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论文-王红聪

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论文-王红聪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红聪[1](2016)在《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力不足。比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传统规则,举证责任落在了原告身上。而违法垄断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举证和胜诉是原告所要面临的两大困难。由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得知,我国反垄断法打击的的对象为经营者之间促成的垄断协议、利欲熏心的经营者滥用自身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集中以及行政垄断四类行为,经营者集中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对其监管,而关于行政垄断的问题有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因此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对象主要是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违法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受害方能够寻求救济得救济手段是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我国的出台的《反垄断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反垄断证明责任规定的很少,规定的要么是很宽泛,要么就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因此,对这两种违法垄断行为的举证责任可以按照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进行分配,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适当正确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反垄断证明责任制度,以促进和强化私人执行。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先是界定垄断行为的概念,然后介绍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知识,紧接着就引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概念,功能及其反垄断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差异性。第二章主要是写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问题方面总结了五个方面,从证明责任主体、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五个方面去论述。第叁章主要介绍域外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定,有美国、欧盟以及日本这方面的规定,提取域外的成熟的立法和制度经验。第四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第叁章中论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本文收集资料方面有最新的期刊文章还有硕士论文,专着方面用到的是最新版,借鉴到学者的前沿思想观点,不足之处是资料收集方面,没有借鉴到博士论文和外文资料,有些内容论述的过于简单。(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5-15)

刘琼娥[2](2015)在《论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人范围和归责原则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责任形式单一。应进一步明确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明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多样化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11期)

张少容[3](2014)在《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对非法垄断行为者予以制裁,进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受害人因非法垄断行为所受的损失进行救济。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确立了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但该规定过于粗疏,可操作性不强,应从以下叁个方面予以完善: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用双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李铁军[4](2013)在《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地得到实施,即国家能否有效地保护竞争和抑制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对反垄断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①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是指由于非法垄断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之法定义务、超越反垄断法之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都起步不久,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完善可行的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欲对立法中非法垄断之民事责任规定进行梳理。(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13期)

刘娟[5](2012)在《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规制企业垄断行为的最原始最基础的责任形式,并且几乎每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都会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往往是有效竞争,而不是填补损害。本文从反垄断法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本质着手分析,剖析了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对完善与规范我国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策略探讨。(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2年19期)

胡晓颐[6](2012)在《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正当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对违反法律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理,排除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达到保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有效地推动市场优胜劣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反垄断法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运用法律力量十预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合理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状态的特点及趋势,体现了我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及属性,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就是借助私人执行的力量实现对垄断违法行为的遏制,从而保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实现的过程,即私人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向垄断违法行为主张权利的过程。私人实施反垄断法一方而弥补了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公共实施的不足与局限性,另一方面更是通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接推动了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维护了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但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对公共执法的过分依赖,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确立了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制度,但是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致使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现行规定出发,分析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请求权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过于狭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救济程序不完善等。第二部分通过从我国传统私权理念法律文化、反垄断法关注重点及公共执法与私人执行的协调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指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定位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影响。第叁部分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许多国家和地区确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反乍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禁令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以及原告主体资格、管辖制度、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就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体资格、归责原则及程序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并针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25日公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2012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到的主体资格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管辖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等条款进行分析评价。确立完善、合理的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激励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缓解公共机构执法压力,有助于提升整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水平。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应当确立完善的责任承担方式(增加禁令救济及确立双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建立反垄断法公共执法与私人执行的协调配合机制及完善反垄断法民事救济程序性规定等。(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2-06-01)

王聪[7](2009)在《浅析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在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扩展。本文从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和普通民事责任的区别入手,对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剖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体系的现状及缺陷,从而得出我国反垄断法必须在后续立法中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以改变我国当前的反垄断事业只注重行政执法,重视国家机关力量现状的结论。(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冉义[8](2009)在《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垄断违法行为既侵害了整体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侵害了市场上的个体的权益。垄断违法行为对私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垄断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主体有权要求垄断违法行为人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给受害人权利以救济;同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对垄断违法者的惩罚措施,通过给予其不利后果从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具有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实现的过程,也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不仅可以弥补公共实施的不足,而且可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民事诉讼是主要的实现机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诉讼有损害赔偿之诉和禁令救济之诉;在诉讼方式上也有独立诉讼和后继诉讼、个人诉讼、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之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法一般对提起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范围进行了限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实施了垄断违法行为的人,在许多国家,政府及其机关从事商业活动时也能成为被告。请求权人要求垄断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证明有垄断违法行为、垄断损害以及损害和垄断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一般不要求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垄断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两种主要方式。损害赔偿有实际损害赔偿,也有惩罚性赔偿;受到垄断违法行为侵害或威胁的人可以提起禁令救济之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为了促进反垄断法民事责任诉讼的进行,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和证据规则。法院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证据规则主要是证据开示规则、获取主管机关相关证据的规则和减轻请求权人证明责任的规则。我国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存在重大的缺陷。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应当明确反垄断民事责任争议的可仲裁性、明确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增加禁令救济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9-04-01)

杜晓淳[9](2009)在《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则是反垄断法顺利实施并实现其法律价值的重要保障。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构建我国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成文法依据,然而由于该条规定乃至整部《反垄断法》的过于原则性,使得这种构建仍然任重而道远。本文将更多的从反垄断的视角,研究这一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文中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结合历史学分析法、经济分析法,比较世界各主要国家、地区的立法、司法理论及实践,借鉴各国、各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概念、性质、特点、功能,指出我国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论述我国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亟须解决的问题,该部分从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入手,引出我国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当前面临的制度性缺失和空白。第叁章对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进行比较分析,透视各种不同制度的历史背景、价值取向,并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对应式的比较分析。第四章论述对我国的立法建议,从整体价值取向到具体制度设计,提出笔者的想法。(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09-04-01)

杨艳丽[10](2009)在《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责任制度是规制垄断行为最原始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都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立法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应从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数额两方面细化、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3期)

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排除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人范围和归责原则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责任形式单一。应进一步明确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明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多样化的民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红聪.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2].刘琼娥.论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3].张少容.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4].李铁军.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研究[J].商.2013

[5].刘娟.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探析[J].前沿.2012

[6].胡晓颐.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2

[7].王聪.浅析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

[8].冉义.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9

[9].杜晓淳.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9

[10].杨艳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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