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伙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初审稿,合伙合同,民事合伙,事务执行权
合伙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严城[1](2019)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合伙合同的成功与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初审稿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有名合同部分的一项重要变动,便是增设了"合伙合同"一章。较之于《民法通则》,民事合伙于初审稿文本上的所处位置及其规范侧重点均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初审稿在继受传统并发展现行法,科学使用法律术语,合乎合伙核心要素的体系构造等方面取得诸多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宏观面上的不足之处表现在未能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间的法律适用关系以及立法指导思想有所落后上。微观面上的不足之处体现在未能区分合伙的内外部关系、民商事合伙的边界模糊、事务执行权的规范体系不够完善以及合伙人的身份变更规则支离破碎等方面。(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林瞳[2](2016)在《有限责任抑或无限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辛某诉魏某和重庆某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饰品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是在实践中发生的一则企业法领域的典型案例。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召集合伙人,投资成立一个计划注册资金为600万实际筹集资金295.5万的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实际上却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叁种经营主体的特点和责任形式进行分析,最终得出重汽饰品公司及其股东魏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论。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案的案情。首先介绍了案件的经过: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多个出资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并筹集出资额共计295.5万,但却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地点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不足一年,合伙企业召集人魏某即声称,295.5万的出资额耗尽。魏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行终止合伙项目,并自掏腰包赔偿出资人1/3的经济损失。部分出资人不服,遂依约定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魏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出资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当事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合伙企业是否成立?2.某汽车清洗服务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3.魏某是否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两个被申请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第二部分涉及的是本案中重汽饰品公司的相关问题。重汽饰品公司是一个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有魏某和其母亲两人,是一个家庭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普通合伙企业,重汽饰品公司便通过召集合伙人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筹集到了295.5万的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若仅要求该公司股东魏某对295.5万元的债务承担5万元的有限责任是显失公平的。第叁部分阐述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负有“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责任,魏某强调合伙协议有效是为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给出资人办理退伙,而不用退还全部出资额。但是,由于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是由魏某或重汽饰品公司分别与各个出资人签署的,不符合合伙协议有效的要件,也不是全体合伙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合伙协议不可能生效。第四部分涉及的是本案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理论问题。某汽车清洗服务部是以吴某名义申请成立的,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某汽车清洗服务部并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成立要件,因此某汽车清洗服务部并不是合伙企业。第五部分论述了本案的处理结果和法律启示,得出魏某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的结论。从主客观两个角度综合分析,魏某的行为都是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魏某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并且应该与重汽饰品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协议无效,魏某应退还出资人的全部出资额,但不用偿还资金占用的损失。魏某用5万元注册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却以投资合伙企业的名义筹集了295.5万的资金,这明显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因此应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行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9)
荣荣,焦俊锋[3](2014)在《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伙合同是以文字合同方式,对合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的文本。徽商在明清两代中一直沿用这种合同方式,不但促进了社会资本的积累,对当代社会商业经营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4年35期)
王海沙[4](2013)在《对清代合伙合同文书的现代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私募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组织形式再度引人关注。纵观中国历史,中国传统的合伙制历史悠久,汉墓出土文物中已发现了合伙契约,到了清代合伙制已较为普遍,文献资料相对丰富,学界对于中国近代股份制是否由传统合伙制发展而来观点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3-10-29)
吕辉志[5](2012)在《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合伙合同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合伙合同中的适用为题,分为四个章节对该问题进行讨论。第一章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笔者首先对抗辩权制度的法律史发展进行梳理,介绍其历史源流和发展过程,继而探索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法理基础,最后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第二章介绍合伙制度,第一节介绍合伙的定义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分析合伙合同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下文的探讨做铺垫。第叁节指明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合伙合同中适用的特殊性问题,指出我国法律规定上存在的缺失。第叁章对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合伙合同中的适用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一节介绍学说上对合伙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的讨论,第二节在上一节讨论的基础上,介绍对于如何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观点。第四章在前面讨论的基础上,对国外的立法例进行介绍,同时阐释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合伙合同中正向的适用范围,最后一节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伙合同中适用的边界进行排除法上的阐释,从而更加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24)
赵文英[6](2009)在《政府规章在审判中的参照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案件审理中,在法律、法规对相应问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若通过审查,认为规章对相应问题的规定明确、具体,且不与法律、法规、法理相违背,即可参照规章处理具体案件。 案情 来耀庭、陈晓如与黄彰荣、施继尉、刘中会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03-27)
