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论文-王竹

建筑物抛掷物论文-王竹

导读:本文包含了建筑物抛掷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立法,建筑物区分所有,侵权人,侵权责任法,落物,补充责任,承租人,确定责任,适当补偿,补偿责任

建筑物抛掷物论文文献综述

王竹[1](2019)在《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 道义补偿责任立法修改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议将侵权责任法第87条修改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如果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救济,除能够证明物品并非来源于自己管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管理人,根据各方的经济状况等(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8-24)

梁健[2](2015)在《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形态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物抛掷物侵权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认了由存在致害可能的相关业主集体承担、平均分摊赔偿责任的集体归责制。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形态不同与传统的责任形态,而是一种变相的自己责任,更是一种类似于共同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新型责任形态——变相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2期)

刘娅[3](2015)在《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今民事补偿责任在民法学中所占比例既轻又少,还未引起理论界足够的注意和重视。但在立法上,我国法律中有关适用民事补偿责任的规定还是比较多的,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合同法》以及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可见,对民事补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还是值得深入的,在往后的发展中其价值也会越来越明显。司法实践中,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够明确,法院在适用该责任时困难重重,且因建筑物抛掷物致损的受害人也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救济。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文献、分析相关案例对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并对该责任做出合理的解释,以期能解决司法实践和立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在第一部分绪论中,简要介绍了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的选题背景,为接下来的研究做了简要的铺垫。紧接着笔者通过多方途径掌握了一些研究资料,简要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做了说明,确定了本文写作的基本方向。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的基本原理进行阐述。在该部分中,笔者对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的概念、特征、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另一方面,也对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设立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的建筑物抛掷物补偿责任的适用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从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补偿金问题、追偿权问题等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在适用上遇到的困境,并从多方面分析了其陷入适用困境的原因。在最后两个部分,一方面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几点完善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的建议;另一方面是从多元化的救济体系出发,寻求与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相衔接的其他救济方式,以期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之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能良好运行,同时也能运用其他途径对建筑物抛掷物受害人进行救济。(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4-28)

魏科闯[4](2014)在《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相关问题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建筑物抛掷物品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务中,该条文对赔偿的具体份额未作明确规定,存在受害人难以得到有效补偿和救济等问题,由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难以彰显。因此,政府应通过强化商业保险、完善社会救济及相关制度等方式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9期)

杜恒奕[5](2014)在《论建筑物高空抛掷物侵权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虽然对于该侵权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是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救济方法仍然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本文试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叁个角度,对建立建筑物高空抛掷物综合救助体系提出合理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01期)

严晓冉[6](2013)在《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频频发生。由于高层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使得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以后往往很难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就成了法律必须应对的现实问题。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关于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只能参照建筑物物件致人损害或者共同危险行为等相关规定进行裁判,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同理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从而确立了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在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中,致害物品是从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抛出,因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若能够找到具体加害人,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项特殊的独立的侵权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和建筑物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将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简单地归入到共同危险行为和建筑物物件致人损害行为中予以处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其承担的仅仅是适当的补偿责任。该法条同时也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设定了免责事由,若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除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一个集体,也是最有能力避免损害发生的群体,让他们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样的规定在对受害人提供必要救济的同时,可以起到分担损失、预防损害、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还有助于激发发现真正侵权人。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无论是在我国学界还是实践中都备受关注。该项制度结束了面对抛掷物致害案件时司法不统一的尴尬局面,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做了一定贡献,但也引发了不少怨声。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执行。现行法规定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不符合现有的归责原则,也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原理。让没有实施抛掷行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缺乏理论依据,而且在实务应用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诸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标准和分担方式难以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自证免责难以实现等等。这样的规定颠覆了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难免会产生负面的指引作用。现行法关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亟需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在各种事故频繁发生的现代风险社会,并非任何侵权行为都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在责任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辅助作用下,将会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因此,应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建立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体系。基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案件的频发性,为了使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同时又不会牵连过多的无辜建筑物使用人,有必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叁位一体的救济机制,对现行的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由建筑物所有人购买建筑物不明抛掷物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由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设立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筑物所有人、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作为高楼林立的受益者,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社会风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10-01)

