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农村私有房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房屋买卖,赠与合同,多数当事人,现行法律法规
农村私有房屋论文文献综述
王涛[1](2014)在《化解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私有房屋交易纠纷日渐增多。这些矛盾纠纷通常存在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交易方式多样化。多数当事人只签订主要反映房屋所在地理位置、房屋价格、付款交接形式等较为简单的书面转让协议,有的针对同一房屋同时签订赠与合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07-30)
汤婷[2](2014)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叁农”问题主要是农村土地问题,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也适用此项政策,宅基地可以流转。我国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所有者分离,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相连,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流转,所以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的热点问题。尤其在目前经济迅速发展,房价上涨,农民进城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选择购买农村房屋。然而,在出现土地升值、巨额拆迁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卖方会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起诉要求确认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房返还房屋。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有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而解决这类农村房屋买卖问题案件的法律规定不统一、松散、无体系,甚至同一部法中法条或者不同法中法条之间出现了冲突,导致法院对怎样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评析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房屋判归何方等往往存在争议。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该部分首先介绍案情。详细的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原告奇某与被告纪某、卫某之间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然后重点分析了针对该案件争议的叁种观点,初步表明自己支持的观点。最后,提出本案例存在的争议焦点:奇某与卫某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第二部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争论的分析。对于该争论,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是有效的,有观点认为是有瑕疵的。本文分别对此两种观点及其理由进行分析,以求获得对此问题更深的理解,接着笔者对这叁种观点及理由简要分析和总结,为后文笔者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有效作出铺垫。第叁部分,分析和结论。该部分提出笔者的观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应该为有效。并提出认定该观点的具体理由:第一,稳妥推动宅基地流转是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方向。第二,物权区分原则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奠定理论基石。第叁,保障农民对其农村私有房屋所有权完整性。第四,宅基地的流转不会导致大量农民无家可归。最后,基于本案的分析,笔者展开了思考,提出了一些针对解决本案问题的改进意见:第一,分析实践中法院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处理。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也应该对房屋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根据目前的政策趋势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流转。第二,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法律制度。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杂乱且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审判结果不一。应该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进行完善和协调。第叁,完善农村房屋买卖的登记制度。由于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影响到农村房屋交易秩序和司法审判,应该完善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指引,为建立有序的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提供环境。第四,独立、公平审判。行政权、行政制度影响司法审判,导致很多错判和不公正的审判,应该给司法独立的审判权,让法院公正、公平的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梁淑岚,单国强[3](2014)在《公证机构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屋抵押登记可行性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国家惠农和扶农政策的深入,农村、农业、农民的自营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在融资方面遭遇到瓶颈,既不能像国家工作人员申请信用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像城镇居民办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农民融资只能求亲靠友,利用他人的资产或信用提供担保。如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激活"沉睡"资产,有效利用农户自有现有资产,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集体土地入市的呼声也越来越迫切,党的十八大叁中全会公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论述也正面回答了农民的诉求。理解好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开展的农村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为那些急需用钱但又借不到钱的农户及小微企业将会带来便利,也顺应党的大政方针。本文立足于公证实务,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公证机构开展和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屋抵押登记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引起广大公证同仁的共同关注。(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4年01期)
胡科刚[4](2013)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化解“路在何方”》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靠近城区的村居均面临大面积拆迁,因拆迁产生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与该纠纷相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明显增加,因利益纠葛化解难度极大,该类纠纷引起的涉诉上访案件占法院上访案件的比重逐年增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8-11)
高子渊[5](2013)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私有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严重脱节,造成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纠纷不断,其中尤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为争议焦点,此焦点一直备受学者和司法实务者的关注,但各家观点莫衷一是,由此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家观点的重新审思,找出判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效力的法律基础并尝试从根本上提出解决此类合同效力纠纷的有效途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由引论、正文叁章和结语叁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了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的基本问题,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主体及合同性质。通过分析买卖现状、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纠纷的争议焦点,即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二章在阐述、评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有效要件的要求,物权法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意图、与宅基地分配权的区别、物权区分原则、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及法理学中关于理性人、私权利和正义的理论思考,分析认定此类合同有效的法律基础及其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叁章首先在立法层面分析了产生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效力争议的根源,即农村私有房屋所有权与其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严重脱节,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题根源问题的方案:开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然后又分别从行政层面、司法层面,为政策制定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完善制度政策、合理行政、理性司法的有益建议。综上所述,论文先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合法、合情的基础上寻求最佳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以达到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的效果,然后再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辅之以行政和司法手段,为从根本上解决合同效力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和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05)
