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论文-陈学权,郭恒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论文-陈学权,郭恒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作证豁免,如实作证义务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学权,郭恒[1](2016)在《证人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是否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境外法治国家的立法中呈现叁种不同的类型。相关国际公约正在逐渐认可证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我国应当明确承认证人享有此权利。由于证人与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两者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在行使条件、保障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为了平衡真实发现与保障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关系,我国应当赋予证人有限的罪行豁免,严格限定豁免案件的适用范围,并完善证人作证的豁免程序。(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陈学权[2](2013)在《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规定,没有采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社会的通常表述,虽然在保护被追诉人自由陈述方面略显欠缺,但如此规定正好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摆脱了其保护客体仅限于言词陈述之束缚。充分考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所蕴涵的保障人权、个人自由以及被追诉人的主体性地位等因素,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应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虽有消极忍受国家追诉之义务,但有权不被强迫作出自我归罪的陈述、交出实物证据以及利用自己的身体积极配合国家追诉。(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3年05期)

陈学权[3](2013)在《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主体包括证人,但不宜包括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可以解释为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其与"应当如实回答"之矛盾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消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适用于非刑事诉讼程序在西方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我国不太现实。(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3年05期)

孙涵[4](2013)在《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事法律直接关涉到公民的重大法益,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对公民的权利影响最为直接、严厉,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人权保障也就逐渐成了刑事法治的基础及对刑事法治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刑事法律的主要功能和目的之一,各国都在为完善刑事诉讼法不断努力。同时,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作为各国刑事诉讼目的,在制度和实践中也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经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体。是否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承认也反映了各国法律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倾斜,但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人权保障成为了各国法律为之奋斗的目标,在刑事诉讼两大目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体现了国家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间的权衡,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具有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诉讼平衡,合理配置证明责任的功能。本文通过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内涵及起源的研究,参考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对该原则的规定,对我国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思考,探讨该原则入法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影响以及其在立法和实施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论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观念障碍及制度障碍,从而在今后适当对诉讼程序及其他配套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为该原则在我国的实现提供完善的保障,使其能在我国法制环境下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5-16)

李建东[5](2012)在《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者抵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两者的冲突,顺应刑事诉讼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现为导向,兼顾司法实践需求,降低法律自身的冲突,避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律原则落空,应提升法官的心证能力,去除对口供的路径依赖心理,实现从人证到物证侦查模式的转变,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降低非法获取口供的诱因,以实现对两者冲突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赵立志[6](2012)在《理性视角下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而该原则所透射出来的理念已经触及到了司法实践的诸多方面,以检察工作为例,它涉及到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诉讼模式的改变、自侦模式的改变等方面。作为法律实践者,应在正确解读该原则立法本意的同时,以理性的态度,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合理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刘计划[7](2011)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司法的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审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及的修改内容比较多,新增加和拟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目前,刑(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09-20)

胡小珊[8](2011)在《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设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论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原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明确了其内涵、重要作用和意义,提出我国应设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其设立的利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5期)

朱立恒[9](2010)在《惩治腐败犯罪:四大证据规则不可少》一文中研究指出腐败犯罪侵蚀国家肌体,毒化社会风气,动摇统治基础,我国的反腐斗争一刻也没有放松。然而,我国的反腐实践似乎进展并不顺利,查证不易,惩治更难现象比较突出。在笔者看来,这与在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存在极大关系。为了在保障腐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02-12)

张云玲[10](2009)在《构建和完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成为联合国人权宪章确立的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此原则不仅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且对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民主、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确立已成为一种必然。(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6期)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规定,没有采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社会的通常表述,虽然在保护被追诉人自由陈述方面略显欠缺,但如此规定正好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摆脱了其保护客体仅限于言词陈述之束缚。充分考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所蕴涵的保障人权、个人自由以及被追诉人的主体性地位等因素,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应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虽有消极忍受国家追诉之义务,但有权不被强迫作出自我归罪的陈述、交出实物证据以及利用自己的身体积极配合国家追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学权,郭恒.证人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2].陈学权.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J].政法论坛.2013

[3].陈学权.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解释[J].比较法研究.2013

[4].孙涵.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D].山东大学.2013

[5].李建东.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平衡[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6].赵立志.理性视角下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2

[7].刘计划.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司法的权利保障[N].法制日报.2011

[8].胡小珊.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设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1

[9].朱立恒.惩治腐败犯罪:四大证据规则不可少[N].检察日报.2010

[10].张云玲.构建和完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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