李海霞[7](2008)在《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经营中的“合伙”在史料中常称“合本”、“连财”等,这种经营形式在中国至少可上溯至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几千年来,我国一直传颂着管仲和鲍叔牙合伙经营,鲍让利于管的佳话。中国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发展到汉代已显完备,其主要标志是:合伙者之间开始订有专门契约来规范合伙各方行为。隋唐以后,合伙经营更为流行。到了明清以后,商事中的合伙经营更为发达,涉及到的行业更广,也更加流行和规范化。在清代,不仅民间日用杂书中已有“合伙”经营例子出现,而且合伙合同的使用也进入了社会规范化的阶段。这种以文字合同方式规定合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本,一直为明清时期的徽商所沿用。合伙合同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研究合伙合同对于理解清代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大有裨益。本文以歙县粮商程振之等五人合伙出资开设粮行的一张合同入手,通过引用史料和分析,介绍清代徽商合伙合同,分析徽商合伙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总结了徽商合伙合同的类型。然后将其与承揽合同和借贷契约相比较,论述清代徽商合伙合同对徽商、当时社会以及现在经营理念的意义。希望能够对徽商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概述。徽商是明清两朝我国最重要的商帮之一,曾称雄我国商界数百年。其影响之大、人数之多、活动区域之广为当时其它商帮所不及。是我国商业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研究徽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对徽商研究深入,“徽学”界普遍认识到对徽州文书研究的重要学术价值,而徽商合伙合同便是一种有研究价值的徽州文书。因此首先要介绍徽商的由来,接着阐述了合伙合同的产生、发展。为了更清楚理解为何本文中称清代合伙文书为合同,借贷文书为契约。本部分对清代“契约”与“合同”内涵作了界定。最后介绍了徽州文书的研究现状,正是有了对徽州文书研究的发展,本文才得以有一定的资料进行探析。第二部分归纳了清代徽商合伙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该部分以清徽商程振之等五人合伙合同入手,归纳了合同五个要件: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资本要件、权利义务和形式要件。可以看出清代徽商合伙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相当完备。其规范性在当时来说,不得不说在徽州文书方面是一个突破。第叁部分对清代微商合伙合同进行分类。以合伙各方出资是否均等将清代徽商合伙合同划分为等额出资合伙合同和不等额出资合伙合同;然后以合伙各方的关系即合伙的对象将合伙合同分为血缘合伙合同和非血缘合伙合同,这对从更深层次上理解徽商合伙合同成为血缘和地缘的纽带的原因有很大帮助。第四部分将清代徽商合伙合同与其他近似契约文书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通过例证将合伙合同与承揽合同进行比较,阐明了二者在主体身分、职责、盈亏分配叁个方面的不同,并指出这两种经营方式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另一方面从内容、利益关系和法律风险叁个方面说明借贷契约与合伙合同的区别,同时对当前一些学者将二者归为一类进行评析,指出其中的不妥之处。第五部分在对清代徽商合伙合同研究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徽商合伙合同的影响和意义。首先体现在对徽商自身上,清代徽商合伙合同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徽商法制观念的增强,以及依法经营理念的强化,同时通过合伙经营增强了群体效益,有利于徽商竞争实力的增强。其次,合伙经营加速了商业资本积累,强化了徽商之间联系。而且合伙合同对具体史学的研究也大有裨益。最后,徽商合伙经营重合同、讲诚信的经营理念,及在合伙人的选择原则上对当今的商业经营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王东芳[8](2008)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应是合伙合同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合同关系,该合伙合同关系有其特殊性,可视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合同关系。(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期刊2008年03期)
林达丰[9](2007)在《民初合伙合同法律规则形成略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初,现代合伙合同的成立规则经由北京政府时期的大理院判例【4年上字第244号】及其他辅助判例初步建立,由此成为这一领域的立法及学术脉络起源。但长期以来,受制于大理院判例编纂中的编年体限制,本部内容全貌及其过程始终无法得到突出反映,故拟以此文攫取有关判例,就其概况及其相对于实践所体现出的不足等层面予以详述。(本文来源于《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4期)
叶江霞,张旭[10](2007)在《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6年11月3日,王某与高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乙方)为高某(甲方)生产合格的产品,高某负责技术把关和对王某一方的生产、计划安排及安全管理。所制产品价格1200元/吨。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是:提供焊(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7-07-13)
合伙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辛某诉魏某和重庆某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饰品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是在实践中发生的一则企业法领域的典型案例。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召集合伙人,投资成立一个计划注册资金为600万实际筹集资金295.5万的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实际上却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叁种经营主体的特点和责任形式进行分析,最终得出重汽饰品公司及其股东魏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论。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案的案情。首先介绍了案件的经过: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多个出资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并筹集出资额共计295.5万,但却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地点成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不足一年,合伙企业召集人魏某即声称,295.5万的出资额耗尽。魏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行终止合伙项目,并自掏腰包赔偿出资人1/3的经济损失。部分出资人不服,遂依约定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魏某与该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出资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当事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合伙企业是否成立?2.某汽车清洗服务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3.魏某是否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两个被申请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第二部分涉及的是本案中重汽饰品公司的相关问题。重汽饰品公司是一个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有魏某和其母亲两人,是一个家庭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普通合伙企业,重汽饰品公司便通过召集合伙人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筹集到了295.5万的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若仅要求该公司股东魏某对295.5万元的债务承担5万元的有限责任是显失公平的。第叁部分阐述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负有“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责任,魏某强调合伙协议有效是为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给出资人办理退伙,而不用退还全部出资额。但是,由于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是由魏某或重汽饰品公司分别与各个出资人签署的,不符合合伙协议有效的要件,也不是全体合伙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合伙协议不可能生效。第四部分涉及的是本案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理论问题。某汽车清洗服务部是以吴某名义申请成立的,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某汽车清洗服务部并不符合合伙企业的成立要件,因此某汽车清洗服务部并不是合伙企业。第五部分论述了本案的处理结果和法律启示,得出魏某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的结论。从主客观两个角度综合分析,魏某的行为都是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魏某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并且应该与重汽饰品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协议无效,魏某应退还出资人的全部出资额,但不用偿还资金占用的损失。魏某用5万元注册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却以投资合伙企业的名义筹集了295.5万的资金,这明显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因此应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伙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严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合伙合同的成功与不足[J].法治研究.2019
[2].李林瞳.有限责任抑或无限连带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6
[3].荣荣,焦俊锋.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探析[J].兰台世界.2014
[4].王海沙.对清代合伙合同文书的现代解读[N].证券时报.2013
[5].吕辉志.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合伙合同中的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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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海霞.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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