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腐败分子,政治,损失厌恶,腐败者
财产罚论文文献综述
张明[1](2016)在《损失厌恶与财产罚》一文中研究指出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毒瘤,严惩腐败是正义之士的共识。2006年,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一般来讲,腐败分子一旦被查处并判决,政治上自然身败名裂,但是经济上并不一定倾家荡产,因此思想上也不一定后悔莫及。如何(本文来源于《民心》期刊2016年05期)
刘海[2](2015)在《引财产罚入纪律处分 增强法制的柔性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罚,是指对有过错或过失的公务员的财产或利益给予没收的处罚。财产罚作为独立的法律制裁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处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唯独在行政纪律处分中尚付阙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做了全面深刻阐述,明确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纪律处分中探讨引入财产罚制度。一、我国行政纪律处分未设财产罚(一)财产罚是罚没财产所有权(本文来源于《理论与当代》期刊2015年04期)
潘从武,崔晓东[3](2012)在《乌市首开拒不报告财产罚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乌鲁木齐9月24日电 潘从武 通讯员崔晓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法院责令报告财产置若罔闻,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付出了代价。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是自2007年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9-25)
叶龙杰[4](2011)在《食品安全罪案量明显增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叶龙杰)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据介绍,今年1月至10月已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从近几年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现数量明显增长、(本文来源于《健康报》期刊2011-11-25)
范稷[5](2010)在《卫生行政财产罚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罚是目前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频率相当高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卫生行政执法亦然。但是由于立法、执法和法律学术领域对卫生行政财产罚的研究较为局限,不能解决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无法对执法实践进行有效指导。本文的目的则是通过系统阐释卫生行政财产罚的概念、内容和结构,讨论其作为行政处罚罚种的地位和作用,在分析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建议,以真正起到规范和完善卫生行政财产罚的效果。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财产罚的概述。着重分析了行政财产罚的概念,并将其与其他行政处罚罚种、刑法中的财产罚进行辨析,最后通过分析卫生法和卫生法律体系引出卫生行政处罚和财产罚,并总结卫生行政财产罚的作用和局限。第二部分对卫生行政财产罚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卫生行政财产罚立法概况的阐述,对卫生行政财产罚适用方式以及罚款和没收立法表述进行归纳和总结。随后分析了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卫生立法中普遍存在设定财产罚现象,欠缺适当和具有梯度的处罚内容和罚种设定,并缺乏合理性和时效性等问题,而诸如此类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卫生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立法时效和针对性等缺陷所造成。最后对卫生行政财产罚执法实践中会遇到且具有鲜明特性和实际意义的,诸如违法所得界定不明确、部分特殊的与财产有关的行为的法律定性、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具有合法所有权、罚款幅度区间大以及没收和收缴异同等疑难问题进行了罗列。第叁部分则是作者对完善卫生行政财产罚制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树立正确的具有正当化取向、合理性和控制性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国外财产罚立法例中体现的人文主义、公正法则和科学理性元素,借鉴横向执法部门财产罚立法和执法经验,对财产罚立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设想;提出了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和规范执法活动为内容的完善卫生行政财产罚的执法措施;并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执法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为执法实践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和参考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以结束语简要的总结了全文,并提出了规范和完善卫生行政财产罚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全文紧紧围绕卫生行政财产罚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所剖析的皆为执法实践中难以解决或没有统一意见的问题,以及少有研究涉及的内容和方面,并对此提出了具有一定见解的建议,力求能为立法者、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规范和完善卫生行政财产罚行为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10-27)
黄忠[6](2010)在《论没收财产罚在民法中的除去》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通则》第61条与《合同法》第59条就没收财产罚的规定,虽秉承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且对缓解不法原因给付的逻辑困境,打击和预防不法行为有一定作用。但究其实质,却与处罚法定原则相冲突,将损害当事人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之定位的乖违,在根本上背离了民法的私法本质,并且容易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反激励后果。因此理应将其从民事立法中予以除去。(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0年01期)
刘军[7](2009)在《行政处罚财产罚权利义务双向异化现象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行政处罚财产罚往往出现作为执行人的行政机关极为被动,而被执行人却处于主动的情况。权利人更像义务人,义务人更像权利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双向异化现象——权利异化成了义务,义务异化成了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2期)