钟冬蕾[7](2013)在《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快速,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的规模越来越扩大,而且加上急速膨胀的人口数量规模,促使了许多高楼大厦的出现,由于高层建筑物的出现伴随着的不明抛掷物侵权的案例屡不鲜见,在当今的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和突出,社会各界都作出了大量的反映。与此同时,因为现代社会有很多的建筑物都是采用的区分所有的状态,和以往那种独立门院的容易判断侵权的行为不同,同样难以在抛掷物抛出建筑物产生侵权行为之后随意认定一个业主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认定侵权行为更不容易,因此建筑物上面由于抛掷物产生侵权行为越来越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篇文章将价值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等方法来完成综合分析,基于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的深入探讨,对其他国家如何定性不明抛掷物侵权行为作了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构建我国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体系。具体的分析了不同的法律条款适用的具体规则。在对理想的法律构造设计好之后,文章详细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理由,接着重点分析了本条款合理的地方和有缺陷的地方,对这个条款的做出了相关立法的意见。这篇文章主要是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产生原因:与现代高层建筑的飞速发展及一部分建筑物使用人缺乏道德自律有关。由于该类侵权的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所以才会以损害少部分人权益来保证社会安全秩序及公共安全利益。针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责任问题,需由现在的个别案例研究移至防治此一类问题,并做深入研究从而组建系统有效的受害者救济机制,有效的预防、避免由它引起的社会安全性问题。然后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相关研究综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第二部分:从理论基础的角度分析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该类行为的特点在于从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上抛下,系人为原因造成,且穷尽一切手段无法找到真正的致害人。本文对此作了概念解读: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不完全等同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第87条的规定还包括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责任,并未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和物件致人损害问题加以区分。并围绕第87条确定的“补偿”原则论证了“分配正义”的合理性。第叁部分: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评析。首先介绍在该法出台前法学界的叁种主流观点,表明了笔者的立场:支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而此方式使损害者在无法指出具体侵权的致害人的情况下也能进行诉讼,进而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然后分析了该条文的合理性:举证责任分配考虑了双方能力与责任的大小;公平责任原则的确定既救济了受害人,又不至于使责任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最后也提出了该法律适用的隐患:被告难以确认和司法实践中面临举证混乱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高楼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的设想。第一,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看,实际上是对被告的过错推定,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弱化,原告仍应在结果意义上对被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笔者不赞同把所有权人纳入责任主体内,此类案件责任承担的主体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可。第叁,笔者认为,应由现有的保障机制承担起其应承担的部分,现行机制无法保障的部分,再由可能加害方分担更为合理。如果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再另设一条,指出能够以各类保险机制得到补偿的,可适当减免可能加害方承担的赔偿更为恰当。结语:损害赔偿领域,法律无法独立支撑。要完善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的立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就要在组建社会保障机制的同时辅以各类的商业保险赔偿机制,把不明确责任损害的风险分散于大众,从而使受害人利益更具有保障性,同时维护我国社会正常秩序和谐、公正、公平发展,这也是对侵权法的完善和我国法制社会构建的当紧问题之一。(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9-30)

张凌,李芳,王惜晴[8](2013)在《浅议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本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在社会人口激增使人居住面积呈现不断减少的趋势。为解决这一矛盾,办法就把住房建造的越来越高,住户越来越多。问题随之而产生,由于有些高层住户缺乏自律和公德意识,经常随手将各种物件从窗户丢到外面侵犯楼下行人的权利。而且由于受害者不能确定物件具体是从那个住户中扔下的,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为统一法律适用和使受害人得到赔偿,新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但是,该法条的颁布也引起了广大专家学者的分歧,本文通过提出对肯定说的异议,旨在探讨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本质。(本文来源于《金田》期刊2013年04期)

刘德涛[9](2013)在《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新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第一次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中的受害人的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民法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相关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的补偿,本质上是损害分担而非侵权责任;为建筑物使用人设定了难以完成的举证负担,暴露出了立法思维的局限,补偿方式不明确,并且对于真正侵权人的发现无实质性的帮助;从法哲学角度观之,该条缺乏正确的法哲学基础。行为人不明的抛掷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已超出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应拓宽思维,运用社会法的手段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本文来源于《嘉兴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张丙静[10](2013)在《论建筑物上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日益增多。在城市规划方面,高层建筑成为城市建设的较佳选择。高层建筑不断增加,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高层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频发成为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在没有明确的立法之前,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引发了人们的强烈不满,也造成了相关法律适用的混乱,学界争议不断,民众纷纷不满。在这种背景下,《侵权责任法》出台,通过第87条对建筑物上抛掷物侵权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依据此规定解决现实问题仍会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社会各界对此条的规定也是争议不断。在此背景下,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引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案件处理时在相关理论运用方面的差异,通过调查目前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的适用现状及影响,指出该法律规定虽然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了明确规定,但对受害人的救济方式等问题未作详细规定,这是很大的漏洞,而且对社会安全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需要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中,笔者引用了两个类似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例,一个是“重庆烟灰缸案”,另一个是“济南切菜板案”,两个案件的案情极其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两个案例以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对比,笔者提出了该类侵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即责任承担及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引出进行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中,笔者通过搜集相关资料,了解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案件的规定,通过分析对比,希望能与我国基本现实情况相结合,找出可以借鉴吸收的优势所在,用以完善我国此类侵权案件的立法规定和救济途径。第叁部分,笔者对我国建筑物上抛掷物侵权的救济方式进行了阐释和分析,论述了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存在的问题,也是现行侵权法救济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进而对我国目前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笔者简单论述了个人认为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关于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不足,即加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举证存在混乱和救济方式过于单一。第五部分,笔者通过相关案件判决后的影响及社会调查,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后存在的社会效果进行了考察并指出其有利效果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第六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从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两方面入手,希望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救济措施,借助社会救济的辅助作用,达到对建筑物抛掷物或坠落物侵权的合理充分救济,弥补立法上的不足,解决此类侵权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9)

建筑物抛掷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建筑物抛掷物侵权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认了由存在致害可能的相关业主集体承担、平均分摊赔偿责任的集体归责制。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形态不同与传统的责任形态,而是一种变相的自己责任,更是一种类似于共同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新型责任形态——变相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建筑物抛掷物论文参考文献

[1].王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立法修改建议[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梁健.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形态新探[J].法制博览.2015

[3].刘娅.建筑物抛掷物损害补偿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15

[4].魏科闯.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相关问题辨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

[5].杜恒奕.论建筑物高空抛掷物侵权之救济[J].知识经济.2014

[6].严晓冉.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救济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7].钟冬蕾.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8].张凌,李芳,王惜晴.浅议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本质[J].金田.2013

[9].刘德涛.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新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J].嘉兴学院学报.2013

[10].张丙静.论建筑物上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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