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和解论文-刘立春

反垄断和解论文-刘立春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和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向支付和解协议,专利独占范围原则,合理原则,反垄断

反垄断和解论文文献综述

刘立春[1](2019)在《从FTC v. Actavis案看美国“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垄断法律适用”的争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独占范围原则和合理原则分属于专利法和反垄断法范畴,美国法院对二者在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反垄断诉讼中的适用一直存有极大争议。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FTC v. Actavis案判决的研究,本文对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竞争属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考察和评析,分别从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分析了Actavis案对制药行业的影响,并对我国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乔慧玥[2](2019)在《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设立了经营者承诺,标志着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在反垄断执法领域确立该制度,对于帮助执法机构快速、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市场经济秩序,节约反垄断执法成本,实现执法机构高效率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虽然架构起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实际操作却缺乏具体、完善的规范与限制,出现了诸如制度适用范围过宽、调查程度规定不具体、启动方式单一、缺乏协商程序、缺少第叁人及公共利益保护机制、履行监督方式匮乏等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进行规范和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促使其制度优越性能够得到有效发挥。本文首先从该制度的概念、特点及理论基础出发,对该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中对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规定现状,并结合执法机构对该制度的实际适用情况,指出现行立法及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在评析借鉴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基础上,从该制度适用范围、调查限度、启动方式、协商程序、第叁人及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以及履行监督方式方面,就如何完善该制度,促使其制度优越性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7)

商鼎鼎[3](2019)在《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发轫于美国,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美国和欧洲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所谓反垄断执法和解,指的是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的经营者进行执法过程中,基于双方的自愿进行谈判磋商,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使反垄断纠纷得到解决。该制度的主要优点就在于在执法的过程中可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我国在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45条引入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程序规定》)的第15条至第19条,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发改委《程序规定》)的第15至第18条中细化和完善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由此可见,该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仍然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公共利益维护的缺失等问题,和解制度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不单单是立法,实践中援引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处理的第一个案件: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垄断案,也遭到了广大民众与众多学者的抨击。垄断案件不仅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且现实情况变化多端,这使得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困难重重。究其该制度饱受质疑的原因,是因为执法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利益分配及社会资源的配置会因为该制度的适用而直接受到影响,实施过程中必定会存在着执法双方、利害关系人、消费者、竞争者等各方利益冲突的问题。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效率目标与其保护经济福利的目标是契合的,但是除了要强调效率价值,对经济公平的重视也是不可忽视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衡平需要我们充分重视利益平衡这一问题。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法解释学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在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考察。文章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导论部分,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垄断案出发,通过简要分析提炼出问题。对于本文的选题背景及其意义进行概括陈述,梳理并归纳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其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同时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第二部分,考察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一般基础理论,从该制度的内涵出发,通过分析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具有非正式执法程序、补救式执法方式、公私法混合契约的法律属性,论证了该制度的合理性,即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与特有的经济逻辑。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利益冲突,分析了利益冲突的主体、表现及原因。由于执法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利益冲突的问题不可避免的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涉及垄断的经营者中出现,此外冲突还存在于竞争者、消费者、利害关系人等第叁方之间。利益冲突的直接原因,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缺失,而引起利益冲突的理论原因,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存在着适用契约理论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第四部分,关于如何实现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利益平衡,这一部分从叁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严重违法的案件、没有进入调查程序的案件、执法机构充分掌握了垄断行为证据的案件决不能适用该制度。第二,应该坚持程序公开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第叁,是关于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对于执法机构,应该明确规定权利以及义务,加强司法监督;对于涉嫌垄断的经营者,不仅应该通过细化书面报告制度督促及时整改,消除垄断的影响,还应该赋予请求变更、中止、恢复调查决定的权利,保障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途径;对于相关第叁方,应该完善公示制度,设立听证程序,建立公众评议机制来保障利益。第五部分,在文章的结语中概括了全文的内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不可或缺的价值与功能,通过和解制度,执法机构在执法的时候可以变得更有效率、也更有温情,平衡和解制度适用时的各方利益能减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抗,有利于创设出一种互利合作的执法氛围,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法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9-05-25)