冉容[8](2008)在《药事监督管理中行政财产罚的立法和执法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财产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中等处罚力度的处罚形式,在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适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在执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似乎不罚款就不是行政处罚的观念”,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没能体现客观、适度、理性,不分青红皂白地选择、甚至滥用财产罚的现象。因此,需要在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科学、合理规范财产罚的适用,以更好的体现行政处罚的最高境界“公平、公正”;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者在执法实践中正确地运用财产罚,树立依法执政,秉公执政的行政管理者形象。本论文,针对行政财产罚在我国现行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行政执法者在执法实践中运用财产罚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概述我国现行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财产罚的适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其次,通过案例分析我国药监部门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行政财产罚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提高行政者执法能力的建议。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财产罚进行概述,对行政财产罚的概念、与其他行政处罚的比较以及其适用方式等基本内容,进行归纳,以求对行政财产有一个比较全面准确的认识;第二部分对行政财产罚的作用和局限性进行阐述,便于科学合理的考虑财产罚在违法行为处罚设定和执行上适用;第叁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中行政财产罚适用情况及罚款处罚的设定方式进行概述,结合我国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财产罚在设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对假劣药问题及其行政财产罚的探讨;其二是违法者主观方面在行政财产罚中的探讨;其叁是探讨行政财产罚的适用方式以及罚款处罚设定方式的合理性;其四是违法行为中涉及的不同类别和安全性级别的药品、医疗器械适用行政财产罚的探讨;其五是技术缺陷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财产罚处罚方式或者处罚幅度的探讨;其六对于民事赔偿优先问题在药事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探讨。通过以上六个方面,建议在设定行政财产罚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四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财产罚存在的问题,总结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从五个方面提高执法者的行政执法素质,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本文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适用财产罚的问题,提出建议,力求通过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中财产罚的设定,提高执法者适用财产罚的合法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成都中医药大学》期刊2008-04-01)
王慧[9](2006)在《14种违法行为首次可免财产罚》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涉及药品药械生产、销售和使用的13大类违行法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开始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首次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 自由裁量权不能太自由 据介绍,这是金华市药监系统首次给自由裁量权设(本文来源于《医药经济报》期刊2006-10-09)
何德祥[10](2003)在《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产品者罚款应考虑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谈对生产 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财产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不合格产品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内容如下: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二)具备(本文来源于《监督与选择》期刊2003年08期)
财产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财产罚,是指对有过错或过失的公务员的财产或利益给予没收的处罚。财产罚作为独立的法律制裁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处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唯独在行政纪律处分中尚付阙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做了全面深刻阐述,明确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纪律处分中探讨引入财产罚制度。一、我国行政纪律处分未设财产罚(一)财产罚是罚没财产所有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罚论文参考文献
[1].张明.损失厌恶与财产罚[J].民心.2016
[2].刘海.引财产罚入纪律处分增强法制的柔性功能[J].理论与当代.2015
[3].潘从武,崔晓东.乌市首开拒不报告财产罚单[N].法制日报.2012
[4].叶龙杰.食品安全罪案量明显增长[N].健康报.2011
[5].范稷.卫生行政财产罚制度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0
[6].黄忠.论没收财产罚在民法中的除去[J].江淮论坛.2010
[7].刘军.行政处罚财产罚权利义务双向异化现象解析[J].法制与社会.2009
[8].冉容.药事监督管理中行政财产罚的立法和执法的研究[D].成都中医药大学.2008
[9].王慧.14种违法行为首次可免财产罚[N].医药经济报.2006
[10].何德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者罚款应考虑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谈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财产罚[J].监督与选择.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