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从轻论文-王阳

赔偿从轻论文-王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赔偿从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案件,辩诉交易,和解程序,被害人权益,人民法院,处罚制度,刑事诉讼法,被追诉人,取保候审

赔偿从轻论文文献综述

王阳[1](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从宽处罚制度的一部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交代案情、提供线索,帮助司法机关尽快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遵循的是一条自下而上的司改路线: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基层大胆试水,证明可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8-24)

胡东升[2](2018)在《邻里相争踩折肋骨 自首赔偿从轻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某不满邻居覃某家人在其后院搭建车位,与覃某发生争吵。两人在扭打过程中,张某踩伤覃某致其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张某与覃某同住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两家是邻居。2016年(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8-09-21)

何华[3](2018)在《对“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赔偿从轻”是指犯罪人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所犯罪行的真诚悔过,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降低从而降低其刑事责任,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直观体现,在对恢复社会关系以及教育犯罪人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赔偿”的适用则出现了错误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赔偿”之所以能够影响刑事责任是因为该行为反映了犯罪人的悔过之心,而非赔偿行为本身。在司法实践之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要具有赔偿的行为则认定具有“赔偿”的酌定量刑情节,背离了“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本文拟通过探究“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揭示“赔偿”的内涵,并以此探究“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此部分首先从合理性依据层次探讨“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赔偿”可以维护犯罪人、被害人、公权力机关叁方的的利益以及可以用于恢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其次寻找“赔偿从轻”的合法性依据,“赔偿从轻”遵循了“罪责相适应原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遵守,符合施加刑罚的目的,赔偿是量刑情节。最后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赔偿”的规定。第二部分,“赔偿”情节的认定。此部分首先论述了认定“赔偿”情节的四个要件,即“赔偿”由犯罪人自愿做出、“赔偿”的对象是被害人、“赔偿”足够满足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赔偿”已实际履行。其次分析了被害人谅解、超额赔偿、“赔偿”时间叁个相关因素对认定“赔偿”的影响,进而思考“赔偿”与“和解”的关系。第叁部分,“赔偿从轻”的适用。该部分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分别分析。在实体法层面,通过将罪名进行四种区分方式探讨“赔偿”的适用案件类型,最终确定“赔偿”可适用所有案件类型,但按类型区分起不同作用,而在程序法层面,则是对“赔偿”在诉前、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分别能起到的作用进行了思考。第四部分,“赔偿从轻”的适用制度完善。该部分通过前文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从完善立法、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法院认定标准以及完善量刑人格调查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5-01)

何海瑛[4](2017)在《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积极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得到提倡和推行,随着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不断加大,理论界对积极赔偿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大多数学者从提高被害人地位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刑罚的预防目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等对赔偿从轻这一量刑情节进行论述和肯定。当然,否定赔偿从轻这一量刑情节的学者也不在少数。无论争论如何激烈,赔偿从轻贯穿司法适用的整个过程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本文立足于既有的对赔偿从轻的质疑,来分析赔偿从轻的正当性依据,并根据它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来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引出赔偿从轻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受到的质疑,主要围绕对刑法基本原则带来的冲击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赔偿从轻作为量刑情节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包括对质疑的逐一回应,论述了赔偿从轻符合刑法基本原则。首先,论述了赔偿从轻的合法性;其次,分析了支撑赔偿从轻的理论依据论述其可行性;最后,分析了赔偿从轻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论述其必要性。第叁个部分是对赔偿从轻的司法适用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考察。分别对国内、国外关于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进行介绍和对比。进而对我国赔偿从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个部分是对赔偿从轻的司法适用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将赔偿从轻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为其正名。其次,严格规定赔偿从轻的适用范围。再次,为科学合理的适用赔偿从轻,减少因赔偿能力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司法不公提供弥补性的建议。总之,在司法适用中对赔偿从轻规范化运用,使其能够在法治和普通民众认同的范围内有效运作,充分发挥赔偿从轻的优势,进一步推进和谐司法,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1-01)

雷晴[5](2012)在《糯康主动赔偿600万也不足以从轻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检察官及糯康辩护人等来自公检法司部门的相关人士参与新闻发布会,公开接受媒体采访。 糯康家属主动交600万元人民币 有问:“本案审理结束,糯康的家属主动向法庭上交600万元人民币,这一情节是否可(本文来源于《昆明日报》期刊2012-11-07)