刘璐璐[4](2019)在《专利和解协议中反向支付的反垄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药专利在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带来了阻碍公共药品获取的问题。在国家通过法律来平衡二者之间矛盾的同时,专利权企业也在法律的缝隙间寻找维护其市场垄断地位的方法。带有反向支付的专利和解协议就是其中一种。学界对反向支付协议的合理性持有不同的态度。虽然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目前仅在美国等欧美国家层出不穷,但是我国同样具备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生存环境。正确理解反向支付和解协议,不仅能解决反向支付协议对专利垄断地位带来的挑战,同时还能够通过对反向支付协议的研究找到更多的平衡专利市场垄断地位和公共药品可及性之间冲突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张春友[5](2017)在《谷歌与俄反垄断局达成庭外和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4月17日宣布,已与谷歌就安卓垄断案达成庭外和解。当天,谷歌(俄罗斯)在其官方博客中证实,谷歌已与俄罗斯Yandex公司达成商业协议并与俄罗斯反垄断局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持续两年之久的谷歌与Yandex公司之间的安卓垄断案正式告一段落。(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4-19)

林文斌[6](2017)在《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又称有偿迟延协议,是指在医药专利侵权诉讼中,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为原研药企业向仿制药企业给予一定的价值,作为对价,仿制药的上市时间受到原研药企业的限制。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兴起主要因为美国Hatch-Wawnan法案的制定,Hatch-Wawnan法案中Bolar例外、简化新药申请、180天市场独占期的规定,促进了此类协议的产生。美国巡回法院对此类协议采用了不同的审查规则进行反垄断审查,包括本身违法规则、专利权范围测试规则、快速审查规则、合理规则。欧盟第一起反向支付和解协议案例也于2016年9月审结,欧盟普通法院采用了推定违法规则进行了判决。根据我国药品现状、仿制药申请注册制度及现行专利法规定,我国具有出现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可能。对于此类协议的审查,我国应采用合理规则,不应采用本身违法规则及专利权范围测试规则。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相关概念及Hatch-Wawnan法案主要内容。brand name drug应翻译成原研药,generic drug应翻译成仿制药,如此翻译比较准确,也和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用词相符合。Hatch-Wawnan法案规定了Bolar例外,简化新药申请和180天市场独占期。Bolar例外指的是为提交联邦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审批信息而合理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药品的不被视为专利侵权;简化新药申请意思为只需证明仿制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生物等效性,确保其安全有效,那么仿制药就可以直接被批准上市;180天市场独占期意思为第一个提出第(4)种证明的仿制药企业,如果其仿制药成功上市,Hatch-Waxman法案将赋予其180天的市场独占期,即在该期限内,FDA不会批准其他同类仿制药的上市申请。因反向支付的数额远远少于专利权垄断获益,且不会出现接二连叁的仿制药企业对原研药专利提出挑战,故Hatch-Wawnan法案实施以后,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大量签订。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欧美司法实践中对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审查所采用的规则。在美国,FTC已对反向支付和解协议提起了多起诉讼,认为此类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使美国消费者每年因高昂的药品价格而蒙受巨大损失。对此类协议应采用何种规则进行审查,美国法院意见不一。美国第六巡回法院采用了本身违法规则,认为此类协议本身不合法地限制了竞争,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巡回法院、第十一巡回法院以及联邦巡回法院采用了专利权范围测试规则,认为此类协议约定的限制仿制药进入市场条款没有超出专利排他权范围,且反向支付是基于节约诉讼费用、时间的考量,故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并不违法。第叁巡回法院,采用了快速审查规则,认为此类协议应推定违法,除非被告能证明反向支付有利于促进竞争或不是为了延迟仿制药上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应当采用合理规则,即使协议内容在专利排他权范围之内,也不能当然获得反垄断法豁免。此类协议是否违法,应当综合考虑反向支付金额的大小、反向支付与预期诉讼费用的比例、反向支付是否因为其他服务、是否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等。欧盟委员会认为若反向支付没有合理理由以及延迟了仿制药上市,就应推定违法。欧盟普通法院审理了欧盟第一起反向支付和解协议案,并采用了推定违法规则,认为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达成的此类协议与专利争议无关,完全是一个“收买竞争”的行为,违反了TFEU第101条禁止损害自由竞争的规定,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文章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应对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策略。根据我国药品现状、仿制药注册申请制度及现行专利法规定,我国具有出现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可能。对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审查,我国应采用合理规则,不应采用本身违法规则及专利权范围测试规则。合理规则的适用中,首先,原告证明该协议既限制仿制药进入市场,又包含价值转移,以及原研药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被告证明反向支付是合理的,并不是为了延迟仿制药上市或者该协议能够有效促进竞争;最后,如果原告能够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明反向支付确实不合理,延迟了仿制药上市或被告的行为能够被限制竞争更少的行为所替代,那就完成了表明该和解协议不合理限制贸易的证明责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侯莎[7](2016)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非正式程序,经营者和解制度以其能够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快速消除对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性行为而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得以实施,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然而,我国反垄断实施中的和解制度具有立法规定过于粗糙、程序实施缺乏必要监督等问题。应从增加反垄断法条构造本身的确定性、关注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和解协议的制衡机制、完善执法机构的监督与被监督、加重恢复调查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16年04期)

