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践初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践初探

刘航(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00073)

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探索适宜的保护方式,使其既能延续历史文脉、又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是当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课题.文章从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技术支撑体系出发,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对策;发展趋势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设计领域的新趋向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起步在上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其保护制度相关框架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受此推动,近十年是天津历史城市保护工作推进最为迅速的十年。目前已构建起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构,以天津市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组织机构,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公司为执行机构的管理构架。同时还成立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机构。市政府先后公布了多批《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和准则。市规划局编制完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保护规划》再到《控制性详规》的三级规划管理文本。截至2014年4月,天津市已公布了六批历史风貌建筑名单,共有历史风貌建筑877栋。编制完成有天津市五大道、估衣街、老城厢、劝业场、中心花园、承德道、鞍山道等13个《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此外天津市还陆续出台了关于历史风貌建筑腾迁、使用、产权交易和使用权置换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全面完善了保护相关管理体系的建立。近年来保护相关工程设计委托项目大幅增加。以笔者所在设计院为例,近年完成的保护相关工程项目超过一百项。相关项目大致可按其设计阶段分为规划、建筑方案、建筑施工图三类,其百分比分别为15%、24%、60%。由此可见当前的历史文化保护工程已深入到单项建筑工程保护的实施阶段了。这就从文化历史遗产保护角度对我国的规划师及建筑师执业领域,提出了一个以往被长期忽视的范畴。

图12006~2012年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历史建筑保护类工程数量柱状分析图(左)规划、方案、施工图专项设计百分比分析图(右)(图片来源:作者自绘)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践所面对的困惑与挑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类:1)世界级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等;2)国家认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等;3)地方认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建筑等。以上三类保护对象,构成一个正金字塔形的保护体系。位于这个金字塔底端的是数量最为庞大的地方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建筑。一般而言,前两类保护对象在价值评估、规范标准等方面体系较为完备,更新也较为及时。前者有近一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共同推动和研究;后者亦有国家政府的长期投入和支持。在保护工程中,这两类通常能够得到较为严格、规范、专业的技术管理控制。而第三类保护对象是近十年才出现的新类型,相关研究体系尚待完善。加之此类街区、建筑往往地处经济价值较高的城市中心区,在城市更新和再开发中往往首当其冲。因此,此类工程实践中,违背保护原则、不当保护或与现行规范标准冲突的问题较多。故而,本文将该类保护对象相关工程实践作为研究重点,并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图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分类(图片来源:作者自绘)1.1.相关专项价值评估标准体系此类保护对象由于数量多、种类繁杂、分布地域广,很难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保护规划,及重要保护街区等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地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位不同,其历史街区、建筑的评价标准、保护规划控制措施各有不同。以历史城市保护建筑的界定为例,各地历史保护建筑的法定称谓,及其限定的时间、价值特征等评定标准均有不同。如天津、厦门的“历史风貌建筑”、上海、武汉的“优秀历史建筑”、杭州的“历史建筑”、哈尔滨的“保护建筑”等。这些历史保护建筑的基本评定标准,一般都是要至少具备历史、艺术、科学、地方特色这四大基本价值特征中之一项。但该四项基本价值特征的排序和权重存在地方差异。此外保护对象建成年限30年、50年不等,甚至不将建成年限作为评定的必要条件。这种保护对象评定标准的差异,一方面体现了各地方历史城市保护的特色;另一方面也带来不同地域同类历史建筑保护标准的不统一。以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遗留下的外国建筑风格类历史建筑为例。此类建筑广泛的分布在国内数十个城市中,涉及到的典型类型有公共、交通、工业、住宅等。各地相同风格及类型的建筑,既有高度的相似性,又有地域性和民族文化性的微妙差异。在缺乏统一评估标准的前提下,不同地区的同类历史建筑在价值评估和保护策略上难免出现偏差。特别是一些地域历史文化价值一般,而在全国同类建筑中具有对比参照价值的历史建筑,容易被价值低估。而准确的价值评估是合理制定保护策略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必要由国家委托专业机构对各专项类型保护建筑进行价值评估标准的细分,并给出指导性保护策略建议。从而避免历史建筑保护实施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1.2.相关设计规范、标准、技术措施体系在保护相关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师常常要面对相关设计规范、标准、技术措施的不适用或暂缺。我国目前的行业规范及设计标准,对于地方性历史建筑的修缮设计、改造、再利用基本不涉及。虽然个别城市自行颁布有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条例,但对于指导历史保护专项工程设计还有欠缺。以消防设计为例,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执行的消防设计规范中,并没有关于历史保护建筑的专项内容。而绝大多数历史建筑通常都会存在消防间距、疏散距离、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等方面不符合现行规范的问题。历史保护建筑与文物保护建筑不同,通常改造和再利用的可能性较大,从而增加消防负荷和火灾危险性;而在灾损价值评估上又远低于文物建筑。因此对于此类工程,其消防审查目前掌握的原则都是要满足现行规范方可。不符合规范的项目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和专项评估审查。各地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中通常会根据历史保护建筑的价值进行保护分级,重要保护建筑的原真性通常会得到全面保护,而次级保护建筑则允许进行部分改变。因此,重要保护建筑往往会通过性能化设计及专项评估审查,最大限度保障历史原真性。对于一般性历史保护建筑而言,其原真性则丧失较多。从消防设计角度出发,无论是重要保护建筑还是一般性保护建筑,其消防负荷和火灾危险性的评估,是具有统一科学标准的。如果可以通过专项规范进行设计标准统一,并给出可行性消防措施建议,则有利于各级保护建筑原真性的维持。

1.3.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考评体系在保护相关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做法不规范甚至错误、材料使用不当等,也会对保护建筑的原真性造成不可逆的损失。这反映了此类专项工程中,从设计、审查到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技术性缺位。

历史保护建筑虽然也有关于设计及施工单位资格认定制度,但此类建筑相关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目前并未形成完善体系。我国高校虽然也有历史建筑修缮设计专业的设置,但以往多侧重中国传统古建筑的修缮设计。具有专业高等教育学历的从业人员规模也偏低。在技术资格认定体系中,目前仅有对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专项资质审核。没有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和评定,施工人员更是缺乏专业指导和训练。这些造成保护相关工程领域,全流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的匮乏。这与我国庞大的保护规模是不相匹配的。反观英、法、意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考核、资格认定和聘任,都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并且被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中。因此有必要加快我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与培训体系的完善,及专项执业资格考评体系的建立。

3.结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作为近十年来新兴的工程设计领域,目前在其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还有许多待补充和提升的空间。

具体包括价值评估体系、规范标准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考评体系等。在当前城市建设领域中,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多被政府、企业及民众所认同。对比西方近现代城市化的发展历程,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工程设计领域中,此类项目将会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技术支撑体系,无论从当前工程实践需要,还是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都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1]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2-1[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1[3]张颀.天津利顺德大饭店保护性修缮与改造工程,城市环境设计,2010,9期,第92~95页。

[4]路红,孔晖等.关于天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前瞻性思考.中国房地产.2012.5.综合版,第70页。

[5]邢小崇,我国文物建筑消防保护的法律思考,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5年第1期,第53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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