刘冬梅[6](2012)在《对“赔偿从轻”现象的法律梳理和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赔钱减刑”这一新生词语的运用,是由2005年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刑事判决引起的。2005年被告人王某等人进行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使蔡某的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了极端困难的境地,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蔡某的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知悉该情况后经多次调解,王某等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由其家属先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万人民币,最终法院对王某等人作了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判处死缓。随后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赔钱减刑”的探索和适用。分析“赔钱减刑”的概念和内涵,提出“赔偿从轻”的概念,论证“赔偿从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基于我国的司法实务,对“赔偿从轻”进行法律梳理和制度构建。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大致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此部分通过对“赔钱减刑”概念和内涵的梳理,提出“赔偿从轻”的概念,并对其界定。说明本文研究的“赔偿”的主体和对象,说明“从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酌定情节对犯罪人从轻处罚,而非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第二部分,“赔偿从轻”的合法性分析。此部分首先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找到“赔偿从轻”在司法实务中使用的法律基础;其次,论证“赔偿从轻”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说明“赔偿从轻”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行相当原则,反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最后,从损害赔偿与刑罚的关系区分这一角度对“赔偿”的责任性质进行认定。第叁部分,“赔偿从轻”的合理性分析。此部分通过对“赔偿从轻”的经济分析、“赔偿从轻”符合刑法国际化趋势、“赔偿从轻”的价值取向、“赔偿从轻”所体现的契约合意等方面论证“赔偿从轻”的合理性。第四部分,“赔偿从轻”的制度设计。此部分在前文论证了“赔偿从轻”的概念、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总结,提出对“赔偿从轻”的制度设计,主要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建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5-24)

李卫红[7](2010)在《社会矛盾化解:由“赔偿从轻”向刑事和解的递进》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5月6日,31岁男子林銮建因醉酒驾驶致一死一伤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叁年。此前,林銮建的家属向死者家属及伤者赔偿202万元并获谅解。围绕着林銮建的判刑是否合理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0年17期)

韩建平,望言,郝建欣[8](2010)在《高额赔偿换从轻处罚,是否值得肯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话题背景:宝马越野车司机林銮建醉酒驾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林銮建在逃逸过程中被警方抓获。为了表示悔意,林銮建向被害人赔偿了共计202万元巨款,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0年5月7日,法院判决称,鉴于林銮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及伤者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这就是发生在北京的"宝马醉驾案"。在近些年发(本文来源于《党的生活(黑龙江)》期刊2010年07期)

张华[9](2008)在《论刑事审判中的赔偿从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中是否应当适用赔偿从轻以及怎样适用,争议较大,社会反响强烈。赔偿从轻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在被告人赔偿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根据赔偿的实际情况,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做法。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酌情从轻的情节,更没有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加以规定,而仅在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中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从轻的适用比较混乱,标准不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有关赔偿从轻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从理论上看,赔偿从轻一方面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减少法院的“空判”、有助于修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符合目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顺应了刑罚轻缓化和个别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又与传统的社会观念有冲突、与传统的刑法理论有冲突、同某些法律原则也有形式上的冲突、在利益上存在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司法实践中赔偿从轻在有助于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正确处理一些轻刑事案件的同时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应当对赔偿从轻规范化、法律化,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以发挥赔偿从轻制度的优越性,尽量克服其负面效应。(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8-11-01)

高庆国[10](2008)在《浅析判前赔偿从轻、减轻处罚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判前赔偿从轻、减轻处罚制度是通过调解、真诚悔过、积极赔偿等方式,促进被害方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和谐结案。但是,在没有相关司法制度保证的前提下,被告人可能以不赔偿来要挟被害方,要求判前赔偿从轻、减轻处罚,否则不赔。为了在实现该制度功利目的的同时不损害司法公正,应该建立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和有效追索的机制、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以及明确判前赔偿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本文来源于《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赔偿从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张某不满邻居覃某家人在其后院搭建车位,与覃某发生争吵。两人在扭打过程中,张某踩伤覃某致其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张某与覃某同住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两家是邻居。2016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赔偿从轻论文参考文献

[1].王阳.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N].法制日报.2019

[2].胡东升.邻里相争踩折肋骨自首赔偿从轻处罚[N].广西法治日报.2018

[3].何华.对“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的适用研究[D].重庆大学.2018

[4].何海瑛.赔偿从轻量刑情节研究[D].云南大学.2017

[5].雷晴.糯康主动赔偿600万也不足以从轻处罚[N].昆明日报.2012

[6].刘冬梅.对“赔偿从轻”现象的法律梳理和制度设计[D].山东大学.2012

[7].李卫红.社会矛盾化解:由“赔偿从轻”向刑事和解的递进[J].人民检察.2010

[8].韩建平,望言,郝建欣.高额赔偿换从轻处罚,是否值得肯定?[J].党的生活(黑龙江).2010

[9].张华.论刑事审判中的赔偿从轻[D].湖南师范大学.2008

[10].高庆国.浅析判前赔偿从轻、减轻处罚制度[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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