王婷,张平[8](2015)在《论行政执法和解的风险控制——以反垄断法等特殊执法领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价值与风险的共存体。风险控制是世界各国在适用行政执法和解时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已存在适用"行政执法和解"的情况,但在法律上只有《反垄断法》有简略规定,而且只注重了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和解的职权,倡导行政机关在和解程序适用上的绝对主导地位,很少对行政执法和解潜在的风险作出评估和控制。设置程序对风险的控制具有重要价值。从行政执法和解适用阶段来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控制风险。第一,"先决程序"控制。在拟适用阶段,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寻租公权力或者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追求执法简便而简单执法,泛化和解适用,规定以行政机关穷尽职权调查不能掌握充足证据为标准。第二,"操作程序"控制。在决定适用行政执法和解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使行政执法和解不损害第叁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操作程序过程透明化,并赋予法院对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权。第叁,"后续程序"控制。在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履行阶段,为使其预期目标得以实现,防止和解协议在履行中发生偏差,对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履行设置程序保障。(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5年06期)

于南[9](2015)在《一次性支付4500万美元 天合光能和解反垄断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23日晚间,中国光伏龙头、中概美股——天合光能发布的第叁季度财报披露,就美国光伏企业——Solyndra的反垄断诉讼,双方已经以4500万美元达成和解。 这起已纠缠叁年之久的诉讼案始于2012年11月份。彼时,因技术不良、经营不善(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5-11-24)

崔怡平[10](2015)在《反垄断和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制度,相对于传统执法方式来说更为温和,程序上相对灵活。我国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45条对反垄断和解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员会相继制定规则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由于规定不够细致,使得反垄断和解制度在适用中仍存在有很多问题。本文拟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和解制度,对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予以完善。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先对反垄断和解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接着探讨反垄断和解制度在反垄断实践中的价值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主要从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解制度的启动、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和解协议的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通过介绍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和解制度,并进行对比评析,从而发现闪光点,为下文构建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提供经验。第四部分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不足,借鉴外国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具体思路。(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5-06-30)

反垄断和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设立了经营者承诺,标志着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在反垄断执法领域确立该制度,对于帮助执法机构快速、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市场经济秩序,节约反垄断执法成本,实现执法机构高效率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虽然架构起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实际操作却缺乏具体、完善的规范与限制,出现了诸如制度适用范围过宽、调查程度规定不具体、启动方式单一、缺乏协商程序、缺少第叁人及公共利益保护机制、履行监督方式匮乏等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进行规范和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促使其制度优越性能够得到有效发挥。本文首先从该制度的概念、特点及理论基础出发,对该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中对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规定现状,并结合执法机构对该制度的实际适用情况,指出现行立法及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在评析借鉴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基础上,从该制度适用范围、调查限度、启动方式、协商程序、第叁人及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以及履行监督方式方面,就如何完善该制度,促使其制度优越性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提出了相应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和解论文参考文献

[1].刘立春.从FTCv.Actavis案看美国“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垄断法律适用”的争议[J].电子知识产权.2019

[2].乔慧玥.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探究[D].内蒙古大学.2019

[3].商鼎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中的利益平衡[D].扬州大学.2019

[4].刘璐璐.专利和解协议中反向支付的反垄断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张春友.谷歌与俄反垄断局达成庭外和解[N].法制日报.2017

[6].林文斌.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侯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J].南都学坛.2016

[8].王婷,张平.论行政执法和解的风险控制——以反垄断法等特殊执法领域为视角[J].政法学刊.2015

[9].于南.一次性支付4500万美元天合光能和解反垄断诉讼[N].证券日报.2015

[10].崔怡平.反垄断和解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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