文文献综述

杨红平[1](2018)在《合法占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0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张某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并约定在李某付完款后15日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8年6月,李某支付了房屋价款,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其间,李某(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9-06)

郑卫东[2](2018)在《留置的前提是合法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辛宏所谓的"行使留置权"为何被判为侵权?律师: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根据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约定义务,债权人未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叁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本文来源于《当代工人》期刊2018年12期)

苏福[3](2017)在《对查封前合法占有应从严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中,必须从严认定查封前合法占有要件。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合法占有特定标的物的时间节点,不能仅凭案外人作出的对其有利的陈述,还应当综合考量诉状内容、案外人全部陈述、经济交易习惯、大众生活常理等多种因素;认定案外人是否构成占有特定不动产,必须具有案外人已经实际控制、支配和使用该特定不动产的证据,而不能推定占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5期)

赵志宇[4](2016)在《窃取他人合法占有本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盗窃罪的研究屡见不鲜,但是对于盗窃财物归被窃取人所有此种情况的研究却是不多见的。按情况来划分的话,盗窃本人的财物在他人占有之下的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他人非法占有窃取人的财物,一种是他人合法占有窃取人的财物。对于前情形主要表现为财物所有人从财产犯罪人手中盗回自己所有的财物,这种行为是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而后一种行为却存在争议,引起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诸多讨论。首先,本文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切实存在的叁个案例,分别是陆惠忠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案,李含笑盗窃案和王锋盗窃案,并列举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笔者对类似案件的看法。其次,对此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一是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二是本人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叁是此类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四是此类盗窃案件盗窃数额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通过介绍日德英法等域外的刑法学说以及中国大陆的学说,可以得知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的合法占有权,据此可知本人财物能够成为本人盗窃罪的对象,相应的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对于此类案件的主观方面,根据诸位学者的观点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做法表明,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即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还要求在在事后具有索赔的行为,这样才能认定为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对于事后索赔行为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应当将该行为与前面行为人的窃取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二者不可分割,事后索赔行为只是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不能单独评价,所以行为人只成立盗窃罪一罪。对于此类案件成立盗窃罪,盗窃数额就是赔偿数额。最后,笔者回归案例,对案例一一进行了评析。相信这类案件在以后还会不断出现,争议一直会持续下去。笔者的文章介绍了中外学说,对于这类案件给出了相对确定的结论。希望能对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些许作用。(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吴奕[5](2015)在《房屋买受人能否要求合法占有人迁出》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4年8月,王某与黄某、汤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9月,王某支付了房款43万元,但黄某一直未向王某交付房屋。自2007年起,黄某父母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现原告王(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11-10)

张丽莉,陈金华,马钦建[6](2014)在《盗窃自己所有的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盗窃罪保护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对公私财物的合法占有权。盗窃自己所有的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案情 被告人刘自友、刘自宣兄弟二人做服装生意,在旺胜制衣厂来料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每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1-27)

秦建峰[7](2014)在《将走散羊羔领回饲养属合法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某在路上发现一只走散的羊羔,领回家中饲养。李某听说此事,声称该只羊羔是自己家的,要领回去。王某查问李某该羊羔的特点,因李某的陈述与其领回的羊羔没有相似之处,便拒绝将羊羔交给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某返还其侵占的羊羔。在法庭上,李某没有充足证据证(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04-30)

王克磊,李杰[8](2012)在《秘密窃取合法占有的财产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0年8月,某炼钢厂向焦炭厂购买一批焦炭,焦炭厂遂与郭某达成货运合同,由郭某负责运输焦炭至炼钢厂。运输途中,郭某见财起意,将焦炭运至一隐蔽地点,秘密卸下5吨焦炭,并在原焦炭中掺入同等重量煤渣,最终蒙混过关。不久,炼钢厂发现了焦炭(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11-14)

余贵林[9](2012)在《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的解释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在学说上有合法原因说、非法占有排除说及侵权行为排除说等。合法原因说、非法占有排除说实质为合同关系说,侵权行为排除说系照搬日本和台湾地区民事立法与学说。前者限制了留置权的功能发挥,后者未必符合法条文义,均有不妥。立法者应当采纳通行学说,不必过分强调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就应当承认债权人的留置权。(本文来源于《世纪桥》期刊2012年09期)

廖济贞[10](2011)在《领土划界中的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中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进入国际法领域发端于拉丁美洲,并在非洲独立运动和东欧部分国家解体过程中得到应用。国际法院也在多个判决中适用了该原则。这一原则在领土划界中的主要作用是冻结现有边界状态,即所谓的照相功能,并以此作为未来划界的依据。如果缺乏清晰的行政边界,该原则将无法发挥作用。同时,适用该原则有时会产生新的争端,并与民族自决权相冲突。尽管该原则的作用有限,但是在解决边界问题中仍有一定的现实需求。(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合法占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编辑:辛宏所谓的"行使留置权"为何被判为侵权?律师: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根据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约定义务,债权人未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叁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法占有论文参考文献

[1].杨红平.合法占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N].中国商报.2018

[2].郑卫东.留置的前提是合法占有[J].当代工人.2018

[3].苏福.对查封前合法占有应从严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7

[4].赵志宇.窃取他人合法占有本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D].辽宁大学.2016

[5].吴奕.房屋买受人能否要求合法占有人迁出[N].江苏法制报.2015

[6].张丽莉,陈金华,马钦建.盗窃自己所有的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定性[N].人民法院报.2014

[7].秦建峰.将走散羊羔领回饲养属合法占有[N].江苏经济报.2014

[8].王克磊,李杰.秘密窃取合法占有的财产如何定性[N].人民法院报.2012

[9].余贵林.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的解释与立法完善[J].世纪桥.2012

[10].廖济贞.领土划界中的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评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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