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田宅买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初,田宅买卖契约,冲突,整合
田宅买卖论文文献综述
刘海波[1](2018)在《民初田宅买卖契约制度中法律与社会的冲突与整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初契约问题上,国家法与习惯法存在一定的背离,有时甚至处于一种冲突之中。民初的这种冲突反映出国家有着强烈的与民间习惯相互融通的愿望,这种冲突使得双方在一个共同的规范空间内展开,是良性互动的一种形式。冲突和博弈一方面改造了民间那些已不适应时代需要的契约习惯,另一方面导致了在国家层面的契约法新规范不断被创造出来。由此,民初田宅买卖契约制度得以最终形成并比较明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2期)
范一丁[2](2018)在《清代宗族法中的田宅买卖先问亲邻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亲邻先买制已蜕变为民间习惯,且在一定程度上其有效性只局限于宗族内部。虽然清代国家法对田宅买卖中的先问亲邻制度持否定态度,但从实际情形来看,民间亲邻先买作为契约规则普遍通行,且田宅买卖中拥有先买权群体的范围比宋、元时期有所扩大。基于此,本文将对清代宗族法中的田宅买卖先问亲邻制进行深入探究。(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8年08期)
刘海波[3](2018)在《论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当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初在田宅买卖契约法中对于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并不要求田宅物权变动具备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无物权行为无因性适用的空间。故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所体现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谓是有因的物权意思主义,此乃近代中国民法对外来法律综合继受的反映,可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甚至矛盾性。民初此种"独特"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对于我国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刘海波[4](2017)在《从形式到合意: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的历史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初在制定法付阙的情况下有时直接适用习惯,大理院有时运用第叁顺位法源的条理扩张性地解释制定法和习惯,试图调和制定法、习惯和条理叁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法律适用,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逐渐摒弃了形式主义的传统,开始注重契约的本质——合意,彰显出契约自由的时代追求。(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刘海波[5](2016)在《我国历史上对田宅买卖契约的限制及其警示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总的来看,我国历史上对田宅买卖契约在缔约主体、选择相对人、缔约程序和契约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限制。这些限制产生的效应是:导致田宅买卖契约具有浓厚的人格化色彩,深受形式主义的制约,民间出现对国家法律抵制的情况。我国历史上对田宅买卖契约的限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深层次效应,对当前的农地流转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确权赋能是农地流转市场化的前提,法律应适当放开对农地流转的限制,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应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6年02期)
范金民[6](2015)在《“草议”与“议单”:清代江南田宅买卖文书的订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草议是指房地产交易具立正式文契前订立的文书,至迟于康熙十年即已出现,自雍正至光绪年间几乎一直存在,甚至沿用至民国时期。草议可分为条款式和契约式两种,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代不动产转移的前提或缘由,载明不动产转移的详细事项,具备所有不动产交易文契的基本内容。草议议定的条件在房地产实际交易过程中得到了切实实行。草议不同于未经官方盖印的"白契"那样的"草契",而是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前由中间人及亲友等事先订立的议单式文契,在正契订立前发生效力,于正契成立后失效;订立时买方会付以预约定金;订立于买主卖主两造同意所议条件之后,作成于正式契约之前,与正契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较正契为弱。草议具有预约性效力,但不表示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正契具有永久性效力;一般情形下,草议可悔,可以修改,而正契不能修改。(本文来源于《历史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周翊洁,张在范[7](2015)在《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论要》一文中研究指出北宋王朝建立后,推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法律制度,准许民间自由买卖土地,对兼并土地的行为并不抑制,土地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产品。为适应此种土地政策法律制度,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顺应而生。两宋时期,对田宅买卖契约规定了特定的内容与形式,规定田宅买卖中必须遵循"亲邻优先"制度,否则田宅买卖无效。两宋时期的田宅典当亦十分流行,规定田宅典当必须订立书面契约,禁止在同一田宅上进行重复典当,田宅典当契约法律制度较为详备。(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5年03期)
王宇翔[8](2014)在《从“田宅买卖先问亲邻”的嬗变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是一种典型的乡土社会,商品经济虽然不发达,但并非没有交易市场,最能代表乡土社会商业交易模式的制度应当是"田宅买卖先问亲邻",即亲邻先买权制度。这项制度虽然消亡已久,但当我们重新审视它的时候,还能依稀看到乡土社会的些许原貌,更能以古为鉴,处理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文来源于《上海房地》期刊2014年08期)
王海燕[9](2013)在《明代田宅买卖契约概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明代田宅买卖契约格式主要是单契式。明代田宅买卖契约要素包括:卖主及买主、出卖原因、出卖对象描述及产权说明、交易程序、权利义务、上手契处理。(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3年35期)
刘高勇[10](2008)在《从格式固定化到内容形式化:中国传统契约的发展轨迹——以清代田宅买卖契约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的买卖契约不但继承和巩固了宋元以来契约格式固定化的成果,而且还表现出了契约内容形式化的迹象,这在契约主体的签署、契约标的"物"的界定、"权"源正当性的声明及担保等方面都有程度不同的反映。可以说这是中国古代契约发展至"烂熟"阶段的反映。进一步讲,在清代社会,买卖契约的形式化不仅具有其社会功能上的可能性,甚至由于"田骨"买卖契约所具有的特点,这种形式化还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4期)
田宅买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清代亲邻先买制已蜕变为民间习惯,且在一定程度上其有效性只局限于宗族内部。虽然清代国家法对田宅买卖中的先问亲邻制度持否定态度,但从实际情形来看,民间亲邻先买作为契约规则普遍通行,且田宅买卖中拥有先买权群体的范围比宋、元时期有所扩大。基于此,本文将对清代宗族法中的田宅买卖先问亲邻制进行深入探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田宅买卖论文参考文献
[1].刘海波.民初田宅买卖契约制度中法律与社会的冲突与整合[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8
[2].范一丁.清代宗族法中的田宅买卖先问亲邻制[J].文化学刊.2018
[3].刘海波.论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当代启示[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4].刘海波.从形式到合意: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的历史嬗变[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5].刘海波.我国历史上对田宅买卖契约的限制及其警示意义[J].理论探索.2016
[6].范金民.“草议”与“议单”:清代江南田宅买卖文书的订立[J].历史研究.2015
[7].周翊洁,张在范.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论要[J].兰台世界.2015
[8].王宇翔.从“田宅买卖先问亲邻”的嬗变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上海房地.2014
[9].王海燕.明代田宅买卖契约概论[J].兰台世界.2013
[10].刘高勇.从格式固定化到内容形式化:中国传统契约的发展轨迹——以清代田宅买卖契约为中心的考察[J].云南社会科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