周岗[6](2013)在《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进入高速轨道。房屋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房地产热的现象随之而来。在城市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政府调控效果不明显、城市住房保障不到位、不越18亿亩耕地红线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选择到农村购买农民的私有房屋。但是,基于我国农村、农民现状,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类合同的效力争论也一直未停息。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基本问题进行说明。由于本文所要论述的主体与对象是“城镇居民”和“农村私有房屋”,因此笔者首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私有房屋”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然后对规范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历史考察,最后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现状进行分析,城镇居民之所以愿意到农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其主要原因是城市房价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农村房屋市场巨大。第二部分首先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评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存在叁种观点,其分别是合同有效论、合同无效论以及合同折中论;然后阐述了认定此类合同无效的必要性。第叁部分阐述了权衡各方利益原则、限制与缓和相结合的原则是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最后提出了修改相关法律或者出台新司法解释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宋玉林,赵燕滨,毕士臣,张彬,吕迪[7](2012)在《厘清农房案件情况 引导农房交易秩序》一文中研究指出() ()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以下简称农房买卖合同案件)在我国尚无具体法律规定作为审理依据,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疑难案件。因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对辖区2008年至2011年间的农房买卖合同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总结此(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2-11-01)
曾维亮,王鹏[8](2012)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之下的宅基地的特殊性。从合同法领域考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宅基地的特殊性并无必然联系。考察现阶段认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均不符合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以一户一宅为前提,以法定租赁权为核心,构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问题的解决之道实有必要。(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林娜,曾祥素[9](2012)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上升》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北京市一中院近日调研发现,2009年至2011年该院受理审结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量分别占当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量的2.8%、3.8%、4.6%,(本文来源于《中国质量报》期刊2012-05-23)
林娜[10](2012)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多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2009年至2011年,该院受理审结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量分别占当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量的2.8%、3.8%、4.(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2-05-21)
农村私有房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叁农”问题主要是农村土地问题,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也适用此项政策,宅基地可以流转。我国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所有者分离,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相连,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流转,所以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中的热点问题。尤其在目前经济迅速发展,房价上涨,农民进城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选择购买农村房屋。然而,在出现土地升值、巨额拆迁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卖方会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起诉要求确认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房返还房屋。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有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而解决这类农村房屋买卖问题案件的法律规定不统一、松散、无体系,甚至同一部法中法条或者不同法中法条之间出现了冲突,导致法院对怎样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评析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房屋判归何方等往往存在争议。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该部分首先介绍案情。详细的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原告奇某与被告纪某、卫某之间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然后重点分析了针对该案件争议的叁种观点,初步表明自己支持的观点。最后,提出本案例存在的争议焦点:奇某与卫某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第二部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争论的分析。对于该争论,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是有效的,有观点认为是有瑕疵的。本文分别对此两种观点及其理由进行分析,以求获得对此问题更深的理解,接着笔者对这叁种观点及理由简要分析和总结,为后文笔者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有效作出铺垫。第叁部分,分析和结论。该部分提出笔者的观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应该为有效。并提出认定该观点的具体理由:第一,稳妥推动宅基地流转是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方向。第二,物权区分原则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奠定理论基石。第叁,保障农民对其农村私有房屋所有权完整性。第四,宅基地的流转不会导致大量农民无家可归。最后,基于本案的分析,笔者展开了思考,提出了一些针对解决本案问题的改进意见:第一,分析实践中法院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处理。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也应该对房屋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根据目前的政策趋势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流转。第二,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法律制度。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杂乱且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审判结果不一。应该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进行完善和协调。第叁,完善农村房屋买卖的登记制度。由于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影响到农村房屋交易秩序和司法审判,应该完善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指引,为建立有序的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提供环境。第四,独立、公平审判。行政权、行政制度影响司法审判,导致很多错判和不公正的审判,应该给司法独立的审判权,让法院公正、公平的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村私有房屋论文参考文献
[1].王涛.化解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建议[N].江苏经济报.2014
[2].汤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梁淑岚,单国强.公证机构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屋抵押登记可行性之探讨[J].中国公证.2014
[4].胡科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化解“路在何方”[N].人民法院报.2013
[5].高子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合同效力探析[D].山东大学.2013
[6].周岗.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7].宋玉林,赵燕滨,毕士臣,张彬,吕迪.厘清农房案件情况引导农房交易秩序[N].人民法院报.2012
[8].曾维亮,王鹏.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思考[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2
[9].林娜,曾祥素.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上升[N].中国质量报.2012
[10].林娜.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多发[N].人民政协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