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时效起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时效,赔偿责任,第叁人,责任保险合同
诉讼时效起算论文文献综述
陈梦琪[1](2019)在《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案情〗原告: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湖人保")(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2期)
霍海红[2](2019)在《再论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作出"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时效"之选择,该方案除对时效期间过短之现实进行妥协外,理论上还存在若干误区或盲点:一是,误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界定违约责任的使命套在诉讼时效起算上;二是,过度解读和运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民法总则》第188条"权利被侵害(受到损害)"之表述;叁是,忽视"随时履行原则"的诉讼时效意义;四是,产生若干悖论,如客观上取消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时效中断事由,激励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故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宜加长为5年以上,在此前提下,可选择理论自洽的"从权利成立时起算时效"方案。(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胡援,兰芳清[3](2018)在《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过有时成了决定当事人胜败的关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叁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本文来源于《榆林科技》期刊2018年04期)
谭立独[4](2018)在《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回放:王某2015年3月20日入职武汉某塑胶制品公司,从事模具工作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5200元。2017年2月,公司以不需要模具工人为由,辞退了王某。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合意。于是,王某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但对于二倍工资差额,其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文来源于《工友》期刊2018年12期)
许肖辉[5](2018)在《产品责任纠纷证明标准及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其成立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产品责任对生产者适用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故不要求产品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对生产者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但并未免除受害人仍应对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诉讼时效计算仍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日,而并非是侵害结果的实际确定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6期)
高睿,崔巍川,张城赫[6](2018)在《责任保险诉讼时效从何起算》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然而对于责任保险,其一方面包括对第叁者造成损害的事件,另一方面涉及到对第叁者的赔偿事件,因此在如何界定保险事故和责任保险诉讼时效何时起算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两个案例及其法院判决对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将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将被保险人向第叁者履行赔偿义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赔偿的诉讼时效的法定中断事由,督促被保险人及时自行赔偿或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叁者赔偿,兼顾各方利益。(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8年03期)
王焱[7](2017)在《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与中断的知识点较为复杂,分析起来较有难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以及是否中断的问题,在实际办案中往往关系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以及保证人是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厘清这一问题,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开,对法治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学习价值和时代意义。(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4期)
汪中良[8](2016)在《出具欠款凭证不一定导致诉讼时效起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凯天公司与星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凯天公司承建星程公司发包的物流园工程,凯天公司须交纳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凯天公司聘任钟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后钟某向项目部交款200万元,项目部又将此款以凯天公司名义交给星程公司。2012年3月3日,凯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7-21)
邸彦瑜[9](2016)在《浅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存在四种观点,为更好的防止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官手中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更好的维护承运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五种观点进行浅析,为今后审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庾丹妮[10](2016)在《关于分期支付租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司法实践中,对于分期支付租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分期支付租金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租赁合同(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06-20)
诉讼时效起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作出"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时效"之选择,该方案除对时效期间过短之现实进行妥协外,理论上还存在若干误区或盲点:一是,误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界定违约责任的使命套在诉讼时效起算上;二是,过度解读和运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民法总则》第188条"权利被侵害(受到损害)"之表述;叁是,忽视"随时履行原则"的诉讼时效意义;四是,产生若干悖论,如客观上取消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时效中断事由,激励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故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宜加长为5年以上,在此前提下,可选择理论自洽的"从权利成立时起算时效"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时效起算论文参考文献
[1].陈梦琪.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2].霍海红.再论未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J].环球法律评论.2019
[3].胡援,兰芳清.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的司法认定[J].榆林科技.2018
[4].谭立独.二倍工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J].工友.2018
[5].许肖辉.产品责任纠纷证明标准及诉讼时效起算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
[6].高睿,崔巍川,张城赫.责任保险诉讼时效从何起算[J].知识经济.2018
[7].王焱.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与中断[J].智富时代.2017
[8].汪中良.出具欠款凭证不一定导致诉讼时效起算[N].人民法院报.2016
[9].邸彦瑜.浅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J].法制博览.2016
[10].庾丹妮.关于分期支付租金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思考[N].江苏法制报.2016