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离任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董监高,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离任
离任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程霁[1](2018)在《试论董监高的离任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在《公司法》中对于规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手段规定实属稀少,在现实案例中,董监高在从原任职公司离任以后,利用自身长期累积的工作经验、资源优势侵害原公司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在查阅了案例与部分资料后,对于董监高的离任义务之法律定性、立法制约等提出了见解,以期促进对董监高约束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大致方向为:在《公司法》中规定董监高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董事自主约定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高志俊[2](2016)在《董事离任义务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日益衰弱,董事会的职权日趋提升。所以强化董事义务成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方式。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律权益,即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与公司的财产经营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天秤如何在这两种法律权益之间选择和平衡?笔者以近年来发生的案件为研究契机,在分析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基础上,对董事离任的生效时间、董事离任义务与在任义务联系与区别、董事离任义务与普通雇员离任义务区别进行分析,结合各国立法经验,提出在现行公司法架构下董事的应对措施,并就这一法律空白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10-01)
陈思思[3](2013)在《董事离任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应随之不断完善,董事离任义务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有待完善的部分。一方面,从当今的国际形势来说,英美等发达国家对董事离任义务方面都有所规定,足以看到各国对此方面的重视;另一方面,就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来说,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加,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研究更应深入。本文探讨董事离任义务相关方面,研究内容主要涵盖了董事离任义务的合理性、核心内容,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认定、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董事离任义务的合理性。此部分重点论述了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董事离任义务的内容。此部分阐述了重要核心的七种义务,从内容上将这七种义务归纳为叁类,分别是有关行为的竞业禁止的义务、对隐性的商机秘密保护的义务以及其他类义务。第叁部分: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认定。此部分重点论述内容中的四大核心义务,根据构成要件的方法,严格界定了四大容易混淆模糊的义务的界限,便于更加清晰的判定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情形。第四部分:违反董事离任义务的民事责任。第五部分: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构想。面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的现状,概括总结出我国立法的不足,因为不足所以需要完善,因此落实到立法完善和制度设计的探讨。总而言之,董事离任义务研究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参照国外优秀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董事离任义务制定完善应以法律和契约两种途径加以完善:首先,从立法上说,除了对新《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离任义务并增设相关具体义务以外,还应相应对《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其次,从公司契约来说,鼓励公司将董事离任义务规定于公司章程或合同之中。将法律与契约两种方式灵活并有机结合起来运用,才能使我国的董事离任义务法律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李卉[4](2013)在《论董事离任后的忠实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别于董事在任时的义务,董事离任后的忠实义务是董事离开原公司后应当承担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离任董事利用原公司的信息和经验损害原公司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主要规制的还是董事在任时的义务,对于董事离任后的忠实义务却明显规制不足。鉴于上述现状,本文拟通过李开复案的回顾,分析董事离任后应当承担的忠实义务的内容,参考国内外相关的现有法律和理论,提出一些建议和方法,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有关董事离任后的忠实义务的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希望笔者浅薄的关于董事离任后的忠实义务的探析能够成为引玉之砖,吸引更多的学者专家不断深入的研究离任董事的忠实义务问题,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制董事离任后的忠实义务的方式。(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3-04-30)
张辉[5](2012)在《从国美诉陈晓案看董事离任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久前,国美电器公司以违反离职协议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职务。5月10日,一家财经媒体发表《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国美电器公司随后以违反离职协议为由,对陈晓提起诉讼。(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2-02-21)
马更新,郭淑慧[6](2011)在《陈晓遭诉:董事离任义务之困》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笔者认为法律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董事自主约定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董事会》期刊2011年09期)
万霖[7](2010)在《论我国董事离任义务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董事离任的时间为界,公司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虽略有涉及,但也仅限于对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且一般都层级较低,这也导致了我国目前大量涌现的离任董事违反离任义务、侵害原公司利益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建议应在《公司法》中增设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的条款,对董事的离任义务及其责任追究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18期)
俞佳[8](2010)在《离任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离任董事因在公司的任职行为,为保护公司竞争利益之需要,要求在离任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禁止到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行为。我国公司法仅对董事的在任竞业禁止义务进行了规定,却没有对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规制。但司法实践中,离任董事与原公司的之间的竞业禁止纠纷却层出不穷。离任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应当定位在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合理限制竞争原则也应当是其理论基础。原公司应当具有人力资本投资、商誉、商业秘密等竞争利益,才能对离任董事苛以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本体主要有行为方式之限制、行为内容之限制、行为时间之限制、行为地域之限制等四个方面。离任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考虑责任的减轻与免除情形,另外还需考虑新公司的责任。离任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还有两个特殊的问题:竞业禁止义务与离任董事劳动权与生存权的关系,以及它们冲突的解决方式;离任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对离任董事新任职的公司义务产生的影响,需要对传统的利益平衡模式再思考,进行利益的重新平衡,并提出相应的策略。离任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模式应当从法律模式和契约模式两方面同时进行规制。公司法应当从义务设置前提、行为内容、行为期限、行为地域等方面进行引导性规定。而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实现机制则主要包括:补偿制度、介入权制度、备案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本文来源于《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0-05-01)
龚冬梅[9](2008)在《论董事的离任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的离任义务是相对于在任义务而言的,是指董事离任以后应当承担的义务。董事离任义务的前提是董事曾经担任公司董事这一职务,也即曾经被赋予在任义务,与在任义务是前后相继的关系。董事的离任义务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而对董事离任后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的限制和约束。(本文来源于《科技风》期刊2008年17期)
崔丽霞[10](2008)在《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跳槽热中的冷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尚无有关专门竞业限制的立法,且我国新《公司法》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规定。事实上,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规制很有必要。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体现在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主要涉及竞业禁止的内容、时间、地域、补偿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合理主要在于考察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因此,新《公司法》应合理规定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离任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日益衰弱,董事会的职权日趋提升。所以强化董事义务成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方式。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涉及到两种基本法律权益,即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与公司的财产经营权。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董事的离任义务,实际上涉及到法律的天秤如何在这两种法律权益之间选择和平衡?笔者以近年来发生的案件为研究契机,在分析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基础上,对董事离任的生效时间、董事离任义务与在任义务联系与区别、董事离任义务与普通雇员离任义务区别进行分析,结合各国立法经验,提出在现行公司法架构下董事的应对措施,并就这一法律空白提出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任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程霁.试论董监高的离任义务[J].法制博览.2018
[2].高志俊.董事离任义务立法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6
[3].陈思思.董事离任义务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4].李卉.论董事离任后的忠实义务[D].黑龙江大学.2013
[5].张辉.从国美诉陈晓案看董事离任后义务[N].经济参考报.2012
[6].马更新,郭淑慧.陈晓遭诉:董事离任义务之困[J].董事会.2011
[7].万霖.论我国董事离任义务之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8].俞佳.离任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0
[9].龚冬梅.论董事的离任义务[J].科技风.2008
[10].崔丽霞.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跳槽热中的冷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