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被绑架人论文-李婧源

杀害被绑架人论文-李婧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既遂与未遂,处罚情节,财产刑

杀害被绑架人论文文献综述

李婧源[1](2019)在《对杀害被绑架人行为量刑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立法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这次修改虽然改变了之前不区分故意过失均处以死刑的规定,显示着我国向着法治社会又迈进了一步,但是由于立法语言比较模糊,导致学者们对法条的适用有许多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对杀人未遂应该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分歧较大。(本文来源于《2019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论文集(卷二)》期刊2019-02-01)

崔丽娟[2](2017)在《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情节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特别是对于绑架罪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而言,更是毫无选择的余地,直接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情形则规定了唯一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明显重于故意杀人罪、具有加重情形的抢劫罪、强奸罪。这样的设定反映了立法者对绑架罪不同寻常的否定性评价。但是,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死刑毕竟关乎另一个人的生命,在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时一定要慎重。慎重的表现就是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杀害被绑架人”的含义,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做到罪刑适应、罚当其罪。本文将以王某某“杀害”被绑架人为例,对“杀害被绑架人”以及行为人在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下又该如何适用刑罚进行探讨。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式论文,笔者将从以下叁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简介,以及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案例评析,笔者结合王某某绑架一案,对第一部分中总结的争议焦点展开分析讨论。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思考与建议,通过对王某某的量刑思考,反思我们刑罚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7-05-25)

聂昭伟[3](2015)在《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叁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杀害被绑架人",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在内。但在对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具体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对于那些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后果也并非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那些停止在杀人预备及中止阶段的案件,则需要依照刑法第六十叁条之规定,经最(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0期)

蔡正猛[4](2014)在《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之一,这一点是社会各阶层的共识。绑架罪不仅损害人民的生命权益,对人民的财产安全也是一种威胁,而且对社会的繁荣稳定产生严重影响,给社会和谐蒙上了一层阴影。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体现国家惩治绑架罪的决心,我国在立法上对绑架罪的惩处规定非常之严厉,这些规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指引作用,也引起了司法实践者和理论研究界的重视。近年来,相关绑架罪的“杀害人质”的案件多有发生,而由此产生的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二百叁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直争议不断。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和运用直接关系到绑架案件定罪量刑是否准确的问题,关系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本文主要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针对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典型实案和理论研究中司法处理中引发的争议,关于理论研究中的争议则主要从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评价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以及“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处罚情况叁个方面展开针对性的探讨并进而为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有一定建设意义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5-27)

王頔,邢晓晨[5](2013)在《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问题的法理探析——以张彪绑架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张彪绑架案为例,对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对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应严格限定为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形。对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犯的处理,若情节尚未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若故意伤害行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行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奸淫被绑架人具备法定严重情形,应当判处死刑,实行数罪并罚。解释法律尤其是解释刑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对立法者立法原意的捕捉和理解应当首先基于法律条文,而不应首先进行扩大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没有发生改变的大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第一选择。当然,文义解释面对多样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根本解决方法还是立法者基于现有法律、因循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司佳辉[6](2012)在《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性刑事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罪中的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问题即是其中之一。"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其罪数,一般共识是处断的一罪,这既考虑了司法价值判断,又考量了罪刑均衡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王英秀[7](2012)在《论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杀害被绑架人"只能发生在非法控制人质的阶段,且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并不会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先将被害人杀死后谎称其被绑架以勒索财物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结合犯。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在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规定的同时,适用总则中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陆丽[8](2011)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复合行为的犯罪。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作为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则应按数罪处理。《刑法》应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确立"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未致死"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条款,合理设计绑架罪的量刑。(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电大学刊》期刊2011年05期)

颜超明[9](2011)在《论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绑架人质阶段,还是非法控制人质阶段,甚或绑架既遂后至绑架实行行为终了阶段,故意杀害被绑架人,都应在“杀害被绑架人”行为中评价。“杀害被绑架人”之“杀害”应解释为杀害行为,既包括杀死被绑架人,也包括未杀死被绑架人;不能仅局限于杀死。《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关于绑架杀人的立法结构,实质上应解释为结合犯。不论与我国台湾地区,还是日本的典型结合犯条文对比;甚或从结合犯的典型定义出发,都可以论证出。杀害被绑架人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既遂与否来区分,与前罪绑架行为既遂与否无关。绑架杀人既遂,即使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一定必死无疑。如犯本罪但“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的,甚或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犯本罪等情形都不适用死刑。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应依然适用刑法第239条,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但不应排除对绑架杀人未遂的极端情形适用死刑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1-05-10)

栾广萍[10](2010)在《“杀害被绑架人”的再认识——在《刑法修正案(七)》的视野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杀害被绑架人"不包括杀人未遂、中止等情形,仅指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致死;"杀害被绑架人"的时间段限于非法控制人质之后到释放人质使之恢复自由为止;其犯罪形态不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包容犯等,而是一种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可以用数罪并罚的理论来解决杀人未遂、中止等情形。(本文来源于《潍坊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杀害被绑架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绑架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特别是对于绑架罪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而言,更是毫无选择的余地,直接适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两种情形则规定了唯一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明显重于故意杀人罪、具有加重情形的抢劫罪、强奸罪。这样的设定反映了立法者对绑架罪不同寻常的否定性评价。但是,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死刑毕竟关乎另一个人的生命,在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时一定要慎重。慎重的表现就是要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杀害被绑架人”的含义,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做到罪刑适应、罚当其罪。本文将以王某某“杀害”被绑架人为例,对“杀害被绑架人”以及行为人在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下又该如何适用刑罚进行探讨。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式论文,笔者将从以下叁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简介,以及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案例评析,笔者结合王某某绑架一案,对第一部分中总结的争议焦点展开分析讨论。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思考与建议,通过对王某某的量刑思考,反思我们刑罚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杀害被绑架人论文参考文献

[1].李婧源.对杀害被绑架人行为量刑的探讨[C].2019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论文集(卷二).2019

[2].崔丽娟.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情节的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7

[3].聂昭伟.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J].人民司法.2015

[4].蔡正猛.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5].王頔,邢晓晨.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问题的法理探析——以张彪绑架案为例[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6].司佳辉.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7].王英秀.论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

[8].陆丽.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相关问题[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1

[9].颜超明.论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D].南京师范大学.2011

[10].栾广萍.“杀害被绑架人”的再认识——在《刑法修正案(七)》的视野下[J].潍坊学院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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